关于《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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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航道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云南省作为我国西南门户,水运资源丰富,具有“五江一河”,水道总里程L4万公里、可开发航道里程9000公里,依托航运通道建设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潜力巨大。云南省水运通道具有北进长江、南下珠江,沟通太平洋、印度洋,连接南亚、东南亚独特区位优势,在参与“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战略深化推进过程中,被赋予更为重要的责任和作用。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为指导全省交通运输事业和航道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

2、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对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1998年11月23日颁布的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对推动云南省水运事业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制定时间较早,部分规定与上位规定不一致;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约束力不强,对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缺乏规范,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航道保护管理的要求;我省多年的航道管理工作已形成了具有云南特色的实践和改革经验,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其上升为立法制度进行固化和运用,以适应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需要。我省目前正在大力开展航运

3、建设,迫切需要对现行规定予以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措施,确保航道管理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不断推动我省航道事业高质量发展。二、起草过程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将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修订列为省政府规章预备项目,云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将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修订列为拟预备审查的省政府规章。2022年4月,省交通运输厅成立起草工作专班,并赴昭通、临沧、普洱等地开展调研,形成修订草案初稿后,于2022年8月4日至30日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厅等14家相关厅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相关单位和厅机关相关处室征求了意见建议,于2022年8月4日至9月3日期间在厅网站发布公

4、告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36条,厅法制处会同厅航务处、省航务局依据上位法、立法技术规范等对相关意见建议部分采纳,进一步对草案文本进行了修改完善。2022年11月1日,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对适用范围、协同监管、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并根据采纳情况对修订草案文本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三、主要内容修订草案对原文本12条的内容进行了删减、新增和修改,共5章25条,分为总则、航道规划与建设、航道养护与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一)关于管理体制结合我省现行管理实际,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我省的管理体制。一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5、航道工作的领导及相关职责。二是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的管理工作。三是明确了航道管理机构依法依规按照确定的范围承担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等具体工作。四是明确了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航道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二)关于航道规划与建设为了发挥航道规划总体统领作用,修订草案进一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六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作出补充和完善。一是明确了航道规划编制原则。二是明确了本省航道规划的总体法定效力和地位。三是明确了编制某一特定航道或者特定区域航道建设的详细专项规划有关编制程序和要求。四是授权有关州(市)

6、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航道规划及有关要求。五是对编制跨省、自治区的航道规划进行明确。六是对不符合航道规划等级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有关的工程,应当按照航道规划有关要求进行改建或者重建。七是对航道建设、涉及相关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保障以及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统筹兼顾航道、水利、水电、市政、渔业、旅游等功能,提高综合使用效益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三)关于航道养护与保护一是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的养护责任和义务。二是明确了航道应急预警、联动管理相关要求。三是明确了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的主体及要求。四是明确了建立江河流域综合协调机制和蓄放水调度管理联动机制及

7、有关要求。五是对依法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涉航建设项目有关要求作出具体明确。六是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开展水上水下活动有关具体规定。七是对在航道内采挖砂石、取土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八是明确了水电站、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其他调水作业单位应当履行的相关水情信息职责。九是对禁止性侵占、损害航道的有关行为进行了明确。十是鼓励、支持在重点航道建设水上航道服务区,促进电力、太阳能、液化天然气等绿色能源船舶适航船型研发与应用,推广水上航道服务区与待泊锚地的岸电建设。四、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是修订草案比现行规定增加了一倍的条文,更加全面地对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等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得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厘清了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以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在航道管理中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有利于航道管理工作的协调联动,有利于各部门完整正确履行航道管理职责。三是总结全省经验,明确规定航电部门水情调度沟通机制,能够有效避免因调峰、泄洪等引起的险情,进一步明确细化了航道通航安全禁止事项及相关法律责任,更加有利于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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