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格式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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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格式)施工合同合同编号:签订合同地点:广西壮族白治区南宁市签订合同时间:年月日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建筑规模:资金来源:财政拨款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固定综合单价。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S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四、质量工程质量标准:(按承包人承诺标准执行)五、合同价款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专用条款2、本合同通用条款3、标准、

2、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采购需求表5、竞标函及附录6、其他相关资料(如:广西工业技师学院基建工程施工签证(变更)管理办法等)。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L份,正木,份,副本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承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JK份。发

3、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无其它语言文字。1. 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1.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0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合同订立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行业标准或施工企业标准。2 .图纸2.1 发包

4、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o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除施工单位及审计单位外,不得向其它单位或个人泄露。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3 .工程师3.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3. 2发包人派驻的现场代表姓名:职务:职权:发包人委派的职权范围现场交底、管理与协调工作1 .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4 .项目经理4. 1姓名:职务:5.发包人工作5.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三天。(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时间

5、、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三天。(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三天。(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三天。(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三天。(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三天由业主提供(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三天由业主负责。(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负责与相关部门协商处理、承包人积极配合。(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5.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6、承包人工作6.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

6、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开工前五天。(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二十五R前。(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无。(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如果有需要保护的,承包人负责做好保护措施,产生的费用发包人签证确认,工程结算时支付给承包人。(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7、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的安全及文明卫生工作。(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配合发包人做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3)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4)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5)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6)承包

8、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7)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7 .进度计划7.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三天。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五日内。7.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8 .工期延误8.1 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按通用条款第

9、十三条条执8.1.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不可抗力的原因(含连续雨天)。8.2 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0.2%),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其极限为合同价的5机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8.3因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的工期予以顺延,即工期相应变化,质量要求不变。8.4 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工期或发包人同意

10、顺延的工期竣工。四、质量与验收9 .工程质量9.1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合格.9.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仲裁。10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0. 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规范规定。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1.合同价款及调整11.1 本合同价款:木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总价:O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漏项以外。11.2 合同价结算及调整:因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3)因工期短,材料

11、价格不予调整;(4)因工期短,政策性调整不予调整。(5)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按广西现行消耗量定额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文件规定执行(土石方工程除外),其中费用定额中属于有区间的费率有规定的按规定计取,无规定的按中值计取,其余的费率均按费率定额的规定计取,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档价格信息进行计算,(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签证明确项目施工工序、所选主材型号及工程量,按照市场价格,由发包人选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确定。11. 3若有涉及到因设计变更产生的施工工艺

12、的变化,造成合同价款的调整,必须在发生前7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报审资料,如遇紧急情况可通知业主同意后先进行施工,在15天内补齐变更资料和报审资料,如增减价格超过1万元以上,必须经过业主审批后才能施工(有关签证参照广西工业技师学院基建工程施工签证(变更)管理办法执行,签证(变更)管理办法作为合同附件)。12.工程量确认12.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o12. 1.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12.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

13、工程量和价值,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扣除质保金后的价款。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12. 3计量方法工程的计量均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5)和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计算的净值为准,如有不明之处,应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方法为准。12.4计量单位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13.工程(进度款)支付13. 1工程(进度款)支付: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项目合同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日后施工过程按每月完成工作量进行申报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

14、至合同价款的90%(含已支付的);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发包人选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含已支付的),同时承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提交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前,承包人应先开具发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支付工程款时间;发包人结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先按工程结算总价开具足额发票(含保修金部分,扣减已开具发票的金额),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结付工程款的时间。质保期满后且发包人对工程无任何异议或对承包人的保修工作没有任何异议,发包人应在质保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1

15、00%质保金。13.2预付款及进度款计算是合同价减去暂列金和养老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为计算基数。六、材料设备供应1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5.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立即补救改正。15、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5.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合同约定除外),本工程所需材料

16、和设备在图纸和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有参考品牌、型号、规格等级要求或说明的必须按图纸或发包人工程量清单的要求提供未有说明和要求的承包人应提前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经发包人同意后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中档价位,无信息价的按市场价。所用材料必需有材料合格证,符合本工程的质量要求,并经发包人委托的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签字认可。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偿更换,工期不顺延。其余事项按通用条款执行。七、竣工验收与结算16、竣工验收与结算16.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16.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规范规定。八、违约、索赔和争议17、违约17.1本合同中关于

17、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即每延误天按应付金额的0.2%支付给承包人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5粒相应E期顺延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同时每延误一H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额的O2%的违约金。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17.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

18、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自身原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除承担工料费外,延误工期的每天还应支付合同价的O2%违约金给发包人,工期顺误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5%。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责任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并承担此而造成的发包人的根失。17.3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达30天的(施工所在场地的雨天除外),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并按剩余工程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赔偿发包人。17.4 由于承包人原因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0天内未开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合同。17

19、.5 没有经过发包方许可,施工期间承包人出现连续10天以上停止施工建设的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并按剩余工程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赔偿发包人。17.6 由于承包人原因自签定合同之日起70天内未能完成总工程量60%,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并按剩余工程价款的5曲作为违约金,赔偿发包人。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17.7 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个月15日历日。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或无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擅白离岗的,视为承包人

20、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2000元/人次(人民币)。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技术负责人擅白离开施工现场4小时以上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O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专业工程师擅白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IOoO元/人次(人民币)。18、争议18.1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请南宁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2)向南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九、其他19.工程分包19.1本工程不允许分包。19.2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

21、人有权解除合同,19.2.1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19.2.2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19.2.3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19.2.4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勾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并对承包人处予违约处罚金。20 .不可抗力20.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告或文件为准。21 .保险21

22、.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D发包人投保内容:自行负责办理。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玉。(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22 .担保22 .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无O23 .2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23 .合同份数23.1 本合同一式捌份,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正份,副本肆份,承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24 .补充条款:包。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

23、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3 .装修工程为J年;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

24、暖期、供冷期;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上年;7 .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一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

25、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L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应付款中扣出,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保修金(不计利息)余额退回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保修内容进行保修,若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在二天内未派人进行修理的,发包人则安排其它公司修理,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或由发包人从保修金中扣出。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2023年 月2023年月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的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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