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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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将二矿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危害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二条事故处置(一)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牌等。(二)生产部门及辅助生产部门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三)当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要立即向相关领导汇报。(四)发生事故后停止当前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五)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抢险。(六)保护事故

2、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七)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八)配合上级行政部门,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九)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十)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部门,将二矿要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十一)安环科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第三条事故汇报(一)生产现场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接报后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部门。(二)接到重伤以上和一级非伤亡事故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经安环科研究决定后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三)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四)事故报告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经查清,除责成补报外,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凡工作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无论是否构成工伤级别,均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安环科。超过期限的按照故意迟报、瞒报处理。第三章附则第四条本制度由安环科负责解释。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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