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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安全生产:建筑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以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1.控制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2.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3.作业环境的保护,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80年 建工总局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82年 建设环保加强
2、集体所有制建企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83年 建设环保国营建企安全生产工作条例89年 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91年 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96年 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98年 建设部建筑法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4年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二、立法现状:,安全生产法共7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2003年12月,经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总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
3、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71条。,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职责,1、机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职责:P68,第二节 安全生产的相关制度,一、责任制度1、尊重科学、严格管理、逐级建立安全责任制企业经理(厂长)和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副厂长):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企业总工: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项目经理、施工队长: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工长、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2、专职人员安全员制度,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法规;宣
4、传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安全活动,定期安全检查;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做好新工人、特种工人的安全技术训练、考核、发证;进行工伤统计、分析、报告、工伤事故调查的处理;禁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二、教育制度:,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的主要内容:,(1)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2)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
5、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每年还要进行一次复查。,(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操作。(4)定期轮训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提高其政策思想水平,熟悉安全技术、劳动卫生业务知识。,三、检查监督制度:,安全检查与监督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检查与监督和生产企业内部进行的安全检查。企业除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外,还要组织定期检查,企业每季、工区每月、施工队每半月组织一次检查。每次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要评比计分,列入本单位考核内容。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安全准入条件,要建立和推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严把企业建筑市场准入和安全条件审查关。要把安全生产评价结果作为施工企业资质年检、晋升和新设立施工企业申请资质条件审核的基本依据,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实施状况及安全生产法规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四、劳动保护制度:,1、季节性劳动保护:防暑降温、防寒防冻、雨季台风前临时设施和电气、沿河工地防洪抢险准备、雪后防滑措施。2、强制保险: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支付保险费。3、女职工和未成人的特殊保护。,4、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
7、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5、从业人员的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第三节 工程安全保障制度及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安全管理:,包括:组织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场地设施安全管理安全纪律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组织管理是确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关系和责任。建立领导机构、确定领导职责
8、,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积累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分析记录、安全决策及信息流动资料。建立以现场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领导小组,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发挥安全管理网络的功能作用,形成施工现场“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安全检查与控制网络。,1、组织管理,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2、安全技术管理,(1)施工现场道路、上下水及采暖管道、电气线路、材料堆放、临时和附属设施等的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并要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2)各种机电设备的安
9、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没有的不能使用;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检修机械设备要同时检修防护装置。(3)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安全网,搭设完毕必须经工长验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护保养,发现有形变、倾斜、摇晃等情况,要及时加固。,3、场地设施安全管理,(4)施工现场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变压器周围,都要指定专人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警示;各种防护设施、警告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5)混凝土搅拌站、木工车间、沥青加工点及喷漆作业场所都要采取措施,使尘毒浓度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现场、木工加工厂(车间)和贮存易燃
10、易爆器材的仓库,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1)企业职工要有安全意识,在生产中把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努力搞好安全生产。(2)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4、安全纪律管理,(4)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
11、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5)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吊篮上下。(6)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调查处理,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
12、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四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1、重大事故的等级,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逐级上报。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组织技术鉴定;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
13、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成立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2、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地道路及安全防护设施。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
14、当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证卡。,第四节 文明施工管理,一、施工现场场地管理,3、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地道路。施工机械进场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4、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5、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围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现场周围应当设置遮栏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6、施工现场应当设
15、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1、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2、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二、施工现场环境管理,3、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5、采取有
16、效措施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6、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做土方回填。,案例1:,1998年,铁道部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铁道公司)在某大桥施工中与该公司职工罗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罗某承包大桥行车道板的架设安装。该合同还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某负责。合同签订后,罗某曾在开工前曾召集民工开会强调安全问题,要求民工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必须使用铁勾,防止道板坠落伤人。没想到事故还是发生了,10月6日下午,民工刘某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未使用铁勾,直接用手放置。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10多吨的道板坠下并将刘某的左手砸伤。罗某立即送刘某到医院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其间医疗费、护理
17、费、交通费、伙食费,以及出院后的治疗费用总计5308.91元,已由罗某全部承担。但是经过医生诊断,刘某左手失去了劳动能力。之后,刘某多次要求铁道公司和罗某赔偿误工费等费用。但是都被他们以刘某违反安全操作规定造成工伤为由,拒绝赔偿。1999年3月,无可奈何的刘某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法院该怎样判决?,判决结果:罗某和铁道公司都有过错。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首先,根据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罗某作为工程承包人和雇主,依法对雇员的劳动保护承担责任。采用人工安装桥梁行车道板本身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对此,罗某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临场加以监督和指导,但罗某仅口头强调,而疏于现场管理,以致刘某发生安全事故。虽
18、然刘某在施工中也有违反安全操作规则的过失,但其并非铁道建设专业人员,违章情节较轻,故不能免除罗某应负的民事责任。其次,铁道公司与罗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某负责”,实际上是把只有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有关规定,因此,该约定属于无效条款。据此,法院判决:罗某付给刘某医疗、误工、住院生活补助、护理、交通、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18679.56元;铁道工程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案例2:,原告:陈某被告:某国道指挥部被告:某道桥工程公司1996年3月,308国道某段改建工程由该
19、国道指挥部发包给道桥公司。同年8月15日晚9时,王某驾两轮摩托车上班,途径该处。由于道桥公司的施工作业区两端在夜间未设置明显夜光标志和危险警示标志,王某撞到道桥公司因挖坑施工而堆放在公路上的水泥石块上,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原告陈某(死者之母)共花去抢救医疗费15800元。原告难掩丧子之痛,起诉道桥公司及国防指挥部,要求赔偿原告抢救医疗费、死亡补助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5000元。被告国道指挥部辩称:308国道的改建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承建,在施工中发生事故,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被告道桥公司辩称:事故性质应属道路交通事故,现交警大队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不能先行裁决;308国道指
20、挥部已发文通告施工,被告在施工作业区两端竖立明显警告标志,已做到按章施工,因王某疏忽才酿成事故,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道桥公司应负特殊侵权全部赔偿责任,其理由是:1、道桥公司在公路上挖坑施工,掘起的水泥石块堆在作业区旁,危及来往行人安全,施工方虽设有警告标志,但其标志在夜间无明显反光功能,也无其他警告标志,以致不能引起过往行人的足够注意,因此,道桥公司安全设施是有缺陷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施工方道桥公司对造成王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应承担民事责任。2、国道指挥部已经把工程发包给道桥公司承包施工,其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的特殊侵权损害的责任主体,故其不应对王某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