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T贸易术语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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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PT,00903231,3,CPT的中英解释,CPT是贸易术语,是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缩写,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应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CPT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都有明确划分。,“承运人”是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如果还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

2、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出口方,码头,进口方,承运人,CPT+指定目的地:运费付至,importer,exporter,出厂-承运人:运费+保险+风险+出口清关承运人-目的地:保险+风险+进口清关,Carriage Paid To,运费,+承运人到目的地的运费,Division,武汉众泰激光公司(简称:众泰)以CPT术语出口一批激光器到悉尼丹丁玻璃公司(简称:丹尼丁),每件5万美元。装运港:上海吴淞码头 目的地:悉尼丹丁玻璃公司 承运人:铁通货运公司交货地点:上海吴淞码头 装运时间:2011年2月28号到达时间:2011年3月8号前,Case Practice,seller,

3、码头,buyer,众泰,吴淞,堪培拉号,丹丁,Import or Export?,CPT后面的地点为什么要写悉尼,而不是上海?术语后面的地点是进口方,还是出口方?,卖方的运费付到哪里,术语后面就写截止的地点,截止地点在进口国,就是进口方,地点在出口国,就在出口方,seller,码头,buyer,众泰,吴淞,堪培拉号,The place behind CPT-import(进口),丹丁,Operation Process,Step 1,Step 2,Step 3,出口商指定承运人,装货后及时通知进口商承运人名称以及交货时间和地点(以便结算、接货,买方买保险等)。,进口商在指定的时间内,接受出口商

4、的货物。,货交承运人之后,出口商还要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但是一切风险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转移给了进口商。,CPT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A卖方义务 B买方义务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invoice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B1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A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 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B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

5、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 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a)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依通常路线及习惯方式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约定点。如未约定或按照惯例也无法确定具体交货 点,则卖方可在指定的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b)保险合同 无义务。B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a)运输合同 无义务。b)保险合同 无义务。,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

6、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问当初应该如何恰当处理才能避开不必要的损失?,案例分析: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

7、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CPT(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加拿大某出口商同时与一日本进口商和一韩国进口商分别签订了 3 000 公吨和2 000 公吨的小麦出口合同,合同中均规定采用CPT 术语。由于两份合同的交货时间相近,且又在同一地点分别交付指定的承运人。因此

8、,按照约定的时间,卖方将5 000 公吨小麦使用同一运输工具一同运往指定地点,并打算货到后再进行分拨。然而,货到后卖方并未来得及划分,遂将全部货物交付给两个承运人,请他们第二天自行划分。结果当天晚上突降暴雨,由于存放小麦的仓库进水,小麦损失了2 500 公吨。对此,韩、日两进口商均以货物未特定化为由要求卖方赔偿,而卖方认为已经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处置,风险已经转移,其不应承担损失责任。问: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这笔交易双方均存在失误,卖方责任最大,因为在没交付清楚的清况下离开,所以交易本身等于没有完成,因此可以确定为卖方未尽到相应职任。承运商由于在接到货物的情况下,虽没有交易成功,但交付了货物,应该负保管物货的责任,应此双方应该负责的比例为6:4。而本件事情还可以看出两件事:第一、卖方经办人员失职,没有尽职。第二、双方均没有做好危机管理工作。,Case Discussion,我方按CPT条件出口一批圣诞礼品到欧洲,我方定期定点把礼品交给承运人。但是在海上运输由于天气原因,延期了半个月才到达目的地,结果错过了销售旺季,欧洲公司由此不肯付款并且要求降价,否则就向我方提出索赔,原因是我方没有选择最合理的运输路线。Question:欧洲公司行为是否合理?,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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