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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T 19630 有机产品修订情况简介,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OFCC)2011.04.08 杭州,一、任务来源,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修订任务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2009年底完成。起草单位: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态研究所、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中国农科院茶叶研究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研究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二、标准修订背景,生产、认证实践的需要:转换期、芽苗菜生产、采收后处理、肉牛育肥开展国际互认的需要:我国2006年提出进入欧盟有机产品进
2、口第三国名单的申请,三、主要工作过程,2009年3月,成立了起草组,明确了工作重点和进程安排。2009年6月2-5日,标准起草组在南京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起草组的工作原则和工作进度,对标准文本进行了仔细认真的修改,完成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在认监委网站公布,征求公众意见。2009年6月28日-7月3日,组织部分认证机构、科研院所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贸易企业和消费者在南京召开了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暨标准讨论会,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第2稿)。,三、主要工作过程,2009年8月4-5日在北京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会议,并征求了相关部委的意见,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第3稿)。2009年10月
3、22日,在北京召开了起草组第四次工作会议,就标准的修订内容,向参加国际有机发展论坛的国内外代表进行了通报,再次征求各方意见,并进行了广泛的研讨。2009年11月2-3日,在北京召开了起草组第五次工作会议,对修订稿(第4稿)进行了充分讨论和评议,形成了标准送审稿。标准修订过程中,分别向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商务部、认证机构、认可机构、教学和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生产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征集了意见。共收集到反馈意见237条,采纳84条,部分采纳或予以考虑75条,未采纳78条。,四、标准修订原则,本次标准修订的原则是在符合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保持与我国主要有机产品出口目标国(欧盟、美国
4、、日本)和国际有机法规标准体系(CAC有机标准和IFOAM有机标准)的一致性,以便于我国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工作,促进我国有机产品的出口贸易。同时结合我国有机生产的实际,解决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问题。修订的依据是近年收集到的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考虑到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有机法规标准的最新变化情况。,五、第1部分主要修订,1、对标准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引言:增加了引言,对有机农业的目标、原则做了一个概括性的描述,便于标准使用者对有机农业形成一个整体认识。通则:原标准只在“作物生产”中规定了总则,新标准新设了“通则”一章,适用范围扩大到植物、动物和微生物。部分涉及认证管理
5、的条款删除,计划移入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比如转换期的确认、平行生产的监督要求、投入品的评估和审批、产品检测等。,五、第1部分主要修订,2、对适用范围、部分定义和术语进行了调整适用范围的分类更加科学: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未加工产品。增加了部分定义和术语,包括养殖期(见3.8)、植物繁殖材料(见3.10)、基因工程技术(转基因技术)(见3.13)、辐照(见3.14)。,五、第1部分主要修订,3、通则内容调整将原来植物种植部分总则的一些通用条款进行了提炼,作为生产部分的通则;增加了投入品、辐照的规定;此外,对内容也进行了修改,规定更加明确,尽量减少歧义,同时趋于严格。4.3.2 同时存在有机和非
6、有机生产的生产单元,其常规生产部分也不得引入或使用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五、第1部分主要修订,新标准强调优先选择并实施栽培和/或养殖管理措施,投入品只能作为补充手段。4.5.3 作为植物保护产品的复合制剂的有效成分应是附录A表A.2列出的物质,不应使用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性和神经毒性的物质作为助剂。4.5.6 认证的产品中不得检出有机生产中禁用物质残留。,3、总则内容调整:投入品,五、第1部分主要修订,5.1 转换期5.1.1 一年生植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播种前的24个月,草场和多年生饲料作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有机饲料收获前的24个月,饲料作物以外的其他多年生植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收获前的36个月
7、。转换期内必须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管理。5.1.3 可延长被本标准禁用物质污染的地块的转换期。5.1.5 野生采集、食用菌栽培(土培和覆土栽培除外)、芽苗菜生产可以免除转换期。,4、植物生产,五、第1部分主要修订,5.1 转换期1)删除了“转换期的开始时间从申请之日算起”的规定。计划在新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增加了“转换期确认”的相关规定:5.3.7.1 如果申请者能提供真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和土地利用的历史资料,经认证机构核准后,转换期可以从生产者实际开始有机生产的日期算起。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同时规定:5.4 认证决定 5.4.3 申请人/生产者/加工者的生产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8、不予批准认证:d)距首次现场检查时间不足12个月的;,4、植物生产,五、第1部分主要修订,5.2 平行生产5.2.2 在同一生产单元内,一年生植物不应存在平行生产。5.4 缓冲带应对有机生产区域受到邻近常规生产区域污染的风险进行分析。在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则应在有机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设置有效的缓冲带或物理屏障,以防止有机生产地块受到污染。缓冲带上种植的植物不能认证为有机产品。,4、植物生产,五、第1部分主要修订,对种苗的管理要求提高。5.5.3 应采取有机生产方式培育一年生植物种苗。土肥管理的表述进行了调整,层次更加分明,强调土壤管理措施的优先次序。5.7.4 禁止使用矿物氮肥。,4、植物生产,
9、五、第1部分主要修订,增加了5.10 分选、清洗及其他收获后处理5.10.1 植物收获后在场的清洁、分拣、脱粒、脱壳、切割、保鲜、干燥等简单加工过程应采用物理、生物的方法,不应使用GB/T 19630.2-2009附录A以外的化学物质进行处理。对收获后处理过程中的产品、设备消毒、有害生物控制作出了具体规定。,4、植物生产,五、第1部分主要修订,增加了设施栽培、芽苗菜生产的认证标准。原标准并未排除以上类别产品的认证,但没有明确的、针对性的要求,比如对设施栽培基质、设施建筑材料/容器及其清洁、轮作替代措施、芽菜生产用水水质的要求。5.9.1.1 应使用土壤或基质进行植物生产,不应通过营养液栽培的方
10、式生产。不应使用禁用物质处理设施农业的建筑材料和栽培容器。转换期应符合5.1的要求。,4、植物生产,五、第1部分主要修订,食用菌栽培增加了允许使用的辅料。7.3 应使用天然材料或有机生产的基质,并可添加以下辅料:a)来自有机生产的农家肥和畜禽粪便;当无法得到有机生产的农家肥和动物粪便时,可使用来自常规生产的农家肥和畜禽粪便,但不应超过基质总干重的25%,且不应含有人粪尿和集约化养殖场的畜禽粪便;e)本部分附录A表A.1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中列出的矿物来源的物质。,4、植物生产,五、第1部分主要修订,对植保产品进行了增补并规定了使用条件,增加了有机作物种植中允许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3、植物生产
11、,五、第1部分主要修订,表A.2 植物保护产品增加蛇床子素(蛇床子提取物及其制剂)、小檗碱(黄连、黄柏等提取物及其制剂)、大黄素甲醚(大黄、虎杖等提取物及其制剂)、寡聚糖(甲壳素)、昆虫天敌。昆虫天敌原来列在附录中“其他”一栏(“释放寄生、捕食、绝育型的害虫天敌”),移到“植物和动物来源”。“蘑菇提取物”改为“菇类蛋白多糖(蘑菇提取物)”,“印楝树提取物及其制剂”改为“苦楝(苦楝、印楝等提取物)”。真菌、细菌、病毒及其制剂增加了一些具体品种,木霉菌、枯草芽孢杆菌、蜡质芽孢杆菌、地衣芽孢杆菌、荧光假单胞杆菌、核型多角体病毒。,五、第1部分主要修订,修改了肉用鸡的引入日龄,2日龄(见)。修改了“畜
12、禽的引入”,猪、羊每年引入的数量放宽到不超过同种成年有机母畜总量的20%(见)。修改了粗饲料、鲜草、青干草或青贮饲料所占比例的计算方法(见);修改了猪、羊的断乳期(猪40天,羊45天)(见);,4、畜禽养殖,五、第1部分主要修订,6.5.4 肉牛最后的育肥阶段可采取舍饲,但育肥阶段不应超过其养殖期的五分之一,且最长不超过3个月。6.6.8 饲养周期超过12 个月的,每12个月最多允许接受三个疗程的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治疗。增加了动物福利的具体定量要求,如畜禽舍面积和户外活动空间(附录B)。增加了“附录B 有机动物养殖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包括“B.1 添加剂和用于动物营养的物质”和“B.2 动
13、物养殖场所允许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4、畜禽养殖,五、第1部分主要修订,5、水产养殖明确了养殖期是从水生动物出生开始计算,确保了水产养殖的有机完整性。增加了在水产养殖中允许使用的消毒剂,二氧化氯、微生物制剂()。,五、第1部分主要修订,5、蜜蜂养殖在蜂场的转换要求中增加了以有机蜂蜡构筑巢础的要求(见);增加了蜜蜂引入的规定;10.2.1 为了蜂群的更新,有机生产单元可以每年引入10%的符合本标准的蜂王和蜂群,但放置蜂王和蜂群的蜂箱中的巢脾或巢础应来自有机生产单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转换期。10.2.2 由健康问题或灾难性事件引起蜜蜂大量死亡,且无法获得有机蜂群时,可以利用非有机来源的
14、蜜蜂补充蜂群,且应满足10.1的要求。,五、第1部分主要修订,5、蜜蜂养殖对采蜜范围进行了修订;在生产季节里,距蜂场半径3km范围(采蜜半径)内应有充足的蜜源植物,包括有机生产的作物、自然植被或环境友好方式种植的作物,以及清洁的水源。蜂箱半径3km范围内不应有任何可能影响蜂群健康的污染源,包括使用过禁用物质的花期的作物、花期的转基因作物、高尔夫球场、垃圾场、大型居民点、繁忙路段等。,五、第1部分主要修订,5、蜜蜂养殖删除了“应培育自己的蜂王”的规定(2005年版的);增加了“10.8.3 不应收获未成熟蜜”的规定;增加了“10.8.5 不应从正在进行孵化的巢脾中摇取蜂蜜(中蜂除外)。”的规定;
15、对蜜蜂疾病防治中允许使用的物质进行了增补,增加了氢氧化钾、氢氧化钙、草木灰、漂白剂、琼脂,并调整为附录B表B.3(见2005年版的)。,六、第2部分主要修订,1 适用范围:增加了“包括供人类消费的食品和纺织品、以及供动物消费的饲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GB/T 16764 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GB/T19630.1-2005 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3 术语和定义:增加了饲料添加剂定义。4 通则:重新整合,将环境影响一节删除,其内容放在通则中。,六、第2部分主要修订,4.1 通则4.1.3 4.1.2 有机产品加工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6、有机食品加工厂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有机饲料加工厂应符合GB/T 16764的要求,其他加工厂应符合国家及行业部门有关规定。有机产品加工应考虑不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或将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认证的产品中不得检出有机产中禁用物质残留。,六、第2部分主要修订,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一节增加了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要求;具体规定了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的允许使用的先决条件。4.2.1.7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使用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a)不能获得符合本标准的替代物;b)如果不使用这些配料,产品将无法正常生产或保存,或其质量不能达到一定的标准;c)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六
17、、第2部分主要修订,加工一节()简化了对平行加工的规定,删除了冲顶加工等具体要求;4.2.2.2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有机与非有机产品混合或被禁用物质污染。有害生物防治一节()增加了对消毒剂使用规定,并删除了关于使用常规熏蒸的规定。4.2.3.3 可使用下述物质作为加工过程需要使用的消毒剂:乙醇、次氯酸钙、次氯酸钠、二氧化氯和过氧化氢。消毒剂应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应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的消毒剂。,六、第2部分主要修订,附录部分将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分别列表,在种类上略有变化,同时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条件,并增加饲料添加剂列表(附录B)。,六、第2部分主要修订,六、第2部分主要修订,七、第
18、3部分主要修订,增加了引用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2“有机”术语或其他间接暗示为有机产品的字样、图案、符号,以及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只应用于按照GB/T 19630的要求生产和加工的有机产品的标识,除非“有机”表述的意思与本标准完全无关。增加了“不得误导消费者将常规产品作为有机转换产品或者将有机转换产品作为有机产品。”的规定(见4.4)。删除了认证机构标识的相关要求(见2005年版的5.1,5.2,5.3,8)。,七、第3部分主要修订,6.4 有机配料百分比的计算不包括加工过程中添加的水和食盐,计算结果均应向下取整。7.3 中国有机/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可以根据产品的特
19、性,采取粘贴或印刷等方式直接加施在产品或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对于散装或裸装产品,以及鲜活动物产品,应在销售专区的适当位置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认证机构的名称或标识。不直接零售的加工原料,可以不加施。增加了“有机产品进货时,销售商应索取有机产品销售证”的规定(见8.2)。,八、第4部分主要修订,参照ISO9001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对有机生产/加工的管理体系要求进行了完善。在“4.2 文件要求”一节,“文件控制”原放在“记录”前,改为放在“位置图”前,紧跟“文件内容”,表明其要求既适用于文件,也适用于记录。删除了对生产、加工和经营管理者及内部检查员相关领域工作年限的要求。删除了内部检查员对本企业追踪体系的全过程确认和签字的职责。增加了“4.5 可追溯体系与产品召回”、“4.6 投诉”。,附、实施规则修订,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预计将与有机产品标准基本同时发布。实施规则涉及有机生产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转换期的确定,列表外的投入品使用,样品检测及检测结果的处理,认证标志的使用,销售证的办理,出口欧盟产品的特别规定为了获得有机认证,生产者在学习贯彻标准的同时,需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实施规则。,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