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DG3410新版修正内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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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4套修正案,新要求探讨,2010年4月22日,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修正原则,对规则全面修正,并以新版发行,不少于10年进行一次。对规则条款的修正,通常不少于4年一次。对规则条款的紧急修正,对新产品入级、包装核定和对附件补遗修改,每两年一次。,2,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修正案之间相互交叉执行.奇数年(图中黄色所表示年份)为过度年 每个奇数年的1月公布经修订后最新的修正案,各缔约国自愿执行 偶数年(图中绿色所表示年份)为

2、强制执行年,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4套修正案更新内容:2008年版国际危规经过了很大的修订,主要包括修正了岸基人员培训要求修正2.2类非液化气和非冷冻液化气的免除条件新增放射性物质运输的一般规定修正了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及海洋污染物的相关内容修正了危险货物一览表 修正了电池和电池组部分增加了可免除量货物的运输修订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的标记 取消有关IMO罐柜的所有导则,3,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岸基人员培训:国际危规第34套修正案对危险货物岸上从业人员进行适当培训的规定,由过去的“建议”改为“强制要求”由主管部门对从业

3、单位和个人的培训、考核以及记录等进行管理审查未经培训的人员只能在经过培训人员的直接监督下进行危险货物操作。,4,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岸基人员培训:,4,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这里所指的人员包括:对危险货物进行分类和确定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包装危险货物、对危险货物贴加标志标记和标牌、装/卸货物运输组件、为危险货物制作运输单证、交付运输危险货物、接收交付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中处理危险货物、制作危险货物装船/积载图、危险货物装卸操作、载运危险货物、按适用规则和规定

4、实施检验或检查以及 从事主管机关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方面的其他工作人员,岸基人员培训:,4,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雇佣机构必须决定哪些人员接受培训,并使其能够符合国际危规的要求。相关岗位的雇员必须提供或被确认已接受过此类培训。未接受所需培训的人员,仅可在受训人员直接指导下工作.雇主和雇员须保存所进行培训的详细资料。培训记录须在要求的时候向主管机关提供。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组织可对该机构进行审核以核实现行体系在对人员提供与其在运输链中相应作用和职责培训的有效性.,修正2.2类非液化气和非冷冻液化气的免除条件:由原来的20时280kPa降

5、低至20时200kPa由此将对部分压力容器的运输带来影响,必须满足第34套修正案的对压力的新要求,5,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新增放射性物质运输的一般规定:对第7类放射性物质内容进行了结构性调整,新增了第1.5章关于第7类的一般性规定 明确第7类物质分类的主要界定准则 明确所有类别放射性物质对应的UN编号 对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的设计提出单边批准要求,对低弥散放射性物质的设计提出多方批准要求 提出被分类为免除包件的情况 概括了适用的放射性物质的包装类型(免除包件和IP-1、IP-2、IP-3型以及A、B(U)、B(M)、C型包件),

6、6,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放射性材料的用途,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发电,工业,农业,医学和研究,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放射性材料的用途,医学核成像示踪,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放射性材料的用途,食物保存,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放射性材料的用途,安检,放射性物质运输规定,I

7、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各种射线的穿透能力,放射性物质运输规定,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急性症状,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单位:放射性活度 Bq(贝克)居里(Ci)3.7 x 1010 Bq=1Ci;放射性计量 Sv(希沃特);活度浓度(比活度)Bq/g,是指放射性核素基本上均匀的分布在物质中的单位质量或者单位体积该物质的活度.辐射水平 以mSv/h 为单位表示的相应的剂量率。,放射性物质运输规定,Inte

8、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吸收剂量,放射性物质运输规定,吸收剂量(D)单位=戈瑞(Gy)(1 焦耳/Kg)拉德(=0.01 Gy),D,当量剂量:H单位=希沃特(Sv)雷姆(rem)(=0.01 Sv)辐射权重因数:WR,H,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当量剂量,放射性物质运输规定,H=WRD,E=WTH,有效剂量(E)单位=Sievert(Sv)组织权重因数:WT,E,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有效剂量,放射性物质运输

9、规定,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定义:A1 在或中的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活度值 A2 除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以外的在或中 的放射性物质活度值.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不弥散的固体放射性物质或装有放 射性物品的密封件.低比活度(LSA)物质 其本身的比活度有限的放射性物质,分为LSA I、LSA II、LSA III三类.表面污染体(SCO)本身并无放射性但其表面分布有放 射性物质的固体物.分为SCO-I、SCO-II两类.低弥散性放射性物质具有有限弥散性且非粉末状的固体 放射性物质或装有放射性物品的密封件.TI 用于控制辐射照射的一个数值.C

10、SI 用于控制装有易裂变材料的货包、外包装或货物集 装箱堆积的一个数值。,放射性物质运输规定,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技术用语:运输指数TI的确定 适用货件、集合包件或集装箱或无包装的LSA I和SCO I 外表面1m处最大辐射水平的值(mSv/h)乘以100.罐柜、集装箱所获得的值还须乘以修正表的修正系数.数值0.05可认为是0,其它数值须精确到一位小数.集合包件、组件应取其含有的全部包件的T1之和或直 接测量其辐射水平.临界安全指数CSI 的确定 易裂变包件由50除以推导的货包件数(N).集合包件、组件应取其含有的全部包件的C

11、SI之和确定,放射性物质运输规定,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技术用语:放射性物质类别的确定,放射性物质运输规定,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运输安全保障:放射性内装物的盛装;外部辐射级别的控制;临界状态的防止;热损坏的防止;,放射性物质运输规定,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包件分类:豁免物品 不考虑放射性 有限量 例外货包 低比活度和表面污染体 工业货包(1、2、3)低比活度和表面污染体 工业货包(1、2、3)附加

12、要求:易裂变材料和六氟化铀货包与B型货包一致,C型货包(空运大量放射性物品)B型货包加附加要求,放射性物质运输规定,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包件检验:,放射性物质运输规定,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包件检验:,放射性物质运输规定,耐热试验,自由下落(9m),喷水试验,堆积试验,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包装实例,放射性物质运输规定,Co 60Solid special form30,000 A1Sea tra

13、nsport1 per monthType B(U)UN 2916,放射性物质运输规定,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单边批准:对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仅要求设计的原始国主管机关签发设计批准;多方批准:对低弥散放射性物质,除由设计或运输的原始国相关主管机关批准外,还须由货物经过或进入的任何其他国家的主管机关批准。“经过或进入”不包括“飞越”,即放射性物质若由飞机运输,只飞越其上空但不经停的国家不适用该条多方批准的要求。,放射性物质运输规定,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免除包件:-

14、它们是曾装过放射性物质的空包装;-它们含有限量内的仪器或物品;-它们含有由天然铀、贫化铀或天然钍制造的物品;或-它们含有限量内的放射性物质。如果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包件外表面任何一点的辐射水平 均不超过5Sv/h,则该包件可被分类为免除包件,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运输程序:放射性核素的名称或符号 放射性物质的物理和化学状态 放射性内装物的最大放射性活度Si(Bq)包件分级的种类 运输指数 各主管机关的批准证书的识别标志 集合包件、集装箱和运输工具内的包件,须提供每个 包件的上述资料信息,放射性物质运输规定,批准文书,审批表,修正了第

15、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及海洋污染物的相关内容:引入了“环境有害物质(水环境)”概念 将第2.9章标题“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改为“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第9类)和对环境有害物质”,并增加第节 对环境有害物质(水环境)删除了严重海洋污染物(PP)的概念,而统一定义为海洋污染物(P),并更改原海洋污染物标志。,7,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及海洋污染物,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定义:第9类物质和物品(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是指在运输中呈现出未列

16、入其他类别的危险的物质和物品。主要包括:1 适用于SOLAS第七章A部分规定,未列入其他类别的物质.2 不适用于SOLAS第VII章A部分规定,但适用于MARPOL附则III的物质。3 运输温度100条件下运输或交付运输的液态物质,运输温度240条件下运输或交付运输的固体物质。4 不符合6.2的GMMOs(基因重组微生物)和GMOs(基因重组生物)定义,但能改变动、植物或微生物自然繁殖结果,须将其指定为UN3245。原产国、途经国和目的地国主管机关批准使用的GMMOs和GMO不适用本规则规定。,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及海洋污染物,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

17、us Goods Code,背景(DSC 10):1 将GHS标准引入MARPOL公约附则III以后,该标准将用于判定海洋污染物(环境有害物质),并适用于所有类别的危险货物。2 保留国际危规中现有的海洋污染物清单,危险货物承运人有责任确定新物质的分类及其海洋污染特性。3 对于确定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如果有数据显示其不符合GHS标准,主管机关可签发免除。4 海洋污染物的标志全部采用GHS环境有害物质标志。,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及海洋污染物,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1 对化学品危险进行定义

18、和分类、以及在标签和安全数据单上传达信息的共同一致的做法。2 保留国际危规中现有的海洋污染物清单,危险货物承运人有责任确定新物质的分类及其海洋污染特性。3目标对象包括:生产工人、消费者、运输工人 和应急处理者。4 为国家提供了基础框架、全面的化学安全计划。,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及海洋污染物,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全球化学品统一标签:GHS 象形图,!,GHS就是“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lobally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

19、icals 简称GHS),是在2003年由国际劳动组织(IOL)、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及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TDG)三个国际组织共同提出的,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进行分类定级的标准方法,旨在对世界各国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分类方法进行统一,最大限度的减少危险化学品对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害,是指导各国控制化学品危害和保护人类与环境的规范性文件,它是由联合国出版的作为指导各国控制化学品危害和保护人类与环境的规范性文件。,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及海洋污染物,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发火液体,发火固体

20、,易燃液体,自热物质和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及海洋污染物,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健康方面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或皮肤敏化作用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生殖毒性致癌性特定目标器官/系统毒性(TOST)吸入危险,环境方面:危害水环境,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及海洋污染物,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环境有害物质的定义:主要包括水环境的液体或固体污染物及此类物

21、质的溶液和混合物(如制剂和废弃物)。环境有害物质(水环境)的判定 判定基础:物质或混合物的水生毒性.分类因素:剧水生毒性;潜在或实际的生物体内聚积;有机化学品的降解;慢水生毒性。符合剧毒性1,慢毒性1或慢毒性2的物质须被归为“对环境(水环境)有害物质”,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及海洋污染物,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类别:剧毒性 1 96 小时 LC50(对于鱼类)1 mg/l 和/或 48 小时 EC50(对于甲壳纲动物)1 mg/l 和/或 72 或 96 小时 ErC50(对于海藻或其它水生植物)1 mg/l类别:慢毒性 1

22、 96 小时 LC50(对于鱼类)1 mg/l 和/或 48 小时 EC50(对于甲壳纲动物)1 mg/l 和/或 72 或 96 小时 ErC50(对于海藻或其它水生植 1 mg/l 并且该物质不是可迅速降解的和/或对数Kow 4(除非实验上确定BCF 1至 10 mg/l和/或 48 小时 EC50(对于甲壳纲动物)1至 10 mg/l和/或 72 或 96 小时 ErC50(对于海藻或其它水生植物)1 至 10 mg/l 并且该物质不是可迅速降解的和/或对数Kow 4(除非实验上确定BCF 1 mg/l,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及海洋污染物,International Maritime

23、 Dangerous Goods Code,海洋污染物的确定:海洋污染物(P物质)须按照章分类索引MP栏中以字母P标记的物质是P物质;满足1-8类标准的P物质依据相应分类条目运输;未满足1-8类标准的P物质 第9类有专门条目的,按照该条目运输 无第9类专门条目的,按UN3077、UN3082运输未按本规则分类的包装类III的对水环境有害物 质或混合物,应指定为 UN3077、UN3082。海洋污染物标志标牌 包件须粘贴海污标志标牌 包件不要求粘贴,运输组件外必须黏贴,修正了危险货物一览表:新增了12个联合国编号,使编号总数上升至3481,主要涉及船舶遇险信号、锂电子电池和燃料电池筒等危险货物

24、之前5个联合国编号因为不适用国际危规而没有列入当中,但现在被定义为“不受本规则限制但可能受以其它运输方式运输的危险品相关规定的限制”1910 氧化钙 2807 磁化材料 2812 铝酸钠,固体 3166 内燃发动机或者以可燃气体作为动力的车辆或者以可燃液体作为动力的车辆 3171 以电池作为动力的车辆或设备 删除了第4栏中严重污染物PP的标志和第12栏IMO罐柜导则内容,8,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可免除量货物的运输,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联合国编号和正确运输名称(

25、34套),修正了电池和电池组部分:将燃料电池的范围扩展为包括含有遇水反应物质的、含有腐蚀性物质的、含有液化易燃气体的、在金属氢化物中含有氢的等四个种类增加了4个燃料电池筒的联合国编号修改了电池和电池组的适用条件要求电池组包件要进行标记并附加相关文件要求生产商提供燃料电池筒的相关充灌信息规定了燃料电池筒必须进行产品试验,9,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2794 蓄电池,湿的,装有酸液,储存电的 295 P8012795 蓄电池,湿的,装有碱液,储存电的 295 P8012796 硫酸,含酸不超过51%或电池液,酸性 P0012797 电

26、池液,碱性的 P0012800 蓄电池,湿的,不溢出的,储存电的 29 238 P003 PP163028 蓄电池,干的,含固体氢氧化钾,储存电的 295 304 P801,电池和电池组名录,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3090 锂蓄电池 188 230 310 957 P9033091 装在设备中或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的锂蓄电池 188 230 957 P903 3292 蓄电池,含有钠或电池,含有钠 239 P4083473 燃料电池筒或设备中含有燃料电池筒或与设备 装在一起的燃料电池筒,含有易燃液体 328 P0043476 燃料

27、电池筒或设备中含有燃料电池筒或与设备 合装在一起的燃料电池筒,含有遇水反应物质 328 334 P004,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电池和电池组名录,3477 燃料电池筒或设备中含有燃料电池筒或与设备 合装在一起的燃料电池筒,含有腐蚀性物质 328 334 P0043478 燃料电池筒或设备中含有燃料电池筒或与设备 装在一起的燃料电池筒,含有液化的易燃气体 328 338 P0043479 燃料电池筒或设备中含有燃料电池筒或与设备装 在一起的燃料电池筒,在金属氢化物内含有氢气 328 339 P0043480 锂离子电池(包括锂离子

28、聚合体电池)188 230 310 957 P9033481 设备中含有的锂离子电池或与设备合装在一起的 锂离子电池(包括锂离子聚合体电池)188 230 957 P903,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电池和电池组名录,P001对于符合和的一般规定,可使用P136页列明的包装,P003外包装须使用足够坚固的材料制造,符合容量和用途的要求;内包装须满足,和的要求,并按照的结构要求进行设计,P0041、适用于UN3473、UN3476、UN3477、UN3478、UN34792、对于燃料电池,包装须符合包装类II的性能标准3、包含在设备中

29、或与设备包裹在一起的燃料电池,需加强其外包装,P408对于UN3292,电池外包装应具有足够的衬垫材料,电池组可在无包装下运输或放在保护箱里运输,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电池和电池组包装导则,PP16对于UnNo.2800,包装内须防止电池短路,P8011、适用于UN2794、2795或3028新的或使用过的电池2、在满足包装和包装导则一般规定,可认可:刚性外包装 木制板条箱 托盘3、补充规定 须防止蓄电池短路 堆垛要适当固定,每层间由非导性物质隔开 电池接头不可支撑上层电池重量 须包裹或固定以防止偶然的移动 对UN2794、27

30、95,经测试,在倾斜45角时液体不会溢出,P903如托盘标有恰当的标记和标志,电池组不需要单独的标记和标志,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电池和电池组包装导则,188条款(锂电池和电池组)1、锂金属电池/组,含锂量不大于1g/总含量不大于2g 锂离子电池/组,含锂量不大于1.5g/总含量不大于8g2、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相关试验标准要求3、安装牢固,互相隔离,防止短路4、装有多于24个锂电池或12个锂电池组的包件:须标记说明破损时遵守的特殊程序 随船备有一份破损时遵守的特殊程序说明文件 须经受多向1.2米垂直跌落试验 包件总重不超过

31、30kg,29条款(类别标志)1、已标明类别的,还须显示正确运输名、UnNo.2、运输组件只装一个UnNo.的货物 运输组件须按规定贴相关的标志、标牌和标记,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电池和电池组特殊要求,230条款(锂电池和电池组)1、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相关试验标准要求2、加有安全通风装置,或按防突然爆裂设计3、装有防止短路有效装置4、并联装置装有防止反向电流有效设备,238条款(非溢出电池组)1、经受振动和压力差试验,无电池液泄漏2、55 时,电解质不会由破损、开裂电池壳处流出3、已采取防止电池短路或破损措施,Intern

32、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电池和电池组特殊要求,295条款(标记标志)如托盘标有恰当的标记和标志,电池组不需要单独的标记和标志,304条款(干蓄电池)1、严格包装和短路防护2、电池壳损坏,不会有电解液流出,239条款(非安装于车辆上的电池及电池组)1、不含有除钠、硫磺、多硫化合物以外的其他危险品2、在液体元素钠存在的温度下不可运输3、电池须由密闭金属盒组成,在正常运输下不泄漏4、电池组须由装于完全密闭的金属盒内的电池构成,在正常运输下不泄漏,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电池和电池组特殊

33、要求,328条款(燃料电池筒)1、在设计和制造上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燃料发生泄露2、100kPa压力下液体燃料不发生泄露3、须通过针对电池筒坚硬表面以最能破坏其承装系统方 向高度为1.2米的跌落试验且内容物无损失,310条款(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1、100个以下的操作样品2、有单独内包装后装在外包装内,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电池和电池组特殊要求,338条款(含有液化易燃气体的燃料电池)1、55时至少能承受两倍于内容物均衡压力2、不含有超过200ml在55时蒸气压力不超过1000kPa的 液化易燃气体3、通过所述的热水池试验,3

34、34条款(燃料电池筒)可含有催化剂但要装有两个独立的装置,957条款(2003年1月1日前生产的锂电池和锂蓄电池)1、须按照试验与标准手册第38.3章的要求进行测试2、可运输一直到2013年12月31日止,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电池和电池组特殊要求,339条款(含有氢的燃料电池筒)1、水容量须少于或等于120ml2、电池内压力在55时须不超过5MPa3、55时可承受两倍于燃料筒设计压力或大于燃料筒设 计压力200kPa,不发生泄漏或爆炸4、生产商须提供以下信息:充罐之前的检查程序 安全防范和潜在危险 最小和最大压力范围 达到额定

35、容量时的确定方法 最小和最大温度范围 充罐使用设备及其他要求5、须通过以下试验:跌落试验、火烧试验、氢循环试验、产品泄漏试验,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电池和电池组特殊要求,增加了可免除量货物的运输要求:新增第3.5章可免除量包装的危险货物,引入新概念“可免除量”规定了在该条款下运输时有关包装、包装试验、包件标志标记、运输单证、积载和隔离的规定。当按可免除量运输时,托运人必须在运输单证中声明“可免除量危险货物”危险货物一览表中为数量例外的货物增加了新的7b 栏 该栏中提供的E0E5的字母对应的单个内包装和单个外包装所允许装载的最大危

36、险货物数量每一运输组件中的例外数量包件的总数不能超过1000 需要加贴注明“数量例外”以及类别编号的标签增加了“可免除量标记”,标记的规格须最少为100 mm 100 mm。进行可免除量运输的危险货物须按照积载类A进行积载 已装有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包件之间以及已装有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包件与其他相关的危险货物之间在运输时的隔离要求不受国际危规7.2章隔离规定的约束;,10,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包装的几个定义:容器 接收和盛装物质或物品的主体,

37、包括封闭装置;包装 一个或多个容器及为容器完成盛装和其他安全功 能所必需的任何其他组件或材料;包件 包装作业的最终产物,由包装和所装的内装物组成;组合包装由一个或多个内包装按要求紧固在一个外包装 内组成的包装组合;集合包装由一个外包装和一个内容器在结构上形成一个 整体的包装,组装后始终是一个单一的整体;内容器 组合包装的内层定义为内包装;内包装 复合包装的内层定义为内容器。,可免除量货物的运输,可免除量运输与限量运输对比,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可免除量货物的运输,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38、Goods Code,可免除量运输的条件适用于包装类或的危险货物;必须采用组合包装;不相容的不同类别危险货物须使用不同外包装,但不同的外包装可以在同一海运集装箱内运输。不适用于第1类爆炸品、第2.1类易燃气体、第2.3 类 有毒气体、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第6.2类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可免除量运输限量由“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b栏规定.,可免除量货物的运输,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修订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的标记:,11,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第5.2类标

39、志-新的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的标志式样(b式样)-全黄色标志(a式样)可以用至2011年1月1日,b式样,a式样,取消有关IMO罐柜的所有导则:本套修正案强制生效时,停止使用IMO罐柜导则,第12栏有关IMO罐的所有导则将被取消,全部使用UN罐柜新规定 2003年1月1日前设计制造的IMO型罐 需通过定期检验和试验 满足UN罐柜导则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前设计制造的UN罐柜 需通过定期检验和试验UN罐柜导则的规定 最低试验压力 罐壳厚度 安全压力释放装置 底部开口 特殊条款对IMO罐柜证书的要求 不必对IMO型罐柜按UN罐柜再进行检验发证,12,International Maritime

40、 Dangerous Goods Code,IMO1型:装运3-9类危险货物 IMO2型:装运液体危险货物或危险性较小的固体危险货物 IMO4型:装运3-9类危险货物的公路罐车,不适用海运 IMO5型:装运非冷冻液化气体 IMO6型:装运非冷冻液化气体的公路罐车 IMO7型:装运冷冻液化气体 IMO8型:装运冷冻液化气体的公路罐车,罐柜的导则的变化,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IMO罐型,罐柜的导则的变化,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IMO罐型IMO 1型罐:是指装有减压装置

41、,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表压)等于或高于1.75bar,可以用作第3类到第9类危险货物运输的可移动罐柜。IMO 2型罐:是指装有减压装置,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表压)等于或高于1.0bar低于1.7510ar,可以用来装运某些液体危险货物或危险性小的固体危险货物。IMO 3型罐:目前已停止使用。IMO 4型罐:是指用于第3类到第9类危险货物运输的公路罐车,并包括带永久性配装罐柜或罐柜加附在带有至少四个铰链的底盘上的半挂车。该铰链应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即ISO国际标准1161:1984)。IMO 5型罐:是指装有减压装置,用于第2类非冷冻液化气体运输的町移动罐柜。,罐柜的导则的变化,Interna

42、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IMO罐型IMO 6型罐:指用于第2类非冷冻液化气体运输的公路罐车,并包括带永久性配装罐柜或罐柜加附在底盘上的半挂车,该底盘配有装运气体所必须的各项附属和结构设备。IMO 7型罐:是指配有装运冷冻液化气体运输所必需的各项附属和结构设备的隔热型可移动罐柜。该可移动罐柜应在不拆移其结构没备情况下运输及装卸,装满货后能吊移。罐柜不是永久地固定在船上。IMO 8型罐:是指用于第2类冷冻液化气体运输的公路罐车,并包括永久性配装隔热罐柜的半挂车,且配有装运冷冻液化气体所必须的各项附属和结构设备。,罐柜的导则的变化,Internati

43、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UN罐型在确定可用作运输特定物质的可移动罐柜时可以适用以下导则:,UN Tanks 分成下列“T型”罐:T1-T22 适用液体/class 3 to 9T23适用有机过氧化物/class 5.2T50适用液化气体/class 2T75适用冷凝气体/class 2,罐柜的导则的变化,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罐柜的导则的变化,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UN罐型可移动罐柜导则T1至T22规定了适用于第3-9

44、类的液态和固态物质的最低试验压力、最小壁厚,并对减压及底部开口作了规定。,最低试验压力(bar):T1,T2:1.5T3,T4,T5:2.65T6,T7,T8,T9,T10:4T11,T12,T13,T14:6T15,T16,T17,T18,T19,T20,T21,T22:10,罐柜的导则的变化,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UN罐型可移动罐柜导则T1至T22规定了适用于第3-9类的液态和固态物质的最低试验压力、最小壁厚,并对减压及底部开口作了规定。,最小罐壳厚度(单位:mm-标准钢):T9,T10,T13,T14,T17,T18,T1

45、9:6mmT20:8mmT21,T22:10mm T1,T2,T3,T4,T5,T6,T7,T8,T11,T12,T15,T16:直径不超过1.80m罐壳的圆柱体部分,端部和检修孔盖采用标准钢时其厚度须不少于5mm,采用其他金属时,也须具有同等的厚度。直径大于1.80m的罐壳采用标准钢时其厚度须不少于6mm,采用其他金属时,也须具有同等的厚度;如果所装物质是包装类II或III中列明的粉末状或颗粒状的固体物质,则其最小厚度可减至采用标准钢时须不少于5mm,采用其他金属时,也须具有同等的厚度。,罐柜的导则的变化,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46、,UN罐型可移动罐柜导则T1至T22规定了适用于第3-9类的液态和固态物质的最低试验压力、最小壁厚,并对减压及底部开口作了规定。,安全降压规定1:T1,T2,T3,T4,T6,T7,T8,T9,T11,T13,T15,T17,T21:凡容积不少于1900升的罐柜,或罐柜的具有相同容量的每一个独立的罐室,须设置一个或多个弹簧式压力释放装置,并应有足够容量以防止罐壳破碎;压力释放装置须能防止任何异物的进入、液体的渗出及内部出现危险的过压;凡容积不少于1900升的罐柜需具备一个压力释放装置;如果罐柜采用压力卸货,则输入管路应配有一个适当的压力释放装置,工作压力不得高于罐柜允许的最大压力。,罐柜的导则

47、的变化,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UN罐型可移动罐柜导则T1至T22规定了适用于第3-9类的液态和固态物质的最低试验压力、最小壁厚,并对减压及底部开口作了规定。,安全降压规定2:T5,T10,T12,T14,T16,T18,T19,T20,T22:除了配有用与所装货物相容的材料制成的经批准的压力释放装置的专用可移动罐柜外,压力释放装置须包括一个弹簧式压力释放装置和装在其前面的保险片。如果保险片以串联方式插入压力释放装置中,其与压力释放装置之间的间隙应装入一个压力表,或其他合适的指示器,以便监测保险片破裂、穿孔或渗漏等可引起压力释放装

48、置失灵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易碎保险片须在高于压力释放装置起排压力10%的压力下破裂。,罐柜的导则的变化,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UN罐型可移动罐柜导则T1至T22规定了适用于第3-9类的液态和固态物质的最低试验压力、最小壁厚,并对减压及底部开口作了规定。,底部开口规定1:T1,T3,T6:用于运送特定固体、易结晶或高粘度物质的可移动罐柜,有底部排放口时,须配置至少两个串联在一起的各自独立的截流装置。这些设备的设计应包括:一个尽可能装在靠近罐壳的外部截止阀;卸货管路端部的一个液密关闭装置。,罐柜的导则的变化,Internation

49、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UN罐型可移动罐柜导则T1至T22规定了适用于第3-9类的液态和固态物质的最低试验压力、最小壁厚,并对减压及底部开口作了规定。,底部开口规定2:T2,T4,T7,T11,T12,T15,T16,T17,T18:除上述规定外,每个底部排放口,均须装备三个串联的但又各自独立的截流装置。这些设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个自闭式内部截止阀,装在罐内或在焊接的法兰或与其相连的另外法兰内,以便:1)阀门控制器件的设计应能防止任何由于冲击或其他疏忽行为而引起的非故意开启;2)阀门可以从上面或下面进行操作 3)如可能的话,阀门调节定位(开启或关闭

50、)须能从地上加以判断;4)除容积1000L的可移动罐柜外,须能从远离阀门本身在罐柜易接近的位置关闭阀门;5)在外部控制装置一旦损坏的情况下,内截流装置应能继续有效;一个外部截止阀,尽可能安装在靠近罐壳的地方;在卸货关路端部的液密关闭装置,可是一个带螺栓的盲法兰或一个螺旋帽.,罐柜的导则的变化,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UN罐型可移动罐柜导则T23、T50和T75规定了适用于具体有机过氧化物和气体物质的最低试验压力、最小壁厚,并对减压及底部开口作了规定。,罐柜的导则的变化,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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