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所得税扣缴法令与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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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立學校所得稅扣繳法令與實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文山稽徵所,所得稅扣繳制度程序,扣:扣繳單位於給付所88條應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時,將所得人應繳之稅款,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預先扣下。繳:寫好扣繳稅款繳款書,於稅法規定時間內,向代收國庫繳納。填:填寫扣(免)繳憑單。報:於稅法規定期限內,申報國稅局。發:於稅法規定期限內,將扣(免)繳憑單填發所得人。,所得稅扣繳給付的定義1,實際給付:以現金、財物或實物直接交付所得人。轉帳給付:將所得轉入所得人名下帳戶。匯撥給付:將所得以匯兌或郵政劃撥方式交付。視同給付:為防杜高所得者規避稅負,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

2、。(所細82條),公司員工之薪資及獎金應於實際給付時扣繳,公司行號員工之薪資及獎金,於年度結束時,若僅以應付費用列帳而尚未轉入該員工帳戶者,既未給付,自不得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項規定辨理,仍應於實際給付時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59/04/09台財稅第23224號令),發給員工出勤獎勵品應折價併入薪資所得,公司發給員工出勤獎勵品,應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之規定,以時價折算併入薪資扣繳稅款。(台灣省政府財政廳50/04/01財一第2332號令),所得稅扣繳給付的定義2,以非即期支票給付:一、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

3、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惟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二、前項支票之交付日期在本令發布日後者,應依本令規定辦理。(財政部95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500265000號函釋),所得稅扣繳給付的定義3,提存:向法院提存租金應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因土地租賃糾紛,將該項租金向法院提存,應於提存時扣繳稅款。至扣繳義務人於辦理扣繳稅款後仍應填報扣繳憑單,但應於該項扣繳憑單備註欄內,註明該筆係向法院提存,暫緩送財稅資料中心。俟該土地出租人領取該項租金時,再送該中心合併納稅義務人領取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4、。(只可人工申報)(財政部67.10.13.臺財稅第36875號函釋),所得稅應扣繳之各類所得,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含9B稿費等7項,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均屬執行業務所得(所細8-5)。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所得稅須扣繳之各類所得,競技競賽機會中獎所得退職所得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營利事業所得國外影片事業出租影片之收入之營利事業所得(所88條),薪資所得之定義1,凡公、

5、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4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所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之定義2,帳載薪資支出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

6、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項第1款)Q:給付員工生日禮券為何種所得?,薪資所得之定義3,私立學校發給該校董事長、董事等之月交通費,係屬其在職務上取得之報酬,應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同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財政部67/11/16台財稅第37579號函釋),薪資所得之定義4,公司組織在已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盈餘項下給付董監事及員工之酬勞金,屬於工作之報償,並非投資者之利益,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關於獎金、紅利之規定,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台灣省政府財政廳50/06/09財一第4974號令),公務員之各種補助

7、費收入應課稅,公務人員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補助費收入,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規定,核屬薪資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並由受領人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87/03/04台財稅第870083734號函釋),營利事業發給員工之醫藥補助屬薪資所得,營利事業對員工醫藥費之補助給付,係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費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財政部62/02/01台財稅第30831號函釋),軍事教官兼課鐘點費不在免稅之列,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僅規定現役軍人之

8、薪餉免納所得稅。至具有現役軍人身分之軍事教官除所領薪餉外,尚領取之兼課鐘點費部分既非屬核定之薪餉範圍,自不在免予計課之列,應依法扣繳薪資所得稅款。(財政部58/06/05台財稅發第06253號令),大專院校教師所領定期定額給付之研究費不得免稅,貴校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所領之研究費,核屬薪資所得,應扣繳所得稅,並計課綜合所得稅。說明:二、依貴校專任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2條:已於學術性期刊發表之論文一篇或論文已被學術性期刊接受之信件,第3條:本年度研究費定為每月4千元,並列入年終獎金,則貴校發給專任教師學術研究費,並無事前提出研究計畫及審查之規定,且係對80以上專任教授、副教授定期定額給付,應屬經常補

9、助待遇之一種,核與所得稅法第4條第8款所稱之研究、考察補助費不同。(財政部69/11/06台財稅第39199號函釋),教育部給付大專教師之研究補助費不得免稅,貴部依教育部獎助私立大專院校改善師資處理要點暨教育部擴大延攬旅外學人回國任教處理要點(編者註:所揭2要點已自93年11月1日起停止適用),所補助大專教師之研究補助費,既係依其任教期間按月定額給與,該項研究補助費應屬各該受領人之薪資所得,而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適用。(財政部73/04/23台財稅第52835號函釋),奉派赴美國受訓,在受訓期間由我國政府機關所發給之薪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我國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凡有中華民

10、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臺端奉派赴美國受訓,在受訓期間由我國政府機關所發給之薪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我國所得稅法報繳綜合所得稅。至由代訓公司給付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可免納我國所得稅。又臺端應否報繳美國所得稅,事涉美國稅法之規定,請逕與該國有關機關洽詢。(財政部67.3.25.臺財稅第31993號函),執行業務者之定義,所得稅法所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所11)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均屬執行業

11、務所得。(所細8-5),執行業務者著作人(9B稿費等7項)之定義,本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本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所稱版稅,指以著作交由出版者出版銷售,按銷售數量或金額之一定比例取得之所得。(所細8-5),9B稿費等7項免納所得稅,但扣繳單位仍須列單申報,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免納所得稅,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18萬元為限,所以扣繳單位仍須列單申報。(所4),刊登於雜誌之照片酬金可定額免稅,個人拍攝之照片刊登於雜誌,經發

12、給之酬金為稿費性質,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辦理。(財政部74/02/26台財稅第12290號函),作品入選美術展覽後不發還者其獎金屬稿費性質,政府機關舉辦文化作品展覽及徵選文化作品,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之課稅原則:(一)入選文化作品於展覽結束後退還參展人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競賽之獎金。(二)入選文化作品不發還得獎人,其版權(著作權)為舉辦機關所有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稿費收入。(財政部74/09/06台財稅第21714號函),講演鐘點費(9B)與授課鐘點費(薪資所得)之區分,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

13、、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台幣180,000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財政部74/04/23台財稅第14917號函),講演鐘點費(9B)與授課鐘點費(薪資所得)之區分,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財政部74/04/23台財稅第14917號函),講演鐘點費(9B)與授課鐘點費(

14、薪資所得)之區分,講題內容是否以增進員工本職學能之講習、員工教育訓練為目的?講題內容與員工工作上是否有直接關係?Q:本次講習為講演OR授課?,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區分,實務上常見對執行業務所得之判斷因素:係委任契約或僱傭契約。是否為工作或職務上之報酬。是否為勞務報酬。是否接受指揮調度。是否有受競業禁止之約束。是否定期支領報酬,不計勞務提供與否。是否具有項專門執業之資格。是否有底薪。,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區分,是否享受勞、健保福利。是否享受職工福利制度。是否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條第項規定,自願提繳者,屬僱傭關係)。是否屬自力技藝。自否自負盈虧。是否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或同

15、業利潤標準表訂有是項業別。,營利事業支付財團法人醫院醫療費用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事宜,自95年度起營利事業支付財團法人醫院醫療費用,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給付醫療之所得,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財政部95.6.30台財稅字第09504538820號),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自95年度起,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

16、得總額課稅。(財政部95.6.6台財稅字第09504527890號),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機關團體之捐贈應填報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仍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自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受贈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受贈者如為國內之機關團體,則非屬同法第88條扣繳範圍,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為給扣繳義務人適應之緩衝期,97年12月31日以前之捐贈案件,扣繳義務人得免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財政部

17、97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釋函),法人取得之董監事酬勞,應按其他所得辦理扣繳,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所取得之酬勞,核屬其他所得性質,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法人股東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二、法人股東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97.11.19台財稅字第09700380860號),私

18、立學校董事讓與董事職位取得之價金屬其他所得,私立學校董事如經舉發確有讓與董事職位取得價金情事者,該項價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現為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0/07/04台財稅第35534號函),財政部97年5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0241440號函釋,大專院校學生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劃自就讀學校領取之助學金,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境內居住者之定義(所7),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下列兩種: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以永久生活為目的),並經常居住中華民

19、國境內者。(以有無戶籍認定)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境內居住者之定義(所7),中華民國國民,在一個課稅年度於國內設有戶籍,如已除戶,代表除戶前兩年來,未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則看居留天數。非中華民國國民(外僑、港、澳及大陸人士),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境內居住者扣繳規定-薪資所得,薪資按下列2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 應依本法第89條第3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

20、徵機關。(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以前為10)。(財政部97年3月5日台財稅第0970451098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核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有關薪資全月給付總額之補充規定,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應依97年3月5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原意為了防杜固定薪資卻以非固定薪資扣繳,惟實務上執行有困難)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扣繳稅額

21、。,核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有關薪資全月給付總額之補充規定,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本令自97年3月7日起適用(追溯適用)。(財政部97年5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25530號令),固定薪資與非固定薪資之定義,固定薪資:每月固定給付之薪資。非固定薪資:指非每月固定給付之獎金、津貼、補助費等之薪資,如三節加發獎金、升級換敘補發差額、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員工紅利、董監事酬勞。

22、(財政部97年5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25530號令)Q:按月支領國科會主持費,是否須併入全月薪資所得總額扣繳?,補發薪資應按非固定薪資扣繳,公司補發君之薪資,應以實際給付之日期為準,除當月份薪資部分依所屬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率表(編者註:現為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扣繳所得稅款;其他補發各月份之數額,應依非固定薪資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59/07/09台財稅第25193號令),境內居住者個人得免扣繳及得免列單申報規定-薪資所得,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並得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

23、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財政部97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980號令修正公布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境內居住者扣繳規定-其他,租金按給付額扣取10。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10。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10。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境內居住者扣繳規定-其他,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含9B稿費等7項)按給付額扣取10。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6。(財政部97年3月5日台財稅第0970451098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

24、項),境內居住者個人得免扣繳及得免列單申報規定-其他,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之所得,除短期票券之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告發或檢舉獎金外。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依本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財政部97年3月5日台財稅第0970451098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境內居住者扣繳及申報期限,原

25、則: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例外: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92),非境內居住者之定義,中華民國國民,在一個課稅年度於國內未設有戶籍(目前出境逾2年會遭除戶)。非中華民國國民(外僑、港、澳及大陸人士),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者。,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且於一課稅年度居留未滿183天之外僑課稅規定,在中

26、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外僑,係屬所得稅法第7條第3項規定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依同法第73條第1項規定課徵所得稅。本部75年4月2日台財稅第7539474號函及67年1月20日台財稅第30456號函說明一至三規定,與上開規定不符,自即日分別廢止及刪除。(財政部97.8.13台財稅字第09704542390號函釋),外僑居留日數之計算及來源所得之課稅方式,外僑來我國,自65.10.20入境,至66.3.12出境,不再來我國;該外僑自65.10.20至65.12.31期間有我國來源所得者,應依修正前所得稅法有關規定辦理。該外僑66年在我國居留

27、天數合計為71天(66.1.1至66.3.12),依照修正所得稅法規定,仍屬非居住者,即仍應就其66.1.1至66.3.12居留我國期間之我國來源所得,依單一扣繳率徵收所得稅。至其國外僱主因該外僑在我國境內為其提供勞務而給付報酬是否應予課稅,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以其在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是否超過90天為斷。(刪除),外僑居留日數之計算及來源所得之課稅方式,二、在我國居留之外僑,至65.12.31止已按居住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適用累進稅率課稅者,如於66.2.28止離境不再返華,則66年1月1日至66年1月31日期間,有我國來源所得,亦應按居住者申報課稅。(刪除),外僑

28、居留日數之計算及來源所得之課稅方式,三、在我國居留之外僑,至65.12.31止已按居住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繼續居留至66.8.1離境後不再返台者;其情形與本函說明二相同,仍應按居住者申報課稅。(刪除)五、外僑來我國居住,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按居住者扣繳,可由扣繳義務人就外僑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財政部67/01/20台財稅第3

29、0456號函釋),上年度以境內居住者申報其次年度之申報規定(廢止),我國境內居留之外僑,其上年度綜合所得稅已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繼續居留至次年度離境而未於該年度返華,不論該年度居留天數是否超過183天,均應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規定申報課稅。至其於以後年度或該年度離境後同年度內再度來華,再有我國來源所得時,究應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抑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課徵所得稅,應以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是否超過183天為斷。(財政部75.4.2.台財稅第7539474號函),非境內居住者實際居留天數計算,有護照者:以護

30、照簽證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雙重國籍者,合併計算。無護照者:以警察機關調查筆錄或入出境管理局之入出境紀錄為準。,雙重國籍者當年度在臺停留天數計算釋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同時具外國籍及我國籍之納稅義務人,應就其持外國護照及我國護照入出國境紀錄,合併計算在臺居留天數,以憑認定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身分課徵綜合所得稅。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者,以及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指前

31、揭規定以外之個人。,雙重國籍者當年度在臺停留天數計算釋疑,該局審核甲君96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甲君具美國籍,96年持美國護照入出我國國境,在臺居留130天,自行按非居住者身分,就我國來源之薪資所得按20%稅率繳納綜合所得稅。惟查得甲君同時持有我國護照,96年間另以我國護照入出國境居留60天,合併計算甲君96年在臺居留共190天,乃改以居住者身分核定補徵稅款4千萬餘元,並處以罰鍰。,雙重國籍者當年度在臺停留天數計算釋疑,該局指出,同時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及他國護照之納稅義務人(雙重國籍者),於計算當年度在臺居留天數時,不論以何種護照入出國境,應合併二本護照入出國境紀錄,以憑認定其身分屬居住者

32、或非居住者,否則即有規避居住者身分適用累進稅率課稅之嫌,將予補稅及處罰。該局呼籲,持有多個國家護照之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誠實申報所有入出國境資料,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2008/11/27新聞稿,非境內居住者納稅方式(所73),就源扣繳: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第88條規定之各項所得(扣繳所得)者,不適用第71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之。申報納稅:如有非屬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非扣繳所得),並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離境前應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依規定稅率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

33、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非境內居住者例1,外勞甲君96年8月25日來台工作,其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為2年,甲君96課稅年度在我國居留未滿183天,應依非居住者相關規定申報扣繳,而97和98課稅年度各在我國居留滿183天,可按居住者相關規定申報,如98課稅年度中途離境不再來我國時,且實際在台居留天數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繳。(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97年10月27日新聞稿),非境內居住者例2,所得稅法本身並不以國籍做為區分是否為居住者的標準。舉例來說,甲君是個土生土長的臺灣人,民國70幾年即舉家遷居美國,長時間未曾返臺

34、,但其與配偶在臺仍有利息及股利等所得,甲君利用國稅局報稅軟體試算結果,發現他們夫妻倆被扣繳的金額居然超過適用結算申報的稅額,因此決定辦理結算申報並申請退稅。甲君完成退稅後不久,國稅局依戶政機關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中外旅客入出境紀錄資料勾稽,查得甲君於申請年度內並不符合居住者之要件,乃發單補徵原已核退給甲君的稅款。,非境內居住者例2續,甲君不服,主張其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且每年均依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為由,申請復查。國稅局復查決定以,戶籍地乃多項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之所繫,甲君於同一課稅年度內未有設籍之事實,且其與配偶長達約10年期間均無入境紀錄,足認其與配偶主觀上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久住之意思存在

35、,核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乃予維持原核定。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對於經常在國外居住而鮮少返國的人,如仍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所得,必須符合前揭居住者之要件,才能透過結算申報來節省稅捐,否則將遭國稅局追補稅款。(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7年5月8日新聞稿),非境內居住者扣繳規定,薪資所得按給付額扣取20租金按給付額扣取20。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20。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20。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得免予扣繳。,非境內居住者扣繳規定,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20。但個人稿費、版稅、樂 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

36、,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仍須列單申報)。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前八款 所列各類所得以外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20。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20。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20。,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財政部97.1.8台財稅字第09600511820號函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生效一、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明定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二、本適用範圍所稱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由於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應排除適用。三、本適用

37、範圍所稱租稅優惠,係指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四、本適用範圍之適用對象,參照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相關規定訂定,並以外籍專業人士從事下列工作者為限(一)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二)交通事業工作。(三)財稅金融服務工作。(四)不動產經紀工作。(五)移民服務工作。(六)律師工作。(七)技師工作。(八)醫療保健工作。(九)環境保護工

38、作。(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十一)學術研究工作。(十二)獸醫師工作。(十三)製造業工作。(十四)流通服務業工作。(十五)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十六)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工作。(十七)餐飲業之廚師工作。(十八)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參照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認定而享有租稅優惠之外籍專業人士,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一百八十三天,且每月給付之應稅薪資須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但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

39、審查認定者,得不受每月給付之應稅薪資須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限制。有關適用租稅優惠外籍專業人士之認定,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理;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有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時,由財政部先送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並得召開專案審查會議認定。,核釋雇主聘僱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外籍人士應辦理事項,自97年1月1日起,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以下簡稱雇主)聘僱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外籍專業人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雇主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並取得該會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二、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支付

40、聘僱之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時,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核釋雇主聘僱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外籍人士應辦理事項,三、雇主屬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上述各項費用得以營業費用列支,並免視為該外籍人士之應稅所得。雇主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結算申報書中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查認定。四、雇主屬依規定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當年度所支付之上述費

41、用免視為該外籍人士之應稅所得。雇主應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備查。(財政部97.1.8台財稅字第09600511821號),核釋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瓦斯費等費用或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稅捐之相關課稅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瓦斯費等費用或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之稅捐,除本部97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09600511820號令訂定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及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之費用,係屬營利事業對外籍員工之補助,應按

42、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合併該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課稅。(二)營利事業購置耐久性傢俱供外籍員工使用,其已列入該事業之財產目錄者,准由營利事業依法提列折舊,無須併計該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課稅。,核釋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瓦斯費等費用或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稅捐之相關課稅規定。,(三)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應由該外籍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性質,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本部69年10月4日台財稅第38321號函及70年11月5日台財稅第39359號函自98

43、年1月1日廢止。(財政部97.9.3台財稅字第09704042610號),非境內居住者扣繳及申報期限,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所92)對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之稅款,應由扣繳義務人填具扣繳憑單,報經稽徵機關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所94第2項),非居住者個人有營業收入或技藝收入,出境須取得納稅證明,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收入或技藝收入者,於出境時應先向

44、主管稽徵機關取得納稅證明、免稅證明、或委託代理人申報納稅之證明,持送出入國境審核機關核驗後,始得核准其出境之申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營業收入或技藝收入者,於申請出境時聲明之。(所59),非中華民國國民扣免繳憑單姓明名欄位書寫方式,必須依照護照填寫,如護照內無中文姓名時,應填英文全名,並須以正楷(大寫)填寫,尤其不能用中文譯音;但護照內有漢字姓名者,如日本、韓國,則應加填漢字姓名。,非中華民國國民扣免繳憑單統一編證號欄位書寫方式1,外籍配偶的身分證統一編(證)號欄位,請填寫外僑居留證上的10位數統一證號,如無居留證者,請輸入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1個字前兩個英文字母

45、,如姓名Carol Lee,西元1978年10月24日出生,應輸入為19781024CA。,非中華民國國民扣免繳憑單統一編證號欄位書寫方式2,港澳地區配偶的身分證統一編(證)號欄位,請輸入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居留入出境證上的10位數統一證號,無居留證者,請輸入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1個字前兩個英文字母,如姓名Carol Lee,西元1978年10月24日出生,應輸入為19781024CA。,非中華民國國民扣免繳憑單統一編證號欄位書寫方式3,如納稅人配偶大陸地區人士,身分證統一編(證)號欄位,請輸入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居留入出境證上的十位數統一證號,無居留證者,第1位請輸入9,第2至7位數請輸入西元

46、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2位,如西元1915年5月27日出生,應輸入為9150527。,雙重國籍之居住者,全年所得應與配偶合併申報於單一申報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身分之外僑,配偶如為中華民國國民,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選擇以外僑為納稅義務人,向居留地之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或以具我國國籍之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該局審核甲君96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查獲甲君及其配偶乙君同時具有外國籍及我國籍(雙重國籍),96年間甲君與乙君皆曾持我國護照及外國謢照入出國境,且夫妻在臺皆設有戶籍,惟甲君以外僑身分、乙君以國人身分,連

47、續數年分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同時各自申報配偶免稅額,甲君填載配偶之外國籍姓名及身分資料,乙君填載配偶之國人姓名及身分資料,明顯意圖規避稅負。,雙重國籍之居住者,全年所得應與配偶合併申報於單一申報書,該局除將甲君、乙君之所得予以合併計算後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同時一併追查核課期間內各年度案件,補徵稅額合計150萬餘元,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該局呼籲,同時具有外國籍及我國籍之納稅義務人,切勿藉雙重身分規避稅負,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辦理更正補報補繳稅款,將免予處罰,否則一經查獲,將追查核課期間內各年度案件,除補徵應納稅款

48、並處以罰鍰。(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7年11月13日新聞稿),免扣繳憑單違章處罰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違反第89條第3項規定,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應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該機關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之負責人。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違反第89條第3項規定,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處該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之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者1,500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所給付之金額,處該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之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

49、執行業務者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所111),扣繳憑單違章處罰規定1,扣繳義務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扣繳義務人未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 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之罰鍰。,扣繳憑單違章處罰規定2,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92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 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二千五百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

50、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 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 繳稅額處三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扣繳憑單違章處罰規定3,扣繳義務人逾第92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所114),因住所異動致短扣股利所得公司不負短扣責任惟應於次年度補扣,公司配發股利時,如依股東名簿記載之國內住所,已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因股東未將其住所異動情形通知公司,嗣經稽徵機關發現該股東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致發生應扣繳稅款大於已扣繳稅款情事者,尚不能科扣繳義務人短扣稅之款責任。惟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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