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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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知识培训资料,财务计划本部2012年9月,第一部分 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新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重要变化新税法主要变化的具体规定已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简介第二部分 新增值税条例的主要变化 第三部分 新营业税条例的主要变化第四部分 营改增政策变化情况,目 录,第一部分 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四个统一”“四种方式”“一项照顾”“一个过渡”“两新概念”“五项扣除”,一、新税法的重要变化,1、“四个统一”,(1)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2)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标准税率25)(3)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4)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

2、收优惠体系。,2、“四种方式”,整合现行优惠政策采取的四种方式:(1)扶持: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2)扩大: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3)保留: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4)替代: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3、“一项照顾”,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4、“一个过渡”,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现行

3、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5、“两新概念”,新税法中采用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6、“五项扣除”,(1)工资薪金: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2)公益性捐赠

4、: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广告费支出:广告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4)研发费用支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5)“资产的税务处理”: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做了统一的规范。,(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适用本法,(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二、新税法主要变化的具体规定,(一)纳税义务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条例的具体

5、规定:,1、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中的“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特别规定: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

6、的机构、场所。,3、境内境外所得的划分标准,(二)税 率,(1)税率统一为25%;(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3)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4)预提所得税:20%,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1、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现行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

7、)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评析,2、高新技术企业的判定标准,新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

8、的商业经营除外)。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9、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评析:,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以解决现行政策执行中产品列举不全、覆盖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等问题。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问题。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首要条件界定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考虑到目前国家并没有对“自主知识产权”进行正式界定,如果将其理解为企业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则把商标权、外观设计、著作权等与企业核心技术竞争力关系不大的也包括在内,范围太宽泛。因此,实施条例最后采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之

10、一,相对容易操作,也突出了技术创新导向。其内涵主要是企业拥有的、并对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1、应税收入(九项):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三)应纳税所得额,2、不征税收入(三项):A.财政拨款 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C.国务院规定的企业不征税收入,条例的具体规定,(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国务院规定的企业不征

11、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3、免税收入(四项):A.国债利息收入 B.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C.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D.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条例的特别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短于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以上规定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到税收政策应鼓励企业对生产经营的直接投资,而以股票方式取

12、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间接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其主要目的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运营收益,不应成为税收优惠鼓励的目标。,4、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企业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税前扣除有扣除标准的项目,(1)有扣除标准的项目,评析:1、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实施条例规定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

13、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对一般雇员而言,企业按市场原则所支付的报酬应该认为是合理的。,2、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由1.5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2.5,且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体现了国家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3、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规定出于以下考虑: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业务招待费是由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混合而成的,其中个人消费的部分属于非经营性支出,不应该税前扣除。因此,就需要对业务招待费进行一定的比例限制。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通常是难以划分的,国际上的处理办法一般是在二者之间人为规定一个划分比例,比如意大利,业务招待费的30%属于商业招待

14、可在税前扣除,加拿大为80%,美国、新西兰为50%.借鉴国际做法,结合现行按销售收入比例限制扣除的经验,根据有关专家学者从严掌握的意见,我们采取了两者结合的措施,将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规定为发生额的60%,同时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2)税前扣除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A.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B.企业所得税税款;C.税收滞纳金;D.罚金、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E.非公益救济性捐赠;F.赞助支出;G.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H.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15、(3)税前扣除加计扣除项目 A.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B.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4)税前扣除折旧和摊销 A.折旧范围:基本不变 B.折旧年限: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由5年改为3年;飞机、货

16、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由5年改为4年。C.预计净残值:取消不得低于5的限制。D.加速折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最低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四)税收优惠,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与企业所得税优惠,4.1 税收优惠直接减免所得税,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可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非

17、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得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预提所得税)(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条例对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

18、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得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

19、联系的。(预提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国政府贷款给中国政府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4.2 税收优惠优惠税率,(1)小型微利企业:20%(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4.3 税收优惠加计扣除,A.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B.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4.4 税收优惠其他优惠,(1)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3)综

20、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计收入;(4)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条例具体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

21、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1)已设立企业过渡:五年过渡期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

22、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4.5 税收优惠过渡政策,(2)新设企业过渡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说明:考虑到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内容较多,而且属于过渡性措施,为保证实施条例的稳定性,由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比较妥当,因此实施条例没有对此作具体规定。,上述地区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经济特区和

23、上海浦东新区,(五)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条款,(1)关联方 A.关联方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B.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记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3)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性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条例的具体规定,1)关联方的判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

24、者个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2)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3)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控制,包括: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4)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税率水平,是指低于规定税率的50

25、%。5)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3)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控制,包括: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4)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税率水平,是指低于规定税率的50%。5)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六)税收征管,(1)纳税地点 A.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点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点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

26、在地为纳税地点;B.非居民企业:a.设立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或来源于境外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选择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纳税;b.未设机构场所或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2)汇总纳税 A.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B.非居民企业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选择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纳税。C.除国务院另有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说明:1)汇总纳税涉及税源转移处理属于地方财政分配问题,实施条例不宜规定得过细,授权汇总

27、纳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条例施行后,将根据“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分配”的原则,合理确定总分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分享比例和办法。2)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法人税制,企业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原则上应独立纳税,合并纳税应从严掌握,有利于减缓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因此,没有在实施条例中规定合并纳税的范围和条件,对个别确需合并纳税的,由国务院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具体规定。,说明:1)汇总纳税涉及税源转移处理属于地方财政分配问题,实施条例不宜规定得过细,授权汇总纳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条例施行后,

28、将根据“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分配”的原则,合理确定总分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分享比例和办法。2)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法人税制,企业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原则上应独立纳税,合并纳税应从严掌握,有利于减缓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因此,没有在实施条例中规定合并纳税的范围和条件,对个别确需合并纳税的,由国务院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具体规定。,三、已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简介,(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适用对象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所得

29、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如:铁路运输企业、国有邮政企业、国有银行等 2、总的原则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已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简介,(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适用对象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

30、适用本办法。如:铁路运输企业、国有邮政企业、国有银行等 2、总的原则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说明: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

31、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说明: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5、汇算清缴,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32、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号,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

33、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1、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

34、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1、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

35、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2、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

36、、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

37、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4、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1、关于研发费用的制度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

38、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文件,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以下称为“老文件”)文件,对内资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的具体扣除做出规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文件,对外资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的具体扣除也做出规范。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文件,扩大了该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原来仅适用于工业企业(内资)和外资企业(必须弥补亏损后有应

39、纳税所得额)扩大到所有“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并且不再要求“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这一条件。而且允许“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2、2008年12月10日,为了配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管理,针对目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务管理出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称为“新文件”)1)新旧政策的变化将“

40、技术开发费”统一为“研究开发费”。对“研究开发活动”做出明确定义和具体范围。“新文件”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这个定义实际是引用了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中的定义。,2、2008年12月10日,为了配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管理,针对目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务管理出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41、2008116号,以下称为“新文件”)1)新旧政策的变化将“技术开发费”统一为“研究开发费”。对“研究开发活动”做出明确定义和具体范围。“新文件”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这个定义实际是引用了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中的定义。,规定了适用政策的具体范围是“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42、“新文件”在老文件的基础上,细化了原有的具体开支范围,取消了“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这一规定。同时增补了合作开发的开支办法。协调会计准则细化了加计扣除的规定。“新文件”为了协调新企业会计准则允许将一定条件的研发费用资本化的规定,细化了加计抵扣的规定“(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新文件”要求加强了对研究开发费的会计核算

43、。“新文件”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同时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增加了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项目的“提异权”。新文件增加了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项目的“提异权”。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集团公司研究开发费由提取制度改为分摊制度。新文件取消了集团公司计提研究开发费的规定,改为允许集团公司将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

44、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的分摊到受益集团成员公司,同时要求企业集团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另外为了解决税企双方对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新文件还规定对争议的管辖权。可以参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研究发展费无论企业当年是否亏损,都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签直接全额扣除,而不是象以前那样在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抵扣,因此不需要再向以后年度递延,但是由于弥补亏损仍然有5年期限,实际上等于研究发展费的5年延期的抵扣仍然有效,不过是跟着亏损一起延期而已。,(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

45、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

46、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部分 新增值税条例的主要变化,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的一种增值税,厂商的资本投入品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一、增值税转型,二、增值税转型的步骤从2004年起,财政部门在东北地区的八大行业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2007年又将试

47、点范围扩大到了中部6省的26个市。今年7月、8月,内蒙古东部5个市(盟)和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先后被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范围。试点行业仅于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八大行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的方法是当年新增应纳增值税抵扣。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国务院的方案是:不分地区、不分行业的全额抵扣方案。,三、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当期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对企业购买的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

48、托车和游艇所含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四、消费型增值税的积极意义从经济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从财政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虽然在短期内将导致税基的减少,对财政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产品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税制的优化;从长远看,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刺激投资,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对经济的增长将起到重要的拉动作用,财政收入总

49、量也会随之逐渐增长。从管理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使非抵扣项目大为减少,征收和缴纳将变得相对简便易行,从而有助于减少偷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五、相关政策规定,1、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2、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50、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第三部分 新营业税条例的主要变化,一、新营业税条例的主要变化,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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