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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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内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食品质量安全涉及的法律法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以上体制于年月日起实施。,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

2、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农业、发展改革和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05131号),目前,我省质监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分工如下:,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加工环

3、节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取缔无证生产食品行为,并将生 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前店后厂”类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行为的监管,以质监部门为主,工商部门配合。,二、食品质量安全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要有关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4、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主要有关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主要有关行政规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

5、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第五条 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

6、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即食品生产许可取证条件)(第九条至第十九条)1、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2、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3、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4、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5、必须按照有效的

7、产品标准组织生产;,6、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7、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8、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9、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出厂销售的食品 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

8、准的要求;10、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第三十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可免于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已通过HACCP认证等国家推行的食品认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可免于或者简化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

9、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换发证书。,第三十五条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组织必要的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以来,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28类食品,其产品整体质量安全水平有了明

10、显的提高,可以这样说,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充分发挥了从源头抓质量的重要作用。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包括获证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必备条件,持续保证稳定生产合格产品。因此,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严格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不掺杂,不掺假,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回收的、非食用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不违规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等。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五条)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回收的、非食用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证;(第九十四条),如果在生产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11、,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获证企业可以直接吊证。(第九十一条)如果经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查发现产品不合格,轻的责令限期整改,严重的可以依法吊证;如果是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也可以依法吊证。吊证以后,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第八十四条),(二)全面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按要求进行记录,比如:原辅材料进货验收记录、生产加工过程记录、质量安全控制情况记录、生产设备清洁保养记录、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销售记录等。未按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无生产记录或销售记录等,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五条),(三)严格落实出厂检

12、验制度。一是持续实施产品出厂检验,做到每批出厂产品都进行检验,并做好出厂检验记录;二是聘请专职的检验人员;三是加强检验人员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操作技能;四是保证检验设备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未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吊证;(第九十四条)检验仪器中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要求及时申请检定的,按照计量法予以处罚。,(四)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未按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可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吊证。(第八十二条),(五)企业的生产条件(主要是改变生产场所、增加生产

13、设备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0日内向市局提出申请。未按照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可以依法责令停止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八十条),(六)按时提交企业年度报告。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1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一条),(七)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提出换证申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的有关规定,有效期满后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有效期满后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一律提请注销证书。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也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的

15、,重新生产加工时,应当向市局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九)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十)严格落实整改,对市局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十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建议撤销食品生产许可。(第八十九条)(十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

16、产许可证。(第九十条),四、我省质监系统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监管主要工作 实施普查建档、监督抽查、市场准入、巡查、回访、查处打击违法行为等六项制度,普查建档,普查建档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状况以及产品质量监管情况等信息 地市以上质监部门将普查信息按统一的格式建档,并将普查数据汇总上报省局 初次普查数据每月上报一次,企业的变更信息每半年上报一次。对在普查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实行分类监管。,监督抽查和强制检验,按季度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同一企业生产多种产品的,全年监督检验要覆盖全部产品。对实行重点监管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确

17、保每种产品、每季度监督检验一次。同期内上级质监部门已安排监督检验的,下级质监部门不得重复监督检验。食品监督检验的重点是容易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及社会关注程度高的产品。检验的重点项目是涉及人身安全及人体健康的项目。,监督抽查的有关规定 1、产品质量法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18、。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19、,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2、总局第79号令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确定强制检验的频次,并组织实施。已通过HACCP认证等质量稳定的,大型企业、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连续合格的企业,应当减少强制检验的频次。对尚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且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控制要求和手段、不具备标准要求的出厂检

20、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加大强制检验频次。3、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总局第79号令第八十四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市场准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时完成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工作

21、。市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发放工作。省局对各市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实施许可前抽查。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予以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省局发证产品)或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上报总局审批发证(总局发证产品)。,食品生产许可各个环节的具体时限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在5日内发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0日内补正。2、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书面决定书。,3、

22、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核查前5日将核查计划通知企业,企业的回避要求应在计划核查日期2日前提出。4、在抽样后的7日内(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样)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应在15天内完成,有特殊要求的除外。,5.发证检验备用样品除特殊情况的,要保存3个月以上,以备抽查复验。6、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7、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

23、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8、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受理核查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汇总表、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9、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10、自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1、企业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申请受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在10日内核批。,12、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向原受理质量技

24、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13、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申请受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具体程序按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程序办理。,巡查,根据关于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监2005200号),巡查是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的巡回检查。各级质监部门根据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制定相应的巡查计划以及确定相应的巡查频次。巡查工作由各市县质监部门组织实施。,对企业进行巡查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2、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有相关的进货和使用记录。3、企业是否存在使用

25、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回收的、非食用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4、企业生产加工过程及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及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5、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6、企业不合格产品的处置情况。7、企业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和容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8、食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强制性要求,是否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合。,回访,质监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每季度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辖区政府或基层组织进行回访一次。积极向当地政府有关人员宣传国家和省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方针政策,通报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状况,介绍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知识,分析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及时了解

26、掌握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动态情况。回访中发现的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主动通报当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情况和当地小作坊、无证企业基本情况,共同研究分析当地食品生产企业存在的问题和监管的难点,提出建议和意见。,查处打击违法行为,生产加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在食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假冒质量标识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

27、行为,及时依法予以查处,最迟不超过12小时。构成犯罪的,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年度报告,1、总局第79号令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2、关于印发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质检食监200605号)有关规定:,(1)获证企业年度报告采取企业自查申报,受理部门对企业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在组织对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中,每年实地抽查企业数应大于获证企业总数的10%。

28、(2)获证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企业提交年度,报告时须附以下资料:获证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上次现场审查不合格项改进措施和整改落实情况;,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如迁 址、生产工艺或者设备重大技术改造等;原材料进厂验收和食品出厂检验实施情况;委托生产加工及其备案情况,包括委托加工和被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及备案情况;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是否符合要求;,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及不合格整改

29、情况;社会监督情况。是否有重大质量投诉及其后处理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4)凡是获证企业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以及年度报告审查不合格的,分别依照总局第79号令的第八十一、八十八和八十九条进行处理。,3、法律责任(总局第79号令):第八十一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

30、下罚款。,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无证生产销售的法律责任,(总局第79号令)第七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二)已经被注销食

31、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总局第79号令第九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委托生产标识方法,(一)总局第79号令有关规定:第五十九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

32、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二)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回复(质检食监便函200623号)有关规定:1、食品委托加工生产的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79号令)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进行管理。2、有证企业委托其它有证企业生产加工的,须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许可证编号。可不标注被委托方的有关信息,由委托方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有证委托有证)3、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证企业(被委托方)生产加工食品的,要标注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无证委托有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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