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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中央银行法,第一节 中央银行概述,一、概念,在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二、性质,调节宏观经济、监督管理金融业的特殊国家金融监管机关 1.作为国家机关,有银行的性质,执行着金融机构的业务(1)中央银行履行的监管、调控职能主要是通过金融业务活动实现的,其调控工具主要是货币政策等间接杠杆,(2)中央银行也办理金融业务,如存款、贷款、再贴现、票据清算等,实行资产负债管理,有资本、也有收益。(3)中央银行一般都具有相对独立、超然的法律地位,2.作为金融机构,又更多地体现出
2、国家机关的性质。(1)中央银行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只对政府、普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业务(2)中央银行的业务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3)国家对中央银行的资本和利益分配有较强的控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任职期限等,规定较为严格,三、职能,1.按照中央银行的性质来分,中央银行的职能可分为调控职能、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1)调控职能。作为一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者,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全国的货币、信用活动进行有目的的控制与调节,影响和干预国家宏观经济,实现其预期货币政策目标的职能,(2)监管职能,对普通银行的全面监管;配合其他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3)服务职能 以银行身份提
3、供金融服务,2.按照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为标准,中央银行的职能可分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大职能(1)作为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垄断全国钞票的发行权(2)作为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只与普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3)作为政府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履行政府管理职能,并把政府作为其直接的客户,3.我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基本职能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人民银行具有中央银行应当具备的一切职能,即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和监管的银行等职能,四、人民银行的职责,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
4、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五、法律地位,国务院领导下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国家金融调控机关 1.对中央政府的行政隶属性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2.依法享有相对独立
5、性,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政府财政不得向人民银行透支,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政府债券和其他政府债券,六、组织机构,1、领导机构人民银行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包括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行长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人民银行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2、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置分支机构,作为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1)98年撤销人民银行原来按行政区域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分行,根据
6、地域关联性、经济金融总量和金融监管的要求(亦即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全国9个中心城市设立了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行(包括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和西安分行),并在北京、重庆设立了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承担原北京分行、重庆分行的管理职能。,(2).在不设人民银行分行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设置20个金融监管办事处(银监会)。(3).在不设人民银行分行的省会城市及深圳,设21个中心支行 都是分行的派出机构,相互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3、咨询机构,设有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委员由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2人,国务院副秘书长1人,国家
7、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1人、财政部副部长1人、国家统计局局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银监会主席、中国证监会主席、中国保监会主席、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中国银行行长,金融专家1人,共14人组成,第二节 货币政策,一、概念是主权权国家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调节货币供应量或管制信用规模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二、货币政策目标,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所预定要对宏观经济产生的明确效果,包括最终目标、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1、最终目标是指一国中央银行采取货币政策所要达成的总目标。一般表述为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平衡国际收支四项。,2、中介目标,也称中间指标,是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和最终目
8、标之间的过渡性指标。一般包括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 3、操作目标是指受货币政策工具直接作用的金融变量指标,一般包括短期利率和基础货币 中的准备金。,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1.人民银行首要的和直接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这是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2.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是为了促进经济增长而稳定币值,3.以稳定币值为主,以此为经济增长创造条件 4.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是货币供应量、信用总量5.操作目标是同业拆借利率和银行备付金率,四、货币政策工具,1.概念:中央银行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的政策手段(1)存款准备金制度
9、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的授权,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数额提取一定的金额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作用:存款准备金能够调控货币政策,因为央行调高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央行的法定准备金就会增加,超额储备就会减少,用于贷款和投资的资金就会相应减少,整个金融体系的可用资金量随之减少,从而达到收紧银根,减少社会货币供应量,抑制或预防通货膨胀的目的;反之,如果央行调低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用作放贷的资金就会相应增多,社会货币供应量随之增加,从而有利于经济增长。,2、基准利率(1)基准利率的含义 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他在
10、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2)基准利率的作用,央行提高基准利率,就会直接影响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筹资的成本,从而迫使商业银行调高放款利率;同时也意味着向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出中央银行收紧银根的信号,引导资本市场的价格上升,抑制社会资金向短期资金市场和长期资本市场流入。,3、再贴现制度(1)再贴现的含义 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进行的票据转让。(2)再贴现的作用 央行通过调节再贴现率,可达到调节信用规模、实现对宏观经济调控的作用。,4、再贷款制度(1)再贷款的含义 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2)再贷款的作用,央行以货币发行、吸收财政存款、收缴存款
11、准备金等获得再贷款的资金来源,然后通过确定贷款的对象、种类、利率、金额,不仅能够调控贷款数量、制约社会总需求的增长,还能在不增加贷款总量的条件下,调整锃亮的投向或贷款存量的结构,以稳定货币,合理控制和调剂社会信用,实现货币政策的目的和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5、公开市场业务(1)公开市场业务的含义 是指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以吞吐基础货币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业务活动(2)公开市场业务的特点 公开、公平、灵活、主动性等优点(3)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工具 国债和政府债券,6、其他货币政策工具(1)特种存款(2)证券市场信用控制(3)消费信用控制(4)不动产信
12、用控制(5)窗口指导(6)道义劝告,第三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规则,一、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原则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方针和政 2.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则,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特点 1.业务活动开展不以盈利为目的 2.业务对象特定,主要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直接对一般企业和个人开展业务返回,三、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1、负债业务(1)存款业务(2)货币发行业务(3)其他负债业务2、资产业务3、清算服务和经理国库4、会计业务和统计业务,四、中国人民银行法定禁止的业务,1、不得商业银行发放超过一年期的贷款2、不得对政府财经透支3、不得直接认购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4、不得向地方政
13、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5、不得向外国金融机构以及其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6、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第三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权,一、中国人民银行有一定金融监管权的意义,1、法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一定的金融监管权与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并不矛盾。2、中国银监会的监管主要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本身的监管,即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而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是对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依法进行检测,亦即对金融机构功能的监管。,二、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权,1、对货币与货币政策有关的行为有检查监督权2、对银行业进行检查监督的建议权,3、在特定条件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4、有获
14、取资料、信息权5、有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的权力,第四节 违反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的法律责任,1、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1)违反规定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的;(2)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3)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2、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
15、定提供贷款或担保的,非法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定义 务的法律责任,1、因违反法定义务构成的犯罪种类(1)贿赂罪或受贿罪(2)玩忽职守罪(3)滥用职权罪(4)泄露国家秘密罪2、未构成犯罪的渎职行为,按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三、违反人民币管理的法律责任,1、违反人民币管理的行为(1)伪造、变造人民币(2)印制、发售变相货币使其流通(3)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4)违反现金管理的法律责任2、违反人民币管理的法律责任形式(1)对违法情节轻微的,追究行政责任;(2)违法情节严重、危害较大而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