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章节建设工程合同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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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教学目标,通过建设工程合同法规的介绍,使学生了解建设工程合同概述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介;熟悉和掌握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等内容。,【引例】,2001年10月,A公司以总承包的方式承接了B公司(国有)工程款额为900万元的污水处理工程,并且签订了“污水处理建设工程合同”。合同分别约定了工程内容及要求、工期、双方责任、验收、工程款总价与付款方式、违约及赔偿等。A公司承接工程后进行了施工,在施工中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实际工期超出了原合同约定的工期。该工程已通过B公司

2、及其监理单位,当地环保部门的验收。双方因工程款的支付,工程完工是否逾期等发生纠纷,A公司为此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980万元的工程款;B公司起诉A公司承担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金160万元。后二案合并审理。争议焦点:1、双方所签“污水处理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2、若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与支付?,5.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5.1.1建设工程合同概念及特征 合同法第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特殊性;特定性;一定的计划性和程序性;是要式合同。,5.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5.1.2建设工程合同分类 1按照工程建设阶段分类 合同法129条

3、第二款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2.按照承发包方式(范围)分类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合同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3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或付款方式)分类(1)固定价格合同。(2)可调价格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4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其合同标的是“货物”,建设工程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5.2建设工程合同订立,5.2.1建设工程合同形式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4、务。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标的额大,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较长等特点,为慎重起见,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实践中,较大工程建设一般采用的是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这里的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根据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5.2建设工程合同订立,5.2.2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程序 1.建设工程合同订立一般程序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可以采取协议的形式,但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建设质量、建设周期、工程价款等可变因素较多,为减少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法律提倡

5、该类合同的签订采用招标、投标形式进行。2.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特殊程序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3.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1)要约邀请阶段。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建设工程招标人希望投标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建议的意思表示。(2)要约阶段。要约是指建设工程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建议的意思表示。(3)承诺阶段。承诺是指建设工程招标人完全同意和接受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意思表示。,5.2建设工程合同订立,5.2.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订立条件及主要内容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订立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

6、和总概算已经批准;2)工程项目已列入国家和地方的项目建设计划;3)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能保证工程连续施工;6)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送达;7)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8)双方当事人依法具有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行为能力。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和推行“示范文

7、本”合同。,5.2建设工程合同订立,5.2.4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框架结构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5.2建设工程合同订立,5.2.5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订立时应注意的问题 1、严格依法采用书面形式2、认真审查合同双方主体资格3、严格审查合同条款4、使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切实约定“专用条款”5、认真审查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审慎提交投标文件 6、恰当约定工程的计价方式 7、明确约定

8、进度款的支付条件和竣工结算程序 8、具体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形和停工损失的计算方法 9、预防工程定金、保证金或预付款陷阱 10、明确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11、详细约定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5.3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具体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作为有效合同,应具备法定的条件,即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真实,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但是合同法第三章的规定属于一般性规定,具体到各种有名合同的实际情况,则存在种种制约合同效力的具体因素,建设工程合同也不例外。,

9、5.3建设工程合同效力,5.3.1.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1当事人具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不违反建设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5.3建设工程合同效力,5.3.2 无效建设工程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特别提示,需要注意的是:最

10、高院审理施工合同解释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的五种情形,主要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其中第四、五种情形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和二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内容和形式上不符合这五种情形(含任一种),但仍符合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也应当依法认定无效。,5.3建设工程合同效力,5.3.2 无效建设工程合同2.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处理 1)勘察设计合同无效的处理。2)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处理。3)施工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处理:恢复原状;折价补偿;赔偿损失

11、;收缴财产。,【引例评析】,1、“污水处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本案中,A公司为一级资质,具备承接该污水工程的资质,但由于B公司为国有公司,该项目为环境保护项目,其所用资金900万元为国有资金。B公司在发包该工程时,未经过招投标程序,私下将工程发包给A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所签合同因内容违法而无效。2、合同无效,A公司仍有权以约定工程款900万元结算。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其施工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智力成果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基于这一特殊性,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财产的形式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

12、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智力成果、建筑材料,故而无法适用无效以后恢复原状,返还财物的一般原则,只能折价补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的,应予支持。发包人发包工程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一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已经实现了合同目的。承包人就此取得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也符合等价有偿原则。所以本案中,尽管双方所签合同无效,但A公司仍然有权要求B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5.4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5.4.1合同履行概述1.合同履行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

13、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5.4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5.4.1合同履行概述2.合同履行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

14、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5.4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5.4.1合同履行概述合同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2)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3)不安抗辩权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

15、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5.4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抗辩权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1)双方互负债务且具有牵连性。(2)对待给付确定且已届清偿期(3)对方未为对待给付(4)对方对待给付存在可能。2)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制(1)对抗辩权实施限制的必要性。(2)根据相互给付牵连性的程度予以限制。3)根据未履行对待给付的程度予以限制。,5.4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抗辩权2.建

16、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后履行抗辩权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后履行抗辩权概念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后履行抗辩权的特征(1)合同约定履行的义务有先后顺序(2)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直接原因(3)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必须严谨和规范。(4)行使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后履行抗辩权是手段而不是目的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后履行抗辩权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1)发生后履行抗辩权的事由往往就是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2)由于一方违约而导致另一方行使抗辩权时,抗辩权人还增加了请求权。,5.4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5.4.3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问题 1、工期履行问题2、工程质量履行问题

17、1)设计缺陷引起的质量问题。2)施工作业本身的问题。3)质量保障体系问题。3、价款履行问题 1)凡是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均必须由发包方书面告知承包方,方可组织实施。2)承包方必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或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并要求其签收。3)所有工期顺延均必须由承包方向发包方书面提出具体要求顺延的天数。4)发生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发函。5)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发包方签收。4、慎重签订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问题5、注重法律文件的有效送达问题,5.5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5.5.1合同解除概述1.合同解除概念及分类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

18、,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解除可作以下分类:其一,协议解除,即合同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其二,约定解除,即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其三,法定解除,即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5.5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5.5.1合同解除概述2.合同解除条件的一般规定我国合同法第94条是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一般规定,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19、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立法规定实际上是确立了根本违约的制度。,5.5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5.5.1合同解除概述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特殊规定 我国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该解释分别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做出规定。,5.5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5.5.2 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1.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情形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

20、行合同主要主务;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5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5.5.2 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2.发包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主务。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发包方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5.5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5.5.3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1.承包人的合同解除的情形 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不履行下列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经

21、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一、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其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其三、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从该解释来看,承包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事由是发包人的违约行为使承包人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且有催告的要求。,5.5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5.5.3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2.承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发包人不履行其他协助义务,5.5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5.5.4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法

22、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97、98条以及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对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注意:合同一旦依法解除,权利人则无权再依据合同约定来主张若不解除合同的可得利益,对于合同如果履行的可得利益,不应当属于赔偿的范围。,5.5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5.5.4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示范文本GF-20

23、00-0209)第7.1条,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合同解除后,设计人仍应对已提交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5.5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5.5.4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示范文本)GF-2000-020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

24、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5.5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5.5.4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4.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就合同属性而言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监理报酬外,对在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委托人造成的监理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解除合同的,对在不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若委托人自己不可能亲自处理该项事务

25、,而且又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受托人代他处理该委托事务而发生损害的,受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5.6 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双方在建设实施过程中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针对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合同意识淡漠、违约行为不断的状况,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强化合同规范管理,严格追究违约责任,成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重要保障。,5.6 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5.6.1合同的违约和违约行为的分类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说明只要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任何合同义务的不履行,都是对

26、合同规定的违反,都将构成违约。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可作如下分类:按照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违约行为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违约行为可分为债务人给付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5.6 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5.6.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行为的后果直接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为发生前提,具有惩罚和补偿双重属性。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论违约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可以采用继续履行、

27、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5.6 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5.6.3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1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2)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2.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2)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5.7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5.7.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因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现代建设工程合同项目风险大

28、、环境复杂、参与方多、投资规模巨大,所签订的合同种类繁多,因此,出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可能性大,范围广,涵盖了一项建设工程合同的从订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尤其是在大型建设工程合同及涉外建设工程合同。具体说来,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即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之争议;建设工程合同文字语言理解之争议;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已按约履行之争议;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应当由何方承担及承担多少之争议;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可能单方解除之争议等。,5.7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5.7.2 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纠纷1.已完工作量纠纷2.工程质量纠纷3.工期延误责任纠纷4.工程付款纠纷5.终止合同纠纷,5.7建设工程

29、合同纠纷的解决,5.7.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1.建设工程合同效力法律适用问题首先,应当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其次,对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再次,即使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5.7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5.7.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2.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法律适用问题 合同解除,一般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法定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解释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主要是对合同法第94条关于合同解除权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具体化,其目的是通过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防止合同随意被解除,从而保证建设工程合同

30、全面实际履行。,5.7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5.7.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3.建设工程质量法律适用问题首先,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实质上赋予了发包人变更合同的请求权。其次,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造成,适用过错责任,不仅规定承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再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仅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最后,无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还是有效,如果建设工程经修复最终仍被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

31、付工程款的,不应支持。,5.7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5.7.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4.建设工程结算和鉴定法律适用问题首先,建设工程结算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其次,只有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再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不予支持。,5.7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5.7.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5.对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首先,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在理论上,尽管有特殊

32、留置权、优先权等几种学说,但通说为法定抵押权,而且不需登记,只要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逾期仍不支付的,这种法定抵押权就会产生。其次,该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既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建设工程,可不经过诉讼途径行使。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02年6月27日施行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关系,与作为消费者的买受人的关系以及对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权利行使的期限均作了规定。解释对此未再作规定。但第286条有一个“除外”的规定,即“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如何理解,认识上不完全一致。一种观点认为是法律上的禁止流

33、通物,包括公有物与公用物;另一种观点认为仅限于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其性质不能产生收益的公有物与公用物。这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5.8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介,5.8.1 FIDIC组织介绍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名称Fd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Ingnieurs-Conseils前5个字母。FIDIC成立80多年来,对国际上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FIDIC的组织机构分为三种,执行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小组。目前,最新的FIDIC工程合同条件为1999年出版的一系列的标准合同范本:施工合同条件(新红

34、皮书)、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新黄皮书)、设计才工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和适合于小规模项目的简明合同格式(绿皮书)。顾客/咨询服务模式的协议(新白皮书,1998),FIDIC转包合同条件,咨询分包协议和招标程序等也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使用。中国工程师咨询协会代表我国于1996年10月加入了该组织。,5.8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介,5.8.2新版FIDIC合同条件的构成新版FIDIC合同条件更具有灵活性和易用性,如果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某一条并不适用于实际项目,那么可以简单的将其删除而不需要在专用条件中特别说明。编写通用条件中子条款的内容时,也充分考虑了其适用范

35、围,便其适用于大多数合同。(不过,子条款并不是FIDIC合同的必要部分,用户可根据需要选用。)新红皮书、新黄皮书和银皮书均包括以下三部分: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编写指南/投标书、合同协议、争议评审协议。各合同条件的通用条件部分都有二十条款。绿皮书则包括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裁决规则和应用指南(指南不是合同文件,仅为用户提供使用上的帮助),合同条件共15条,52款。,5.8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介,5.8.3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文本格式及内容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水利水电、铁路、公路交通等各类工程施工承包活动。当前国际上通用1987年第4版

36、的1988年修订重印本。指导合同条件的正确使用,FIDIC编印该合同条件的应用指南。FIDIC出版的所有合同文本结构,都是以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和其他标准化文件的格式编制。其内容包括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通用条件。专用条件。标准化的文件格式。,5.8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介,5.8.4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特点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与我国国内工程施工合同有明显不同的特点是,合同涉及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三方。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师(在我国称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根据合同条件监督承包商在承包项目上的活动,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拨款实行控制。三方之间的关系

37、如下:1业主对重要事项做出决定,如决定中标单位,履约担保和保险,合同分包与转让,支付预付款,移交工地,终止合同等。2施工过程中的具体事务,由工程师决定和处理;涉及合同调价、工程变更、延期、索赔等重要事项,则应在决定之前与业主协商。工程师有权决定根据合同发生的额外付款,业主授予工程师影响工程范围、费用、工期等事项的权限,可通过FIDIC合同条件专用条款来确定。工程师应承担的管理责任和相关责任,由业主与工程师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服务合同规定。3承包商必须接受和服从工程师的指示;如对工程师的决定或指示不满意,可以提出索赔、仲裁或诉讼。4工程移交给业主接收之前,由承包商负责保护和保管。5如果业主违约,承

38、包商可以降低施工速度或中止施工,或提出索赔。,5.8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介,5.8.5 FIDIC合同的应用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一些国际项目直接采用2.合同管理中对比分析使用3.在合同谈判中使用4.部分选择使用,本章小结,本章主要对合同法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合同纠纷处理、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介等内容进行了阐述。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可以采取协议的形式,也可采用招标、投标形式进行。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

39、告等文件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的效力的规定。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并且违约行为的后果直接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因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水利水电、铁路、公路交通等各类工程施工承包活动。,推荐阅读资料,推荐阅读材料1.高正文,建设工程法规

40、与合同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2.周吉高,建设工程专项法律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田恒久,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二版),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4.夏明进,工程建设承包与发包实务手册,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85.李启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第二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6.王双增,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9,单选题,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为()。A.要约邀请 B.要约 C.承诺 D.缔约,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A.招股说明书 B.投标书 C.招标公

41、告 D.商品价目表,单选题,下列书面文件中,()是承诺。A.招标公告 B.投标书 C.中标通知书 D.合同书,单选题,下列()不属于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A.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 B.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C.欺诈必须是非法的 D.相对人因受到欺诈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单选题,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中如果价款或报酬不明确,应按照()履行。A.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政府定价 B.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C.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政府定价 D.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单选题,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时,给付货币的,在()所在地履行。A.在支付货币一方 B.接受货币一方 C.接受货币方或支付

42、货币方 D.非接受货币方及支付货币方的第三方,单选题,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变化时,正确的处理方法是()。A.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B.遇价格下跌时,按照平均价格执行 C.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D.遇价格下跌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单选题,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由承包商先修建工程,然后按照工程量结算工程款。如果承包商没有达到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则()。A.业主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业主可以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 C.业主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不能追究承包商的违约责任 D.业主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也可以同时追究承包商的违约责任,多选题

43、,下列属于要约邀请的是()。A.商业广告 B.投标书 C.招标公告 D.拍卖公告 E.商品价目表,多选题,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免责条款无效的是()。A.因不可抗力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B.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C.因违约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D.故意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多选题,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确认应由()裁定。A.人民法院 B.当事人双方 C.主管部门 D.仲裁机构 E.检察机构,多选题,下列合同中,()合同是可撤销合同。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 C.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 D.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E.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多选

44、题,下列合同中()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A.甲、乙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第三人丙利益的合同 B.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善意第三人丁订立的买卖合同 C.代理人甲超越代理权限与第三人丙订立的买卖合同 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与他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 E.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多选题,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抗辩权包括()。A.先诉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E.质量异议抗辩权,多选题,下列表述中,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情形的是()。A.合同被解除 B.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C.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D.合同权利义务发生转移 E.原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多选题,实际违约

45、的具体形态包括()。A.不履行 B.任意履行 C.实际履行 D.迟延履行 E.不适当履行,多选题,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A.合同继续履行 B.采取补救措施 C.支付赔偿金 D.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E.支付违约金,多选题,A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又分别与另外几个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则其与C.D.E.F公司订立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有()。A.C公司未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B.D公司没有资质借用另一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C.将主体建设工程转包给E公司的D.该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而与F公司订立合同的,案例分析,【背景1】某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市

46、设汁院和市建某公司签订设汁合同和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裂缝。为此某厂向法院起诉市建某公司。经勘察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于是某厂又诉讼市设计院。市设计院答辩,设计院是根据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经法院查证: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质资料,事故前设计院也不知道该情况。【问题】(1)事故的责任方是谁?(2)某厂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应当由谁承担?,案例分析,【解析】(1)该案例中设计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设计院,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建某公司。根据案情,由于设计图纸所依据的资料不准确,使地基不均匀沉降,最终导致墙壁裂

47、缝事故,所以,事故所涉及的是设计合同中的责权关系,而与施I合同无关,所以市建某公司没有责任。在设计合同中,提供准确的资料是委托方的义务之一,而且要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所以委托方提供假地质资料是事故的根源,委托方是事故的责任者之一;市设计院按对方提供的资料设计,似乎没有过错,但是直到事故发生前设计院仍不知道资料虚假,说明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设计院并未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使假资料滥竽充数,导致事故发生,所以设计院也是责任者之一。故在此事件中,某厂作为委托方应是事故直接责任人,应负主要责任;设计院作为承接方,应负间接责任,是次要责任人。(2)该案件中发生的诉讼费,主要应由某厂负担,市设计院也

48、应承担一小部分。,案例分析,【背景】2000年8月10日,河南省喜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雨公司)与深圳东南经济开发公司(以下 简称开发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签订购销合同份。合同约定:喜雨公司供给开发公司国际中级毛绿豆(含水量2)3000吨,每吨价格985元,总货款 2955000元,于同年9月20日前交货,并负责办理商检证、免疫证、产地证、供货证和化验单。需方开发公司在合同生效后预付22万元定金,8月底付足 货款的50,包括定金共1477500元,余下货款在货到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于2000年8月11日给付合同定金22万元,并在收到喜雨公司 提供的商检、产地等证和河南省经贸委的绿豆计划外

49、销售批件后,于同年8月25日将合计金额为1257500元的两张汇票交给喜雨公司。喜雨公司收到定金及 汇票后,于9月13日向需方发出毛绿豆3000吨,并要求需方收到货物后结清余款。需方开发公司在验货后发现:毛绿豆的含水量高出合同约定标准4,无法 制浆,所以,需方以供方履约有瑕疵为由,拒付余款。而喜雨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需方在“货到后结清余款”,但需方在收货后迟迟未将余款结清,构成违约,双方遂发生纠纷。问题的提出本案涉及到后履行抗辩权(有些学者称其为“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和行使问题。,案例分析,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50、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喜雨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依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拘束力。按照合 同,供需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喜雨公司负有“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绿豆”的义务,开发公司则负有“支付约定的货款与定金”的义务,且根据合同约定,双方 的履行次序依次是:需方支付定金及部分货款,然后供方供货,最后需方结清余款。但在本案中,在需方按时支付定金及部分货款后,供方提供的货物并不符合合同 约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第76条的规定,需方有权拒绝支付余款。,一、单选题 1、A 2、B 3、C 4、C 5、B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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