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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侦查阶段,本章重点1.侦查期限的计算;2.侦查阶段的辩护问题。,一、侦查的概念 1.概念: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公诉案件过程中,为查明犯罪、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人,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而利用国家公权力所进行调查活动。,(1)在西方国家,侦查机关所展开的调查活动分为任意侦查和强制侦查。A.任意侦查:指侦查机关不采取限制侦查对象合法权利的调查,如查问、访问、询问等。任意侦查行为因为强调的是当事人对侦查机关工作的自愿配合,不具强制力,所以可以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实施。B.强制侦查:指侦查机关采取限制或剥夺侦查对象合法权利的调查,包含针对侦查对象的人身自由、财产以及个人隐私方面的强制性调查
2、活动。如逮捕、羁押、搜查、监听等。由于强制侦查涉及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所以,在西方国家,侦查机关要实施强制侦查行为前,必须向司法机关(法院)申请令状,得到批准后方可执行,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任何人,包括政府强权在内的肆意侵犯。,(2)在我国,刑诉法82条第一项规定:侦查是指侦查机关所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活动和强制性措施。我国刑诉法中规定的侦查行为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以及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实务中还有辨认、通缉、监听、跟踪尾随等。,我国的侦查行为 专门的调查:如询问被害人、询问 证人、对被害人
3、的人身检查等。(1)对物的强制措施-如搜查、扣 押、勘验等强制性措施 强制性措施(2)对人身的强制措施-指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 捕等五种强制措施 以及搜身、强制身体 检查等,二.侦查行为,1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1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以上侦查人员进行;讯问前应当口头告知或出示工作证,并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一般为传唤通知书)。(2)要查明(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4)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
4、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刑诉93条)。讯问聋、哑的犯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6)一次传唤犯罪嫌疑人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传唤。(7)讯问过程中禁止刑讯逼供。,2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程序,(1)询问证人的程序 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询问应当个别进行,不能采用“座谈会”的方式;调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
5、(刑法第305条)以及包庇罪(第310条)要负的法律责任;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证人和侦查人员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果证人愿意提供书面证言,应当允许。,(2)询问被害人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询问证人的程序适用询问被害人的规定。,3勘验、检查的程序:,(1)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调查的一种侦查活动,以确定犯罪行为的发生,并发现和收集现场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行为,是侦查机关取得第一手证据材料的一个重要途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检查可分为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身体检
6、查、侦查实验等几种。,(2)勘验、检查的程序,公安机关对任何犯罪现场,都应派员勘验、检查。进行现场勘验时,应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验证。在现场勘验过程中,不能以妨碍勘验为由而下令清场。相反,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现场勘验应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其他参加人员签名,而不能以照相了事。,(3)几种特殊情况的勘验检查,原因不明的尸体,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解剖尸体以确定死因。刑诉法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对妇女的身体检查,应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另对被害人的检查应经本人同意,不得强制进行。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
7、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但侦查实验不得是有损人格和有伤风化的。,注意区别勘验与检查的异同:二者性质是相同的,都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调查时采取的一种侦查行为。只是二者适用对象有所区别,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则是活人的身体。,(4)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进行勘验、检查;条件具备的,也可以自行进行。,4.搜查的程序,(1)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2)搜查应当遵守的法律程序:
8、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依法进行;搜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并持有县级以上侦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07条的规定,紧急情况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搜查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否则,侦查机关可依
9、法强制提取。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他的家属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于笔录。,注意,区别勘验、检查与搜查的异同:(1)实施的场所、对象不同:(2)实施的目的不同:(3)方法不同:,5.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1)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提取和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行为。扣押物证、书证的目的在于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其被毁损或隐匿,从而保证侦查人员能够及时揭露、证实犯罪,保障无罪公民不受刑
10、事追诉。,(2)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扣押的物证、书证范围仅限于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随意扣押。如果发现是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本案有关,都应先行扣押,然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凡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持有人拒绝交出或者抗拒的,可以强行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质量、特征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持有人及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
11、时,不影响扣押的进行,但应当在扣押清单上注明。对于应当扣押又不便提取的物品,应当现场加封,并由专人负责保存。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3)几种特殊情况的扣押,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时,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侦查机关只要查明该款项是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不管是以何人名义,何种方式存入、汇出、汇入的款项,都可以依法予以查询和冻
12、结。另外,根据六机关规定的有关规定,侦查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6.鉴定的程序,(1)鉴定:是指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行为。,(2)鉴定的种类,在侦查中经常采用的鉴定主要有:刑事技术鉴定
13、、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现代各国还经常使用DNA技术鉴定作为人身同一性认定的依据。,注意区别法医鉴定与医学鉴定的不同,法医学鉴定是一个刑事司法实务中的用语,指刑事诉讼活动中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它自然学科以理论和技术,研究一切非正常死亡以及致伤的原因,解决刑事法律程序上的有关问题。临床法医鉴定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对人身损伤的检查,再结合现场勘查、案件调查、询问笔录等多方面材料,来判断其损伤程度、伤残等级、临床诊断、损伤性质(自伤、他伤、意外伤等)、致伤物推断或认定以及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等等,为刑事人身伤害案件是否启动侦查、批捕、起
14、诉、审判程序提供科学依据。而医学鉴定是一个法律专有名词,是指运用医学上的理论、医学科学技术、医疗设备仪器等,对伤害案件或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查、化验、诊断等技术手段,最后作出科学正确的诊断结论。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这里所指定的医学鉴定,就是指当人体受伤后,运用临床仪器检查、医疗诊断技术对被鉴定人的身体、组织器官的功能作出科学公证的评价、客观正确的诊断。,(2)司法鉴定的程序,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六机关规定第18条
15、指出:“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它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不能另行聘请其它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7.通缉的程序,(1)通缉: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2)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缉应当遵守法律程序。,8.辨认的程序,.A.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让被害人、
16、证人对犯罪嫌疑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尸体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B.辨认这种侦查行为,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公安部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对此作了专门规定。C.辨认应当遵守的程序,(10)窃听、跟踪尾随、诱惑侦查,A.电子监听俗称窃听,主要包括电话窃听和会话窃听。各国电子监听的使用一般应遵守四项要求:一是须针对某些危害国家和社会的严重犯罪;二是电子监听的对象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及其相关人员;三是在其他侦查方式难以取得成效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电子监听;四是须经司法令状批准。,.跟踪尾随:指在一定区域内,侦探尾随被监视对象,或在其此后,或在其侧面,进行跟踪盯梢。对象离开住所或办公室,或洽谈生意,或
17、会客访友,或进餐、娱乐,皆紧盯不放。,技术侦查,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是指侦查人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秘密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各种侦查措施,主要包括测谎催眠、监听监录、卫星定位、密搜密取、邮件检查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将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列为法定侦查措施。但据最高检朱孝清副检察长2009年11月透露,包括监听、窃听等在内的技术侦查手段都将通过司法改革得到明确规定,这些技术侦查措施可以适用于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所谓诱惑侦查:也称侦查陷阱、侦查圈套等,泛指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或机会,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进而
18、侦破案件、拘捕犯罪人的侦查手段。侦查陷阱作为一种主动型的侦查手段,已为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所认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毒品犯罪、假币犯罪案件中也得到了广泛的使用。,“陷阱侦查”的争议,然而,侦查陷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这种侦查手段若运用得恰当能使案件破得干净利索,当场人赃俱获;另一方面,这种侦查手段一旦被滥用,则极有可能使本来不会犯罪的人去实施犯罪,使侦查机关陷入教唆犯罪的困境中。因此,实践中如何判断侦查机关“陷阱侦查”是否合法,成为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三、侦查程序的特征,主体的法定性;对象的法定性;行为的法定性;程序的法定性。,1.侦查主体的法定性,侦查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法律规
19、定的侦查机关。,2.侦查对象的法定性,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3侦查行为的法定性,(1)侦查行为:我国诉讼法中规定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以及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实务中还有辨认、通缉、监听、跟踪尾随等。,讨论,“侦查”与“侦察”、“调查”的界限,4侦查程序的法定性,(1)在西方国家,任意侦查行为的启动程序上受限制的较少,一般说只要经过侦查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即可依法进行。但强制侦查行为的启动受到严格的司法令状审查限制,以防止侦查权被滥用,侵犯公民合法权利。(2)而我国,无论是专门调查活动还是强制性措施,除侦查机关采取的逮
20、捕措施需经过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外,其余侦查行为均以侦查机关自己内部审批即可实施。,四、侦查活动的基本原则,1任意侦查(专门调查)为主的原则;强制侦查(强制性措施)为辅的原则;2利益衡量原则(侦查手段比例适当原则),即侦查机关行使侦查行为手段有限原则;3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原则。,五.侦查的构造,1.纠问式的侦查构造:基于职权主义探究客观事实真相的诉讼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将侦查机关也视为裁判者(司法者);同时认为侦查机关应负责收集当事人双方的利弊证据材料,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限制和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无须被告人自己展开证据收集、委托辩护人等防御活动。,2.弹劾式的侦查构造:基于当事
21、人主义追求平等对抗,以及法官审判以法律真实为基础的诉讼模式,英美法系国家将侦查机关视为当事人的一方(原告),只负责收集控诉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材料;而犯罪嫌疑人作为另一方当事人(被告),为了平等地与侦查机关展开对抗和防御,享有委托辩护人收集有利于自己证据和进行辩护的权利。,3.不同的诉讼理念决定了不同的侦查构造和侦查方式:比如在对待侦查期间能否以羁押的方式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犯罪嫌疑人应否享有沉默权;以及犯罪嫌疑人应否享有辩护权等问题上各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4.我国纠问式侦查构造决定了,(1)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刑诉法第93条);(2)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不享有委托辩护人辩护的权利。,
22、六.侦查终结,1.侦查终结的概念:俗话叫“破案”。是指侦查机关经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活动,依法对案件及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的诉讼活动。,2.侦查终结的处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时,都可能导致两种结果:或是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或是自行撤销案件。决定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应制作提请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经主管机关领导批准。,(1)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A.犯罪嫌疑人已经确定。B.案件事
23、实和情节查清,且已经收集到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包括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且这些证据确实充分。,(2)撤销案件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其中“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经查明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七.侦查中的羁押期限,1.“羁押”的概念,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羁押”一词,即关押的意思,是指将被拘留或者被逮捕的人关押于看守所进行严格监管,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状态。它是执行拘留、逮捕的结果,是拘留、逮捕应有的内容。而在西方国家,他们将羁押与拘留、逮
24、捕相并列为各自独立的强制侦查行为,实施它们均需要经过事前的司法令状审查。,2.羁押期限,我国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注意:侦查羁押期限是从逮捕后开始计算的。),2.侦查中的羁押期限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延长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1)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2)延长羁押期限,延长羁押期限
25、,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
26、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4条、126条和12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
27、法决定。,(3)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即可重新计算羁押期限:A.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B.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C.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
28、当计入羁押期限。,注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侦查羁押期限最长7个月,通过3次延长由4个阶段累计而成,每次延长都是由3项内容组成的,即延长的原因、批准机关和期限。另外,可能突破7个月期限的情况一共有4种情况:(1)刑事诉讼法第122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2)第125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3)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4)第128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
29、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八、补充侦查,1.补充侦查的两种形式(1)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自行侦查,2.补充侦查的三种程序要求(1)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六机关规定第二十七条、(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九.侦查监督,1.侦查监督的主体:检察机关2.侦查监督的对象:(1)对公安等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2)对检察机关自侦活动的监督3.监督的方式:事前或着事后?4.讨论:监督者谁来监督?,思考题1.犯罪嫌疑人应否享有“沉默权”?2.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应否享有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