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不当无因》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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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 管理之债,第九章 涉外法定之债,第一节 侵权之债,一、概述,第一节 侵权之债,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三、我国之规定,四、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侵权,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2002年3月某日晚自修,魏罡和小云(化名)在有20多名学生上自修课的情况下,在教室后排发生的亲吻亲昵举止被学校监控摄像镜头摄下。2003年4月7日,上海复兴中学以校园不文明现象为题,集中播放摄录的包括以上行为片段在内的校园不文明现象。2003年8月,魏罡和小云正式向上海市虹口区法院起诉,认为上海复兴中学侵犯了隐私权、名誉权、人格权。,中学自习室,(二)涉外侵权之法律冲突,1.

2、侵权行为的范围不同:例如夫妻间的损害;,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只规定特殊侵权,不规定一般侵权;,3.侵权行为的相对人不同:法人、自然人,4.损害赔偿的数额及计算方法、赔偿的原则、标准和限额不同:充分赔偿、完全赔偿、照顾当事人经济状况的赔偿;,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传统规则1.侵权行为地法说(最早的冲突原则)(1)理由:损失与预见说(日本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地国家受侵权行为的损失最大;侵权行为法是社会保护法,有助于强化行为人预测和评价致害行为的危险性;场所支配行为:平衡论(法巴迪福):侵权行为打破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为了修复该平衡,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既得权

3、说:受害人取得的赔偿请求权产生于行为地,作为一种既得权,各国应当承认;,(2)认定加害行为地:奥地利、秘鲁、泰国等;损害结果地:欧盟、美国、土耳其等;两者择其一:德国、意大利、前南斯拉夫、日本等;2.法院地法说(应用较少),侵权近乎犯罪 韦希特尔(德),弊端:难以预见、挑选法院、难以执行,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双重可诉原则)如日本、英国,以法院地法为主,以行为地法为主,1990年日本法例第11条:侵权行为之债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发生在日本国外的侵权行为,如果依日本法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则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在Phillips v.Eyre中,威尔斯法官指出:“作为一般规则,要在

4、英国提起据称发生在国外的诉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这样的性质,即该行为如果发生在英国,也是可以起诉的;第二,根据行为发生地法,该行为一定是不正当的行为。”,4.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第45条第3款规定:“如果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具有相同国籍,或拥有共同惯常居所地,恰好双方都临时在国外,则可适用共同本国法或共同惯常居所地法。”5、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当事人属人法,如波兰;6、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当事人属人法,例如匈牙利;,2.当代新原则-“软化”处理,1987年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32条:“当事人可以在侵害事件发生后任何时候约定适用法院地

5、法。”,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规定:“如果损害发生地法对受害人更有利,以该法作为准据法。”,1960年9月16日,住在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镇的杰克逊夫妇,邀请邻居巴布科克小姐乘坐杰克逊先生驾驶的汽车,一起去加拿大度周末。杰克逊先生驾驶汽车行驶至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不慎撞在高速公路边的一堵墙上,出了交通事故,致使巴布科克小姐身受重伤,杰克逊先生也因此交通事故在不久后死亡。回到美国纽约后,巴布科克小姐以杰克逊夫人为被告,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杰克逊先生驾车时有疏忽行为,致发生车祸使其身受重伤,请求予以赔偿。杰克逊夫人在答辩中承认车祸事实,但对巴布科克小姐提出的赔偿请求,主张根据美国传统的冲突

6、法规则,即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的规则,适用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因为,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非为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非营业性汽车的所有者或者驾驶者对同乘者由于身体所受到的损害以至死亡,不负赔偿责任。,Babcock v.Jackson,初审法院依据美国传统的上述冲突法规则,适用了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驳回了巴布科克的诉讼请求。巴布科克小姐不服此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巴布科克小姐又上诉到纽约州最高法院。该院法官福尔特认为,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未免显得呆板、机械,往往忽视侵权行为地以外的地方法律对解决同一问题具有的利益。从该案的实

7、际情况看,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纽约州的居民,住所也均在纽约州,买汽车、办理驾驶执照和汽车保险均在纽约州,此次旅行的出发点和终点也在纽约,而加拿大安大略省仅为事故的发生地而且纯属偶然。因此,与加拿大安大略省相比,纽约与本案有更为密切的联系。,福尔特法官进一步认为,安大略省的高速公路交通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乘客与驾驶者相互串通向保险公司提出欺诈性的索赔,显然,这一法律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安大略省保险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和纽约州保险公司的利。本案当事人均属纽约人,非安大略省法律保护的目标,因此,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并不能增进安大略省的利益。相反,纽约州的法律要求侵权人对因自己的疏忽而引

8、起的伤害负赔偿责任,法院没有理由也没有权力以事故发生在本州以外而取消本州立法上给予本州居民的这种保护。因此,作为双方当事人居住地的纽约州法律,应当优先予以适用。由于纽约州法律承认这种情况下免费乘客的损害赔偿权利,故巴布科克小姐的赔偿请求应予以支持。最后,福尔特法官撤销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决定适用纽约州的法律,允许巴布科克小姐向杰克逊夫人要求的损害赔偿。,民法通则第146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系属1),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系属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

9、处理(系属3)。涉外法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三、我国之规定,1、适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71年制定的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一)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四、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1)事故发生地法律:(一般原则)(2)车辆登记国法律等:(特殊规定)只有一辆车涉及事故、该车不在事故发生地国登记的;有两辆或两辆以上车涉及事故、所有车辆均在同一国家登记的;,事故所涉及的车辆均在事故发生地的另一国家登记;事故发生车外的一人或者几人涉及事故并可能负有责任的,即使这些人同时又

10、是事故的受害者,若他们的惯常居所均在车辆登记国的;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考虑事故发生地有效的有关交通管理规则和安全规则。(3)解决的问题包括:责任的根据及范围;免除责任、限制责任、划分责任的理由、侵权或损害是否存在及种类;损害赔偿的方式及其范围;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否转让或继承;遭到损坏并能直接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本人对其代理人的行为或雇主对其雇员的行为所负的责任;消灭时效或除斥期间的开始、中断、中止;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前者可变,后者不可变;前者丧失胜诉权,后者消灭权利本身;前者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开始算起,后者自权利成立时起算),2.适用合同法(我国无涉外交通侵权的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

11、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二)海上侵权的法律适用,(1)船舶内部侵权行为:适用旗国法(2)船舶碰撞:适用被撞一方(受害方)船舶的旗国法;双方均有责任的适用法院地法;如双方具有同一国籍,可适用其共同本国法;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尤其在仲裁中。,1.发生在公海上,(3)对公海上的定着物如管道、电缆造成损害的,适用法院地法;2.发生在领海内(1)侵权行为发生在船舶内部且未损害东道国的领海秩序和利益,适用旗国法。(2)侵权行为发生在船舶内部且已损害东道国的领海秩序和利益,适用侵权行为地法。(3)船舶碰撞适用领海所属国

12、的法律(侵权行为地)(4)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5)船舶对领海海域及其设施的侵权,采用侵权行为地法;,1985年12月19日,中国外轮理货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理货员黄建强接受公司的指派,来到停泊在上海港第8装卸区5号泊位的外轮“棉兰老一号”上进行理货工作,并代理理货组组长。“棉兰老一号”轮,属巴拿马海牛航运有限公司所有,自1975年4月起由日本第一海运服务有限公司以航次租船形式租用经营。这天上午9时许,黄建强站立在2号舱右舷舱口围边的舱盖板上理货。三层舱盖板斜向堆放,参差不齐。板脊呈拱形,最上层一端离舱口围约10厘米,高出舱口围4厘米。虽然在两侧均有可能站立的位置,但黄建强却站在舱盖板上,很不

13、安全。上甲板的装卸工人发现后,曾提醒他离开。9时25分,黄建强从上述站立位置坠入了10米深的舱底,当即死亡。上海外轮理货公司在处理了这起死亡事故之后,即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日本国第一海运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海上侵权行为,(三)空中运输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1、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以登记国法律为准据法;2、因航空器碰撞或与其他物体碰撞的,适用被撞或受害一方登记地的法律;双方都有过失的,适用法院地法;碰撞双方在同一个国家登记的,适用本国法;3、因航空器事故,使旅客受到伤亡或物权受损的,应适用登记地法或有关公约的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

14、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法第189条:,(四)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1.含义 产品责任:由于产品有缺陷或瑕疵,或没有正确说明用途或使用方法,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要负赔偿损害的责任。2、特征:(1)无过错责任原则为构成条件;(2)加害行为是一种间接行为;(3)受害人不特定;3、法律冲突:(1)产品概念不同:美国指一切制造品、大陆法系认为指可以移动的制造品,不包括不可捉摸的产品;,(2)责任人的范围不同:美国指产品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代理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大陆法系仅指产品的制造商;(3)赔偿的范围、数额不同:美国

15、: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精神损失,范围广泛,无数额限制;大陆法系:仅指人身伤亡、数额有限,有最高赔偿限额的规定;(4)侵权行为地的识别;美国: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大陆法系:产品制造地;4、法律适用:(1)国内立法:,侵权行为地法、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最密切联系原则、(瑞士法规定)受害人可以选择侵权行为人营业地法、惯常居所地法、获得产品所在地国法(除非侵权人证明该产品未经其同意而在该国销售。2.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72年缔结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1977年生效。(1)公约适用范围 地域范围:非缔约国的法律可以适用;复合法域国家中的各法域应分别视为一个国家;法院地国家是复合

16、法域国家的,不得将本国的其他法域视为“外国”;实体范围:产品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加工的和未加工的;动产还是不动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经济损失(不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失);损害行为包括产品的错误说明、或未提供必要的说明造成的损害;责任的范围包括:制造商、生产者、产品的供应者、各商业环节中的其他人(修理人、仓库保管员等)及其代理人或雇员;(2)公约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冲突规则)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既是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又是责任人主营业地);侵害地国家的法律,(既是受害人惯常居所地、取得产品的地方又是责任人主营业地);,由原告选择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否则适用责任人主营业地国家的法律

17、;责任人能证明其不能合理预见产品通过商业渠道进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出售的,不得适用侵害地法或受害人惯常居所地法,应适用责任人主营业地国家的法律。体现向受害人倾斜的特点(3)准据法的适用范围承担责任的依据和范围;免除、限制和划分责任的依据;造成损害的种类;赔偿的方式和范围;赔偿请求权的转让和继承;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人的范围;本人对其代理人的行为和雇主对雇员的行为所负的责任;举证责任;时效规则。,3、我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18、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五)国际经济侵权1、不正当竞争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或滥用竞争,来达到合法竞争和正常的市场秩序的目的;(1)竞争行为地法;(2)当事人营业地法;,2、限制竞争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为两类主体,一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1993年立法时,限制竞争的方式常见的有两种:一是附加不合理条件,二是在招标投标中非法串通。一般限制竞争是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一般各国只愿意交由实体法调整。,一、不当得利之债,第二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二、

19、无因管理之债,十二铜表法第7条:果实落在邻人的土地上,果树的所有人有权将其取回。,一、不当得利之债,(一)概述,(二)法律适用,1.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2.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3.适用当事人本国法,4.选择适用多种法律,(三)适用范围,1、何为不当得利;2、他方是否必须因此种得利而受损害;3、什么叫损害;4、损害与得利之间是否必须存在因果关系;5、根据违反公共秩序的合同而为的给付,给付方是否能够以该合同不具效力为由,要求对方返还;6、得利者应承担哪些债务;7、得利者的善意或恶意是否影响返还的范围,等等,又可称为“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是指既未受委托,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

20、或事务,因而支出的劳务或费用,可要求他人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无因管理之债,(一)概述,适用事务管理地法,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适用本人的住所地法,(二)法律适用,(三)适用范围,适用于有关无因管理的成立和效力的所有问题;1、如管理的事务能否构成债务关系;2、是否必须无法律或合同上的原因;3、是否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4、是否应将管理行为通知本人;5、是否不得违反本人的意志;6、本人是否应负责偿还管理人支出的费用以及在什么范围内偿还,等等,三、我国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七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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