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国际私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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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涉外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本章基本内容,侵权行为之债及其法律冲突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重点)我国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重点)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了解)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了解),第一节 侵权行为之债及其法律冲突,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 Torts,来源于拉丁文torquere,delictum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债。(法定之债)关系:受到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害人是债权人,致害人是债务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致害人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或人身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2)致害行为的违法性,指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的性质,致害人才负民事责任。(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由侵权行为造成。(4)致害人有过错,致害人对其行为及其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存在着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1)侵权行为的外延范围不同。在一些法制尚不健全的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不够广泛,侵权行为发生的领域也就比较小。(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例如,法国法规定过错、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德国法规定违法性、侵犯权利和错意。,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3)受害人范围不同。在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对未出生的人的侵权行为。但日本民法典规定,

3、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美国1946年Bombrest v Kotz案。(4)赔偿数额及计算方法、赔偿原则、标准和限额不同。一般地讲,发达国家要高于发展中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充分补偿;其他国家的全部补偿;有无限额和限额高低。(5)诉讼时效规定不同.第195条规定:普通消灭实效期间为30年.我国规定,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特定情况下为1年.这样的话,就可能产生冲突.,第二节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一般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一)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Lex Loci delicti侵权行为地法是国际私法中最早确立的原则之一,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的具体化,也是侵权行

4、为地公共秩序的要求。如何确定行为地?各国的规定存在分歧。适用理由和缺陷,(A在美国向处于中国的B邮寄含有毒的物品,当B打开物品时受伤,侵权行为地在哪里?),(1)主张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例如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2)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例如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3)主张侵权行为地既包括加害行为地也包括损害发生地,甚至还包括其他相关的地方,例如1982年南斯拉夫冲突法。,侵权行为地法适用理由及缺陷,理由:1、侵权行为之债的产生是由于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引起。2、便于行为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3、侵权行为一般与侵权行为地有某种自然的联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有利于维

5、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共秩序。缺陷:1、侵权行为地的出现往往带有偶然性。特别是交通事故方面。2、机械地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3、由于对侵权行为地的理解不同,在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上会产生冲突。,(二)法院地法原则 Lex Fori,19世纪下半叶开始主要倡导者:德国学者萨维尼和瓦切尔。理由:(1)各国的侵权行为法与刑法相似,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任何国家只能适用自己的侵权行为法。(2)一种行为在外国被认为是侵权行为,在法院地未必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因此,只能依法院地法。,对此评价,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大学艾伦茨威格教授归纳了“法院地法”的三大缺陷:缺乏实践价值;具有不确定性;挑选法院但是,一国有

6、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必要时适用法院地法,不无可取之处。,(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对国外的行为往往加以法院地法的控制1990年日本法例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是发生在日本国外的侵权行为,如果依日本法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则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英国法院的实践(以法院地法为主,双重可诉原则(double actionability rule),(四)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在实践中,假如当事人国籍或者住所地相同,仅仅因偶然原因外出而发生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撇开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而片面地强调侵权行为地法,未必妥当。(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2条)(例如:两个美国人在中国

7、旅游时发生口角、殴打,A使B受伤,B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美国标准予以赔偿),(五)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虽然是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产生的,但在侵权法上也同样被广泛适用。美国法官富德在1954年的“澳汀诉澳汀”案中首次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之债的准据法,“重力中心地”,“关系聚集地”。1960年的“贝科克诉杰克逊”案又将此原则引入了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领域。,贝科克诉杰克逊,1960年9月16日,住在纽约州的贝科克小姐乘坐杰克逊驾驶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汽车来到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撞在高速公路边的一堵墙上,贝科克小姐因此受重伤。回到纽约后,贝科克就对杰克逊提起诉讼,指控杰克逊驾

8、车时疏忽,并请求赔偿。,乘客法规,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地加拿大安大略省公路交通法令第105条规定,除为了赢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员对乘坐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于死亡不负责任。但法院地纽约州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汽车所有者或驾驶者要负赔偿责任。,案例分析,被告根据侵权行为地法的传统做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法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初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主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该案的纽约州上诉法院富德法官认为,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不免显得呆板、机械,往往忽视侵权行为地以外的州对解决同一案件具有的利益。(分析联系因素),案例分析,从该案的情况看

9、,该案的原告、被告皆为纽约人,被告驾驶的汽车在纽约取得执照,车在纽约保险,车库也在纽约,当事人旅游的出发点和终点也在纽约,安大略省与本案的惟一联系是事故发生在那里,这纯属偶然。与安大略省相比,纽约与本案有更密切的联系。本案应适用纽约州法律,推翻原判。,案例分析,“贝科克诉杰克逊”案的意义美国冲突法理论基础的动摇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145节“侵权行为争端中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由对争端的产生和当事人双方具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州)的法律决定。”,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145节,选择“最密切关系”的法律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着手:(1)损害发生地法。(2)导致损害发生地法。(3)双方当事人的住所、

10、居所、国籍国、法人所在地以及营业所所在地法。(4)双方当事人关系最集中的地方的法律。,二、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一)侵权行为自体法(Proper Law of Torts)英国莫里斯:“论侵权行为自体法”,哈佛法学评论(1951)莫里斯认为,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仍有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必要性,但用一种单一而机械的公式适用于一切侵权行为以及侵权的所有方面,似乎是不可能的,应该有一种足够广泛而且足够灵活的冲突规范,以能够顾及各种例外情况,这就是侵权行为自体法。,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侵权行为自体法合同自体法它的含义主要是指对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以及当事人属人法加以综合考虑,而没有当事人意思

11、自治的成分。这种方法改进了传统的国际私法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这种理论可以说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延伸。,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二)当事人有限的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的进一步延伸有些国家的立法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了侵权法领域。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32条规定: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的任何时候,当事人均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选择适用法院地的法律.有限?时间:行为发生后范围:法院地法,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三)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着重保护受害人的理念匈牙利1979年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果损害发生地法对受害人更有利,以该法作为准据法。价值判断人权保护与国际私法,第三节 我国侵

12、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46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章)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定(海商法第273条的特殊规定;民用航空法第189条的特殊规定),一、我国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46条),该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该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一)侵权行为地法原则,这是确定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基本原则

13、,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案件。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二)共同属人法原则,这是确定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补充原则。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表明,当事人双方如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既可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也可以适用当事人共同的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这是确定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特殊原则。民法通则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表明,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侵权行为案件时,只有中国法律认为构

14、成侵权行为的,才能作为侵权行为来处理。也就是说,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同时适用了作为法院地法的中国法和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外国法。(注意:仅就其构成而言),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疑问:是否可以协议选择法院地以外的法律?,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案,韩国籍留学生金某,借中国公民李某的汽车出去兜风。路上因驾驶不慎,撞伤一个老太太,金某上前询问伤势,得知老太太系侨居中国的韩国籍公民。金某急忙开车送老太太去医院,慌忙中忘记锁好车门,发现时,汽车已被盗。金某拒不赔偿老太太的医药费和汽

15、车损失。老太太和李某分别将金某告上法庭。法庭经当事人同意,将两诉合并审理。,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案,问题:(1)对老太太的起诉应如何适用法律?(2)对李某的起诉应如何适用法律?提示:(1)区分两种法律关系(2)援引相应冲突规则,二、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两不同国籍的轮船在公海上发生碰撞),三、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9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

16、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内部损害赔偿,如何解决?,第四节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涉外公路交通事故1971年海牙交通事故法律适用的公约是调整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方面的统一冲突法公约,其目的在于规定由公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非合同性质的民事责任。该公约第3、4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准据法是事故发生地国法,但是:(例外),例外,(1)如果仅有一辆车涉及事故,且它是在非事故发生地国登记的,则可适用登记地国法。如果有两辆或两辆以上的车涉及事故,则它们在同一国登记时才适用登记地国法。如果事故发生地外的一人或数人与事故有关并负有责任,则要求所有这些人在车辆登记地国有惯常居所,才能适用登

17、记地国法。(2)如果车辆没有登记或在几个国家登记,则以车辆的经常停放地法取代登记地法。同时,公约还规定,不管适用的法律是什么,在确定责任时,应考虑事故发生当时有效的交通规则和安全规则。,二、涉外产品责任(:进口鞭炮炸伤眼睛),在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方面,不少国家都主张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来确定准据法。在法律选择过程中,更加重视对有关政策、各方利益及处理结果的分析和考虑,力求做到对各方的公平。从各国的实践和理论看,“最密切联系”、“最有利于原告”和“排除被告不可预见的法律的适用”的观念已赢得广泛赞同。,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公约,目前已有13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公约既着重保护消费

18、者的利益,又兼顾当事人双方权义的平等。第一,适用的法律应为侵害地国家的法律,如果该国同时又是“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国或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第二,尽管有上述规定,应适用的法律仍应为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如果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和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公约,第三,如以上两种法律都不适用,除非原告基于侵害地国国内法提出请求,应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主营业地国国内法。第四,如果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产品或他自己的同类产品会通过商业渠道在该国出售,则以上规定的侵害地和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

19、国法均不适用,而仍应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国内法,主要是为了保护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利益。,三、国际空中侵权(:飞机空难),关于国际航空侵权问题,在国际上已有1929年华沙公约及其修改与补充和1952年罗马公约及其附属文件加以调整。但由于许多国家未参加上述公约,因此,这些国家仍需要依内国冲突法来解决。美国是国际航空侵权诉讼最多的国家,就美国法院的判例来讲,有些判例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既有行为发生地法,也有损害发生地法。,四、国际海上侵权,一般可归结为三种情形:(1)船舶碰撞,或船舶与海上设施相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2)发生在船舶内部,诸如发生在旅客与海员之间或旅客之间的侵权行为;(3)因

20、海上事故导致旅客死伤、货物毁损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国际海上侵权,如果在公海上发生船舶损害他国海上设施或海底电缆的,因公海自由而主张适用法院地法 对发生在领海上的侵权行为或损害海上设施,一般是将领海国视作侵权行为地,领海国法。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多主张适用船旗国法。浮动领土。但如果船舶处于他国领海之内,且该侵权行为影响领海国的利益,有些国家如美国主张适用领海国法,英国则不区分。,第五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一、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捡到钱包)凡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使自己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情况,称为Unjust Enrichment。不当得利多发生于非债清偿的情况,如对已经清

21、偿的债务再为给付,或基于合同关系而为给付,后来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以及在合同双方当事之间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而在此之前已领受了对方的给付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各国对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观点,(一)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持这一观点的国家认为,不当得利涉及不当得利发生地国的公共秩序、社

22、会道德风尚和法律观念,因而应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二)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四)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债务人属人法)。(五)法院地法,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无因管理(Negotiorum Gestio Voluntary Agency)是指未受委托,又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因而支出劳务或费用,可要求他人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个制度是得到各国承认的。但在什么情况下成立无因管理,以及其效力如何,则各国规定往往并不一致,因而于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时,需要选择其准据法。,各国对无因管理法律适用的主张:,(一)适用事务管理地法。采此做法的国家认为,无因管理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但不能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当事人的属人法,而作为值得提倡的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应适用事务管理地法。(二)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三)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四)适用本人的住所地法。这主要是认为无因管理制度是为保护本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因此应以本人的住所地法作为无因管理之债的准据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七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THANK YOU AND MERRY CHRISTM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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