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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未缴足保险费怎么赔?,某地个体运输户王某,于1998年12月份将一辆16座面包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应付保费2850元。当保险单填妥向王收费时,王声称钱未带够,因急于出车,要求先将保险单给他,下午再将其余的钱交来,接着在征得经办人同意后,便交了保费1000元,将保险单带走。但事后王某并未如约补交保险费,保险经办人曾多次催收,并表示如再拖欠不交,出事后就不负责赔偿,均被其敷衍搪塞,一直未收到余款。次年4月,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翻车,造成6万余元的损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第一种观点:拒赔。王某拖欠保险费,应该拒赔。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2、,按照保险公司短期保费计算方法,王某所交纳的1000元保险费,保险公司只能承担其从投保起前三个月的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在起保第五个月出险时,因王某其余保费拖欠没交。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比例赔付。合同为双务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既享有权利,又要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根据民法通则有价有偿的原则,王某交纳了1000元保险费,履行了一定的义务,理所当然要享有一定的保障权利。,第三种观点:全额赔偿。保险公司对王某拖欠保费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例如及时终止合同。所以,根据权责发生制,该保险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成立有效的,保险公司应对王某的损失给予足额赔偿。,分 析:,(1)缴纳保
3、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2)保险合同成立是否等于保险责任开始?(3)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4)违反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违反支付保险费义务表现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完全不支付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只支付部分保险费。(5)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合同。(6)保险人有过错责任。,对于投保人不按约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催收;(2)终止保险合同。催收应以书面形式为妥,对于催收无效的情况,应及时终止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结论:由保险人按所收保费占全额保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给予被保险人部分经济赔
4、偿。,案例2:被保人、受益人同时身故,保险金支付给谁?,2004年冬,钱女士为儿子亮亮投保了一款人寿保险,保额2万元,没有指定受益人。不久,钱女士与丈夫王先生离婚,亮亮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王先生按月付抚养费和教育费,钱女士也没有再婚,同自己的父亲即亮亮的外公一起生活。去年夏天,亮亮和母亲在旅游途中发生了交通意外,母子俩都在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中遇难。后经交通部门事故调查,儿子先于母亲在事故中身亡。不久,亮亮的父亲和外公几乎同时去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亮亮的身故保险金,产生了争议。,分 析:,(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并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一顺
5、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获得。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则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这笔交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的赔款应如何分配?亮亮的外公是否有权领取保险金?关键的是确定母子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由此决定了母亲(第一法定继承人)是否有继承权;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寿险理赔的惯例,多人同时出险,无法确切查实死亡顺序的,假定年长者先死亡。假定在这场事故中母亲先死亡,那么钱女士不能作为儿子的法定继承人享有该保险金,她的父亲(亮亮的外公)也就无权代表她申请该保险金。,交通部门调查认定儿子亮亮先死亡,那母亲钱女士就
6、成为这笔保险金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钱女士的父亲又作为女儿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享有该笔保险金的请求权。亮亮父亲是否有权利领取该保险金?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异而消失。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和哪一方生活,由哪一方抚养,虽然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消失,但是他们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消失。结论:亮亮的外公和父亲应各获得保险金的一半1万元。,启示:(1)投保宜明确受益人。若没有写明受益人,则保险金作为被保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2)人身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在事故中丧生,且无法判定谁先死亡,则视作年长者先死亡而作最后赔付。(3)父母
7、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消失。,案例3:这张保单是否有效?,1998年3月10日,张某为其夫投保了长期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1999年4月23日,张某的丈夫遭遇车祸死亡,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审核保单时发现,投保单中的投保人签字和被保险人签字字体完全一样,说明出自一人之手。张某承认是她填写的投保单,被保险人的名字也是她代签的。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这是一张无效保单,拒绝给付。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分析:,(1)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金额的,合同无效。
8、”(2)投保人代签字产生的原因:保险代理人没有告诉投保人必须由被保险人亲自签名的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告诉投保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名,但仍由投保人代签。(3)两种情况下责任均在保险代理人;(4)保险人应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负责;,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表,保险代理人的知情被视为保险人的知情;仍签发保单被视为放弃了“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以死亡未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在发生死亡事故时可以拒赔”的权利,1、2000年5月12日,某水产贸易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基本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0年7月12日凌晨1时左右,该水产贸易公司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20万元。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赶赴现场进
9、行勘查。经查火灾发生在保险期限以内,出险地点与保险单上财产地址相符,火灾也属于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责任。但是,该水产贸易公司的营业性质已经由水产品销售转变为经营歌舞厅,而且水产贸易公司并未向保险公司告知这一重要情况。这起火灾是由于电线短路,引燃木结构所致。该案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付保险金?为什么?,2、某小学生F,10岁,与其12岁的姐姐及母亲生活,父母离异。后其母与P结婚。F所在学校为其投保了小学生团体平保险,老师询问F后即写了以P为受益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F先死亡,后其母身亡。事故发生后,P即以受益人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试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某县毛巾厂职
10、工李春生,1987年8月停薪留职从事汽车专业运输,从银行贷款购买本厂已使用二年的解放牌卡车一辆,毛巾厂已于1987年6月2日办理了该车的续保手续,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8月将车出售给李春生时,双方协议由李出资400元,厂方把保险单转让给他。1987年12月5日,李驾车运送煤炭时,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一人。按当地交通部门裁决,李应负全部责任,累计赔偿死者各种损失5500元。事故结束后,李某持保单到保险公司索赔。试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某企业于19XX年5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5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