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概述》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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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第10条第1款:保险合同是投标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2保险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则;3保险合同法是保险法核心内容。,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A从13、14条的规定来看;B认为保险合同是实践合同,无法解释有关现象。问题:交付保险费的意义?2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A从13条规定来看,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B从商事活动的特性来看,保险合同具有简便性和迅捷性的特征;C从保险实务来看,坚持保险合同的要式性是有害的;D从各国立法例来看,通例采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的立场;E从保险法

2、的发展趋势来看,保险合同的不要式性符合“优先保护投保人”的趋势。,3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A保险合同符合双务合同的本质特征;B将保险合同界定为双务合同,与保险是商业行为一致;C认为保险合同是单务合同,混淆了给付义务的关联性与合同义务履行的先后;D保险合同作为双务合同具有特殊性。4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问题:保险合同能否无偿?A无偿保险合同不符合保险分散危险的原理;B无偿保险合同不符合商业保险行为的性质;C无偿保险合同对其他投保人是不公平的;D无偿保险合同将导致相关制度的混乱。,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A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确定的,保险人是否实际给付保险金是不确定的;B保险费与保险金的数额是不对等的;C

3、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对当事人提出了最大诚信的要求。6保险合同是继续性合同 A保险人的给付义务是在一个时间段内完成的;B基于保险合同的继续性,适用情势变更原则。,7保险合同一般是附合合同 A保险合同具有附合性的原因:保险合同的技术性;保险经营的客观需要;保险业的垄断性。B保险法对保险合同附合性的规制: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不利解释规则。问题:保险合同能否是非附合合同?8保险人承担的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性质?赔偿责任?补偿责任?给付义务?应为给付义务 A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不是因为义务的违反;B被保险人的损失是因保险事故造成,而非保险人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造成;C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与投保人交付保

4、险费是作为合同义务对应的;D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赔偿或补偿的问题。,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两者区别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 55条第1款: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2不定值保险合同 55条第2款: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区别,三损失填补保险合同、定额给付保险合同,1损失填补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评估被保险人所受实际损失,并在保险

5、金额度内给付保险金,以弥补被保险人所受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2定额给付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预先约定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即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与定值保险合同的区别四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1特定危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仅承保保险标的的一种或数种危险的保险合同。2一切危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危险为合同列举的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危险。,五个别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1个别保险合同:是指以单独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2集合保险合同:是指以多数人或多数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六不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1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合同约定

6、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1)不足额保险合同的产生原因 2)不足额保险合同的赔付 55条第4款:比例分担主义2足额保险合同:是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3超额保险合同:是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55条第3款:超过部分一律无效。,李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005年2月1日,李某就自己的奥迪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三责险两基本险并加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附加险,保险期间从2005年2月1日0时起至2006年1月31日24时止。保险公司以“新车购置价”34万为基准收取了保险费。2005年4月21日,承保车辆被盗。李某与保险公司就赔付事

7、项发生纠纷,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16000元。另查明:该车初次登记为1992年10月;李某于2002年3月通过旧车交易中心购得该车,车价为6万元;保险事故发生后,该车鉴定价值为44669元。问:1,本案是否构成超额保险?2,本案应如何处理?,七单保险合同、复保险合同,1单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就一个保险标的订立的保险合同。2复保险合同 1)概念:56条第4款: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狭义复保险、广义复保险 2)复保险的要件:A必须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订立

8、几个保险合同;注意: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B必须基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C必须保险期限有重合;D必须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3)复保险的效力 A投保人的通知义务;56条第1款 B复保险赔付的特殊效力: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比例分担主义。56条第2款 C投保人可以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56条第3款 4)保险法规制复保险的意义 A防止超额保险;B避免不当得利;C防止道德危险;D增强安全保障。,八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1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原始订立的保险合同。2再保险合同 1)概念28条第1款: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

9、险人的,为再保险。注意:再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的区别 2)再保险合同的效力29条 A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B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C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3)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的关系:联系、区别,九为自己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为他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1为自己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1)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2)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指定自己为受益人。2为他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1)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而指定他人为受益人;2)投保人以他人为

10、被保险人,而未另行指定受益人;3)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而另行指定受益人。,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10条第3款: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A保险人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B保险人是经营保险事业的人;C保险人是商法人;D保险人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享有保险费给付请求权的人;E保险人是依合同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2)投保人10条第2款:是指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A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问题:作为投保人的自然人是否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投保人是

11、保险人的相对人;C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D投保人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12条第5款: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A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B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受有损失的人;C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D被保险人是享有同意权的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指定或同意。E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可以是同一人。问题:被保险人是否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受益人

12、18条第3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A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B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C受益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 A概念117条: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保险代理人必须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办理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办理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问题1:保险代理是否适用表见代理制度?问题2:保险代理人(个人)是否保险公司的员工?问题3:保险代理人违法代理,后果如何?B保险

13、代理人的种类:专业保险代理人、兼业保险代理人、个人保险代理人 C保险代理人的资格: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D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E保险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的区别,2)保险经纪人 A概念118条: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必须是提供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必须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必须是向承保的保险人收取佣金。B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3)保险公估人 是指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理算等业务,而予证明的人。2001保监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4)体检医师 是指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为评估被保险人的危险程

14、度,受保险人委托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的医师。,二保险合同的客体,观点1: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标的财产、生命和身体 观点2: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观点3: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提供保险保障的行为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给付行为,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提供保险保障的行为。A依据合同法原理,保险合同的客体应是给付行为;B保险合同是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其客体应是给付行为;C保险标的是直接受保险保障的对象,而非保险合同的客体;D保险利益是一种判断标准,而非保险合同的客体。,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条款1保险条款的概念、特征 是指保险人预先自主拟定的,作为各险种保险

15、合同基本内容的条款。1)保险条款由保险人单方面预先拟定;2)保险条款具有标准化的特征;保险条款的拟定原则114条第1款 3)保险条款规定各险种的基本事项;4)保险条款一经订入保险合同,即产生法律约束力。注意:保险条款与保险合同的条款,2保险条款的分类 1)基本条款:是指根据不同险种,规定的关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2)特约条款:当事人在基本条款之外,就其他事项特别约定的条款。具体分为:协会条款:由保险人协会根据实际需要,经协商一致而拟定的合同条款。保证条款:是保证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保证某事项存在或不存在的条款。附加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基本条款基础上所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

16、款内容的补充条款。,3保险条款的性质 1)保险条款不是法律、行政规章;2)保险条款是保险人的单方行为;3)保险条款并不当然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4)保险条款符合法定条件被订入合同,才对双方产生约束力;5)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可约定与保险条款不符的合同条款。,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18条,1主体的姓名、住所 1)主体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 2)明确主体的意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确定诉讼管辖。2保险标的 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或人身。意义:1)确定险种、保险费率;2)判断保险利益;3)决定保险责任的范围。,3保险价值 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当事人所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或

17、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09删除,代之以55条 保险价值的确定方法:1)订约时约定;2)以市场价格确定;3)依法律规定。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载明的危险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约定的人身保险事件出现(或约定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责任免除(除外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观点1:是指合同的效力期间,即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期间。观点2: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点。6保险金额 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18、责任的最高限额。,7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时间,三无效的格式条款19条新增,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A所依之法包括保险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B该义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2)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所依之法包括保险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2)常见有索赔障碍条款等。,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邀请:保险从业人员招揽保险业务2要约: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提出投保要求一般情况 保险人行为构成要约的两种情形

19、:1)保险人以柜台方式销售保险单;2)保险人向投保人发出未保留核保权的续保单。3承诺: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同意承保4合同义务的履行:交付保险费、签发保险单,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凭证,1投保单 是指投保人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1)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内容定型化的书面文件;2)投保单的内容通常包括合同的基本条款;3)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并非保险合同,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4)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是判断投保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的重要依据。,2暂保单 是指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保险人为证明保险合同的签订及内容,从而向投保人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1)保险人签发暂保单的目的

20、,是使保险人有足够时间评估风险,从而决定是否提供长期保险;2)对被保险人而言,可在急需保险保障的情况下,获得立刻获得保险保障;3)暂保单的内容相对简单、有效期限较短;4)暂保单的效力与正式保险单相同;5)在正式签发保单前,保险人可提前终止暂保单的效力;6)暂保单一般适用于财产保险。,3保险单 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1)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2)保险单一般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签发;13条第1款 3)签发保险单不是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问题:签发保险单行为的性质?4保险凭证 又称小保单,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以证明保险合同成立或保险单已出立的

21、书面凭证。1)保险凭证是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相同法律效力;2)凡是保险凭证上未载明的内容,均以同一险种的保险单所载内容为准;3)保险凭证一般适用的场合:货物运输保险、汽车保险、团体保险,5保险单证的法律性质 1)保险单证是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2)保险单证是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证书;3)保险单证具有类似证券的作用。问题:保险合同能否以保险单证以外的其他形式(合同书形式)订立?13条第2款 1)主要适用于个别协商的场合;2)适用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一般规定;3)保险合同书不具有证券的性质。,案例,1998年9月13日,甲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损失险(含附加盗窃险),约定:保险标的

22、为甲公司库存的一批木耳,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费2000元一次付清,责任期限自1998、9、141999、9、14。甲公司投保后,未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也未出具保险单。1998年10月26日,甲公司仓库被盗,损失价值8万元的木耳,公安机关出具了立案证明。甲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甲公司未交纳保险费及未出具保险单为由拒赔。问:1,甲公司未交纳保险费,合同是否成立?2,保险公司未出具保险单,对合同成立是否产生影响?3,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有效、生效和履行,一保险合同的有效1概念 是指已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因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可按照当事人意思

23、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注意:保险合同成立与有效的区别2保险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 1)主体适格;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3保险合同的特殊有效要件 1)存在可保危险 A原则上无可保危险则合同无效 B例外关于追溯保险 是指对客观上已确定发生或已确定不发生的危险,当事人主观上仍善意相信危险存在而订立合同,可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保险。海商法224条规定 在客观上,危险已发生或已确定不可能发生;当事人双方均为善意;保险合同须有效成立。,2)交付保险费的约定 合同未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合同无效。3)存在保险利益 31条第3款: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4)不存在超额保

24、险 55条第3款: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5)死亡保险的特殊有效要件 A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34条第1款 B须被保险人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3条第1款;例外33条第2款,二保险合同的生效,1概念 是指已有效成立的合同,因具备生效要件而现实地发生法律约束力。注意:保险合同有效与生效的区别2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1)一般情况下13条第3款前段: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合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13条第3款后段:依据条件、期限性质确定 A附条件保险合同 B附期限保险合同,3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 1)合同义务得请求履行;2)保险期限是否开始起算,视约定确定;3)违约责任

25、的适用。,三保险合同的履行,1保险合同的履行原则 1)合同的一般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 2)第5条:诚实信用原则2保险合同的同时履行问题保险合同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争议 依据14条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原理:1)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对待给付义务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依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保险合同理论上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实际意义不大;3)投保人不得就保险金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3保险合同的强制履行问题保险费能否强制履行?1)人寿保险的保险费38条: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注意:旧保险法60条规定“人身保险”,修改后38条规定“人寿保险”2)人寿保

26、险以外险种的保险费未规定,第七节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保险人一般义务,一投保人的义务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14条 1)交付义务人:投保人、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2)保险费的数额:依合同约定 注意:保险费增减的情形(财产保险)A增加保险费的情形51条:投保人未履行安全义务;52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B减收保险费的情形53条: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保险价值明显减少。,3)交付方式:A人身保险35条:依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B财产保险未规定,通常采一次性支付。问题1:部分交付保险费的效力?问题2:是否必须以现金支付保险费?问题3:以票据交付保险费,而未获付款,后果如何?4)交付期限:依合同约定;

27、未约定的,适用合同法规定;约定一次性支付的,应于合同生效时支付。5)交付地点:依合同约定;未约定的,适用合同法规定。6)交付对象: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2出险通知义务21条 1)义务的履行 A通知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B通知方式:保险法未规定。依约定;未约定的,口头、书面均可。C通知期限:“及时”通知,或依约定。2)违反义务的后果: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海商法236条:被保险人违反该义务造成的扩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28、任。,3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义务22条 1)提供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2)证明和资料的范围: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补充提供义务:保险人依合同约定,认为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通知其补充提供。,二保险人的义务,1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13条第1款 1)义务的履行:“及时签发”2)违反义务的后果:不影响合同的成立、生效、赔付2保险金赔付义务23条 1)赔付程序:A保险人收到赔付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情况复杂的,应在30日内作出核定。B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付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付义务。2)违反义务的后果:保险人除支付保险金外,还

29、应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3通知义务 1)补充证明和资料的通知义务22条第2款 2)请求赔付核定结果的通知义务23条第1款 3)拒绝赔付的通知义务24条,4先予支付义务25条 1)先予支付的条件:A已确定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且双方无异议;B保险人在收到赔付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起60日内,对赔付数额不能确定的;C先予支付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不以约定为条件。2)先予支付的履行:A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B赔付总额确定后,再支付相应差额。5保密义务旧32条规定适用于再保险,09删除,但依合同法,保险人负有保密义务,第八节 保险合同诉讼时效和解释,一保险合

30、同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期间 1)非寿险诉讼时效期间26条第1款:2年 2)人寿保险诉讼时效期间26条第2款:5年2诉讼时效的起算: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时起算3诉讼时效的效力依据诉讼时效解释 1)时效期间届满,保险人取得抗辩权;2)保险人行使抗辩权,保险金赔付请求权丧失强制执行力;3)保险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注意:诉讼时效效力与未及时履行出险通知义务的区别,二保险合同的解释,1解释的适用场合及目的 1)适用场合: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的涵义 2)目的:正确界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解释的主体、对象 1)解释主体:狭义论、广义论 2)解释对象:合同条款,亦包括投保单等保险单

31、证的内容,3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30条 1)通常解释原则:是指对合同条款所用词句,应以通常涵义为解释依据。问题:保险合同解释应否适用专业解释?A依据合同法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定,原则上应适用通常解释;B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对投保人保护存在特殊要求,也应适用通常解释;C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可适用专业解释。,2)不利解释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指格式条款的内容存在歧义时,应采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A该条对保护投保人一方具有积极意义;B该条规定与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定是一致的,也与各国立法通例相同;C该条的正确适用应避免2个极端。注意: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限制 A对象的限制:非格式

32、条款,不应适用。B适用场合的限制:条款涵义不存在歧义,不应适用。C投保人范围的限制:投保人非普通消费者,可考虑不适用。,3)文义解释原则:是指依据合同条款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加以解释,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4)目的解释原则:是指依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对合同条款加以解释。5)整体解释:是指依据各条款以及各部分的关联性、争议条款与整个合同的关系等因素加以解释。6)习惯解释: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的有关事项,可将习惯作为解释合同条款的依据。,4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保险实务中“五个优先”1)书面约定优先于口头约定;2)保险单优先于投保单、暂保单等其他保险单证;3)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4)批单、批注优先于

33、正文,后批注优先于前批注;5)手写合同条款优先于打印合同条款。,第九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1概念、特征 是指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现象。1)保险合同变更的时间只能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2)保险合同变更的原因主要有当事人合意、法律规定;3)保险合同变更仅导致合同内容发生变化,主体不变;4)保险合同变更是对合同内容的部分变更、非要素变更。,2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 1)须已存在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2)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A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可变更保险合同;20条第1款 B符合法定条件时,被保

34、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申请变更。52条 3)必须当事人双方形成合意;4)须合同部分内容发生变化;5)须符合法定形式。20条第2款,3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1)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变更并不引起合同效力的中止或中断;3)合同变更原则上无溯及力;4)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二保险合同的转让,1概念、特征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1)保险合同转让使合同当事人发生变化;2)保险合同转让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3)保险合同转让涉及2个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2保险合同转让的要件 1)须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2)须

35、当事人就合同转让达成合意或存在法定转让的原因;3)须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3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保险标的转让与保险合同转让的关系49条 1)保险标的转让,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2)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除外;3)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4)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4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 1)投保人转让:转让人寿保险单34条第2款 2)保险人转让:保险人被撤销或破产,人寿保险合同的概括移

36、转92条,三保险合同的解除,1概念、特征 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有效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1)解除的对象是有效成立的合同;2)必须具备解除条件;3)必须解除权人有解除行为;4)解除的后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2保险合同解除的事由 1)法定事由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任意解除权15条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不得解除15条 A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16条第2款;财保、人保 B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骗保的27条第1款;财保、人保 C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27条第2款;财保、人保 D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

37、全义务的51条第3款;财保 E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52条第1款;财保 F保险合同被部分履行58条第1款 G误报年龄且超过年龄限制的32条第1款;人保 H效力中止的合同逾期未复效的37条第1款。人保 问题: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是否适用于保险合同?2)约定事由: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由当事人约定 问题:保险合同是否适用协议解除?,3保险合同解除的限制 1)法律限制:50条 2)约定限制:弃权 3)除斥期间:16条第3款4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保险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A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具有溯及力47条 B投保人解除财产保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54条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A依据不同事由解除合同,后果有所不同;B针对不同当事人,解除效力有所不同。,四保险合同的终止,1概念、特征 是指由于一定事由出现,使合同关系永久性归于消灭的现象。1)保险合同终止须有法定事由;2)保险合同终止具有永久性;3)保险合同终止一般不具有溯及力。注意: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无效,2保险合同终止的事由 1)合同解除 2)保险期间届满 3)保险合同被全部履行 如全损赔偿 4)保险标的转让未导致合同转让的 5)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非因保险事故3保险合同终止的效力 1)保险合同关系永久性归于消灭;2)是否退还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依法律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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