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本科》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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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商事行为法,保险法课程结构,第一编 保险及保险法概论第二编 保险合同法第三编 保险组织法第四编 保险业监管法,第一编保险及保险法概述,第一章保险概述第二章保险法的概述,第一章保险概述,一、保险的含义二、保险的要素三、保险的分类,保险的起源,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共同海损。1384年,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到16世纪下半叶,经英国女王特许,伦敦皇家交易所建立了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事宜。,劳合社,168

2、8年,劳埃德先生在伦敦塔街附近开了一家咖啡馆,因船员经常在此歇脚,成为打听最新航海信息的中心,常常富商满座。保险经纪人便利用这个平台将承保便条递给每个饮咖啡的保险商,由他们在便条末尾按顺序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承保金额,直到承保额总数与便条所填保险金额相符为止。后来演变成英国最大的保险组织劳埃德保险社(劳合社,Lloyds)。劳合社不是保险公司,而是个社团,或者说是一个保险市场,与证券交易所相似,它只向成员提供交易场所和有关的服务,本身并不承保业务。,火险,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伦敦面积的83.26%成为瓦砾,13200户住宅被

3、毁,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无家可归。聪明的牙医巴蓬1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资4万英镑;成立火灾保险营业所,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延伸阅读,保险消防队,保险的含义,从经济意义理解,保险损失风险转移到一个风险共担团体(危险共同体),然后在团体成员中重新分摊损失的经济活动。从金融意义理解,保险是对不可预计损失在团体成员中重新分配的融资活动。从法学意义理解,受同类危险威胁之人为满足损失补偿的需要而组成的、双务有偿性的、具有独立请求权的共同团体。,本质特征,潜在损失的可预测性共同基金的财务支付能力之确定性,保险的法学要素,(1

4、)共同团体(2)危险(3)同一性(4)补偿的需要性(5)有偿性(6)独立的请求权,可保危险,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保险。需具备以下条件:1、纯粹性2、可能性3、不确定性4、意外性非故意性(道德危险)、不可预知性5、未来性例外:追溯保险6、同质性,纯粹性,与投机性危险相对应。即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什么是危险,危险是指不可预测或不可抗拒事件发生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1)危险是否发生不确定;(2)危险发生的时间不确定;(3)危险发生的原因与结果不确定。保险的要素,保险法28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

5、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道德危险,即因保险存在而引起的风险。积极的道德危险故意促成事故发生是否包括过失某个受益人道德危险是否影响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消极的道德危险怠于保护或疏于施救导致损失扩大小结,未来性的例外:追溯保险,是指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一个时点开始的保险,包括法定追溯保险和约定追溯保险。,同一性,团体成员所面临的危险是同一的,即在此危险共同团体中的每一成员都可能因某种同类危险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危险,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补偿的需要性,危险导致损害,损害导致损失弥补的需要。,有偿性,保险费双务有偿合同,独立的法律上的请求权,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

6、生遭受损失时,对于保险人具有法律上独立的保险赔偿请求权。,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保险是指依合同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保险费,另一方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小结,二、保险的分类,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损失补偿性保险、定额给付

7、性保险、投资分红性保险,有利于加深对保险的认识和掌握对保险进行分类,就是要在微观上更好的认识各类保险的个性特征,从宏观上把握各类保险的共性。这对认识和掌握保险业务发展变化规律,加强对保险业的法律管理,改进保险业务经营,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加强对保险业的法律管理关于保险业的管理,各国政府多采取立法形式对保险业务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业务的特点,制定不同的规范和要求。因此,对保险进行分类,是政府加强保险业法律管理的前提条件。,开办强制保险的目的,维护公共利益和无辜受害人的利益,如雇主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解决某些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所需资金,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从而减

8、少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的负担;解决某个领域特殊危险的保障基金的来源,如危险产品的生产,核电站的建设和使用都必须有相应的保险。,强制保险的依据,由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的,由中央政府颁布实施的强制保险法律或法规,一般由国家授权的保险机构提供保险,采取强制手段实施。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由地方政府通过立法程序颁布实施的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根据政府某些行政机构发布的有关法令、法规,规定凡从事某种经营活动必须投保相应的保险,否则不允许从事和生产经营活动。,延伸阅读,我国现有的强制保险种类,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来筹集保险基金,对一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残废、伤亡、生育、失业等情况下,给予基本经

9、济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延伸阅读:五险一金,损失补偿型保险,损失补偿性保险是以损失补偿为目的的保险。此类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后,首先要看是否造成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如果事故发生并没有造成标的损失,保险人不必承担责任;其次看被保险人是否已经得到补偿,也就是说,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已经有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了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必对此承担责任。,精要,有损失,有补偿损失多少,补偿多少例外:不足额保险,定额给付性保险,所谓定额给付性保险,是指保险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赔付条件,只要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成立,不论存在几份合同,每份合同中的保险人都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不论是否有第三人对被保险

10、人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也不论是否有其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投资分红性保险,分红保险,指在获得人寿保险定额给付的同时,保险公司将实际经营生产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险单持有人进行红利分配的人寿保险品种。延伸阅读:分红型保险“短打”为主,三、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储蓄2、保险与赌博3、保险与保证,与储蓄的区别,保险的团体性、不确定性、补偿性决定了两者属不同的合同关系。实施方法、给付和反给付的关系、目的等都不同。,与赌博,合法与非法、道德与非道德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社会作用,与保证,不同的合同关系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是否有追偿权与代位权,小结,保险的含义道德危险追溯保

11、险保险的种类保险与其他概念,第二章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概念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三、保险法的特征,一、保险法的概念,(一)广义及狭义的保险法1、广义的保险法(1)保险公法我国保险法的结构(2)保险私法2、狭义的保险法(二)实质意义及形式意义的保险法,所谓保险公法,是指有关保险的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即调整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关系。,保险私法是指有关保险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即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指保险合同法。,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一)关于保险法调整对象的不同观点(二)通说商业保险关系1、保险营业关系(1)保险合同关系(2)保险中介关系(3)保险方内部及相

12、互之间的关系(4)投保方内部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2、保险管理关系国家与保险人、投保人、保险中介人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我国保险法的结构,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管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及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保险法的概念,第一节一般规则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三、保险法的特征,(一)公益性与私益性结合(二)强

13、制性与任意性的结合(三)伦理性与技术性的结合,保险法的公益性,主要是对保险业的法律而言;保险法的私益性,主要是针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利益而言。,保险法的伦理性,是指为防止道德危险,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提出了较高的善意要求,而使保险法具有了一定的伦理性特征。,保险法的技术性,是指基于保险行为长期实践中得来的经验和客观规律,使得保险法规范中存在很多具有一定技术性要求的法律规范。,四、保险法的体例,一、保险法的二元性即保险公法与保险私法,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监管法二、保险法的立法模式世界他国、我国,第二章保险合同总论,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分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第三节保险合同的成立

14、、有效及生效第四节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法律义务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解释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中止、解释和终止,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三、保险合同的分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1、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意思表示达成一致2、什么是保险合同,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消费合同,消费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应当信守合同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但由于主体一方为消费者,其弱势地位又决定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去研究消费合同,应更多地向有利于消

15、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倾斜。消费者经济力量弱小不具备专业商品知识不具有团体性,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有偿性、继续性、射幸性、最大诚实信用性、附合性、属人性、非要式性、诺成性等特征,双务性、有偿性,双务性是指保险合同为双方当事者相互承担对等义务,即由支付保险金和交纳保险费的双方承担义务的合同。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受益状况,合同被区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前者是指当事人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后者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16、,继续性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会有显失公平的后果,因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保险法第52条,53条,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

17、险金的责任。,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射幸性,合同根据其效果在合同签订时是否确定,可分为: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确定合同又称为实定合同,是指其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其最终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而且在缔约后完全因偶然的情事而决定的合同。,最大诚实信用性,保险合同又被称为最大善意合同,体现最大诚实信用性的制度:如实告知义务、保证义务、说明义务、弃权制度(禁反言),附合性,针对保险合同的附合性设

18、计的制度保险法第19条,第30条,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属人性,为了保护保险标的买受人的利益,促进交易便捷,并增强保险的保险功能,新法对此态度有所松动,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

19、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非要式性,问题是否以保险单的签发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2)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的理由,

20、1、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采纳了以非要式主义为主、要式为辅的原则。2、保险法的规定,案例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某甲于2000年10月1日填写了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书,与保险代理人共同签字后递交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并于当日交纳了保险费。2000年10月7日保险代理人电话告之保险公司已经同意承保,保险单已经签发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某甲住所。次日,某甲车祸身亡,此时保险单还未寄到某甲处。保险公司遂以保险单没有到达保险

21、合同没有成立为由拒绝赔付。问题:1、保险合同是否已经成立?2、保险单的作用?保险合同的特征,诺成性,问题是否以保险费的支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的诺成性,根据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这条规定说明我国保险法认可了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即保险合同经过投保人及保险人双方要约及承诺使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成立,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同时,保险法第14条还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

22、承担保险责任。”从这规定可以看出,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只是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的主要给付义务,而不是保险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案例保险合同的诺成性,1997年6月20日,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山东日照市某区支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渔船保险保险单,因投保人暂无款支付保费,便向保险公司打了一张保费欠条。同年7月2日,被保险渔船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损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处理。问题: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法?特征,三、保险合同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二)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三)损失填补保险合同与定额给付保险合同(四)不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与

23、超额保险合同(五)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第12条),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损失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含疾病保险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注:医疗保险,(二)损失填补保险合同与定额给付保险合同,1、损失填补保险合同2、定额给付保险合同,又称评估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评估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并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付保险金,以弥补被保险人所受实

24、际损失的保险合同。,又称定额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预先约定一定数额的保险金额,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或约定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即按该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既不得增减,也无须重新计算的保险合同。,案例医疗保险合同的性质,2003年5月7日,原告李思佳的母亲所在单位宜昌市职业教育中心在被告处为原告购买“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一份(该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附加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交纳了保险费。2004年1月7日,原告乘坐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在本市城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经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1313.90元。因原告在另一家保险公司购买的四季长乐终生分红人身保险亦附加有意外伤害医疗

25、保险。因此,事故发生后,原告持医疗费发票原件等相关资料到该公司要求理赔,该公司依保险合同为原告赔付医疗保险金1263.90元(实际支付的医疗费1313.90元免赔额50元)。之后,原告持医疗费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被告处索赔,被告不予理赔。,问题,医疗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究竟是人身还是因人体疾病而导致的财产损失?,与金钱有关的几个保险概念,保险费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保险价值保险金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保险金给付的最高限额,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依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金额。,(三)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1、定值

26、保险合同又称为定价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明确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2、不定值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之际,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算保险标的的价值以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一是简化了理赔环节和手续,二是保险金的确定简便易行,并可以减少当事人因鉴定保险价值而引起的纠纷。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海上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以字画、古玩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

27、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案例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某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冯某的投保,保险标的物为某型号尼桑牌轿车一辆。该车为冯某以9.7万元低价从他人手中购得,但保险金额被确定为34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该车被盗,后发现该车时,车辆已被焚毁。保险公司对于该事故构成车辆全损,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没有争议,但对赔偿金额却与冯某产生意见分歧。冯某坚持认为应当按保险金额全额赔付;保险公司则认为,冯某在办理车辆保险手续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隐瞒了投保车辆是以9.7万元购进的事实,本不应赔偿。在通融的情况下,可按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冯某18万

28、元。冯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本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还是非定值保险?2、如果是非定值保险,应如何确定保险价值与保险金?保险公司主张以购买价确定保险价值是否合理?,保险价值,保险金,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金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关系,(四)不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1、足额保险合同2、不足额保险合同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怎样计算保险金?3、超额保险合同,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五十五条第四款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

29、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价值,足额保险,有约定,按约定赔付;无约定,则比例赔付,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出部分无效,全额赔付,全部损失,部分损失,(五)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1、单保险合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2、复保险合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对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没有超过保险价值的,没有引发道德危险的顾虑及获取不当得利的可能,有利于投保人分散危险,也有助于增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如果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价值,对于超额部分保险人则不予补偿。,(六)原保

30、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又称第一次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原始订立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又称为第二次保险合同或分保,即保险人将其承保的危险的一部或全部,转向其他保险人再为保险的保险合同。,(七)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是否受益人为划分标准如为利他保险合同:则被保险人的同意权产生,由其指定受益人或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由其决定变更受益人。,投保人一方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投保人是指签订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负担和交纳保险费的一方当事人,又称“要

31、保人”。,第十八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强制保险依法必须缔结且其内容由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凡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管理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成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投保、核保、承保二、保险合同的成立,投保是指投保人所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即提出保险请求。核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单进行审查,作出接受或拒绝的意思表示的过程,是保险人承保的前置程序。承保是指保险人同意接受

32、要保人提子网掩码保险要约的意思表示,亦即保险人接受投保人在要保书中提出的全部条件,同意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到来时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二)保险合同的成立方式(三)保险合同的形式和凭证(四)保险合同成立的特殊问题,(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1、一般要件(1)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2、特殊要件形式要求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有效,(二)保险合同的成立方式,(一)要约要约的有效要件(二)承诺承诺的有效要件,要约又称为发盘,是指缔约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承诺又称为接盘,是指受要约

33、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要约的有效要件,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向相对人(受要约人)发出;(2)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3)内容须具体确定;(4)须表明,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合同成立,承诺的有效要件,(1)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须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3)须其内容未对要约作出实质性的变更。(4)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合同成立,(三)保险合同的形式和凭证,

34、1、形式非要式合同2、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一)投保单(二)暂保单(三)保险单(四)保险凭证,保险单简称保单,又称为保险证券,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以载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凭证又称为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保险单已出立的书面凭证。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只是其内容相对较为简单。,暂保单又称为临时保险单、临时保险书,是指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保险人向投保人出所的临时保险凭证。,投保单又称之为要保书、投保书,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发出的,愿意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5、的书面要约。,(四)保险合同成立的特殊问题,1、成立与签发保险单证的关系非要式合同,不以保险单证的签发为条件2、成立与保险费交付的关系诺成合同,不以保险费的交付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案例1保险合同是否成立,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人寿)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填写了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信诚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300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因此,10月10

3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10天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程序要求进行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案例(续),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10月18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致死。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谢某家人称谢某已经出国,无法联络。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2002年1

37、月14日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金200万元。,案例(续),2002年7月16日谢母将信诚人寿诉至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寿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2003年5月20日,法院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该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判决理由,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谢某与信诚人寿的保险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书,投保人谢某和信诚人寿的权利义务在上面列得清清楚楚,双方对此也达成了一

38、致意见;加上谢某翌日又缴付了首期保费,也就是说,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谢某已履行。因此,法院认为这份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已成立、有效,谢某、信诚人寿均应按约履行。,问题,1、一审判决是否正确?2、本案的保险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案例2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姜先生1999年3月4日为自己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及2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当日姜先生填写了投保书并缴纳了保费。1999年3月7日,姜先生出差,不幸因车祸身故。此时,姜先生的保险尚未被保险公司承保。姜先生的妻子杨女士作为指定受益人前来咨询:投保人已填写了投保书并缴纳了保费,但在保险公司还没有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

39、承担保险责任?,(三)保险费对保险合同成立的影响,保险法修改后,改为非要物主义,保险合同的非要物性新旧法对比,保险合同的非要物性,1、保险合同成立后,在保险责任期间,即使投保人未交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予赔偿;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且保险人就此条款已履行说明义务。2、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至保险人承保前这段时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两种处理意见,1、北京高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条人身保险中的投保人按照保险人的要求,预交了保险费,但由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自身的原因,未及时对投保单作出处理,如果发生了应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事故,作如下处理:(1)被保

40、险人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承保条件根据保险业的通常标准进行裁判。(2)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对未及时处理投保业务有过错的,承保缔约过失责任。,2、学者观点: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按照保险人的要求预交保险费的,自保险人受领预收保险费时起、至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前之期间内,保险合同视为成立;保险人须在预收保险费后5日内为同意与否的意思表示,逾期未为意思表示,即视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第三节保险合同的有效及生效,一、保险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二、保险合同的特殊有效要件三、保险合同的生效四、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与保险期间的关

41、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当事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一、保险合同当事人,(一)保险人保险人又称为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二)投保人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单豁免,即投保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保单受益人不需继续缴纳保费,可以继续享受保单保障。,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被保险人(二)受益人(三)保单持有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

42、险保障,于保险事故发生遭受损失或约定期限届满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的对象,同时也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二)受益人,1、受益人的概念2、受益人的产生3、受益人的变更通知保险人4、受益权的消灭,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

43、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1)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破产或解散的;(2)受益人放弃受益权;(3)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4)受益权因受益人的行使而消灭。,保单持有人,1、概念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2、权利3、保单质押,保单质押贷款是保单所有者以保单作为质押物,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短期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保单质押的条件,保单本身必须具有现金价值具有储蓄功能的养老保险、投资分红型保险及年金保险 期限和贷款额度有限制保单贷款需收取利息,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中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通过数学计算将投

44、保人需要交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交费期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交纳的保费都相同,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的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分析,目前,我国保单质押贷款的期限较短,一般最多不超过6个月,最高贷款余额也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这个比例各个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在70%-80%之间;银行则更为宽松,一般可达到90%。期满后贷

45、款一定要及时归还,一旦借款本息超过保单现金价值,保单将永久失效。,案例保险合同的主体,2000年2月12日,陈某驾驶出租车与钟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钟某搭载的人员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钟某负次要责任。该出租车归陈某所有,挂靠在某市安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上的车主为安定公司。此前,车主陈某与安定公司之间签订出租汽车挂靠合同,约定由陈某出钱以安定公司的名义统一购买保险。1999年9月6日,安定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该车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1999年9月7日起至2000年9月6日 止。该车辆保险单上明确载明,投保人是安定公

46、司。这次发生交通事故后,安定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某保险公司领取了4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但陈某认为保险公司赔偿不合理,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1万元的请求。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陈某能否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请求权是否有法律依据?,一、保险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保险人2、投保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效力待定的合同,保险法第6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二)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

47、真实是指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出于其自由意志,且与其内心的效果意思相一致,民法理论上又称之为“意思表示无瑕疵”。,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三)内容须合法,为使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达到当事人所预期的目的,合同的内容必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否则合同不生效力。,二、保险合同的特

48、殊有效要件,(一)保险利益(二)危险的存在(三)超额保险(四)死亡保险,(二)危险的存在,1、原则无危险即无保险2、例外追溯保险指对客观上已确定发生或已确定不发生的危险,当事人主观上仍善意地相信危险的存在,从而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合同有效,即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的保险。,危险是指不可预测或不可抗拒事件发生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包括三个含义(1)危险是否发生不确定;(2)危险发生的时间不确定;(3)危险发生的原因与结果。,构成追溯保险的三个条件,(1)在客观上,须危险已经发生或已确定地不可能发生;(2)当事人双方主观上须为善意,即均不知危险已发生或不可能发生;(3)保险合同须有效成立。法律承认追溯保

49、险的效力,原因在于所承保的危险仍具有主观不确定性。特殊要件,死亡保险,1、被保险人非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被保险人同意(2)同意的形式书面(3)同意的内容订立合同、保险金额及保险单的抵押及转让2、被保险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原则不允许(2)例外父母为未成年子女,但有限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被保险人同意的内容,1、同意签订保险合同2、同意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3、书面同意质押4、书面同意转让,三、保险合同的生效,(一)附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二)附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从而使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得以实际发生。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

50、生效。据此,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且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的,具备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自其成立时开始生效。,(一)附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1、合同法的规定2、保险实务以始期限制保险合同效力的发生的情况较为常见。平安人寿、中国人寿:保险人承保后,从投保人填缴投保单的次日凌晨开始生效。,合同法第46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二)附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作为附款,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法律行为。如约定保险费收取之时为保险合同生效之时。,四、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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