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概述》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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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保险概述,第一节 保险的本质,一、保险的内涵(一)保险含义的争论1、能否把“合同行为”引入保险概念?2、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否有共同性质?3、保险是经济范畴还是经济组织范畴?4、保险含义的形式逻辑问题。,赞成的代表人物:英国马歇尔(SMarshall)认为:“保险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的风险予以补偿的合同。”德国马修斯亦认为:“保险是约定当事人的一方,根据等价条件或商定,承保某标的物发生的风险,当该项风险发生时,负责赔偿对方损失的合同。”反对的代表人物:日本园乾治指出:“保险和合同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认为保险合同等于保险是错误的。”,“损失说”

2、认为,以经济损失补偿为目的,是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共同性质。“二元说”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对保险定义采用以“或”书为界的两段式表述。“非损失说”的特点是在保险的定义中完全抛开“损失”的概念,目的在于寻找一种保险的定义,并使之兼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二)保险定义质的规定1法规上的“保险”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3、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保险学上的保险定义保险是对后备基金的分配和再分配。风险的存在是保险成立的客观条件。保险分配是价值形式的分配,在参加者之间体现公平合理原则。保险是以善后处理经济损失补偿为目的的联合行为。保险是一个属概念,其内涵量的规定性必须使其外延量能够概括所有的保险经济现象。具有共同的质的规定性。保险是多数单位或个人基于特定风险事故或事件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需要,以一定的组合并利用货币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损失补偿的平均分摊行为。,二、保险的特征1保险的经济性2保险的商品性3保险具有互助性4保险具有契约性 5保险的科学性,三、保险与类似经济制度的比较(一)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二)保险与救济

4、的比较(三)保险与赌博的比较(四)保险与银行储蓄的比较,相似:都具有社会经济互助性质,都运用大数定律对风险损失进行预计,都是对特定危险事故的风险分摊;都用于处理不可预知的偶然性损失;均须缴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基本目的都是保障人们经济生活的安定。区别:实施方式不同 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 经办主体及经营目的不同 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资金来源不同给付标准依据和保障水平不同参保对象不同,1救助机制不同2权利义务不同3给付对象或范围不同4权利的主张不同,1目的不同2条件不同3机制不同4社会后果不同,1需求动机不同2权利主张不同3运行机制不同4计算基础不同,四、保险的职能(一)关于保险职能的不同认识

5、1“单一职能”2“双重职能”3“多重职能”4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二)保险职能的界定1基本职能分散风险与补偿损失是保险的两个基本职能。2派生职能融通资金职能、监督风险职能和社会管 理职能,第二节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一、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风险是保险产生与发展的自然基础和前提条件。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剩余产品出现是保险产生与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出现是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技术条件。法律关系是现代保险关系产生、存在和确立的法律条件。,二、国外保险思想的萌芽和雏形1海上保险的思想和雏形公元前2000多年的古代巴比伦的汉漠拉比法典 2人身保险的思想和雏形公元前4500年 埃及石匠 古罗马 拉奴

6、维姆丧葬互助会 12世纪,威尼斯共利国 购买公债者的年息补贴 1316世纪,英国的友爱社,德国的辅助金库15世纪 意大利 公典制度,三、现代保险的起源(一)海上保险是现代保险之首1、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2、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雏形。3、“空买卖契约”是现代保险形成的主要基础。4、英国的伦巴第街和劳合社,现在世界上发现的最古老的保险单是1347年10月23口,意大利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出立了一张承保从热那亚到马桥卡的船舶保单,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保单,它标志着商业形式的海上保险的诞生。1384年3月24日,为四大包纺织品出立的从意大利比萨到法国南部阿尔兹的航程保单,史称“比萨保单

7、”。,(二)火灾保险的起源1、现代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的“黑瑞甫制”;2、公营火灾保险起源于德国的“基尔特制度”;3、民营火灾保险起源于英国。巴蓬“火灾保险之父”4、1736年美国人本杰明富兰克林组织了第一家消防组织,之后又于1752年在费城创办了第一家火灾保险社,开始了火灾保险与防火消防的结合。,(三)人身保险的起源人寿保险的起源:其一是来源于海上保险;其二是来源于古代的滨葬制度;其三是来源中世纪欧洲的“行会制度”。人身保险的创始人洛伦佐.佟蒂 著名天文学家哈雷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完整的生命表。1762 人寿与遗嘱公平保险社,(四)责任保险的起源和发展责任保险首先萌芽于法国,19世纪在

8、拿破仑法典中已有了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首次向铁路部门提供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开责任保险之先河;1870年,建筑工程公众责任保险问世;1875年,马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出笼;1880年,雇主责任险首次承保;1885年,第一张职业责任险保单药剂师过失责任险保单由英国北方意外保险公司签发;1895年,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问世;1900年,第一张产品责任险保单由英国海上事故保险公司出具,承保酒商因啤酒含砷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五)保证保险的起源和发展在18世纪未、19世纪初,忠诚保证保险雇主保险。19世纪中期,英国又出现了保证公司。稍后出现了合同担保保险。1901年,美国马

9、里兰州的城市存款公司推出了合同担保保险。1919年,英国政府创立了一整套信用保险制度1934年,伯尔尼联盟(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联合会)的成立标志着出口信用保险已为世界公认。,(六)再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370年7月12日签发的一张保单,保险人格斯特克鲁丽杰将其中一段航程责任转让给其他保险人,这是再保险的开始。17世纪初,英国皇家保险交易所和劳合社开始经营再保险业务。再保险合同早期形式是临时再保险合同,后来出现适应固定分保关系的合同再保险应运而生。再保险产生初期都是比例再保险,但随着巨灾风险的频繁出现,劳合社承保人卡博托希思第一次提出并设计了超额赔款分保,简称超赔分保。,四、中国保险的历史演变

10、,(一)中国古代保险思想荒政和仓储制度是古代保险思想的萌芽 运输保险的萌芽:清代“麻乡约大帮信轿行”人寿保险的萌芽:丧葬互助会组织,书 夏箴中指出:“天有四殃,水旱饥荒,甚至无时,非务积聚,何以备之。”周礼大司徒中记载:“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艰厄,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战国时魏国有“御廪”,韩国有“敖仓”;汉代设有备荒赈恤的“常平仓”;隋朝设立由农家出粟储备以应付灾年的”义仓”;宋朝则普设“社仓。,(二)外商保险公司垄断时期鸦片战争以前,1805年英商就已在广州设立了谏当保安行,这是外商在中国开设最早的保险公司。鸦片战争以后,英商永福和大东方两家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人

11、寿保险公司。1863年,保家行、保安保险公司、保裕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1866年香港火烛保险公司在香港成立,以后外国商人又陆续在上海设立了扬子保险公司、中华保险公司、保宁保险公司、太阳保险公司、巴勒保险公司等。,(三)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兴起 1865年,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是最早的民族保险企业。1875年12月 李鸿章“保险招商局”。1876年7月,仁和保险公司,这是中国人自办的第一家保险公司;1878年济和船栈保险局;1886年2月仁和、济和两家保险公司并为“仁济和保险公司。1877年3月安泰保险公司成立,1880年常安保险公司和1881年万安保险公司先后在香港成立,1882年上海火烛

12、保险公司成立。中国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则是在1912年由黎元洪等官僚投资设立的华安合群人寿保险公司。,1872年,吴大廷向李鸿章等大臣呈报轮船招商事宜,提出兴办新式航运业有“五难”,其中一难就是“保险难”。“招商局轮船向洋商保险行保险,只准每船限保白银六万两,其超过六万两之额,由局中自行保险,保险费均系通年每月一分九扣,风灾触礁碰船险均保在内,值十万两之船,每年保险费须纳一万两有零。”李鸿章于1872年在筹议制造轮船末可裁撤中指出:“各口岸轮船生意,已被洋商占尽。华商领官船另树一帜,洋人势力必挟重资以烦夺,则须华商自立公司,自建行栈,自筹保险。”1875年12月轮船招商局招集股份,在上海设立“保

13、险招商局”,并在汉口、天津等17个国内口岸及新加坡、横滨等8个国外口岸设立分支机构,总办为唐廷枢,会办为徐润。,(四)一战期间中国民族保险业发展 1926年,由交通、金城、中南、大陆、国华和东莱等6家银行共同投资开办的平安保险公司;1929年由金城银行独家开办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及中国银行开办的中国保险公司等。美国人斯塔尔1919年开设了美亚保险代理公司,即美国国际集团(AIG)的前身。,(五)抗日战争时期保险业的维持阶段 太平、久联、大上海、中保、华商联合等 五个分保集团。四大家族的官僚资本控制了占全国90的保险业务,实际上形成了官僚资本对保险业的霸权地位。,(六)民族保险业的虚假繁荣时期 上海

14、一地的保险公司就有232家,其中华资保险公司168家,恢复经营的外资公司64家。1933年6月在上海成立了惟一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华商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37年1月11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修订后的保险法、保险业法、保险业法施行法。,(七)新中国保险业的曲折发展四起三落: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到1952年的大发展是一起;1953年停办农村保险整顿城市业务是一落;1954年恢复农村保险、重点发展分散业务是二起;1958年停办国内业务是二落;1964年保险机构升格局级、发展国外业务是三起;1966年“文化大革命”几乎停办国外保险业务是三落;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保险进入新时期是四起。,(八

15、)保险业恢复以来的现状1恢复发展阶段(1980年-1985年)1979年,批准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并从1980年起,在全国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2平稳发展阶段(19851992年)1986年7月15在新疆批设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3快速发展阶段(1992至今)1992友邦保险,1994年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 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8年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第三节 保险的分类,一、保险进行分类的目的及原则(一)保险进行分类的目的1、便于国家监管2、便于企业科学经营3、便于公众的选择,(二)保险分类的原则 1.利于保险人自身业务统筹规划及拓展

16、;2.与现行国际上保险险别分类的历史习惯和现行标准相一致;3.与现行国内业务经营习惯和经营方式相一致;4.与政府的经济政策、法律规范和经济统计口径相一致;5.与社会经济各部门、行业管理分类及业务分类相一致;6.突出类别在经营、管理、核算、技术等方面的差异和特点。,二、保险的一般分类,(一)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1财产保险以各种物质财产及有关的利益为标的的保险(1)有形财产保险(狭义的各种物质财产为标的)海上保险、火灾保险、内陆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锅炉及机器保险、盗窃保险、农作物保险、畜禽保险,(2)无形财产保险(广义的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为标的)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

17、标的的保险。有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保险人对权利人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蒙受的经济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凡投保人投保自己的信用,由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称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和产品保证保险)凡投保人投保他人的信用,若权利人因他人不履行义务而蒙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叫信用保险。(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借贷信用保险),产品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联系:产品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都与产品有关。区别:标的。产品保证保险的标的是产品质 量;产品责任保险的标的是产品责任本身。性质。产品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以担保人的身份为被保险人的

18、产品质量提供的担保,只对产品本身质量实施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的产品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提供的保险服务。,2、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劳动能力为标的的保险。(1)人寿保险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包括定期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保险等。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期满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有定期生存保险和各种年金保险。(2)意外伤害保险(3)健康保险又叫“疾病保险”。,3、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比较 财产保险的标的是作为经济客体的物,而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作为经济主体的人,两者的差异很大。第一,赔偿和给付性质不同。第二,风险性质和经营技术不同。第三,保险

19、期限不同。第四,保险费率的构成不同。,(二)按照保险性质分类 1商业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2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人员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动,本人及其家庭失去收入来源时,由政府提供其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稳定的保障制度。3政策保险是政府为了一定政策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如农业保险、信用保险、输出保险等。,(

20、三)按照经营主体分类 1公营保险是指由政府出面经营的保险。2私营保险是指由私人投资经营的保险。它的组织形态较多,包括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个人经营的保险等。,(四)按照经营目的分类1营利保险是指保险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而经营的保险。保险经营者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开展保险业务,并将所获得的利润分配给投资者。2非营利保险又称非商业保险,经营此种保险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或者是由政府资助,以保证经济协 x调发展和社会经济生活安定为目标而实施的保险,如社会保险、政策保险等;或者是以保证加入保险者的相互利益为目的而办理的保险,如相互保险、合作保险等。,(五)按照业务承保方式分类 1原保险指

21、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2再保险又称作分保,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3共同保险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4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向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均存在数个保险人,但是重复保险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且存在数个保险合同。,(六)按照实施方式分类1.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根据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强制建立

22、起保险关系。2.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或者自愿组合,建立起保险关系。,(七)按照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标的价值仅适用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分类?定值保险: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如艺术品、矿石标本、古董等。不定值保险就是不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很大发生后重新估价,确定损失的保险。(但赔偿时候确定一个限额即保险金额),(八)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分类仅适用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分类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1不足额保险也称部分保险,是

23、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2足额保险是指投保人以保险价值全部投保,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可以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获得充分的补偿。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如果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则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损失数额如数赔偿。,3超额保险 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出现超额保险合同的原因,或者是出于善意,如过高估计了财产的价值或不了解市场行情;或者是出于恶意,被保险人希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多于

24、实际损失的补偿。从各国立法规定来看,对于善意的超额保险,其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均可按保险标的的价值比例相应减少。而对恶意的超额保险,一经发现,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如有损失,则有权请求赔偿。我国保险法对于超额保险也予以明确禁止,该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本条说明,如果发生超额保险,不是合同本身无效,而是超过部分无效,双方应当按自己的民事责任承担返还义务。,不足额保险产生的原因:一是投保人不足额投保;二是保险人只接受不足额投保;三是保险合同签订以后,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上涨 若保险标的物全部受损,保险人依据保险金额全部赔付,其不足保险

25、价值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若保险标的物为部分损失,保险人按有关规定比例赔偿。,超额保险的原因:一是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双方当事人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善意、恶意超额投保 二是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保险标的物的价值跌落。保险人一般都按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赔偿。,(九)按照投保单位分类(一般适用于人身保险)1个人保险其投保人是单个的自然人,是以个人的名义向保险人购买的保险。2团体保险其投保人为团体,投保的团体与保险人签订一份保险总合同,向团体内的成员提供保障,团体保险的费率一般低于个人保险。,(十)按照承保风险数量分类1单一风险保险是指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所面临的某一种风险提供保险保障。2综合

26、风险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面临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风险承担经济补偿责任。3一切险是指保险人除了对合同中列举出来的不保风险外,对被保险人面临的其他一切风险都负有经济赔偿责任。,(十一)按照法律规定分类 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我国2004年5月修订公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47条第47条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其他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第48条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人寿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传统人寿保险、人寿保

27、险新型产品、传统年金保险、年金新型产品、其他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2损害保险和生命保险。日本属于此种分类。损害保险是从法律角度对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结果进行性质上的认定而言;生命保险则是从社会角度来认识保险事故所处的状态,如人的生存、伤残、死亡、健康状况。3损害保险、人寿保险和伤害保险。德国属于此种分类。德国保险合同法第二章将保险分为损害保险、人寿保险、伤害保险三类。其中,损害保险分为火灾保险、冰雹保险、动物保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法律保护保险。4财产和意外保险、人寿和健康保险。,5寿险与非寿险。瑞士将保险业务分为寿险和非寿险,非寿险分为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欧盟颁布关于保险法律方面的第一代指令,将保险分为寿险和非寿险。非寿险第一指令的全称为:欧盟理事会关于非寿险业设立与营业法令协调的指令。该指令将欧盟成员国的非寿险业务分为:伤害和疾病保险、汽车保险、海上运输保险、航空保险、火灾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及保证保险一切险等八类。寿险第一指令的全称为:欧盟理事会关于寿险业设立与营业法令协调的指令,该指令关于寿险业的经营范围包括:人寿保险、年金、附加险、终生健康保险等,其中,人寿保险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还本保险、婚姻保险和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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