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状的应》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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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信用狀的應用,第八章信用狀的應用,本章內容第一節國際貿易所得貨款清算方式第二節信用狀的意義及其功能第三節信用狀交易流程及其關係人第四節信用狀的種類第五節信用狀的主要內容第六節信用狀的特性第七節信用狀實例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第一節國際貿易所得貨款清算方式,一、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L/C)方式:將在本章詳細介紹。二、非信用狀(Non-Letter of Credit,Non-L/C)方式:包括(一)預付款:指買方於賣方出貨前將貨款先行匯付賣方之清償方式,簡稱下單同時付現(CWO),最典型順匯。(二)付現交單(CAD):係指買方於賣方交貨時,同時交付貨款予賣方,係銀

2、貨兩訖方式。(三)貨到付款(COD):係指出口商將貨物裝船出口後,待貨物抵達目的地時,進口商將貨款交給出口商的方式。(四)託收(Collections,分D/A和D/P):前已介紹,不再贅述。(五)記帳付款(O/A):指賣方出貨後將單據逕寄交買方提貨,俟雙方約定寬限時間條件到期時,再將貨款匯付給賣方。(六)寄售(CONS):指賣方將貨品事先交給約定代銷人代銷,銷售後貨款扣除代銷人佣金和費用後,匯付給寄售人。(七)分期付款(Installment):由進口商與出口商約定,貨款分成若干期間內,由進口商匯付給出口商之付款方式。,第二節信用狀的意義及其功能,一、信用狀的重要性信用狀(Letter of

3、 Credit,L/C)是典型之逆匯。近年來雖因母子公司之間、貿易對手之間、上下游業者之間、相互投資者之間、委託代工廠之間,該等公司間之貿易往來因為彼此了解,較無信用風險考量,都以匯款方式為之,使近年來以信用狀或託收為收付款之方式逐漸減少,以匯款為收付款之方式卻逐漸增加。但在一般較無特殊關係之公司間,其國際貿易仍以信用狀為主要的往來方式,信用狀的重要性由此可知。,第二節信用狀的意義及其功能,二、信用狀的意義(一)台灣的銀行法對信用狀的定義:本法稱信用狀,謂銀行受客戶之委任,通知並授權指定受益人,在其履行約定條件後,得依照一定款式,開發一定金額以內之匯票或其他憑證,由該行或其指定之代理銀行負責承

4、兌或付款之文書。(二)信用狀統一慣例對信用狀的定義:依信用狀定義,意指開狀銀行所作的任何安排,不論其名稱或措辭為何,構成開狀銀行對符合之提示須兌付之不可撤銷的確定承諾。(三)實務上採用的定義:依 之定義。,第二節信用狀的意義及其功能,三、信用狀的標籤理論根據UCP600第一條規定:信用狀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 版,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統一慣例),係一套規則,適 用於其本文明示受本慣例規範之任何跟單信用狀(信用狀)(在其可適用範圍內包括擔保信用狀)。凡是跟單信用狀或擔保信用狀,要適用UCP600時,必須在跟單信用狀或擔保信用狀本文內載明受UCP600規範。如果跟單信用狀或擔保信用狀本文內不

5、載明此一條款,它雖然仍是信用狀,只是它不屬於UCP600所規範的信用狀。一般所稱信用狀,是在其本文上要載明適用UCP600條款之信用狀,不載明者就不是信用狀。信用狀本文上貼上適用UCP600之信用狀,就稱為信用狀,没有貼上適用UCP600之信用狀,就不是信用狀。這就是信用狀的標籤理論。,第二節信用狀的意義及其功能,三、信用狀的標籤理論,第二節信用狀的意義及其功能,四、信用狀應否加註適用信用狀統一慣例的條款Telex 信用狀、航郵信用狀,均必須載入,否則即不能視為信用狀。2006年11月20日以前之SWIFT信用狀,不必載入適用信用狀統一慣例的條款,自動視為適用信用狀統一慣例。2006年11月2

6、0日以後之SWIFT信用狀,必須載入適用信用狀統一慣例的條款,否則不能視為適用信用狀統一慣例。,第二節信用狀的意義及其功能,五、信用狀的功能(一)就出口商而言:可獲得信用保證:依/出貨,可獲開狀行付款保證。可獲得資金融通便利:因有開狀銀行之信用介入,買賣契約得到保證,出貨後可迅速收妥出口貨款。可確定輸出交易契約:買賣契約一經開狀後,就確定雙方交易,非經受益人、開狀銀行、保兌銀行同意不可銷。易於獲得出口融資:向銀行申請外銷貸款,獲取出口融資(二)就進口商而言:融通便利:買方在未贖單提貨前,獲得銀行信用融通。可確定賣方之履約:買方可以確定賣方交貨日期。可獲得信用保障:如經由適當的檢驗條款,可避免賣

7、方不致以劣貨交易。,第三節信用狀交易流程及其關係人,一、信用狀交易流程,二、信用狀的關係人(一)通知銀行(Advising Bank):指接受開狀銀行之委託通知 信用狀予受益人之銀行。(二)申請人(Applicant)或買方(Buyer)或開狀人(Opener):指向開狀銀行請求開狀之一方,為進口商(Importer)即買方(三)開狀銀行(Issuing Bank or Opening Bank):指循申請 人之請求或為其本身而簽發信用狀之銀行。(四)受益人(Beneficiary)或賣方(Seller):指因信用狀簽發而 享有利益之一方,通常為出口商(Exporter)。(五)保兌銀行(Co

8、nfirming Bank):指經開狀銀行之授權或委託對信用狀加以保兌之銀行。(六)指定銀行(Nominated Bank)轉押匯銀行(Re-negotiating Bank):指可在其處使用信用狀之銀行,或 信用狀可在任何銀行使用者,則指任何銀行。,第三節信用狀交易流程及其關係人,二、信用狀的關係人(七)提示人(Presenter):指提示之受益人、銀行或其他人。(八)押匯銀行(Negotiating Bank)或稱讓購銀行:指循出口商之請求依信用狀規定之匯票及或單據墊付或貼現資金之銀行。(九)付款銀行(Paying Bank):指信用狀所指定擔當付款行為之銀行。(十)補償銀行(Reimbu

9、rsing Bank):指信用狀所指定擔當對 付款銀行或押匯銀行為補償行為之銀行,或稱清算銀行 或劃帳銀行。(十一)受讓人(Transferee):指信用狀在可轉讓之情況下,受益人可將信用狀金額之一部份或全部轉讓給第二受益人,此第二受益人謂之受讓人。,第三節信用狀交易流程及其關係人,一、依撤銷與否分可撤銷信用狀(Revocable L/C)。不可撤銷信用狀(Irrevocable L/C)。二、依保兌之有無分保兌信用狀(Confirmed L/C)。非保兌信用狀(Non-confirmed L/C)。三、依寬限期之有無分 即期信用狀(Sight L/C)。遠期信用狀(Usance L/C)或延

10、期付款信用狀(Deferred Payment L/C)。遠期信用狀依利息由何方負擔又可分為:買方遠期信用狀(Buyers Usance L/C):利息買方負擔賣方遠期信用狀(Sellers Usance L/C):利息賣方負擔,第四節信用狀的種類,四、依限制押匯之有無分直接信用狀(Straight L/C)。讓購信用狀(Negotiation L/C)。五、依轉讓之可否分 可轉讓信用狀(Transferable L/C)。不可轉讓信用狀(Non-transferable L/C)。六、依是否已轉讓分轉讓信用狀(Transferable L/C)。受讓信用狀(Transferred L/C)。

11、七、依是否轉開分 轉開信用狀(Back-to-Back L/C)。主信用狀(Master L/C)。,第四節信用狀的種類,八、依可否循環分循環信用狀(Revolving L/C)。有下列四種循環方式:非自動循環式。自動循環式。半自動循環式。定期循環式。依累積之有無又可分:()累積定期循環信用狀。()非累積定期循環信用狀。非循環信用狀(Non-revolving L/C)。九、依使用目的分 商業信用狀(Commercial L/C)。擔保信用狀(Stand-by L/C)。,第四節信用狀的種類,一、開狀行、日期與號碼在電報信用狀或SWIFT信用狀時,如未註明開狀日期,則以實際發電日期為開狀日期。

12、二、信用狀金額金額之前若有about、approximately等字樣,解釋為容許不逾該金額百分之十上下之差額。三、匯票條款發票人:為信用狀的受益人,在轉讓之情形下為受讓人。付款人:為開狀銀行,在保兌時為保兌銀行,信用狀之開發其使用方式不可要求以申請人為匯票之付款人。匯票期限:即期信用狀之匯票期限為見票即付。遠期匯票期限。,第五節信用狀的主要內容,四、信用狀使用方式即期付款(Sight Payment)。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承兌(Acceptance)。讓購(Negotiation)。五、單據:主要包括(一)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二)運送

13、單據(Transport Document)。(三)裝箱單重量尺碼單(Packing ListWeight List)。(四)保險單據(Insurance Document)。(五)產地證明(Certificate of Origin)。(六)檢驗證明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等等。,第五節信用狀的主要內容,六、貨物之陳述(一)商業發票的品名:貨品敘述必須與信用狀相符,不得使用統稱。貨品敘述不能附加有損害貨品狀況或價格之不利敘述,貨品的細節、價格及貿易條件,均應敘明。(二)若有about、approximately等字樣使用在所載數量或單價者,解釋為不逾該數量或單價百

14、分之十上下之差額。又除信用狀規定特定貨物數量不得增減外,百分之五上下差異應屬容許(例如以Kgs,Meters等為計算單位時),但恒以動支金額不超過信用狀金額為條件。如信用狀係以包裝單位(packing unit,如cartons,cases時)或個別件數(individual item,如pcs,set時)規定數量者,此差異規定不得適用。(三)國際貿易條件應在貨物陳述段中說明:目前國際貿易條件為Incoterms 2000版本,包括四大類,十三種貿易條件。,第五節信用狀的主要內容,七、裝運指示(一)起運地點及交貨地點複合運送單據:信用狀上之裝運指示應包含有與複合運送單據上必須表明的接管地,該接

15、管地得不同於裝載港、機埸或裝載地,且應包含複合運送單據上必須表明之最終目的地,該最終目的地得不同於卸貨港、機埸或卸貨地。提單:信用狀如要求提單,必須清楚地規定裝載港及卸貨港,即使允許提單上有不同於裝載港之接管地,及/或不同於卸貨港之最終目的地。不可轉讓海運貨單:信用狀必須規定裝運港及卸貨港。傭船提單:則信用狀必須規定裝運港及卸貨港,卸貨港亦得以信用狀敘明之港口範圍或地理區域顯示。航空運送單據:則必須規定起運機埸及目的地機埸,信用狀如規定任一歐洲機埸,航空運送單據必須表明標註,該地區(即歐洲)之實際起運機埸及/或目的地機埸。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信用狀必須規定裝運地及目的地快遞收據、郵政

16、收據或投郵證明:則信用狀必須規定裝運地。,第五節信用狀的主要內容,七、裝運指示(二)最後裝運日期及部份裝運最後裝運日期:信用狀必須規定裝運貨物之最後日期。部份裝運(Partial Shipment):()信用狀必須規定貨物是否允許部份裝運,如未規定,視為可以部份裝運。()運送單據就其表面所示,表明裝載於同一運輸工具且以同一航次裝運者,如表明同一目的地,將不認為部份裝運,縱使各運送單據上表明不同之裝運日期及不同之裝載港、接管地或發送地。,第五節信用狀的主要內容,七、裝運指示(三)轉運(Trans-Shipment)複合運送單據的轉運:意指自信用狀規定之發送地、接管地或裝運地至最終目的地之運送中,

17、自一運輸工具卸下(Unloading)再重裝(Reloading)至另一運輸 工具之行為。不管是否為同一運送方式。但運送全程必須 由同一複合運送單據所涵蓋。提單、不可轉讓海運貨單所稱的轉運:意指自信用狀規定之裝載港至卸貨港之運送中,自一船舶卸下(Unloading)再重裝(Reloading)至另一船舶之行為。但以該運運送全程係由同一提單涵蓋者為條件。,第五節信用狀的主要內容,七、裝運指示(三)轉運(Trans-Shipment)航空運送單據所稱的轉運:意指自信用狀規定之運機場至目的地機場之送中,自一飛機卸下(Unloading)再重裝(Reloading)至另一飛機之行為。航空運送單 據可表

18、明貨物將轉運或可能轉運,但以運送全程由同一航 空運送單據所涵蓋為限。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所稱的轉運:意指自信用狀規定之裝運地、發送地或運送地至目的地之運送中,在同一運送方式下,從一種運輸工具卸下(Unloading)再重裝(Reloading)至另一種運輸工具之行為。但以運 送全程係由同一運送方式且同一運送單據涵蓋者為條件。,第五節信用狀的主要內容,八、有效期限、地點與提示期限(一)信用狀必須規定有效期限及為請求付款、承兌之單據提 示地、或為請求讓購之單據提示地,但自由讓購之信用 狀除外。(二)單據必須在有效期限當日或之前提示。(三)信用狀除規定提示單據有效期限外,亦應規定裝運日後依信用狀條

19、款提示單據之特定期間,如未就該項期間予以規定,銀行將不接受遲於裝運日後二十一曆日始向銀行提示之單據。九、求償條款(一)開狀銀行對就符合之提示為兌付或讓購並向其遞送單據之指定銀行,負補償之義務。(二)銀行間補償安排,依補償統一規則(URR525)辦 理。,第五節信用狀的主要內容,十、其他內容(一)特別指示(special instructions):信用狀有時會加入一 些特別指示或條款,要求受益人及各關係人遵行。(二)對指定銀行之指示:例如背書之指示、單據送達之指示、求償之指示等。信用狀跟其它契約是没有關係的。(三)承諾條款:依據UCP600第一條規定,UCP600適用於 經載入信用狀本文表明係

20、依據UCP600簽發之一切跟單 信用狀,亦即信用狀中需載入此一文義,才能使統一慣 例拘束有關各方。,第五節信用狀的主要內容,第六節信用狀的特性,一、信用狀的獨立性根據UCP600第四條規定,信用狀在本質上與其相關之買賣或勞務等基礎契約係屬分立的。亦即信用狀是信用狀,契約是契約,兩者互成為完全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狀之開出係以契約為基礎,但有關銀行與契約仍是全然無關,決不受契約之約束,受益人決不得援用存在於銀行間、或申請人與開狀銀行間之契約關係。信用狀項下之當事人僅受信用狀本身、信用狀統一慣例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之規範,此種性質謂之信用狀的獨立性。所以,基礎契約所衍生之主張或抗辯,皆不會響信用狀之運

21、作。,二、信用狀的文義性(無因性)信用狀的文義性,是指信用狀當事人間對信用狀權利之行使,僅就信用狀條款予以審查,以明所提出單據之妥適性,銀行亦僅能就單據表面予以審查,以明該等單據是否符合信用狀條款之要求。此等特性,稱為信用狀的文義性或信用狀的無因性。信用狀的文義性,可以從UCP600中來加以究:(一)各方所處理的皆為單據。(二)僅須以單據為本審查。(三)對銀行免責性。從信用狀的文義性中以得知,信用狀交易為單據交易,各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均以信用狀及有關單據表面所載之文義為基礎,以確定其權利與義務。,第六節信用狀的特性,第七節信用狀實例,一、信用狀的開發方式郵遞方式。電傳方式。電傳信用狀以其內容

22、是否完整,分為二種:(一)簡文信用狀。(二)全文信用狀。二、MT700信用狀電文目前實務上,絕大部份是以SWIFT MT700開發信用狀。,第七節信用狀實例,第七節信用狀實例,第七節信用狀實例,一、信用狀統一慣例沿革(一)1933年制定:為UCP82)。英鎊集團並未加入。(二)1951年第一次修訂:為UCP151,英鎊集團仍未加入。(三)1962年第二次修訂:英鎊集團加入UCP,為UCP222。(四)1974年第三次修訂:配合複合式運輸修改,為UCP290。(五)1983年第四次修訂:配合國際環境變遷、運輸技術革新 而修改,為UCP400。(六)1993年第五次修訂:主要係配合運輸技術不斷革新

23、、電 子傳輸技術改變及貿易保險觀念改變而修改,為 UCP500。(七)2006年第六度修訂:主要目標是去除曖昧不清用語,為UCP600。,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二、信用狀統一慣例效力層次就強制規定、信用狀本身規定、UCP與民事法令而言,其效力層次應優先適用強制規定,再適用信用狀本身規定,第三適用 UCP規定,最後才適用民事法令。,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三、信用狀統一慣例適用範圍包括一切跟單信用狀及擔保信用狀。,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四、與信用狀有關的重要名詞與解釋(一)UCP600定義的重要名詞銀行營業日:指履行信用狀行為地銀行營業之日。符合之提示:指符合信用狀規定、UCP600規

24、定及國際 標準銀行實務規定之提示。保兌:指對開狀銀行原有之確定承諾外,對符合之提示為兌付或讓購,亦具有與開狀銀行相同之確定承諾。兌付(Honour):其意義有三指()在即期付款信用狀為即期付款。()在延期付款信用狀承擔延期付款並於到期日付款。()在承兌信用狀對受益人簽發之匯票為承兌並於到期日付款。,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四、與信用狀有關的重要名詞與解釋(一)UCP600定義的重要名詞讓購(Negotiation):其意義有二指()在非保兌的場合:指指定銀行在其應獲補償之銀行營業日當日或之前,以墊款或同意墊款予受益人之方式,買入符合提示項下之匯票及或單據。()在保兌的場合:指保兌銀行對符合提

25、示項下之匯票及或單據,為無追索權的買斷。提示(Presentation):指將信用狀項下單據交付予開狀銀行或指定銀行之行為,或指交付予開狀銀行或指定銀行之單據。,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四、與信用狀有關的重要名詞與解釋(二)UCP600解釋的重要名詞對單數(Sigular)的解釋:單數用語包括複數(Plural)。對複數(Plural)的解釋:複數用語包括單數(Sigular)。對信用狀不可撤銷(A Credit is Irrevocable)的解釋:不管 信用狀是否表明Irrevocable,均為不可撤銷。對同一銀行在不同國度分行之解釋(Separate Bank):同一銀行在不同國家的分

26、行,視為不同的銀行。對單據簽發人的解釋:First Class、Well Known、Local、Qualified、Independent、Official、Competent等用 語形容單據簽發人者,解釋為受益人以外任何簽發人均可 以。,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四、與信用狀有關的重要名詞與解釋(二)UCP600解釋的重要名詞對Prompt、Immediately、As Soon As Possible等用 語之解釋:單據中有這些用語,將不予理會。對On or About的解釋:表示在特定期日前後五個曆日 之期間內,含首尾共11曆日。如On or AboutSep.10,2008,表示在S

27、ep.5,2008與Sep.15,2008之間都可以。對To、Until、Till、From、Between等用在裝運期間之用語的解釋:表示包括所提及之日期。對Before、After等用在裝期間之用語的解釋:表示不包括所提及之日期。,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四、與信用狀有關的重要名詞與解釋(二)UCP600解釋的重要名詞對From)、After等用在確定到期日時之用語的解釋:表示不包括所提及之日期。對First Half、Second Half的解釋:每月之一至十五 日為該月之上半月,每月之十六日至該月之末日為該 月之下半月。對Beginning of a Month、Middle of

28、a Month、End of a Month之解釋:上旬表該月之第一日至第十日,中旬表該月之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下旬表該月之第 二十一日至該月之末日。,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五、信用狀的使用及提示使用地點(Place of Presentation):信用狀應規定使用信 用狀之銀行,或規定任何銀行均可以用信用狀。使用方式(Availability):信用狀應規定其使用方式究即期 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讓購。匯票使用方式:信用狀匯票不可以申請人為匯票付款人。提示期限(Expiry Date):受益人應在提示期限當日或之前提示,提示之末日逢銀行休假日,可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但裝運期限之末日不

29、得因休假日而順延。提示地點(Place of Presentation):信用狀規定之銀行所 在地即為提示地點;未規定銀行者,任何銀行之所在地即 為提示地點;開狀銀行所在地點,也是提示地點。營業時間外之提示:銀行没有義務在營業時間外受理提示,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六、開狀銀行及保兌銀行的義務(一)開狀銀行(Issuing Bank)的義務(Undertaking):對受益人(Beneficiary)的義務:()由開狀銀行自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開狀行指定某銀行即期付款未獲照辦,開狀行自行即期付款。()開狀行指定某銀行延期付款未獲照辦,開狀行自行承擔承諾或自行於到期時付款。()開狀

30、行指定某銀行承兌未獲照辦,開狀行自行承兌或自行於到期時付款。()開狀行指定某銀行讓購未獲照辦,開狀行自行讓購。對指定銀行(Nominated Bank)的義務:開狀銀行對指定銀行接受 符合提示之單據為兌付或讓購時,應負補償的義務。對於承兌或延 期付款者,應於到期日前就符合提示金額為補償。(二)保兌銀行(Confirming Bank)的義務:與開狀銀行的義務大致一樣。,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七、審查單據的標準及瑕疵單據的處理(一)審查單據的標準僅就單據表面審查。審查期限: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及開狀銀行應各有自提示日之次日起最長五個銀行營業日(Banking Day),以決定提示是否符合。提示

31、期限之審查:單據應於規定之提示期限內提示,如未規定,單據須於裝運日後二十一曆日內為提示,但不得遲於信用狀的有效期限。單據彼此間不得互相抵觸。商業發票外之單據貨品可使用統稱。,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七、審查單據的標準及瑕疵單據的處理(一)審查單據的標準對未規定簽發人單據之審查:除運送單據、保險單據及商業發票外,未規定該單據係由何人簽發或其資料內容,則銀行將就所提示者照單接受。對未規定單據之審查:將不予理會並可退還提示人。對未單據化條件之審查:視為未敘明而不予理會。對單據簽發日的審查:單據之簽發日期得早於信用狀之簽發日,但絕不可遲於提示日。,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

32、七、審查單據的標準及瑕疵單據的處理(一)審查單據的標準單據上地址及細節之審查:該地址無須與信用狀或任何其他規定單據所敘明者相同,但如申請人之地址及聯絡細節顯示為依UCP600規定之各運送單據上受貨人或被通知人細節之一部份時,則須依照信用狀所敘明。第三者單據(Third Party Documents)之審查:貨物發貨人或託運人,無須為信用狀之受益人。他方(Any Party)簽發運送單據之審查:運送單據得由運送人、船東、船長或傭船人以外之任何一方(Any Party)簽發。,七、審查單據的標準及瑕疵單據的處理(二)瑕疵單據的處理若審查提示之單據不符合時:拒付須依下列規定通知提示人。()一次完整

33、地通知。()通知的內容必須同時完整地包括下列各項:a.銀行拒絕兌付或讓購之旨意。b.銀行拒絕兌付或讓購之各項瑕疵。c表明銀行對單據如何處理之指示,方式有下列數種:(a)銀行將單據留置等待提示人進一步指示。或,(b)開狀銀行留置單據。或,(c)銀行退還單據。或(d)銀行正依先前收到提示人之指示處理中。()通知的時間:在提示日次日起第五個銀行營業日終了之前。()通知的方式:必須以電傳,若不可能時以其他快捷方式。,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七、審查單據的標準及瑕疵單據的處理(二)瑕疵單據的處理開狀行可洽商信用狀申請人拋棄瑕疵,但須在自提示日次日起最長五個銀行營業日的審查期限內完成。銀行若通知提示人表

34、明銀行對單據處理方式為:()銀行將單據留置等待提示人進一步指示。或,()開狀行留置單據直至收到申請人抛棄瑕疵同意書,或於收到抛棄瑕疵同意書前收到提示人進一步指示 則銀行可以在任何時間將單據退還提示人。開狀銀行或保兌銀行必須依規定發出瑕疵之通知,才有權利主張還返已經作出之任何補償款項及利息。,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八、信用狀項下單據(一)正本單據及副本單據至少須提示一份正本。如要求提示單據副本,則提示正本或副本皆可以。如要求提示複式單據,如in Duplicate、in Two Fold、in Two Copies等,則至少提示一份正本其餘為副本即可。單據上有簽發人明顯原始簽字、標記、圖章(

35、Stamp)或標籤(Label)者,均以正本視之,但單據本身有表明其為非正本者除外。下列性質的單據亦認為是正本:()表面顯示由簽發人親手書寫(Written)、打字(Typed)、打孔(Perforated)或蓋章(Stamped)。()表面顯示製作在簽發人的原始用箋(Issuers Original Stationary)上。()表面顯示為正本,除非該正本之聲明不適用於所提示之單據。,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八、信用狀項下單據(二)商業發票商業發票的受益人及申請人:須顯示由受益人簽發,轉讓時可由第二受益人簽發;須以申請人為抬頭人,轉讓時可由第一受益人名稱取代信用狀申請人名稱。商業發票的金額

36、:須與信用狀同一幣別。商業發票的金額應與匯票金額一致,商業發票需有大寫金額。商業發票的品名:貨品敘述必須與信用狀相符,不得使用統稱。貨品敘述不能附加有損害貨品狀況或價格之不利敘述,貨品的細節、價格及貿易條件,均應敘明。商業發票的簽署:商業發票無須簽署,但如信用狀規定簽署,如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則仍應簽署。,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八、信用狀項下單據(三)運送單據複合運送單據:複合運送單據,或稱為聯合運送單據,是涵蓋至少兩種不同運送方式之運送單據。複合運送單據表面應顯示運送人(Carrier)之名稱,且經運送人或代替或代表運送人之標名代理人,或船長或代替或代表船

37、長之標名代理人簽署。提單:提單表面應顯示運送人(Carrier)之名稱,且經運送人或代替或代表運送人之標名代理人,或船長或代替或代表船長之標名代理人簽署。,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八、信用狀項下單據(三)運送單據不可轉讓海運貨單:其表面應顯示運送人之名稱,且經運送人或代替或代表運送人之標名代理人,或船長或代替或代表船長之標名代理人簽署。傭船提單:傭船提單表面應顯示受傭船契約規範,且經船長或代替或代表船長之標名代理人,或船東或代替或代表船東之標名代理人,或傭船人或代替或代表傭船人之標名代理人簽署。航空運送單據:航空運送單據表面應顯示運送人名稱,且經運送人或代替或代表運送人之標名代理人簽署。,第

38、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八、信用狀項下單據(三)運送單據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表面應顯示運送人名稱,且經運送人或代替或代表運送人之標名代理人簽署,或由運送人或代替或代表運送人之標名代理人以簽字、圖章或註記之方式,表明收受貨物。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的審核: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表面應顯示快遞業者之名稱,並由該標明快遞業者於信用狀規定裝運地加蓋圖章或簽署;證明貨物收受待運之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須顯示於信用狀敘明之貨運裝載地加蓋圖章或簽署,並註明日期。,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八、信用狀項下單據(四)保險單據保險單據包括保險單、統保單項下之保險證明書

39、或聲明書,但不包括投保通知書(Cover Notes)。須由保險公司、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所出具簽署。代理人簽字須表明代理人是否代替保險公司或保險人簽署。保險金額須與信用狀同一幣別。保險金額為貨物價額、發票金額之某一百分比者,視為所應投保之最低金額。若信用狀未規定所須投保範圍時,則保險金額至少須為貨物CIF價額或CIP價額之110%。若CIF或CIP價額無法自單據認定時,保險金額須以要求兌付或讓購金額,或商業發票金額,二者比較以孰高者為保險金額。,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九、有關信用狀的雜項規定(一)有效期限或提示期限末日為休假日之展延:如果信用狀有效期限或提示期限末日,碰到銀行休假日時,可以順

40、延至次一個銀行營業日。但如末日碰到因天災、暴動、內亂、叛變、戰爭、恐怖活動或因罷工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之營業中斷,無法順延至次一個銀行營業日,即使銀行恢復營業時,因營業中斷而過期之信用狀,銀行將不辦理兌付或讓購。信用狀之最後裝運期限,其末日碰到假日,不可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或次一個銀行營業日。,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九、有關信用狀的雜項規定(二)寬容規定:About、Approximately等用語,用在信用狀的金額、數量或單價時,表示在被提及之金額、數量或單價上下百分之十之範圍內,均被允許。如果信用狀未使用About、Approximately等用語,則貨物的數量未超過上下百分之五之範圍,

41、均被允許,且動支金額不能超過信用狀金額。但這一寬容範圍在信用狀之數量是以包裝單位或個別件數規定時,則不能適用。,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九、有關信用狀的雜項規定(三)部份動支、部份裝運與分期動支、分期裝運:信用狀未規定時,部份動支或部份裝運,是可以的。多套(一套以上)運送單據中顯示不同裝運日期、不同裝載港、接管地、發送地,但顯示自同一運輸工具起運,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者,則不認為是部份裝運。在此,以最後之裝運日期,為裝運日期。多套(一套以上)運送單據中顯示相同運送方式、且同一日出發、前往同一目的地,但卻裝載於一個(或部、輛、架)以上的運輸工具,則認定為部份裝運。多份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

42、明,顯示由同一快遞或郵政業者於同一地點、同一日期、寄往同一目的地,且經加蓋圖章或簽署者,則不認為是部份裝運。信用狀規定分期動支或裝運,而其中任何一期未能按期動支或裝運者,對該期及以後各期均中止使用。,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九、有關信用狀的雜項規定(四)免責規定:信用狀統一慣例對銀行之免責規定,包括對單據有效性之免責、對傳送及翻譯之免責、對不可抗力因素之免責、對受託者行之免責,共四部份。,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十、信用狀轉讓與信用狀款項讓與(一)信用狀的轉讓:只有在信用狀有Transferable(可轉讓)之指示,才可依第一受益人(First Beneficiary)之請求,轉讓其全部或

43、部份予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經開狀銀行特別授權辦理轉讓且轉讓信用狀的銀行稱為轉讓銀行(Transferring Bank)。原來的信用狀稱為可轉讓信用狀,經轉讓銀行轉讓予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狀稱為受讓信用狀(Transferred Credit)。信用狀不得分批裝運時,不得分批轉讓予一個以上之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再轉讓予任何第三受益人,但可以轉讓予原第一受益人。,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十、信用狀轉讓與信用狀款項讓與(一)信用狀的轉讓:受讓信用狀必須正確反應原信用狀的條款,但下列項目可以變動:()可酌予減少或縮短者:a.信用狀金額。b信用狀規定的單價。c.有效期限。d.提示期限。e.裝運期限或裝運期間。()可酌予增加者:保險須投保之百分比得酌予增加。()第一受益人名稱可以取代信用狀上申請人名稱:但如信用狀要求申請人名稱顯示於發票以外之單據,則須於受讓信用狀上指示。,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十、信用狀轉讓與信用狀款項讓與(二)信用狀項下款項的讓與:可轉讓信用狀轉讓予第二受益人之行為,稱為信用狀項下權利之讓與。信用狀項下可得或將得款項轉讓予他人之行為,稱為信用狀項下款項的讓與。與信用狀項下權利之讓與有所不同,UCP600第三十九條規定,不管信用狀是否可轉讓,受益人均有權將可得或將得的款項轉讓予他人。,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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