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一般原理》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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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编 债 权,第十六章 债的一般原理,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1.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于罗马法。2、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我国民间所称之债,单指债务,且多指金钱债务;自汉律以来,债的概念一直未见扩大,仍仅指欠人财物,直到清末大清民律草案,西方民法中债的概念才首次被引入我国。3、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一方为债务人。,二、债的法律特征1.债与

2、所有权的主体不同。所有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除所有人之外的一切人;而债是相对权、对人权,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2.债与所有权的内容不同。在所有权关系中,所有人可以直接行使其权利,即对财产的直接支配,无须义务人的积极配合,义务人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而债权只能通过特定的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所有权以对物的直接支配为其主要内容;债权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主要内容。,3.债与所有权的客体也有不同。所有权的客体是物;债的客体是行为。4.债与所有权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不同。所有权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重点解决的是财产的归属问题;而债权调整动态的财产关系,重点要

3、解决的是财产的流转问题。5、债与所有权的发生根据有所不同。所有权的发生要有合法行为,而债权的发生根据既有合法行为,也有不法行为,如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凡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即是债发生的根据,罗马法称之为债因。一、合同。也称契约,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行为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二、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通常认为,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传统民法上称为“侵权之债”。,三、不当得利。没有约定或法定根据,有损他人

4、而取得利益叫不当得利行为。由于该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律上或约定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从而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四、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负有将所管理的事务通知本人、适当管理、继续管理等义务,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债的关系。五、债的其他发生根据。如遗赠、抢救公物、拾遗、发现埋藏物等。,第三节 债的移转,一、债的移转是指不变更债的内容,而将债由原主体移转于他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二、债权的移转(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以合同方式将债权让与他人。对债权移转的限制:具有人身性质

5、的债权不得让与;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不得转让;法律有直接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但不必取得债务人的同意。三、债务的移转(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将债务通过协议而转由第三人承担。债务移转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四、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民法通则91条。其法定的情形有:继承和法人合并。,第四节 债的担保,债的担保的种类有以下五种:保证、定金、抵押、质押和留置。债的担保可分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属于物的担保;,一、保 证,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2

6、、对保证人资格的限制。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二、定 金,1、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未履行之前,在应行给付数额内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2、定金合同是要式、实践性的合同。3、定金与押金、预付款、违约金的主要区别。4定金罚则和定金的法定最高数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7、。,第五节 债的消灭,一、债的消灭的含义 债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二、债消灭的原因(一)清偿清偿是债消灭的最主要的原因。清偿与给付、履行意思相同。,(二)抵销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种。抵销的条件有:(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也可抵销;(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另一方自愿放弃期限利益的也可。,(三)提存1、提存的概念提存有一般的提存和特殊的提存,前者由合同中

8、规定;后者如担保法中的规定,这里所指的是一般的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从而使债消灭的一种制度。,2、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无法确定债权人,如多人主张债权和债权人死亡后尚未确定继承人。3、提存部门提存部门为公证处;提存地无提存部门的,可以向当地基层法院提存。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不领取标的物的,其请求权消灭,提存物归国家。,(四)混同所谓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在这种情况下,原来所设立的债的关系也就自行消灭。,(五)免除 1、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2、免除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人为之;免除是无因、无偿、非要式行为。3、免除不得撤回;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六)当事人死亡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可因当事人的死亡而消灭,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转让或继承的。(七)其他原因债的关系还可由于其他原因而消灭,如合同的解除、行政命令、仲裁机关或法院的裁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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