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人员》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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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劳动教养人员,构成与分类,劳动教养人员概述,劳动教养人员,是指具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事实,因不构成犯罪或不宜追究刑事责任,但恶习难改且危害较大,而被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法决定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各类违法人员。劳动教养人员是劳动教养中队工作人民警察的工作对象。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特征:(一)劳动教养人员是触犯了劳动教养法律法规需要劳动教养的人;(二)劳动教养人员是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为劳动教养的人;(三)劳动教养人员是在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劳动教养人员与罪犯的区别,(一)罪犯是犯了确定之罪的人(二)罪犯是受到刑罚处罚的人(三)罪犯是具有服刑人法

2、律地位的人 劳动教养人员与罪犯在法律地位的基础、权利与义务的设定依据、内容和范围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别。1.劳动教养人员与罪犯法律地位的基础不同。2.劳动教养人员与罪犯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依据不同。3.劳动教养人员与罪犯法律地位的具体内容不同。,劳动教养人员的构成,劳动教养人员构成,是指根据不同标准,对处于同一个时段内的劳动教养人员群体的类型、特点的结构性分析与概括。目前,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角度,劳动教养人员可以分为财产违法型、滋扰违法型、性行为违法型、以及其他违法类型;从行为的生理、心理结构角度,劳动教养人员可以分为男性与女性、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等;从人格缺陷程度和矫正教育难度还可以分为恶习

3、深、危险性大、屡教不改与恶习程度较轻、危害性较小、表现较好等。研究劳动教养人员构成,对劳动教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劳动教养人员的分类,劳动教养人员分类,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对在同一场所内的劳动教养人员所进行的划分归类。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分类,有多种目的和价值取向。因此,对劳动教养人员所作的分类是标准多维、多层次的。当前,我国劳动教养场所对劳动教养对象的分类,主要有三个层次。,劳动教养人员的分类,(一)根据劳动教养对象自然生理特征分类 1、按性别标准分类 2、按年龄标准分类 3、按其他标准分类(二)根据劳动教养人员违法行为性质分类 1、财产违法型 2、滋扰违法型 3、性行为违法型 4、吸毒违法

4、型 5、其他类型(三)根据劳动教养人员的恶习与危险倾向分类 1、按违法经历分类 2、按防止交叉感染需要分类 3、按劳动教养人员的改造表现分类 4、按预防犯罪要求分类,劳动教养人员结构的变化,劳动教养人员结构作为系统反映劳动教养人员群体的类型、特征及其变化规律的范畴,不是静止和孤立的,其构成成分受多种社会因素制约,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变化。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劳动教养制度产生以来,劳动教养人员结构类型发生了四次大的变化。,劳动教养人员结构的变化,(一)劳动教养人员数量大幅度减少,给劳动教养管理体制与模式带来深刻影响(二)流窜作案和多次违法的劳动教养人员的比例不断上升,教育改造难度增

5、大(三)新的违法类型的劳动教养人员增加,给劳动教养中队矫正教育工作带来全新的课题和严峻的挑战(四)负案在教的劳动教养人员的增加,给劳动教养场所的安全稳定带来不利因素,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案例介绍】,劳动教养人员王某在家属会见时,带进一本佛教书籍,中队管教民警李某发现后,即予以收缴。劳动教养人员王某认为收缴不妥,劳动教养人员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收缴是否妥当?这里涉及如何保障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及劳动教养人员如何履行义务等法律地位问题。劳动教养中队工作民警只有熟悉了解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特和法律地位,才能依法处置各种法律事务,才能使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劳动教养

6、人员法律地位,是指劳动教养人员作为劳动教养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在劳动教养期间依照法律应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情况。公民的法律地位源于宪法,并且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同时,法律地位又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表现形式。因此,研究特定法律关系中人们的法律地位,既要以宪法作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基础,同时,又要依据特定的法律,确定由此调整的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基于宪法,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为基础,同时,依据劳动教养法律规范中关于劳动教养人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这两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确定了劳动教养人员法律地位的坐标。,劳动教养人员的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1

7、)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自由;(3)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权利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权利:(1)生命权;(2)健康权;(3)人格权;(4)不受体罚虐待权 4、申诉权、起诉权、控告权、检举权;(1)申诉权;(2)起诉权;(3)控告权、检举权 5、一定的民主生活权利,劳动教养人员的基本权利,6、通信权、会见权 7、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继承权 8、参加生产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9、获取工资的权利 10、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1、合法的婚姻家庭权 12、依法受奖的权利 13、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劳动教养人员的义务,劳动教养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三个层次:1、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

8、民的基本义务 2、劳动教养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教养人员的特定义务 3、劳动教养场所制定的具体的制度和纪律 各地劳动教养场所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的需要,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度和纪律,这些规定,只要不违反宪法和法律,不违背劳动教养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劳动教养人员都应当遵守和履行。,劳动教养人员权益保障,(一)劳动教养人员权益保障的标准与要求 1、劳动教养人员权益保障的标准 2、劳动教养人员权益保障的要求(二)劳动教养人员权益保障措施 1、国家立法保障措施 2、国家司法保障措施 3、国家行政保障措施 4、社会保障措施,【课堂讨论题】,1、劳动教养人员王某在家属会见时,带进一本佛教书籍,中队管教民警李某发现

9、后,即予以收缴。收缴是否妥当?2、管教民警张某夜间查铺时,听到劳动教养人员王某的被窝里传出手机呼叫声。此事应如何处理?,【课堂讨论题】,1答:收缴并不妥当。这是因为佛教的书籍不属于“违禁品”,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虽然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但仍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因此,可允许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阅读佛教书籍。但应当在不影响本人和其他劳动教养人员的改造为前提。也就是说,王某带进这本佛教书籍,只能在不影响自己和他人改造的前提下阅读,不得在劳动教养场所内传教或传阅。解决的最好办法是:暂时由民警代为保管,待解教时送还他本人。或者动员他本人在家属会见时由家属带回。,【课堂讨论题】,2答:手机属违禁

10、品.应立即收缴,并查明手机来路.查清与外界联系的次数,联系的对象和内容,有否造成后果.查清后视情给予处罚.,【案例介绍】,劳动教养人员赵某因不服劳动教养,写了一份申诉材料,新录用的中队民警小王认为,这是不服管教,不认罪错的一种表现,于是把申诉材料扣压下来,并对赵某进行训诫。小王的做法是否正确?并阐明理由。,【案例分析】,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依法享有申诉权。根据宪法41条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9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或劳动教养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按照法律规定,各级劳动教养机关应及时对申诉材料进行处理或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正确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申诉应做到:(1)健全

11、规章制度,保障劳动教养人员行使申诉权;(2)加强政策教育,使劳动教养人员端正申诉认识;(3)将处理申诉与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结合起来,重在思想教育。,【案例分析题】,1、管教民警张某夜间查铺时,听到劳动教养人员王某的被窝里传出手机呼叫声。此事应如何处理?2、劳动教养人员高某,因无理取闹,扰乱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2年,投教后,高某对罪错不服,曾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核和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高某罪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均维护原劳动教养2年的决定。高某仍不服,即向省、市人大投寄申诉书,要求撤消其劳动教养决定。问:高某向省、市人大投寄申诉书是否合法?高某的申诉权是否应予以保障?此事应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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