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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讲 医疗损害赔偿项目,主要内容医疗事故损害与医疗过错损害赔偿项目的具体规定及其比较,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民法通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号公布)(以下简称为解释)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一、医疗费,条例: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解释: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
2、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比较:解释中医疗费的赔偿相对充分。首先是对后续治疗费没有采取基本医疗费的方式给予赔偿;其次是医药费的具体计算也相对有利于医疗损害的患者,因为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它提不出证据,则许多医疗费是有可能获得赔偿的,主要是一些外购药或其它营养药等问题。,二、误工费,条例:
3、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倍以上的,按照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解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比较:赔偿标准不同。一个是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计算,
4、且有封顶的限制;一个是按实时损失来计算,也无封顶限制。,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条例:住院伙食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解释: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不同点:条例没有对外地治疗的相关事项进行规定。,四、陪护费,条例: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解释: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
5、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比较:条例的规定比较笼统;二者赔偿的标准也不同(医疗事故地标准,实际收入标准)解释最长可获20年的陪护费,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条例: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年;但
6、是,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解释: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比较:计算标准不一样一个是地理标准不一样(条例医疗事故发生地,解释受诉法院所在地)另一个是补贴标准不一样(条例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解释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年限规定不一样(条例自定残
7、之月起最长赔偿年,但是,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解释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灵活性不一样(解释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条例没有这样的规定),六、残疾用具费,条例: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解释: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
8、确定。比较:条例比较笼统,对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七、丧葬费,条例: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解释: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比较:给付的标准是不同的,解释要高些。,八、被扶养人生活费,条例: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周岁的,扶养到周岁。对年满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年;但是,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解释: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
9、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比较:标准不一样(条例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解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赔偿年限不一样(条例对不满周岁的,扶养到周岁。解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
10、的,计算至十八周岁),九、交通费,条例: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解释: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比较:赔偿的对象有所不同(条例患者,解释包括陪护人)。,十、住宿费,条例: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解释: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比较:赔偿的标准不同。,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条例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
11、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解释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比较:解释比较灵活,条例硬性规定。,十二、死亡赔偿金,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比较:条例中根本没有这一项。,案例计算,案情:患者XXX,江西上饶人,男,11岁,因在广州某医院行胸廓矫形术,于术后10天不治身亡。请根据医疗事故赔偿与医疗过错赔偿计算一下相关的赔偿项目(写明参照某地标准及计算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