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整理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品文档】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整理版).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体制改革【中图分类号】13918.9【文献标识码】a常林高荣云【文章编号】10079297(2003)01000303有关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最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未获通过的具体原因尚不清楚。作为一名司法鉴定工作者想就此问题谈些观点,仅供参考。决定关键缺陷:第一,没有明确国家职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事业就像卫生事业,国家不管,一分钱不投入,百姓怎么看病。医生靠什么诊断治疗。),没有确立国家职业鉴定机构设置的原则,盲目管理,必然由目前的混乱走向新的另一种混乱,改革终
2、将流产;第二,对公安侦查部门保留的鉴定机构,赋予双重身份(既可以行政职权化又可以市场竞争化),等于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没有营造出司法鉴定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管理的格局。第三,决定适用范围太窄。依据决定中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的范围指的是就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按照现行制度应包括三大类,(I)现行公检法所设的司法鉴定机构;(2)非公安、司法机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鉴定职能的组织,如医疗事故鉴定、建筑工程质量、资产评估等。(3)非职业鉴定部门,其技术条件有时可以解决诉讼中的专门问题,如科研院所,行政机关的专门实验室等。根据决定,第一类中公安、检察系统均可视为侦查部门
3、的鉴定机构,不属决定调整对象,人民法院撤消鉴定机构。第二类,不列为本决定管理范围。第三类有其专业领域,主观上不主动,客观上无义务承担司法鉴定工作,同时,也不可能纳入决定管理的范围。由此,以上三类均不属决定管理范围,而三类内容却基本囊括司法工作中常规司法鉴定领域。表明名册制度的建立对司法工作毫无意义。基本共识从现代法制建设要求和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关于司法鉴定目前已经达成以下共识:第一,毋庸置疑,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已不适应司法制度改革的需要,甚至严重阻碍司法工作,全新构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迫在眉睫。3述评第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自设司法鉴定机构与现代诉讼理念相悖。第三,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司法鉴
4、定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制度。二、司法鉴定制度司法鉴定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关于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人员管理、运行程序和行为标准等方面的规则、规章和体制的总称。简而言之,其又分为两大类,即管理制度和运行制度,后者是指参与诉讼活动的相关制度,由诉讼法和证据法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这里重点谈的是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司法鉴定管理的主体(不需要再争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管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程序规范(以后讨论的问题)等问题。三、司法鉴定机构(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分类及其体征广义的司法鉴定,根据主要职能和专业特点应分为两大部分。1 .专司司法鉴定,专业技术包括:
5、法医学(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临床学鉴定,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法医物证学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件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现场勘查分析,个人识别(法医人类学,法医齿科学等),犯罪心理测试,指纹,痕迹检验,司法弹道学,微量物证,刑事摄影技术,毒品和血清(dna)检验,与纵火、爆炸、计算机犯罪有关物证鉴定等技术项目。2 .兼司司法鉴定,主要是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各类诉讼案件鉴定,或其日常工作出具的鉴定文书、检测报告,成为诉讼中的证据。一般称为技术鉴定,其主要技术包括:会计审计鉴定,建筑工程鉴定,知识产权鉴定,考古技术鉴定,古玩字画鉴定,产品质量鉴定,食品化妆品检测,药物检测等等。由此,从司法鉴定机构设置的性质上看,分为三大类。(1)国家职业鉴定机构。是指由国家出资举办的专门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其性质是为司法活动提供服务的组织,具有事业单位服务性、公益性和知识密集性的特征,享有独立法人资格。该类鉴定机构又分为面向社会服务和不面向社会服务两种鉴定机构,后者主要是指改革后公安部门内设的刑事技术鉴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