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关于同意建立消防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人社厅函〔0(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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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同意建立消防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人社厅函(20【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人社部函(2010)81号【发布日期】2010-03-19【生效日期】2010-03-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海关总署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函(人社部函(2010)81号)海关总署:你署关于申请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请示(署人发(2010)5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署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托中国报关协会开展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请你署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人员编制等问题,积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认真组织开

2、展职业技能鉴定。同时,希望你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系,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附件:1.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2.海关行业特有职业目录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附件1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提高报关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报关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根据报关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对报关员进行职业资格等级的考核和考评。第三条第三条海关总署成立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委员会,负责综合管

3、理和指导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规划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二)管理和监督检查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三)审核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四)负责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卡。(五)负责审核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六)负责报关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七)负责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第四条第四条海关总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

4、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二)负责制定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三)参与制定、修订报关员国家职业标准,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四)制定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五)指导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六)组织实施、管理报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考核和报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考评工作。(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参与组织、推动报关员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九)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第五条第五条报关

5、员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理数量的熟悉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知识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二)具有与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第六条第六条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海关总署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海关总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由海关总署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并征求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报

6、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第七条第七条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兼)职的财务管理人员。第八条第八条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工作规则:(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海关总署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的

7、一切非正当要求。(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鉴定站提出申请,由鉴定站上报海关总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后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实施考核鉴定。(七)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所在地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八)自觉接受海关总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

8、海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评技术、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必须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可承担报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可承担报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的资格考评。第十条第十条海关总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海关总署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委员会审核,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卡。考评人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三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

9、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等级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人员资格证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按报关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要求执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鉴定合格者,由海关总署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委员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

10、职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海关总署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给予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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