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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引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6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至第八百七十七条对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作了规定,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八百六十六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
2、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第八百六十七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合同封面合同需要列明合同双方必要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和地址;需要填写合同本身的相关信息,包括签订地点、签订日期、有效期限等;若只涉及一件专利,需要明确许可专利的信息,包括发明创造名称以及专利号/专利申请号,以便将合同的标的予以固定。前言(鉴于条款)鉴于条款需要简单介绍合同双方的合作背景,包括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基于何种目的希望达成合作意愿。在模板基础上,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进行补充
3、,可考虑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专利的形成背景、许可专利的实施前景等。第一条名词和术语(定义条款)定义条款需要对合同中的专有名词或术语进行定义,目的是清楚界定术语的含义,避免双方在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中出现理解上的分歧。通常而言,可能涉及定义的名词或术语包括“许可专利”、许可产品”、”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在定义“关联方”时,合同双方应对关联方的具体范围予以重视,因为关联方可能在合同中与被许可方一并获得许可,同时,关联方的范围还有可能对净销售额、净利润额等数额的计算产生影响,进而影响许可费的数额。若第一条第7款第(1)项中关于关联方的定义不符合双方的商业安排,则可以考虑在附件一中另行予以明确。第
4、二条许可的授予许可条款需要对许可专利、许可的方式与范围、许可实施行为、是否允许分许可等加以明确。在一些技术许可项目中,除许可专利本身外,还需要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一定的技术秘密方可实现合同目的,在此情况下,还可以对技术秘密的许可进行约定。1 .许可专利许可专利条款的目的是将合同标的予以明确。一项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公开(公告)号等信息可以帮助明确合同标的;在存在多项合同标的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使用附件二表格予以列明。若上述方式尚不足以描述合同标的的范围,当事人可以考虑自行予以约定。鉴于专利具有地域性,同一个技术方案在不同国家/地区是否取得专利保护的情况有可能有所不同。因此,若合同涉及被许可方
5、在多国实施相关专利技术,当事人应当考虑合同标的中是否包括相关专利的同族专利。2 .许可的方式与范围专利实施许可分为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独占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该许可专利的同时,许可方保留实施该许可专利的权利,并可以继续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该许可专利。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仅许可一个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该许可专利的同时,许可方保留实施该许可专利的权利,但不得再许可该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许可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仅许可一个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该许可专利,许可方和该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
6、个人都不得实施该许可专利。许可期限许可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应当在许可专利的保护期范围内。若双方希望就许可专利达成长期许可,则可考虑将许可期限约定为该专利权保护期,当涉及多件专利时,以最后一件专利的到期日为准。双方也可以约定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或者普通实施许可,最大化地实现其专利价值。(2)许可区域许可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许可区域的名称,例如中国某省(直辖市、自治区),或特定国家或地区。应当避免在许可合同中使用含义模糊且在许可期限内可能产生变化的区域名称,如“欧盟”等。为免疑义,有必要在许可合同的定义部分对相关术语进行明确。就被许可方而言,一般希望获得更大的许可区
7、域。但许可范围的确定需要结合被许可方的研发能力等综合实力,以及许可方的需求。合作之初,许可方无法全面了解被许可方在全球各个区域内的科研能力,通常只会给予被许可方一个相对较小的许可区域。此时,被许可方可以争取一些附条件的扩大许可区域的权利。例如,对于药品专利许可,被许可方可以提出约定,如果被许可方在较短期限内获得了许可产品研发的里程碑审批,则有权进一步扩大许可区域。这种情况下,为了最小化未来的合作风险,许可方可以对获得扩大许可区域的被许可方在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阶段的权利义务进行限制。3 .许可实施行为许可方可以根据自己的许可策略以及被许可方的许可需求、业务经营范围等情况,在许可合同中就被许可
8、方的许可活动进行明确约定,如研发、改进、生产、委托生产、销售或委托销售、要约销售、进口、出口等。从司法实践来看,许可方在授予某一项权能的时候,可能也同时将其他权能也一并授予了出去。例如,如无特别约定,授予被许可方享有“销售权可能会暗含被许可方同时享有“许诺销售权”和“使用权“;对于方法发明专利权而言,授予被许可方享有“使用权”,可能会暗含被许可方同时享有“制造权,因此,许可方在对被许可方授权特定的权能时,需要对可能存在的默示许可情况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当高校科研机构作为许可方时,还可以在许可合同中约定,该许可不应影响许可方将许可专利用于不涉及商业的学术研究。4 .分许可许可合同需要就被许可方是否
9、享有分许可的权利做出明确约定。一般来说,在未经许可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被许可方不得将其许可再次转许可给其他第三方,或者在合同中直接约定被许可方不享有分许可的权利。考虑到不同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特点,双方也可以约定被许可方可以将许可产品分许可给被许可方的关联方和第三方,以满足生产、销售和推广的要求。如果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享有分许可的权利,那么许可合同需要明确: 被许可方可行使分许可的具体范围; 被许可方在签订分许可合同前,是否需要获得许可方的确认; 对于被许可方通过分许可而收取的许可收益,许可方是否有权进行分享,如何进行分享; 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的许可合同终止、解除或者到期后,分许可合同的效力应该
10、如何认定。若双方认为有必要对被分许可方的保密义务、改进成果知识产权、第三方侵权等事宜予以明确,或在被许可方与被分许可方之间设置连带责任,则可进一步予以书面约定。5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对专利维权具有重要意义。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二号)第十九
11、条规定,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期限、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或者数额等,可以作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对许可使用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一)许可使用费是否实际支付及支付方式,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备案需要注意的是,当许可专利处于质押状态时,办理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需要取得质权人同意。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61号)第十八条规定,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许可实施该专利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
12、局不予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专利代办处对于当事人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不收取费用。对于就专利申请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的备案,当事人应注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申请应当为已公开的专利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专利申请公开前,适用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授权以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
13、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二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以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申请备案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申请备案时,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予备案。第三条许可费及支付方式根据双方之间的商业安排以及许可专利范围的不同,许可费及支付方式会各有不同。许可费的支付方式一般分为如下几种:1 .固定费用固定费用根据其支付方式又可以细分为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1) 一次性付款。一次性付款需要被许可方一次性将许可费结清,这对被许可方的资金支付能力要求比较高。(2)分期付款。分期付款可以将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的利益和风险密切结合,有利
14、于促进许可方更关心、更愿意协调被许可方尽快掌握专利技术并投产,有利于减轻被许可方的财务负担。同时,若许可方出现违约或许可专利达不到预期技术指标时,被许可方可以调整许可费甚至停止支付,对被许可方提供较大的保护。固定费用支付方式对被许可方有利之处在于,被许可方无需定期对其生产或销售情况向许可方进行报告。同时,也减少了因提交专利使用情况报告而带来的额外开支,以及因许可方入场进行生产或销售情况审计而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2 .里程碑费用对于部分专利许可(例如药品专利许可),由于许可产品的研发是一项长期工作,被许可方利用许可专利进行产品开发期间可能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进度与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15、因此,被许可方通常会要求以某个里程牌式的特定事项的达成(例如完成某期临床实验、提交指定药品注册申请、公司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来支付费用。约定里程碑费用可以减轻被许可方的前期资金压力,同时还可以减少技术开发失败带来的风险。3 .提成费用(1)入门费。入门费一般会约定为固定的金额,在合同签署之日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且一般不会设置其他付款前提。根据许可专利的价值和许可范围,入门费的金额也会有区别。(2)销售额提成。是指当许可产品在许可区域上市销售后,由被许可方从其每月/半年/年净销售额中按照双方约定的一定比例向许可方支付不可退还的提成。双方应当注意关于净销售额的定义,减少后续计算相关价款时出现
16、争议的风险,对于销售主体、计入依据、扣减范围等事项,双方可在附件一等处另行明确约定。由于销售提成的计算与净销售额紧密相关,在允许分许可、出现多个被许可方同时实施许可的情况下,许可方收取许可费用就更加困难,因此,许可方通常会要求对被许可方的销售、库存等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和查账。作为被许可方,其拥有该许可产品的销售数据,有义务向许可方提供该销售数据,以及合理的支持材料,如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在许可方认为被许可方提供的销售数据存在疑问时,有权利要求被许可方对其进行解释或提供更进一步的说明材料。有时,许可方也可自行委派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该销售数据进行核实。如果审计结果与被许可方出具的报告不符合,许可
17、方还可以约定在审计不符合标准情况下的处理方式。相应地,对产生的额外的审计费用,双方也应当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3)利润额提成费用与由被许可方从净销售额中按照双方约定的一定比例向许可方支付许可费不同,利润额提成费用的计算基数为被许可方许可产品的净利润额。对被许可方来说,其通常希望将所有与许可产品相关的成本从实际销售价格中扣除,从而降低销售提成的计算基数,而许可方则希望对可扣除的成本范围予以限制。因此,合同双方应当注意关于净利润额的定义,减少后续计算相关价款时出现争议的风险,对于销售主体、计入依据、扣减范围等事项,双方可在附件一等处另行达成约定予以明确。4 .国际结算方式若该合同为跨境专利实施许
18、可合同,则须采用国际结算方式,常见有国际汇付、国际托收、国际信用证、国际保理等。国际汇付是由被许可方主动将价款汇给许可方的结算方式,包括订货付现、见单付款、交单付现。国际托收是由许可方对被许可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被许可方收取价款的结算方式。国际信用证是由开证银行根据开证人请求或自身需要,开给第三人(受益人)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国际保理是指许可方根据应收账款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收取价款,由保理商承担被许可方不付款或逾期付款责任的结算方式,包括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国际汇付和国际托收下银行不对价款给予任何担保,是否支付完全取决于买方信用,适用于双方合作关系良好的
19、情形,较为便利;而国际信用证、国际保理下由银行或保理商承担买方违约的风险,更利于许可方。第四条技术资料的交付与验收(选填)许可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许可资料的交付与验收标准,将验收标准通过清单的形式列明,并作为附件。通常而言,在许可专利为发明或实用新型时,需考虑配方、工艺、图纸或相关技术秘密是否应当被列入技术资料中,外观设计通常不涉及技术秘密相关内容。双方在约定交付条件时一,应当明确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地点、方式。如采用邮递形式交付,则交付时间通常为邮戳日,如当面交付,则交付时间为被许可方的签收日。上述交付条件之所以需明确约定,在于一旦技术资料按照合同约定实现了交付,则对技术资料的保管责
20、任也会从许可方转移至被许可方。对于技术资料的验收,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附件所列的验收标准执行。被许可方可以自行验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双方应约定此种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例如,允许补救的次数、是否允许终止合同、验收费用的承担、验收报告的签署等。第五条技术服务与培训(选填)在很多情况下,被许可方获得许可方的专利及技术资料后,并不能立即独立实施该等技术,仍然需要依靠许可方提供一定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因此,在专利许可合同中,被许可方通常会对许可方提供技术协助的义务做出约定(通常而言,在许可专利为发明或实用新型时,需要技术服务或培训的可能性相对较高,在许可外观设计专利时
21、,相关需求相对较低)。为了避免可能的纠纷,双方可以就相关技术服务与培训的提供方式、验收标准、费用等进行约定。其中,对于技术服务与培训的费用,若双方在许可费中已经将其涵盖其中,则无需另设该种付款安排。被许可方可能会要求许可方承担对技术协助结果的责任,例如约定许可方应当对被许可方成功制造出许可产品或达到特定生产效率和质量做出承诺或保证。此种情况下,许可方应当尤其注意条款的措辞表述,在已充分合理履行自身义务的前提下,尽量避免承担过多的责任。第六条保密条款在专利许可中,一方面,许可谈判历时长、参与人员众多(例如双方的关联方、雇员、董事、代理、承包商、咨询人和顾问等)、交流信息广泛,均使得在专利许可谈判
22、过程中披露的双方当事人的商业信息容易被泄露;另一方面,在专利许可实施的过程中,双方也会披露各类信息,如未公布的专利申请、技术资料和其它财务、商业、业务、运营或技术性质的信息和数据等。这些信息一经泄露,可能会对信息持有人产生致命影响。因此,在许可合同中,双方应当就在许可谈判过程中和实施过程中所披露的何种信息为保密信息进行定义,并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第七条后续改进成果的提供与分享许可合同签订后,双方都有可能对许可的专利作出改进,从而形成新的改进技术。对于何为改进,技术改进一方可能倾向于用比较宽泛的标准来定义改进,而另一方则可能相反。因此,在许可合同中,需首先明确的是双方是否有权对许可专利进行改进。
23、在允许改进的前提下,就后续的改进技术进行明确定义。同时.,在签订许可合同时.,还需要对基于许可专利形成的改进的权利归属进行约定。如果该改进技术是由许可方做出的,那么针对该改进技术,被许可方是否可依许可合同自动获得许可并无需支付额外的许可费。如果该改进技术是由被许可方作出的,那么许可方是否有必要通过许可合同提前获得该后续改进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从而可以将该改进技术补充到其专利包中,进而增加其专利包的价值。若双方对后续改进成果的交叉许可相关事项有进一步合作意愿,可考虑进一步就许可目的、范围、费用等事项进行协商,并另行签署许可协议。第八条陈述与保证在许可合同中设置完备的陈述与保证条款,有利于双方
24、明确风险界定和责任分担。在陈述与保证条款中,被许可方可能会要求许可方保证被许可方实施许可专利将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否则许可方应赔偿被许可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此类陈述保证对许可方的要求较高,当事双方予以慎重考虑。一般来说,如果专利许可合同中要求许可方作出“不侵权保证”,许可费往往也会相应较高。在许可方无法保证被许可方实施许可专利不会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下,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约定因实施许可专利而侵犯第三方权利时的具体责任承担和费用。第九条技术进出口管制(选填)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将专利实施许可纳入到规制范围,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三类,应当注意区分
25、不同类别的管理要求,防止因忽略行政规定而出现合同无法履行等违约情形。在专利许可涉及技术在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进行交流的情形中,除中国法律法规所设置的技术进出口管制规则外,还有可能涉及境外法律法规的技术进出口管制要求。双方应当结合许可项目的商业目的,对相应的权利义务(主要为确认、警示相对方技术进出口合规风险以及办理技术进出口行政手续义务)予以安排。第十条知识产权侵权应对及共同维权对于第三方针对许可专利可能提出的侵权诉讼,许可合同应就第三方专利诉讼的应对主体、诉讼费用承担、败诉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双方事先约定由一方作为主要应诉方,另一方仅负责提供必要协助
26、的情形。此时,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例如,独占许可中,被许可方较有可能作为主要应诉方,特别是在许可方在当地缺少维权条件的情况下。在部分项目中,许可方可能同意在第八条陈述与保证条款中,承诺对许可专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前提是应当由许可方负责具体应诉事宜的决策,对此,双方也可将相关安排在第十条中予以明确。若存在未经许可方授权的第三方擅自实施许可方专利,由于这种情形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利益都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针对第三方的专利诉讼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从方便维权的角度来看,约定许可方或被许可方中的任一方在获知许可专利正在遭受第三方的侵犯时,均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另一方
27、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做法。关于在此种情况下,被许可方是否拥有针对该第三方的起诉权的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约定。在双方未就该事项作出约定的情况下,通常认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排他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可作为专利法相关条款中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单独提起侵权诉讼。此外,双方还应就诉讼费用承担、从第三方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金的利益分配做出明确约定。第十一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
28、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根据该规定,当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立即停止履行,被许可方可以停止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可以在许可合同中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处理进行约定,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许可方无恶意给被许可方造成损失,则许可方无需向被许可方返还许可费。双方可以约定返还全部许可费,也可以确定部分返还,还可以约定合同履行超过一定时期或被许可方已经获得经济利益后、专利权才被宣告无效的,不予返还或少量返还。另外,也可能会出现无效决定宣告专利权的部分权利要求无效,部分权利要求有
29、效的情形。在条款中建议对上述可能出现的情形约定清楚。对于专利申请的实施许可合同,专利申请存在未被授权的可能,特别是发明专利申请,能否被授予专利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对于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被驳回,双方可约定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由于视为撤回或被驳回可以进行救济、还存在授权的可能性,也可以暂时不急于解除合同,而是约定如何对视为撤回进行答辩或对驳回决定进行复审请求,并对相关费用予以明确。关于许可费返还与否的处理,可以约定全部返回许可费,也可以约定部分返回,还可以约定合同履行超过一定时期或被许可方已经获得经济利益后、专利申请才被视为撤回或被驳回的,不予返还或少量返还。被许可方应当全面掌握和及时关注许可专利
30、的法律状态。一般来说,在合同有效期间,许可方应当在第八条中承诺将已收到的专利管理部门或法院发出的体现许可专利法律状态变化或可能发生变化的文书(包括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口头审理通知书、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视为撤回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等)信息及时告知被许可方。被许可方也可以直接通过向专利管理部门查阅专利登记簿等方式,了解许可专利曾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转让、许可、质押、保全、复审、无效宣告等各种情况。若许可专利为专利申请,受让方可以通过专利管理部门已发出的通知书,判断其可能的授权前景。对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许可方应当关注该许可专利是否已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及报告关于该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
31、的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条款的作用在于免除双方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的责任,双方需要对何为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情形之后合同的后续安排及责任损失分担方式、合同对于不可抗力发生后的通知形式是否有特殊要求,包括通知时限、通知的形式(例如应以书面形式等)、通知内容,以及如何及时减少损失、何时终止合同等作出明确约定。第十三条送达考虑到专利许可所涉及的技术资料可能较为复杂和专业,建议双方安排专门的联系人进行对接,以保证专利许可顺利完成。止匕外,约定送达条款也可以在双方发生纠纷时,避免双方对通知、资料的送达产生争议。第十四条违约与损害赔偿许可方在履行许可合同的时候,可能会存在违约行为。通常而言,许可
32、方常见的违约场景包括:未提供或未及时完整提供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培训;在排他实施许可中,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第三方实施本合同项下的许可专利;或在独占实施许可中,许可方自己实施或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第三方实施本合同项下的许可专利等。被许可方在履行许可合同时,也可能会存在违约行为。通常而言,被许可方常见的违约场景包括:未支付或未及时足额支付许可费、违反合同项下的许可方式或范围使用许可专利以及违反合同的保密条款,致使许可方的保密信息泄露等。针对上述违约行为,双方可以在许可合同中设置违约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并且可规定守约方在此种情况下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但对于双方而言,此类违约行为
33、的发生可能并非其有意为之。以被许可方未支付许可费为例,如果被许可方因此而需要停止生产或销售许可产品,对其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双方可以在许可合同约定一个违约通知期,要求守约方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向违约方进行通知,并允许违约方进行补救,只有违约方在通知期限内未采取任何补救行为的情况下,守约方才可以行使终止合同等权利。除了约定违约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税费(选填)在专
34、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关于当事人各方纳税义务等事项的条款,通常称“税费”条款。纳税主体应当如何纳税,应当由对纳税主体或纳税客体有管辖权国家的法律予以规定。交易的当事人作为纳税主体,以任何形式约定的纳税事项,都不能排除法律对其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然而,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却通常可以看到税费条款。之所以如此,原因主要在于:(1)当事人为了避免双方在税费事项上所可能产生的误解,要重申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义务;(2)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了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但是未明确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纳税人以外的人负担税款,合同双方可以通过税费条款进行税款经济负担的约定。第十六条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条款应当明确许可合同所
35、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在适用法律方面,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涉及涉外因素,则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一方当事人为中国公民或法人,或许可实施行为发生在中国,一般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调整的是涉外知识产权关系,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九条,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许可适用的法律,常见的有合同履行地法律、合同签署地法律、某个中立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双方所在地法律等。争议解决方式一般分为调解、诉讼和仲裁。双方如何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特别是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的选择上,需要综合考虑效率、灵活性、权利救济等多方面因素。从效率方面考虑
36、,双方发生纠纷一般都希望尽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财力、时间成本。在这点上,仲裁比较占优势。首先,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诉讼相对复杂;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上诉,并且提起上诉程序仍需时间。从权利救济方面考虑,仲裁是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失去了二审的监督作用,当事人没有进一步主张权利的回旋余地(在法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相比而言,由于诉讼是两审终审,即便是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途径相对更广。此外,无论是采取仲裁还是采取诉讼的解决方式,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或
37、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均可以先行调解。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本条款的作用在于明确许可合同的生效时间,以及变更、修改、终止合同情形下所需满足的条件,为一般合同的基本条款。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依据在先许可合同的终止日期等信息,专门设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生效日期。若确实存在上述情况,则双方可在第十七条中另行约定。为督促被许可方积极实施许可专利,实践中(尤其是在独占实施许可的情况下)许可方可能会要求,若一定期限内被许可方无正当理由不实施许可专利的,许可方将有权单方面终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若确实存在上述需要,双方亦可在第十七条中进行约定。第十八条其他前十七条没有包含,但需要特殊约定的内容,如其他特殊约定,包括出现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如何解决,出现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