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 》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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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合伙企业,第一节 合伙企业概述,一、合伙的概念及类型(一)合伙的含义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给出,也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由此可知,无论是从法律行为角度还是从组织形态角度,都强调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我国目前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一是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二是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于1997年2月,2006年8月进行了修改。本章内容主要

2、是依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而撰写。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二)合伙的类型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2.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3.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4.显明合伙与隐名合伙5.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6.一般普通合伙与特殊普通合伙,二、合伙的特征 1.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如果说公司是以公司章程为成立基础,那么合伙就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

3、但公司章程与合伙协议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具有公开的对外效力,其功能主要是约束作为法人组织的公司本身,而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合伙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上签字。,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性。当然,合伙协议的订立方式既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合伙人之间未订立书面形式的合

4、伙协议,但事实上存在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事实上的合伙营业,仍然视为合伙。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充分体现了合伙企业的自治性,突出了合伙协议的作用,大部分的规则都只是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时才适用,如果合伙协议有不同或相反约定时均优先适用合伙协议的约定。,2.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为前提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与公司不同的是,合伙出资的形式丰富多样,比公司灵活,公司股东一般只能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四种方式出资,而合伙人除了可以上述四种方式出资外,还可以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如债权、技术等,也可以劳务的方式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3.合伙人共同经营、

5、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共同经营是合伙不同于公司的又一特征,公司的股东不一定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不从事公司的任何营业行为,而普通合伙人必须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以合伙为职业和谋生之本。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是合伙与公司的主要区别之一。,合伙事务无授权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具有延续性合伙人的退出和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哈终止,三、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虽然合伙企业在人类发展史上,已经有了相当长时间,但对于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国际上大致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以法国,日本为代表,不仅在商法典中确立了商事主体资格,而且将合伙企业的具体形式,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赋予了独立的法人资格。法

6、国法规定,除隐名合伙以外的合伙自登记之日起享有法人资格;另一种则是以德国为代表,包括英美法系,均承认合伙企业的主体地位,可以从事相应的商行为,但不认可其具备法人资格。,民法理论界对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有三种学说:第一种认为合伙企业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它只是各合伙人之间形成的契约关系,不具有团体性,不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种观点认为合伙企业是独立于自然人与法人以外的第三民事主体:第三,认为所有合伙企业不仅均具有主体地位,而且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法人制度以前是商品经济关系中唯一联合的商品生产经营形式,它顺应了商品生产者由独资走向联合的必然趋势,它以一种法

7、律上的主体资格将长期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中,因此,合伙企业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容否认的。我们从现代法关于民事主体的理论看,也应赋予合伙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谓民事主体,乃指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合伙企业能否具有主体地位,关键看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我们从对合伙企业的内外关系分析看,其具备相应的条件:1、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是其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直接参加法律关系的前提和物质基础;2、相对独立承担责任,首先以商事合伙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然后才以个人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意志和名义上,合伙企业的意志是合伙人的共同意志,有自己的商号,对

8、外在商号的名义下进行相应的商事活动,和诉讼活动。从上述三个方面看合伙能够形成和表达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财产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具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条件,应赋予主体地位。,但也不能过分强调这种“主体”的重要性而忽视了合伙的本质。合伙是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目的,基于彼此间的信任和依赖而组成的,其性质属于人的组合、信用的组合。作为一个企业,若要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有脱离于其成员的独立的财产,并有区别与其成员的独立的意思表示来独立地承担责任,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合伙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关于合伙人,需掌握以下几点:(1)关于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

9、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合伙企业的人数的上限,即合伙企业人数没有上限限制,这是大陆法系合伙立法的普遍做法。,(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但须注意的是:其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取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

10、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这意味着: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创始合伙人;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3)关于合伙人的职业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4)关于合伙人的种类。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自然人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自然人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也可以

11、设立合伙企业。法人合伙得到立法的承认,这是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重大修订之一。,(5)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此规定,这些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法律并未限制其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注意:这里的法人合伙问题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合伙企业法第2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

12、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说明了,新合伙企业法对法人合伙的确认,而且对于法人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该问题,从公司法的规定看,其交由合伙企业法加以确认,而综合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看,并没有一概排斥公司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只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作了限制性规定。,2.须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

13、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须有各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关于合伙人出资的规定:(1)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2)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3)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4)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

14、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5)出资必须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4、须有合伙企业的名称、营业场所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应有自己的名称。合伙企业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

15、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法律文书送达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乙、丙订立一份合伙协议。该协议的下列哪一项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A.甲的出资为现金12万元和劳务作价5000元B.乙的出资为现金8000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C.丙的出资为作价9万元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D.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半年时再协商确

16、定,甲乙丙三人协商共同出资,设立一经营食品的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甲乙均已在合伙协议上签名、盖章,丙因有急事未在合伙协议书上签名、盖章,便急忙去外地办事。甲乙积极筹备前期事宜,寻找经营场地、置办设施,并将该合伙企业取名为“康利食品有限公司”。1.甲乙丙三人订立的合伙协议是否有效?2.该合伙企业是否合法?,(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1)申请人与登记机关设立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3)登记

17、企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二、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权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进行的业务活动。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人的权利,每一个合伙人,不管出资额多少,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款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18、:“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方式:,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这种方式适合于合伙人数较少的合伙。2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3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即一名合伙人受托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种方式适合于人数较多的合伙。4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即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种方式同样适合于人数较多的合伙。每一合伙人有权将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委托其他合伙人代理,而自己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的,其执行合伙事务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二)合伙企业事务的委托执行,注意的几种情况:(1)如果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过

19、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一人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则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4)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5)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6)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合伙事务的决议问题(增加)合伙事务的决议与合伙事务的执行是不同的,先有决议

20、后有执行;合伙事务依法可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也可由全体合伙人执行,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议只能由合伙人依法作出,不得委托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人进行。(一)合伙事务的决议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方式办理。如果合伙企业对表决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处理。依此规定,合伙企业的表决方式可以通过合伙协议加以约定,可以是一人一票,也可以是别的方式,而不实行一人一票;可以约定哪些事项需要23的合伙人通过,哪些事项过半数通过。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则依一人一票且过半数

21、通过的方式处理。但是,合伙企业法对表决方式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二)合伙事务全票决的事项全票决亦称一致决,即需要全体同意才能作出有效决议占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包括下列各项: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此外还有: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第19条第2款);2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第22条第1款);多选 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

22、,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丁用于偿债并告知了乙、丙。后甲经乙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甲妻知情后与甲发生冲突,失手杀死甲而被判刑。甲死后,其妻和16岁的儿子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甲妻和甲子的请求。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丁受让甲的合伙份额为有效 B杨某能够取得甲赠与的合伙份额 C甲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D甲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3吸收新的合伙人(第43条第1款)。,但是,对于上述合伙事务执行方面和其他方面的决议事项,合伙企业法都采取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即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只有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才适用合

23、伙企业法的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中须经全体一致同意方能作出决定的事项规定的范围较广,其优势是有利于保障各合伙人之间的平等地位,防止因出资不同而产生的合伙人之间的歧视,其缺陷则是某些情况下可能不利于合伙企业决策的高效,进而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三、普通合伙的人伙与退伙,(一)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1、入伙的方式(1)从原始合伙人处取得(2)投入资本而取得,2、普通合伙入伙的条件与程序入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入伙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但是,如果合伙协议对入

24、伙的同意条件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2)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履行其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协议中关于入伙人债权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对内具有效力。,28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李某因车祸遇难,生前遗嘱指定16岁的儿子李明为其全部财产继承人。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李明有权继承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B如其他合伙人均同意,李明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C如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则李明不能成为合伙人(内部约定有无对外效力)D应当待李明成年后由其本人作出其是否愿意成为合伙人的意思表示,3、入伙的效力 入伙的后果是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新合

25、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人入伙后,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要与原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一)退伙的类型1声明退伙。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声明退伙又可分为单方退伙和通知退伙。单方退伙是指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的经营期限时,某一合伙人要求退伙的情形。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在该期限内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单方提出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

26、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依此规定,在约定有合伙期限的情形下,合伙人有两种途径退出合伙:一是与其他合伙人协商,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无须任何理由都可以退伙;二是出现上述第(1)、(3)、(4)种情形时,合伙人可以单方提出退伙,无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通知退伙是指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情况下的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6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法定退伙。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退伙。法定退伙又可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1)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

27、导致的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了这些客观情况,即: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须注意的是:如果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必然导致退伙。此种情形下,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人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但是,如果未能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该合伙人退伙。,2007年1月,甲、乙、丙设

28、立一普通合伙企业。2008年2月,甲与戊结婚。2008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甲除戊外没有其他亲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戊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C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2)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了开除退伙的事由: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由此可见,当然退伙与除名退伙的不同之处在于:

29、当然退伙的原因是客观性的,应当退伙的合伙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并未实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而除名退伙的原因是主观性的,即退伙的合伙人发生了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其退伙含有惩罚性的因素。所以,在判断哪些原因是导致当然退伙的原因、哪些原因是导致除名退伙的原因时,合伙人的主观状态即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实施了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是关键的判断因素。,合伙企业作出对某一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但是,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以最终确认除名决议的效力。,(二)退伙的效力 1、退伙人丧

30、失合伙人身份 2、合伙企业财产的清算和份额的退还 3、退伙人责任承担和亏损分担 4、退伙将涉及合伙企业是否存续。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只有在合伙人为2人的情况下,其中1人退伙则导致合伙的解散。当然,即使是在合伙人为2人的情况下,如果另一合伙人同意,也可以由退伙人将其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则合伙继续存在。,四、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

31、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1、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结合2、无限连带责任(三)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执业风险的降低执业风险基金和执业保险,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32、(一)设立主体的要件1、合伙人的组成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二)合伙协议的要件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需要记载普通合伙企业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还需要载明以下特殊事项:(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4)有限合伙人人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5)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三)出资的要件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的唯一差别。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3、及认缴的出资数额(四)名称的要件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这是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重大区别。在普通合伙企业中,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权执行合伙事务,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4)(5)(6)(7)(8)略 祥见合伙企业法68条的规定,甲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

34、有限合伙人,持有该企业15%的份额。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甲在合伙期间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一项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A将自购的机器设备出租给合伙企业使用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汽车一辆归合伙企业使用C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D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将其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几种观点,应选C!C项法律明确禁止,:合伙企业法第25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选a.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

35、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A将自购的机器设备出租给合伙企业使用”明摆着违法。,本题应选D项,因为该项对应的合伙企业法中的法律条文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而题干中交代“无特别约定”这一事实,故不能直接对外转让,应当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发条原文,为什么不选呢?B项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为其它三项在合伙企业法中有规定,但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汽车一辆归合伙企业使用,也并未被法律所禁止,在民事活动领域当中,法不禁止即可为,因此本题四个选项都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36、。,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承担(一)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1.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2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普通合伙人通常是不可以的,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3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而普通合伙人是不可以的。,4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而普通合伙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5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须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37、。而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6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而普通合伙人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非经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只能作退伙处理。,09司考甲乙丙三人拟共同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该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劳务、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作价出资 C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部分合伙事务 D如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贾某是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

38、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若贾某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可以因此要求其退伙B若贾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贾某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C若贾某转为普通合伙人,其必须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如果合伙协议没有限制,贾某可以不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甲、乙、丙、丁欲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如下内容,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A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B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C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

39、报酬D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二)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人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注意:1、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如果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足以使得第三人合理信赖其为普通合伙人时,则有限合伙人得承担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一般有无权代理人对外承担责任,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

40、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主张权利?A应当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应当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责任形式的转换问题A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有限合伙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并应当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B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则该企业不再是合伙企业,故应解散。C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

41、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一)入伙(二)退伙。特殊之处1、退伙的原因方面(1)(2)(3)(4)见教材2、退伙的效力方面,第四节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事由包括: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这意味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并不必然引起合伙企业的解散,只有在与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条件同时具备时,才会引起合伙企业解散的后果。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如果一部分合伙人同意解散合伙,而一部分不同意,则合伙不解散,由同意解散的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继续存在。当然,在不同意解散合伙的合伙人只有1人时,合伙关系自当

42、消灭,合伙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企业的清算(一)清算人的确定。合伙解散,应确定清算人,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工作。清算人应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合伙企业法86条,(二)清算人的职责。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的事务包括:清算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

43、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详见教材P135,(三)清算程序。清算人确定后,应当自确定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并且应当于60日内在报纸上予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清算期间,其企业主体资格仍然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44、营活动。,(四)清偿的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的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五)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1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普通合伙人进行追偿。,(六)合伙企业的破产与债务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

45、清偿。依此规定,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途径中的任何一种以保护自己的债权:其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实现自己的债权;其二,直接要求普通合伙人按照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偿还债务。,第五节 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规定(一)合伙企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合伙相关当事人执行事务的责任承担(2)合伙债务的承担顺序,先企业后个人,普通合伙人无限,有限合伙人出资范围内责任,(二)合伙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出资违约责任2、拒绝承担无限责任的违约责任3、擅自出质的赔偿责任4、擅自退伙的责任5、违反竞业禁止及与本企业交易的责任6、

46、擅自处理合伙事务的责任7、不具有资格的合伙人的执行责任,(三)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责任(四)执行合伙事务的人员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五)清算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合伙企业法关于行政责任的规定三、合伙企业法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四、不同责任形式的效力冲突解决,本章的相关前沿问题,问题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这一规定既未明确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也未区分合伙人的出资财产和合伙积累的财产。我们认为,实践中应当区分合伙人的出资财产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并对二者作不同的处理,(一)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的

47、性质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多样,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一样。1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例如,合伙人以货币出资购买合伙经营所需的设备后,合伙人出资的货币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对设备的共有权。,2、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出资的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合伙人间的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

48、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出资的价值量。3对于是以所有权出资还是以使用权出资约定不明,而合伙人之间又达不成合意的,应当结合合伙存续期间的实际情况予以判断,推定为以所有权出资或者以使用权出资。,(二)合伙积累财产的性质 根据民法通则第32条的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除积累财产外,上述合伙人以所有权出资形成的合伙财产也属于合伙人共有。但合伙财产的共有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这种共有应理解为按份共有,即按照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和比例享有权利,但这种份额表现为一种潜在的份额,即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

49、得以份额大小来决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权利以及合伙事务执行方面的权利,只有在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解散时,份额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才能作为各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割财产的依据。,问题二:双重优先原则的适用由于无限连带责任的存在,在合伙的债务清偿中,若同时存在对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两个债权,或者说,同时存在合伙企业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当合伙人与合伙企业都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时,如何确定清偿这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是立法和司法实际中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对此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合伙企业债权优先受偿原则;二是双重优先原则。前者是指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个

50、人的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后者是指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清偿,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清偿。这种原则公平合理地维护了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使二者都有均等的机会从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中得到清偿。,问题三、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1债权人抵销权的禁止。当某一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而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同时又负有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时,该债权人只能请求合伙人履行债务,而不得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主张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其对某一合伙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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