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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3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本约与预约 电子合同,合同分类的概念和意义,合同的分类是指基于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社会经济关系和财产流转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合同的多样性。将众多的合同按照一定标准分类,可以针对不同的合同确定不同的规则,可以清楚地看出不同类型的合同成立的条件及法律效力所具有的特点,并且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地处理合同纠纷。,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
2、,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规定了一定名称和调整规则的合同。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法律对有名合同设置的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改变法律的规定。法律对有名合同的规定,主要是规范合同的内容,并非要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各国合同立法都扩大了有名合同的范围,但这种趋势并非意味着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预大大加强,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同关系,促进当事人正确订立合同。,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尚未确立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强行法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
3、,此即合同类型自由。因此,当事人订立法律未作规定的非典型合同并无不可。实际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交易关系的日益复杂,当事人往往不得不在法定合同类型之外另创新的合同形态,以满足现实需要。非典型合同产生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法律应适时地加以规范,使之成为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的三种类型:,1.纯粹非典型合同,即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或者说其内容不属于任何典型合同所涉事项的合同。2.混合合同,即由数个典型合同的部分所构成的合同。此类合同包含了数种不同的典型合同的内容,但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其类型有四:一是典型合同附有其他种类的从给付,如散装酒买卖合同中约定使用后返还酒桶(买卖合同附带借用
4、合同);,二是类型结合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彼此间居于同值地位,而对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义务或不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饭店向顾客提供办公用房、工作餐、洗涤办公用品的合同(包含租赁、买卖及雇佣合同的内容);三是二重典型合同,即当事人互负的给付义务分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如甲担任乙的大厦管理员,乙为其免费提供住房的合同(雇佣合同与借用合同的结合);,四是类型融合的合同,即一个合同中所含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如甲以半赠与的意思将其价值100万元的汽车以50万元出售给乙的合同(同时构成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3.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
5、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确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其次,若无名合同涉及某些有名合同的内容,应当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予以处理。,无名合同纠纷可参照该合同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处理。例如,对旅游合同来说,其中包含了运输合同、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多项有名合同的内容,因此可以类推适用这些有名合同的规则;无类似有名合同和规则可参考的,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对权利义务的不
6、同分担,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也可以表述成,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获得价款的权利,而买方正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反过来,买方有取得货物的权利,而卖方正好有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通说认为,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所承担的义务,反之亦然,且彼此形成对价关系。典型的双务
7、合同有买卖、租赁、借贷、运输和财产保险等。双务合同是合同的主要形态,合同法所规定的多数合同均为双务合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范畴。,单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无偿委托、无偿保管、赠与、使用借贷、自然人间的无息借款合同等都是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换言之,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义务,而主要有一方负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和借用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
8、归还借用物的义务;又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比较少见。单务合同是合同中的例外,双务合同为普遍表现。,单务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单方承担义务的情况。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返还借用物的义务,出借人不负合同义务。即有些合同是双务还是单务,取决于他们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如借款合同,如果是实践合同的话,由于贷款方交付贷款是合同的成立要件,而非合同义务,因此它属于单务合同;如果把借款合同定为诺成合同,由于贷款方交付贷款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于是它便为双务合同。,另一种
9、情况是一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只承担附属义务,双方的义务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即对价关系。例如,合同法允许赠与附义务,但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与对方的附属义务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因而赠与合同仍属于单务合同。这也就是说所谓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在解释上不能过于严格。有时享有权利的一方依约定也可能承担一些附随义务,如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受赠人应将赠与物运用于特定用途。但由于这些附随义务不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也无相对应的权利,因此此类合同仍为单务合同。,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1)履行义务的顺序要求不同,即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不同。在双务合同场合,如果法律和合同没有特别规定,双
10、方应同时履行,任何一方在自己没有履行义务时,都无权请求对方履行,单务合同则无此意义。,二者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有区别。双务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担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是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在双方均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以后,才能达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因此一方当事人只有在自己已经履行或者提出履行以后,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义务;反过来说,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也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在单务合同中,因为只有一方负担义务或者另一方虽然负有义务但其所负的义务并不是主要义务,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和牵连问题,不负有履行义务的
11、一方向负有义务的一方提出履行请求时,对方无权要求同时履行。因此,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2)在风险负担上不同,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场合,一方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无权请求对方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一方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因此也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如果对方已经作出履行,应将所得返还给对方。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可以免责的事由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其具体标准因合同类型的不同而异,有交付主义、合理分担主义、债务人主义等规则;,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
12、履行义务,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因此,单务合同不存在返还所得问题。,(3)因过错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不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对方有权请求赔偿其损失;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于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违约方返还。单务合同不发生这种法律后果。,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偿付对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
13、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支付对价,但也要承担义务,如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无偿合同的数量比较少。,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无偿合同的数量比较少。而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这些合同是否有偿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委托、保管、借贷合同等即属此类。如自然人之间的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双方既可以约定是有报酬的即有偿的保管、委托,也可以约定为没有报酬及无偿的
14、保管、委托。,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无偿与合同的单务并不一一对应。单务合同有的是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有的却是有偿合同,如视为实践合同的有息借贷合同,尽管是单务合同,却是有偿合同。这说明,有偿合同不一定是双务合同,如上述借款合同;单务合同不一定是无偿合同,也如上述借款合同。但双务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意义p31,(1)其主要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有些合同则相反,如赠与合同。如果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变化。例如买卖合同是有偿的,如果变为无偿合同,则变成了赠与关系。,当然,也有一些合
15、同既可以是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例如保管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并不改变其性质。如自然人之间的保管合同大多为无偿,而法人之间的保管则多为有偿。,(2)注意义务程度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出让人原则上只承担较低程度的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酌情减轻责任;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例如,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其过失造成保管物灭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3)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有完全责任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订立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而对于一些纯获利益的
16、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甚至无行为能力人也具有缔约能力。,(4)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义不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其对象仅限于债务人无偿处分和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权益的行为,故以合理对价有偿处分财产权益的合同不能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这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所作的分类。诺成合同是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实践合同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
17、合同,又叫要物合同。在实践合同中,仅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尚不能成立,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它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例如,赠与合同,必须由赠与人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合同才成立;又如,小件寄存合同,必须要寄存人将寄存的物品交给保管人,合同才能成立。,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确定合同是诺成的还是实践的,主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实践合同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可见实践合同是特殊合同。传统上,认为贷款合同、保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都是实践合同。民法理论上一般也认为,借贷、保管、运输、赠与等属于实践合同。,但这种分
18、类并非绝对。例如,就运输合同来说,据我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后,合同即告成立”;“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委托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的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依此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即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又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具有救灾、扶贫性质的赠与合同,也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意义在于界定合同的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实践合同非经交付标的物合同不成立,诺成合同则不然。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
19、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因此,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它是合同的成立要件。,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即合同的形式是否影响合同的成立,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这主要是指书面形式合同和须具备审批或登记文件的合同。例如,
20、租赁期在六个月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应依照其规定。,买卖房屋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案,原告古凤娟与被告李智国于2000年3月口头约定,李智国将自家一幢楼房的第三层楼转让给古凤娟,房价为65000元,购房款分三次付清,古凤娟已经支付5000元购房款,被告李智国于同年5月31日出具给古凤娟收条一张,称“收到古凤娟交来购房预付款人民币5000
21、元”。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原告才知道,原来所售房屋的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为李智国母亲名下,并且该幢楼共有三层,只领取了二层的房屋产权证,第三层未经报建,也未领取房产证,原告古凤娟因此以该房屋产权有争议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李智国返还5000元购房预付款。,法院认为,私房买卖合同为要式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本案原告与被告转让房产未采用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即未签订书面合同,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加之该房第三层未经报建,也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亦不能依法转让,
22、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能有效成立。被告收取的原告的5000元房屋预付款应予返还。被告称该5000元系购房定金不是购房预付款,原告予以否认,由于双方约定不明确,且被告出具的收条注明该款为购房预付款,故被告所称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依法判决如下:1、原告古凤娟与被告李智国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2、被告李智国应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古凤娟返还购房款5000元。,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买卖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依法双方的买卖行为不能成立生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房地产
23、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本案原被告交易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违章建造的房屋,因其违反法律规定,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续之前,不能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因此不能作为以转让房屋所有权为目的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司法实践中,买卖违章建筑物的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故合同以不要式合同为常态。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重要的交易,如不动产买卖,法律常规定当事人
24、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会影响合同的生效。这主要表现在,要式合同非采取特定方式合同不成立,原则上不发生法律效力。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如对于涉外担保合同,由于我国实行外汇管制,承担外债必须履行相关的批准、登记手续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如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应认定为规避我国强制性法律规范,合同约定将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修订后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3月2日实施)则不同,其规定: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技术进出口经营者
25、在合同生效后履行登记手续。则登记与合同效力无关。,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为标准而划分,即按照合同内容的实现是一次给付完成还是持续性给付完成来划分。一时性合同,是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等,既可表现为一次履行完毕,也可表现为总给付确定、时间因素对于给付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的分期给付,如分期付款或付货合同。,继续性合同,也称为持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如供用电合同、租赁合同等。其基本特色系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居于重要的地位,总给付之内容系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是给付随时间的增加而增加的合同。,在继
26、续性供给合同中,“其依一定时间提出的给付,不是总给付的部分,而是具有某种经济及法律上之独立性”,是在履行每一个结算期所付的债务。各个“个别给付”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进行,权利义务逐渐增加,累积到期限届满才形成总给付。继续性合同是特殊的单一的合同。继续性合同的各个时间段所为的给付,是属于同一合同的给付,而非不同合同的给付。但是,继续性合同毕竟与一般的一次给付的合同或分期给付的合同有所不同,各个时间段的给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它是总给付在合同成立的时候没有确定,随着时间的增加合同的总给付也在增加的合同。比如供应水,电,气和热力等合同。继续性合同可以分为固有的继续性合同和继续性供给合同。前者指根
27、据合同的内容的特性不可能一次给付即可以完结,随着时间的经过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如雇佣、合伙、租赁等;,后者指由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者不定的期限内,向他方继续供给定量或者不定量的一定种类品质之物,而由他方按一定的标准支付价金的合同。合同的当事人从一开始就已经意识到不是在履行一个数量上自始已经确定的给付,例如电、煤气、自来水、报纸等的供给。固有的继续性合同和继续性供给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是依当事人的意思在买卖合同的基础上加以订立的;而前者的继续性是由合同的给付内容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合同消灭是否溯及既往不同,一时性合同消灭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所以法律规定其无效或被撤销时一律自
28、始归于消灭,合同因为违约而解除时以溯及既往为原则。继续性合同消灭时,一般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或不宜恢复原状,因而学说一般认为其无效、解除或被撤销应向将来发生效力,过去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因此,解除或撤销继续性合同时,其效力一般不溯及既往。即撤销该类合同的效力只向前发生,不适用于以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对于如水、电、气供应之类的继续性合同,如果在撤销该合同的时候有溯及力,那么就要将过去用过的水、电、气返还给供应方,供应方返还价款。而水、电、气这类消耗物在消费后不可能返还,所以法律规定其消灭无溯及力。但虽然按照合同性质,其不可能要求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但可以适用不当得利规则。,继续性合同违约责任处
29、理规则:原则上应区别“个别给付”和“整个合同”来予以处理。对个别给付可直接适用合同法;对于整个合同,解除时宜无溯及力。,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在两个关联合同中,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属于附属合同。前者如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其前者为主合同,其后者为从合同;而后者如抵押合同,还如保证合同,其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为从合同。,问:主合同和从合同一定同时产生、变更、消灭吗?主合同生效从合同也一定生效吗?答:都不一定。如果从合同附有条件,那么主合同生效,从合同不当然生效。但主合同
30、失效、消灭,则从合同一般随之失效、消灭。,主合同与从合同区分的主要意义,在于认识二者在效力上的关联性和从合同的从属性。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成立和生效的前提;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失去效力;主合同变更或终止,从合同一般也随之变更或终止。而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和涉他合同。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自己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居多。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
31、事人主张权利和追究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和违约责任。,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它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65条),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例如甲乙约定,甲欠乙的钱由丙偿付,即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丙之所以能向乙清偿,多是因甲丙之间另有对价关系。由丙直接向乙清偿债务,可省多环履行的烦劳。,第三人负担的合同以第三人的履行行为为标的,故双方签订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务人事先应当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债务人未征询第三人意见而签订合同的,
32、可事后征得第三人同意。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三人同意履行后又反悔的,或者债务人事后征询第三人而第三人不同意向债权人履行的,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均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债务人可以代第三人履行;债务人不代为履行,应当赔偿损失。,如,某建筑公司(甲方)与某水泥制造公司(乙方)都是相互独立的企业法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保证:使丙公司供给钢筋水泥预制板一万块,总价款为三十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通知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履行甲与乙签订的合同义务,但遭
33、到丙公司拒绝。乙公司遂起诉甲公司,要求其给付一万块钢筋水泥预制板,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请求法院通知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判令第三人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利他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称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64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为“为第三人的合同”或“利他合同”。自狭义而言,是指订约的当事人约定有将合同权利直接归属于第三人(合同当事人以外之人),为第三人设定合同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第三人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现代社会中随处可见,例如,保险合同以第三人为受益人,使之取得保险金请求权;货运合同使收货
34、人取得提货的权利;邮政汇款合同使收款人取得请求兑领汇款的权利;父亲带未成年的儿子(没有居民身份证)外出旅游,与宾馆所签住宿合同,当然有使儿子享受住宿权利的效力。,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认为,所谓第三人利益契约实为买卖、赠与、保证或保险契约之附款。欧洲合同法原则第6:110条标题取为“利益第三人之约款”。其所谓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一般指订有为第三人利益约款的合同。第三人对为其利益订立的合同,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接受。第三人拒绝接受的情况下,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自己享受此项权利,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由其继承人享受。,实(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合同分
35、为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实定合同,又称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实定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法律效果尚未确定的合同。射幸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中的一种,属于双务合同的范畴。所谓“射幸”,即“侥幸”,它的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取得权利及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合同一般都属于确定合同,特殊的情况属于射幸合同。例如,保险合同、彩票购买合同、抽奖式有奖销售合同、赌博合同,都属于射幸合同。,例如,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中的典型种类。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
36、,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果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能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确(实)定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候是确定有效的;射幸合同与此不同,当事人一方的给付是不确定的:射幸合同的交易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偶然性。在这种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代价所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付出代价的当事人可能是“一本万利”或“毫无所得”,如保险合同。,射幸合同是以不确定事项为合同标的的合同,与人们平常生活中订立合同以确定性事项为标的的原则不同,为人们所常说的撞大运。它应社会生活需要而生,其存在具有一定合理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
37、进经济活跃,利于社会稳定的功能;但又由于其固有的投机性,常容易激发人们的投机心理,带来道德风险,引发赌博心理,容易对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故法律须对其加以合理引导和严格规制。,因此,法律对于射幸合同往往是严加管理或者予以禁止,如保险合同由保险法专门规定;彩票的发行须经严格审批;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不得超过5000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3项);在我国大陆地区,赌博合同违法。,射幸合同在我国法律上多为无名合同。在单行法方面,我国法律上有规制的射幸合同仅有保险合同一类。而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多种射幸合同。如“期货买卖合同”、彩票或奖券合同、有奖销售合同和曾经热门的金融衍生工具合同如“金融
38、期货”、“金融期权”、远期外汇买卖、股标指数交易等合同。,区分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实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若不等价,则可能被撤销乃至无效。而射幸合同一般不能从等价与否的角度来衡量合同是否公平。,本约与预约,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可将合同分为本合同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所以这种合同又叫预约。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就是订立本合同。违反预约合同,也产生法律责任。本合同是该将来订立的合同。,根据司法解释,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如果疑为预约的合同载有本约的主要内容和要素,应认定为本约。如当事人之间签约约定当事人有义务将来再订立诸如投资建厂、合作来料
39、加工、合作办学、合作技术培训等协议,为预约;如已有实质性的主要内容为本约。初步协议、意向性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既不是本约也不是预约。,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以数据电文的方式生成、储存或传递的合同。,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和
40、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EDI和E-mail是电子合同的基本形式。两者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优势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占据了一席之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是无纸化贸易,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网上谈判,将磋商结果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贸易合同,以此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标的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服务、索赔等合同条款后,双方用EDI签约或用数字签字签约,形成电子合同,传递订单、提单、保险单等。这些电子单证被记录和保存在磁性介质中,储存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内,采用的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此为国内外电子
41、商务市场通行的做法。,EDI,即英文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的缩写,中文译为电子数据交换。港、澳及海外华人地区称作“电子资料联通”。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是一种利用计算机进行商务处理的方式。在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普及应用之前,曾是一种主要的电子商务模式。,EDI是将贸易、运输、保险、银行和海关等行业的信息,用一种国际公认的标准格式,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的报文数据格式,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使各有关部门、公司与企业之间进行数据交换与处理,并完成以贸易为中心的全部业务过程。EDI包括买卖双方数据交换、企业内部数据交换等。,ED
42、I最初是来自于EBDI(Electronic Business Document Exchange,译为电子商业单据交换)。其最基本的商业意义就在于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商业单据,例如订单、发票等,然后直接通过电信网络传输给商业伙伴的计算机里。EDI使用者从此项应用所得到的好处包括:节省时间、节省费用、减少错误;减少库存、改善现金流动,以及获取多方面的营销优势等。,我国EDI实例,宁波港口EDI中心是国家“九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信息传输和运作系统及示范工程的示范单位。在国家计委、交通部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大力支持下,经过两年多的建设,宁波港口EDI中心1997年5月底建成开通。“中心”
43、将支持船公司及代理、港口、码头、理货、货代、集疏运场站、货主及与上述运输业相关的政府监管部门(一关三检)和银行保险实现电子数据交换,并提供高效、便利、快捷、准确、经济的信息服务,使我国参与国际贸易的各种企业,在贸易手段上与国际接轨,同时提高宁波口岸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实现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无纸化经营。,如宁波港口EDI中心网站中相关概念和文件:电子装箱单;关于宁波港电子装箱单录入若干问题的说明2009-07-30 12:00:00。,EDI标准的发展简史,1968年,美国运输数据协调委会(TDCC)首先在铁路系统使用EDI,并提出用于运输业的报文和通信结构方面的标准。,在国际、国内贸易活动中使用
44、EDI业务,可以将原材料采购与生产制造、订货与库存、市 场需求与销售,以及金融、保险、运输、海关等业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以电子文件交换取代了传统的纸面贸易文件(如定单、发货票、发票)。贸易双方使用统一的国际标准格式编制文件资料,利用电子方式将贸易资料准确迅速地由一方传递到另一方,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无纸贸易手段”,也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将来必须使用和推广的标准贸易方式。,EDI的分类,根据功能,EDI可分为4类:第一类订货信息系统是最基本的,也是最知名的EDI系统。它又可称为贸易数据互换系统(Trade Data Interchange,简称TDI),它用电子数据文件来传输订单、发货票和各类通知
45、。第二类常用的EDI系统是电子金融汇兑系统(Electronic Fund Transfer,简称EFT),即在银行和其它组织之间实行电子费用汇兑。EFT已使用多年,但它仍在不断的改进中。最大的改进是同订货系统联系起来,形成一个自动化水平更高的系统。,第三类常见的EDI系统是交互式应答系统(Interactive Query Response)。它可应用在旅行社或航空公司作为机票预定系统。这种EDI在应用时要询问到达某一目的地的航班,要求显示航班的时间、票价或其它信息,然后根据旅客的要求确定所要的航班,打印机票。第四类是带有图形资料自动传输的EDI。最常见的是计算机辅助设计(Computer
46、Aided Design,简称CAD)图形的自动传输。比如,设计公司完成一个厂房的平面布置图,将其平面布置图传输给厂房的主人,请主人提出修改意见。一旦该设计被认可,系统将自动输出订单,发出购买建筑材料的报告。在收到这些建筑材料后,自动开出收据。如美国一个厨房用品制造公司Kraft Maid公司,在PC机上以CAD设计厨房的平面布置图,再用EDI传输设计图纸、订货、收据等。,EDI的应用,一个传统企业简单的购货贸易过程:买方向卖方提出订单;卖方得到订单后,就进行它内部的纸张文字票据处理,准备发货。纸张票据中包括发货票等。买方在收到货和发货票之后,开出支票,寄给卖方。卖方持支票至银行兑现。银行再开
47、出一个票据,确认这笔款项的汇兑。,而一个生产企业的EDI系统,就是要把上述买卖双方在贸易处理过程中的所有纸面单证由EDI通信网来传送,并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全部(或大部分)处理过程。具体为:企业收到一份EDI订单,则系统自动处理该订单,检查订单是否符合要求;然后通知企业内部管理系统安排生产;向零配件供销商订购零配件等;有关部门申请进出口许可证;通知银行并给订货方开出EDI发票;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单等。从而使整个商贸活动过程在最短时间内准确地完成。一个真正的EDI系统是将订单、发货、报关、商检和银行结算合成一体,从而大大加速了贸易的全过程。因此,EDI对企业文化、业务流程和组织机构的影响是巨大的。,
48、EDI系统的工作过程,一,发送方将要发送的数据从信息系统数据库提出,转换成平面文件(亦称中间文件)。二,将平面文件翻译为标准EDI报文,并组成EDI信件。接收方从EDI信箱收取信件。三,将EDI信件拆开并翻译成为平面文件。四,将平面文件转换并送到接收方信息系统中进行处理。,EDI的有关标准,标准化的工作是实现EDI互通和互联的前提和基础。EDI的标准包括EDI网络信标准、EDI处理标准、EDI联系标准和EDI语义语法标准等。从上述EDI定义不难看出,EDI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即计算机应用、通信、网络和数据标准化。其中计算机应用是EDI的条件,通信环境是EDI应用的基础,标准化是EDI的特征。
49、这三方面相互衔接、相互依存,构成EDI的基础杠架。,为了在国际贸易中更快、更省、更好地使用EDI,世界各国特别是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都在强烈要求统一EDI国际标准。即“讲一种语言,用一种标准(In speaking of the application of EDI,we must speak one language and use one standard)”。,EDI系统的法律和安全,新的通信工具往往不能与旧的法律系统完全相容。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EDI这种新的传送方式将会受到利用计算机进行诈骗和其它犯罪行为的破坏。在EDI出现之前的法律,其重点是减少双方在协议上因文字而发生的
50、纠纷。但是,对于一个完全以电子通信为主的世界来说,这类法律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了。因为EDI的目标是消除文书工作,这就意味着要消除各种书面文件。因此,用EDI来传送文件,当事人将无法进行书面的签字认可,这一点从旧的法律的角度来看,是无法解释的。更不用说与贸易伙伴间建立长期的EDI通信业务关系了。,另外,凡是采用EDI的经营者们还必须面对下列问题:谁对有错误的EDI信息负责;如何留下电子纸痕,以便审计和控制;如何保证通过EDI传递和存储的数据不受一些非法竞争者剽窃与破坏。同时,EDI业务不仅是两个贸易伙伴间的直接关系,大多数情况下还会涉及到第三方服务和广域网。因此,对EDI法律保护方面问题的解决,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