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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后者是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2、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二、合同变更的要件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3、合同的变更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三、合同变更的效力1、合同变更,当事人就变更后的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当事
2、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2、主合同内容变更对担保责任的影响3、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即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不溯及既往4、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二、债权让与(一)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二)债权让与的要件债权让与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甲委托一画
3、家为其画像,已支付酬金给画家。甲乙约定,将甲享有的画家为其画像的权利转让给乙。问:可否?甲委托乙外出办理某一事务,甲已支付代理费。问:甲可否与丙约定,将其对乙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丙?,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让与合同仅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生效而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已先给付货物,乙尚未付款100万元。后甲丙于6月1日达成债权让与协议,甲于6月5日当面通知乙。问:该债权让与何时生效?何时对乙生效?如甲一直未通知乙。乙将100万元交给甲。
4、甲能否拒收?如甲一直未通知乙。6月3日,丙请求乙付款。问乙能否拒绝?,(三)债权让与的效力债权让与的效力,是指因债权让与而对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债权让与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而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则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1)法律地位的取代。(2)从权利随之转移。债权人让与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要的相关情况(4)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2、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1)债权让与对债务
5、人的效力以债权让与通知为准(2)表见让与的效力。(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4)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优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6月6日丙请求乙付款,乙欣然付之。后甲告知乙自己受了丙之欺诈才让与债权给丙。问:乙对甲的债务是否消灭?甲应如何办?甲对乙享有10万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
6、代为清偿,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消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消权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债务承担(一)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种类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对原有债务的承受。债务承担,以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
7、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负担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二)债务承担的要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2、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设立债务承担合同(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合同4、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至于同意的方式,明示、默示均无不可。,甲欠乙10万元货款未还,甲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并通知乙,乙未置可否。后丙交付10万元与乙,乙接受。问:债务承担是否有效?,(
8、三)债务承担的效力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2、抗辩权随之转移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原则上也一样转移于承担人,但有例外(1)债务承担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2)债务人转移债务时,原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从债务不随之转移,甲欠乙10万元货款未还,甲、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乙同意。后乙要求丙履行,丙不应。乙诉至法院,丙提出:“甲欠乙的债现已过诉讼时效。”经法院查证,丙言属实。问:法院应作何判决?,四、债的概括承受(一)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主要有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二)合同承受1、合同承受的概念及产生合同承受,是指一
9、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合同承受也可因法律的规定发生。,2、合同承受的要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2)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3)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4)须经原合同相对人的同意,3、合同承受的效力合同承受的效力主要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即脱离合同关系。,(三)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甲乙两公司订有买卖合同,甲交货
10、10吨,乙付款100万元。之后,乙分立为丙、丁两公司。则原甲乙的合同应如何履行?若乙分立前甲已交付货物,乙分立时丙、丁约定,对甲之债务承担分配原则如下:丙为70%,丁为30%。后甲请求丙付100万元。丙称至多70万元,多一分不给。问:丙的主张有理否?为什么?若乙分立时丙丁与甲约定,将来由丙负责偿还70万元,丁负责余额。问:甲将来能向丁请求多少债权?,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辖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去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A、由B公司承担债务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C、由A公司承担债务D、由A、B、C三个公司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