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主体》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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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学,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第四节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第六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案例分析,国际法学,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概念: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的行为者。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第一节 概述,国际法学,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范围1、国 家 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2、国际组织有限的、派生的主体。只具有组织章程所赋予的有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争取解放(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2、”或“过渡性主体”。4、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有争议的,第一节 概述,国际法学,不同主体的国际法主体的资格,第二节 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第三节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第四节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国际法学,一、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原因:第一,由国际关系决定的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关键地位。第二,国家自身的特点决定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三,由国际法的特征决定的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也被称为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第二节 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法学,二、不同类型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结构形式,主权状况,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3、。,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联合体。,完全主权国家。有权且能够在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控制、支配下完全独立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的国家。,在对外关系上,完全或大部分的受他国控制,但在国内事务上仍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力。,通过签约把自己交由一个强国保护的国家。他们将自己的一切重要国际事务交给保护国,从而形成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单一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学,成为永久中立国的条件:(1)主观方面:该国自愿的明确宣布承担永久中立义务。(2)客观方面:其他国家承诺并保证该国的中立地位,即 要有国际条约加以保障。,永久中立国:国家自愿的约束自己不参加战争,对 于军事行动保持中立。,永久中立国,永久中立义务:(1)除

4、自卫外,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与他国战争;(2)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比如军事同盟;(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国际法学,二、不同类型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结构形式,主权状况,是国际法主体,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学,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原因:第一,由国际关系决定的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关键地位。第二,国家自身的特点决定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三,由国际法的特征决定的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也被称为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法学,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组织具有主体资格是国际法的必然要求,表现为:1、在一定

5、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2、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能够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法学,案例:联合国的国际索赔能力,1948年贝纳多特男爵赔偿案国际法院1949年4月11日的咨询意见:“联合国是能够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能够对联合国造成损害的会员国提出赔偿请求”。,国际法学,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主体,其只具有组织章程所赋予的有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组织具有主体资格是国际法的必然要求,表现为:1、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2、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能

6、够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国际法学,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主体,作为主体是有条件的,被称为“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或“过渡性主体”。,二、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基于国际法上赋予的民族自决权,使其获得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从现实角度分析:争取独立的民族是一种准国家,它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有赖于国际社会的承认。,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学,1、不同的国际法观点:传统观点: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唯一主体 代表人物:安吉诺第(意大利)、施瓦曾伯格(英)、斯佩尔杜蒂(意大利)、王铁崖(中)、周鲠生(中)等。现代观点:只有个人才是国际

7、法主体 代表人物:塞尔、狄骥(法)等。多数西方学者的观点:个人与国家同为国际法的主体,个人在一定的限度内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代表人物:杰塞普、凯尔逊 我国学界一直有争议。人们愈加倾向于认为个人在有限的范围内也是国际法的主体。,第四节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国际法学,2、特殊情况下个人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1、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对个人权利的规定,如: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社会文化、经济权利国际公约等;2、有关国际犯罪公约对个人责任的规定,如世界反腐败公约;3、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不仅规定了“个人的刑事责任”和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以及“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和参与”;4、有关双边条约对个人权利、义务

8、的创设,如1928年但泽法院管辖权案;,第四节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国际法学,不同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1、国 家 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2、国际组织有限的、派生的主体。只具有组织章程所赋予的有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争取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组织“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或“过渡性主体”。4、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有争议的,总结:,国际法学,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第四节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第六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案例分析,国际法学,一、承认的概念,三、承认的方式和原则,二、承认的种

9、类,四、承认的法律效果,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学,一、承认的概念与性质(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2、特征,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1)承认是承认国单方自由的行为;(2)承认既是政治行为和法律行为;:(3)承认包含两个含义。,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学,一、承认的概念,三、承认的方式和原则,二、承认的种类,四、承认的法律效果,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学,(一)国家承认 1、概念 2、承认的性质 3、国家承认的情势(1)独立。(2)合并。(3)分裂。一国分裂为数国,母国不复存在。(4)分离。一国的一

10、部分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即母国继续存在。,指即存国家或国际组织以一定的方式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正常交往。,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二、承认的种类,国际法学,(一)国家承认,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二、承认的种类,政府承认。是指现有国家队经过革命或政变而组成的新政府的一种法律确认。,1、概念,2、政府承认的发生,只发生在政变或叛乱等非宪法程序夺取政权,建立新政府的情况下。,新政府的出现一般有三种情况:a.一般在新国家出现的场合,要建立新政府。b.正常的依据宪法的程序或王位继承进行新旧政府的更迭。c.通过非宪法的程序夺取政权。,(二)政府承认,国际法学,一、承认的概念,

11、三、承认的方式和原则,二、承认的种类,四、承认的法律效果,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学,三、承认的方式和原则,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承认的方式,(二)承认的原则,国际法学,3、政府承认的原则,外国能够做的只限于继续保持或不保持与新政府的正常外交关系。,一个新政府要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必须能对其所属国家的大部分地区拥有并行使有效管理,使国家大部分领土和居民处于其控制下,从而能够代表国家独立的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力和义务。,非宪法的程序夺取政权,国际法学,三、承认的方式和原则,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承认的方式,(二)承认的原则,国际法学,不承认原则 又称:限制不法原则

12、或史汀生主义 任何依据外国武力建立起来的或在外国武力扶持下建立起来的国家或政府,都不应被承认为合法,现有国家应对这种违反国际法建立起来的国家或政府加以抵制和谴责。,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学,三、承认的方式和原则,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承认的方式,(二)承认的原则,国际法学,一、承认的概念,三、承认的方式和原则,二、承认的种类,四、承认的法律效果,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学,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第四节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第六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案例分析,国际法学,(1)双方

13、关系正常化,承认为建交奠定基础。(2)表明承认方愿意与被承认方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表明承认方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内立法、司法判决的效力、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承认被承认国外交代表、国家及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对新政府的承认会撤销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承认具有溯及的效果,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其效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四、承认的法律效果,法律上承认的效果:,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学,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第四节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

14、承认第六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案例分析,国际法学,一、国际法上继承的概念 二、国家继承及其规则 三、政府继承及其规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继承的实践,第六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学,一、国际法上继承的概念,概念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引起继承?,新产生的国家取代了原有的国家。,新出现的政府取代了原有的政府。,新的国际组织取代了原有的国际组织。,第六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学,二、国家继承(一)国家继承概述,1、概念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15、,2、引起领土变更的情况有五种:部分领土转移(割让):合并:分离:分裂:独立:,第六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学,3、关于国家继承的法律渊源1978年在维也纳订立了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1983年拟订的关于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公约,二、国家继承(一)国家继承概述,第六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学,4、国家继承的对象 包括:条约继承、档案继承、财产和债务继承 5、国家继承的条件 一是,合法性;二是,领土性。,二、国家继承(一)国家继承概述,第六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学,(二)国家继承的规则 1、条约继承 2、财产继承 3、债务继承 4、档案继承,二、国家继承(一)国家继承概

16、述,第六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学,(二)国家继承的规则 1、条约继承(1)条约继承的概念(2)条约继承的规则一是,“人身条约”一般不继承;二是,对“非人身性条约”一般继承;,不同领土变更情况下的具体规则:部分领土转移(割让):合并:分离:分裂:独立:,所谓“人身条约”是指被继承国依据国际法主体的资格签订的纯属政治性的条约。,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签署的条约中规定的权力和义务的继承。,第六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学,新独立国家的条约继承:“白板原则”是拒绝继承条约的原则。主要指新独立国家原则上不继承原殖民地或宗主国承担的条约义务。,第六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学,1、概念 政府继承,是指因革

17、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旧政府在国际法的权利义务由新政府所权代的法律关系。2、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别一是,引起继承的事实不同,二是,变更的主体不同。三是,继承的范围不同,,第六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三、政府继承,国际法学,(二)国家继承的规则 2、财产继承一个标准:两项原则:,凡是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不管其位于何地,应转属继承国。,被转属的国家财产要与领土有关联。,一是,随领土转移原则。二是,实际生存原则。,国家财产一般随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第六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学,(二)国家继承的规则 3、债务继承两个继承:国债要继承;地方化债要继承。两个不继承:地方性债

18、不继承,恶债不继承。4、档案继承 国家档案应无偿的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国。,第六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学,3、政府继承的原则一、对于一切不平等的掠夺性条约,以及与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利益根本对立的条约,不应继承。二、新政府可无条件的废除一切恶债,新政府应继承其他条约和义务,以及一切财产、权益及义务。,第六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三、政府继承,国际法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与继承问题,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 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 逆条件的承认 相互承认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我国的继承,条约 国家财产 债务 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国际法学,一、国际法上继承的概念 二、国家继承及其规则 三、政府继承及其规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继承的实践,第六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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