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掏鸟案》PPT课件.ppt

上传人:牧羊曲112 文档编号:5489634 上传时间:2023-07-12 格式:PPT 页数:12 大小:32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学生掏鸟案》PPT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大学生掏鸟案》PPT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大学生掏鸟案》PPT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大学生掏鸟案》PPT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大学生掏鸟案》PPT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大学生掏鸟案》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生掏鸟案》PPT课件.ppt(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大学生掏鸟案,罗晓雯 薛家恒,闫某系郑州某大学在校学生,2014年6月回到河南新乡辉县老家过暑假期间与朋友王某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掏了一个鸟窝,掏了12只“燕隼”,后又掏了4只其他鸟类。后来闫某将这些鸟的照片展示在网上,陆续有网友表示要购买这些鸟。闫某和王某便将这些燕隼大部分销往郑州、洛阳等地,获利千余元,自己留了一只喂养。然钱到手还不到一个月,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就找上了闫家,并当场扣押了这只燕隼和其他四只鸟,经鉴定闫某掏的这些鸟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7月26日,小闫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手中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凤头鹰1只,这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这也是法院认定小闫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原因,因为他不只是捕猎、售卖,甚至还买了一只。,800元,7只,郑州,280元,2只,洛阳,具体分析,?,1只,辉县,后又捕捉6只燕隼,总计16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

3、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

4、院关于受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三次开庭审理后,2015年5月29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一万元;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贠荣杰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人都选择了上诉。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辩方的重点仍然放在“是否明知”这是构罪的关键。2015年8月21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树立正确的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接受法制教育,做到知法、学法、守法、用法。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校内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健全管理制度。营造一种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