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继续教育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5498050 上传时间:2023-07-14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7.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院继续教育管理规定.docx(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医院继续教育管理规定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1、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具有师级以上(含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护理技术人员。2、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临床住院医师的继续医学教育按广东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粤卫1996第57号)执行,实行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3、其它初级卫技职务的卫技人员的学分达标要求按相应类别的卫技人员标准执行。二、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11类学分达标要求如下:人员类别每年度学分总分(包括I、11类)I类学(5年累计)II类学分

2、(每年度计分)达标标准护理师以上护理人员区级医疗卫生单位25学分210学分215学分院内学分其他510分其他中级以上卫技人员区级医疗卫生单位25学分220学分215学分院内学分其他510分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技人员区级医疗卫生单位10210学分院内学分其他55分注:在一个验证周期(5年)内,I类学分可累计计算,11类学分不累计,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三、学分分类和院外学分授予标准按关于印发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的通知(珠卫(2004)279号)执行。四、院内学分授予标准及要求(一)授予标准1、由院内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学术活动,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

3、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2、院内组织的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参加的病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3、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如自学考试等,不属于继续医学教育,不授学分。(二)要求1、各教研室、临床科室或临床学会组织的院内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各种讲座、学术报告等),需年初向科教科提出申请备案以便统一安排学习的时间,后方可按相关标准授予院内学分。2、科教或医务科要求必须参加人员无故缺席者每次扣0.5学分。五、学分登记和考核按关于印发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的通知(珠卫(2004)279号)执行。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挂钩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4、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内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参加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定或考试。具体要求按照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及有关文件办理。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挂钩1、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取得学分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当年获得的学分不足25分,其中院内学分不足5分,当年年度考核一般不得评为优秀。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与执业注册挂钩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再注册的必备条件。取得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执业期间,必须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对未进行继续医学教育的要依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合格后方予注册。九、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与卫生技术人员岗位聘用挂钩,,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期间内,必须完成规定的学分,才能继续该岗位聘任。十、附则中医药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按国家、省、市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