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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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某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某有限公司。2、发放和使用第三条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向员工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第五条遵照“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的法律规定,凡在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均享受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由用人单位提供,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七条凡取得报酬的外来人员(包括科研、设计、劳务、承包工程等),劳动防护用品开支已包括在支出费用之内,用人单位一律不得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现场临时使用的安全帽由联系单位负责借用,特殊情况需由安全部门无偿或有偿借用或发放。第八条不在岗员工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因事(含学习、驻外工作、长期外借、出国等)、病、产假等原因离岗六个月及以上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在规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内)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经安全部门批准补发部分大

3、件劳动防护用品(如棉服、工作皮鞋等),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不再补发。第九条用人单位有责任教育和监督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经过教育仍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为蓄意违章,因蓄意违章发生伤害者责任自负。3、管理、采购和监督第十条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在主管厂长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考核。供销部、财务部、质检科、工会参与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1、办公室负责审核和监督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情况,负责采购计划的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资格审定和价格限定工作,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厂验收和费用管理工作。凡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劳

4、动防护用品,不得入库和发放。2、供销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选择、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协助质量安全科做好入库前的质量验收工作。3、财务部对未经各级安全部门批准而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不与拨款和报销。4、工会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5、审计监察处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价格、渠道等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行为、经济犯罪及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当造成事故等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一条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护保养、更换、报废等有关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有权下令禁发、禁用。由此造成

5、配备不及时引发后果的,追究采购部门的责任。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着装标准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决定。质量安全环保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GB11651-89),除劳动防护用品外,按国家规定不存在其他“工作服”配备规定。第十三条采购计划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交由物资采办中心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厂家直接进货,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绍厂家和产品为名干扰管理和采购工作。第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严格执行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2、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价格合理公道。3、特种防护用品中的防毒衣、高温防火服、各类呼吸设备及其他防毒用品

6、采购必须经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核定点采购。第十五条生产与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否则不得采购。1、必须具备生产条件和质量检验手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3、产品售价不得超出工商物价管理标准,有售后服务能力。4、配备和着装标准第十六条配备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必备防护用品如下:1、炼铁厂:对炉前工、铸铁工执行每6个月发放一双皮鞋、一身帆布工作服、一顶披肩帽、一个面罩;18个月一顶安全帽。炉前工每月手闷3付,铸铁工2付;取气工每

7、月2付手闷;热风工8个月一双皮鞋,每月3付帆布手套;过滤水渣工每月3付帆布手套。2、烧结厂:看火工、返矿工8个月一双皮鞋,帆布手套每月2付,工作服一年发放一次,18个月一顶安全帽。所有工作人员执行每半年一个防尘口罩,披肩帽室外每人一顶。3、化验室:白大褂每人两年一件。4、调度室:1年一套工作服,一双鞋;线手套每月1付。5、其他人员:磅房、现场管理、司机、行政等,在册正式职工每人半年两付线手套,工作服一年一套。6、棉袄所有职工3年一件。生产单位每人每月两个口罩。其他劳保用品,如防雨雨衣、裤、鞋手套等。根据需要,基层报计划由主管副经理审批后发放。公司对劳保用品实行由供销科按计划购进,仓库保管,主管

8、副经理批办制,各单位对应领劳保用品时,需报单位工作人员,由主管副经理审批,各单位要按通知精神,严格执行。第十七条着装标准1、进入装置、现场着装必须穿工作服(长袖)、工作鞋和戴安全帽。在操作室、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内可不戴安全帽。巡检(包括在机泵房内巡检)和室内现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系紧帽带,长袖工作服不得卷袖。2、进入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现场。3、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易燃易爆场所禁穿化纤服装。酸碱作业必须带面罩。4、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不许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5、陪同国内外检查、视察、

9、参观人员可穿礼服或其他服装,但必须是长袖衣和长裤,并配戴安全帽。外单位人员不穿长袖衣和长裤、不戴安全帽者,不得带其进入各装置和现场。5、洗理用品的管理第十八条洗理用品原则上不属必备的防护用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计划,批准后进行采购和发放,其管理和监督办法与劳动防护用品相同。第十九条发放标准为香皂、肥皂每月各一块(条),洗衣粉每月0.5公斤,毛巾每年二条。每半年可适当调剂发放洗发香波或浴液、护手霜等,但必须适当减少部分肥皂、洗衣粉的发放。附则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安全科负责解释。某某县水务集团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有效地

10、发挥劳动保护用品的作用,保证员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提升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现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它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预防性保护措施,不属于员工福利待遇。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员工,不得随意变更发放范围和标准,不得以币代物发放。第三条劳动保护用品分为岗位防护用品及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岗位防护用品是指由部门或班组保管,置于公共部位,供员工共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雨衣等

11、;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由员工本人使用和保管的劳动防护品,如手套、防护鞋等。第四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的不同,发放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某县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在职在编员工。第二章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规则第六条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对象、内容及标准1、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对象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可能会遭受伤害或职业危害的岗位(工种)上的人员。岗位防护用品,一般根据岗位人数确定具体的发放标准,集团各部室、

12、各子公司必须落实专人负责集体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实际需要发放至个人。2、劳动保护用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工作服,包括春秋装、夏装、冬装和劳保鞋。适用于在职在编员工。对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如有另行要求的,由集团公司党政办负责统筹落实。雨衣(胶制工作服),适用于需要经常在露天冒雨作业的员工使用或备用。防护鞋,包括雨鞋、电工鞋、胶鞋。适用于在操作中足部需防烫、防刺割、防水、防腐、防触电等作业的员工,按需分别发放或备用。安全帽,适用于从事在操作中头部需要防止物体打击,及防阳光曝晒作业的员工,按需分别发放或备用。防护手套,包括纱手套、帆布手套、橡胶手套、绝缘手套。适用于在操作中易烫手

13、、刺手、严重磨手作业和防触电、防潮、耐腐蚀、防化、抗油的员工使用或备用。白大褂,适用于作业场所有卫生要求及防止化学品伤害的员工使用。耳塞,适用于在噪声环境中作业的员工使用或备用。护目镜,适用于在作业中存在眼部外来伤害的员工使用或备用。3、各岗位(工种)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具体标准见附表。第七条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1、集团党政办牵头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制定、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并负责集团各部室、各子公司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的审核工作和工作服的采购、配置、流转与备用工作服的保管等工作。2、集团各部室、各子公司按照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

14、准,编制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并于每年的1月份报集团党政办。3、集团各部室、各子公司根据年度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每季度提报材料物资请购单,负责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4、集团各部室、各子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领用、保管和发放制度,严格按标准发放,并建立劳保用品采购、发放台帐。凡违反标准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5、因生产工艺需要某种防护用品而本管理办法中未涉及到的或特殊情况需更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由集团各部室、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集团党政办,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可按更改后的标准发放。第三章劳动保护用品的保管与使用第八条员工按

15、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员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本管理办法执行前各子公司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第九条已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若未按规定穿戴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十条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员工,因病事假、工伤假、外借、脱产学习等原因,暂时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停发离岗期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复岗后按原劳动用品使用时间顺延(离岗期不计入使用期限)。第十一条临时性抽调岗位的员工,抽调期在一个月以上者按新岗位标准发放,一个月以内确需发放者作为备用,离岗时收回。第十二条因中途辞职、辞退等各种原因离职的,工作服经清洗后由集团党政办统一保管,其余劳动保护用品经清洗后由员工所在部门收回。如缺损、破旧的,可不作回收,但离职员工需按劳动保护用品定制金额折算到使用年限作赔偿。(赔偿金额=劳动保护用品定制金额/使用年限*剩余年限)第十三条严禁员工变卖、赠与他人劳动保护用品,一经发现,除责令当事人收回出借劳动保护用品之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集团党政办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工装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相应废止,未尽事宜由集团公司党政办制订方案并报集团公司党、政、工讨论研究决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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