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5500301 上传时间:2023-07-14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8.8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交易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是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的、主要用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采购的互联网交易和监管平台。第三条电子卖场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电子卖场采购货物及其安装等必要的配套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以及通过电子卖场销售货物及提

2、供与其配套的安装等必要服务的供应商,通过电子卖场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黑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及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同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及当事人进行监管,对电子卖场供应商、采购人开展监督检查,协调处理交易纠纷,督促履约,查处供应商、采购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电子卖场管理制度,协调和指导全省电子卖场采购工作,监督管理供应商库及商品库,建立价格监控和信用评价机制等。第五条电子卖场商品品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规定制定,实施动态管理。第六条省财政厅通过

3、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机构作为电子卖场运营机构,负责电子卖场的平台功能搭建、技术支持、数据维护等工作,并按照省财政厅授权,开展卖场供应商及商品的征集、审核、价格监控等工作,协助各级财政部门对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开展监管。第七条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遵循“优质优价、诚实守信、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八条电子卖场交易方式分为场内直购、场内反拍、团购、场内外比价四种。(一)场内直购指采购人在电子卖场直接选择商品下单的交易方式。(二)场内反拍指采购人发起采购商品场内反拍需求,由被选择商品的场内供应商自愿参加报价,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的交易方式。()团购指一个采购人选择电子卖场上架的商品并发起团购公告,

4、其他有同样采购需求的采购人自愿拼团,符合公告内容的供应商自愿参与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原则成交的交易方式。(四)场内外比价指由采购人设定采购需求参数和比价期限,发起比价通知,由场内、场外供应商在比价期限内参加报价,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的交易方式。单个项目或同一年度同一预算品目下批量项目的采购资金总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属于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选择上述交易方式中的一种实施;预算额度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采用场内外比价的方式实施。第二章供应商管理第九条电子卖场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

5、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具备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运营维护能力,以及提供所销售货物的配套服务和售后服务能力。电子卖场供应商包括场内供应商和场外供应商。(一)场内供应商包括通过征集方式确定的电商、经销商、生产厂家、自然人等,可以在电子卖场上架销售商品;其中,属于商品品牌商、区域总代理商的,需协助电子卖场运营机构对本品牌上架商品的货源、售价、合规性等开展监督。省财政厅授权电子卖场运营机构适时征集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符合征集条件的供应商在征集期内通过提交入驻审核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入驻,经电子卖场运营机构审核通过,供应商签订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场内供应商承诺书(附件1,以

6、下简称场内供应商承诺书)后完成电子卖场入驻。(二)场外供应商主要包括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备案,通过响应电子卖场场内外比价方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场外供应商通过电子卖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在参加电子卖场政府采购活动前在网上阅读并签署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场外供应商承诺书(附件2,以下简称场外供应商承诺书)。第十条供应商在电子卖场销售的商品应当是符合标准、配置通用、货源充足、信息完整、服务完善的商品,并符合以下具体条件和要求:(一)符合财政部规定的品目分类标准和电子卖场的商品分类标准。(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三)商品来源渠道合法,保证原厂原装、有质量保证的全新正品。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需具备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四)应为适用于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商品,不应为个人消费品,满足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五)生产厂家自产自销商品应提供生产厂家自产自销商品证明(附件3)和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或证书等必要的证明。(六)供应商销售的品牌商品和进口商品,需提供生产厂家或一级经销商授权书。授权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授权方、被授权方名称;2 .授权的品牌及商品名称;3 .授权期限(XXX义年XX月XX日至XXX义年XX月XX日);4 .授权方与被

8、授权方加盖印章及加盖印章日期;5 .授权方代表和被授权方代表签字及签字日期、联系电话;6 .授权方应向被授权方提供其品牌下在电子卖场销售的具体型号产品的合格证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或证书。第十一条电子卖场场内供应商应按以下要求上架商品:(一)对应财政部规定的品目分类标准和电子卖场的商品分类上架,具备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质地产品生产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数字经济企业、生物经济企业、冰雪经济企业、创意设计企业等政策功能标识的商品应按规定同时上架到指定专区,不得上架财政部规定的品目外的商品,一件商品只能选择一个品目。(二)上架商品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清晰,商品名称准确完整

9、,SKU及缩略图规整、美观、清晰,商品介绍完整,商品介绍中应上传3张以上规整的尺寸相同的不同角度的介绍图片;规格参数齐全;计价单位准确;售后服务明确;商品条码、商品规格型号、规格参数、服务标准等应当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以“政府采购特殊定制”“政府采购专供”等名义,将未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在电子卖场上架销售。(三)上架的商品为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应予以标注。其中,标注为节能(节水)产品的,应上传有效期内的中国节能(节水)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标注为环境标志产品的,应上传有效期内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标注为其他类型商品的,应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符

10、合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质地产品生产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数字经济企业、生物经济企业、冰雪经济企业、创意设计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产品,应予以标注,并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四)供应商上架商品为品牌商品的,应上传有效期内的经销授权书,由电子卖场运营机构在商品信息中予以标注。(五)上架商品库存数量应与实际数量保持一致,不应销售无库存的商品。(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第十二条电子卖场场内供应商上架商品价格应不高于同期大型电商平台自营的在售同款商品价格,且不高于厂商官网同款商品价格,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如无法匹配任一同期大型电商平台自营的在售商品,且无厂商官网,则该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可

11、上传本商品过去一年内的历史销售成交合同(以下简称历史合同)、发票、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新品价格证明材料扫描件作为参考价格依据,上传的相关材料需完整清晰。电子卖场对标准化程度较高、成交量大、价格分布有梯度的产品进行价格监测,根据交易数据定期计算不同配置商品的最低成交价、最高成交价和平均成交价,作为价格预警的依据。商品价格超出平均成交价10%的,电子卖场将对商品做出标注,由采购人自行决策是否继续采购,如果采购人继续下单采购,财政部门视情形将预警信息以适当形式报送采购人及其主管部门。第十三条上架商品的市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商品销售授权到期、商品型号停产、缺货以及商品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信

12、息变更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调整或下架。第十四条电子卖场供应商销售商品应提供配送、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支付费用。适用各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商品应当提供退货、换货、维修“三包”服务。第十五条在电子卖场销售的商品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应按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第十六条已生成订单的商品除商品销售授权到期、商品停产、缺货以及商品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变更的,不应在60日内下架。已生成订单或已成交的商品,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供应商不得放弃订

13、单和成交。第十七条供应商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将合同及其中的权利、义务转让,不得转包或非法分包。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第十八条供应商应积极配合财政等监管部门对成交商品开展追踪溯源工作,包括提供商品注册商标、授权等证明材料,以及货物销售记录、成交合同、物流运输、验收报告、发票、付款凭证等,并保证及时、完整、真实、准确。第十九条供应商应对电子卖场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及其他供应商)及其交易信息(含商品、规格、参数、价格、数量、时间等)保密。第二

14、十条供应商在参加电子卖场政府采购活动时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已经生成订单或成交的,应在违法违规处理处罚公告24小时内取消订单或成交结果。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在参加电子卖场政府采购活动时,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提出质疑;对采购人答复不满意或者规定时间内采购人未答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向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第二十二条供应商主动放弃电子卖场入驻资格的,需完成所有电子卖场订单的履约义务后,提交退出电子卖场的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退出,并退还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余额。第二十三条供应商应在

15、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前,对采购人的采购行为进行评价;在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提交验收报告前,对采购人的履约验收行为进行评价。上述评价结果纳入采购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未开展评价的供应商不得参加下一次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第三章采购人管理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明确交易方式的适用范围、审批流程和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采购人进入电子卖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应在网上阅读并签署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人承诺书(附件4)0第二十五条单个项目或同一年度同一预算品目下批量项目的采购资金总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及与货物安装等配套的必要服务,采购人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

16、(其中:采购资金总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采用场内外比价的方式实施),也可按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采购。同一采购项目中同时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非货物类预算占比超过51%以上的,不应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第二十六条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采购人可选择通过电子卖场采购,但不履行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等政府采购程序。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货物应当严格执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第二十八条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进口商品的,应经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前

17、置审批”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第二十九条采购人要认真落实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提高首付款比例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促进节能环保产品生产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数字经济企业、生物经济企业、冰雪经济企业、创意设计企业发展,以及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政府采购政策。第三十条采购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采购工作,按规定做好用户账号管理、CA电子签章管理、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等工作。第三十一条采购人应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内网)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外网)编制政府采购计划,采购组织形式为“政府集中采购”,采购方式

18、为“电子卖场”,实施方式为“电子卖场(货物类)”。第三十二条电子卖场开放采购单位和工作人员两类采购人账号,采购单位如有工作人员或以工作人员身份代表下属机构参加采购的需要,可以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设置1个或多个工作人员账号参加电子卖场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账号视同采购人账号由采购人统一管理。第三十三条采购人应在“场内反拍”“团购”和“场内外比价”截止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中标(成交)结果。第三十四条电子卖场采购订单经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确认后成立。采购人应自采购订单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通过CA电子签章签订采购合同,或上传加盖公章纸质采购合同的扫描件。采购人不得向已缴纳电子卖场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

19、供应商另行收取项目履约保证金。第三十五条采购人在电子卖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受到质疑的,应在收到供应商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向质疑方作出答复。第三十六条采购人在参加电子卖场活动时有违法违规等特殊情形,需要取消订单或成交的,应在收到财政部门取消订单或成交结果要求的24小时内完成。第三十七条采购人使用采购单位账号或工作人员账号可通过公务卡、微信、支付宝等付款方式在电子卖场购买商品。第三十八条采购人应当在供应商交付货物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履约验收,并在完成履约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为由延迟付款。如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款

20、,将暂停该采购人账号的部分电子卖场采购功能。适用首付款制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在供应商完成相应工作量,并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项目资金。第三十九条采购人应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前,对供应商的参与行为进行评价;在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提交验收报告前,对供应商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上述评价结果纳入供应商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未开展评价的采购人不得参加下一次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第四章交易规则第四十条场内直购交易规则:采购人按照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在电子卖场内购买商品。应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的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节能(

21、含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第四十一条场内反拍交易规则:(一)采购人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款参加反拍的电子卖场在售的商品,并根据市场调研情况设定不高于电子卖场同款在售商品平均价格或中位数价格的最高单价。(二)场内反拍需求发出后,供应商应答前,采购人可以修改、取消场内反拍需求。供应商已经响应的,场内反拍需求不得修改、取消。确需修改、取消的,成交后按取消订单流程处理,即采购人发起订单取消申请并经供应商同意后取消订单。(三)场内反拍交易方式下,由采购人设定12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的供应商参加场内反拍时间。场内反拍期间,供应商可多次报价,所报价格不得高于采购人设定的最

22、高单价。商品实时报价在场内反拍过程中予以公开,系统自动按照已报价供应商中的最低报价更新商品实时报价。场内反拍时间截止后,由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多家供应商报价均为最低价的,由最早报价的成交。第四十二条团购交易规则:(一)发起团购的采购人选择一款电子卖场上架的商品后,设定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内的采购人组团时间和12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的组团后供应商报价时间,并根据市场调研情况设定不高于电子卖场同款在售商品平均价格或中位数价格的最高单价。(二)团购公告发出后,其他采购人申请组团前,采购人可以取消组团公告。其他采购人已经响应申请的,组团公告不取消,由已申请组团的采购人接替其作为团购发起人,继

23、续组团采购。(三)采购人组团时间截止后,组团采购人达到2家以上即可成团,只有1家的,按照场内反拍交易方式执行。(四)供应商报价时间截止前,供应商可多次报价,所报价格不得高于采购人设定的最高单价,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准。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在报价过程中均不公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团购项目。(五)供应商报价时间截止后,报价供应商报价最低的成交。多家供应商报价相同且为最低价的,最早报价的成交。第四十三条场内外比价交易规则:(一)场内外比价由采购人发起,应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试行)及各地区制定的禁止行为文件

24、所规定内容,及时、有效、完整设定和发布商品的比价需求和成本价格。比价需求包括商品技术参数和比价时间,其中:技术参数按不同商品的价格、预算、数量、详细的商品参数等设定并逐条填写,不应将多种商品的比价项目作为一个比价项目发布;成本价格根据市场调研情况确定。比价时间应设定在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二)场内外比价由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备案的供应商(含电子卖场场内供应商和场外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报价,所报价格不得高于采购人设定的成本价格和同期任一大型电商平台自营的在售同款商品价格。报价供应商应提供同期2家以上大型电商平台自营的在售同款商品的参考链接、参考价格,没有以上链接的,可提供厂商官

25、网同期同款商品链接或过去一年的历史合同、发票作为参考。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上传销售授权书、生产厂家自产自销商品证明、注册商标的,应上传相关材料。(三)场内外比价报价时间截止后已报价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比价单自动作废,采购人可以再次开启比价活动;再次开启的比价单报价时间截止后已报价供应商数量只有2家的,且报价供应商均满足采购人需求条件的,比价继续进行;已报价供应商只有1家的,且满足采购人需求条件,采购人可直接将其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四)场内外比价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人要根据供应商报价并结合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需提供的相关材料选择供应商,应在满足比价条件并参加报价的供应商中选择报价最低者成交,采购

26、人不应以场内外比价需求发布阶段未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为理由拒绝报价最低者成交。如需废标的,需在备注栏填写充分、合理的废标理由,无法提供相关情况的,不得废标。(五)场内外比价报价期间,除采购人重新启动该比价项目外,供应商只能报价一次,报价后不可修改报价产品的技术参数、服务标准、参考报价、证明链接、历史合同、发票、厂家授权或生产厂家自产自销商品证明、产品报价等任何信息。(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场内外比价项目。(七)采购人不应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应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

27、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或以供应商不能提供本地服务为由拒绝报价最低者成交;不应违规设置比价需求;不应出现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试行)规定的情形。(八)供应商报价相同且符合报价规则的,应选择最早报价的成交。(九)对小微企业实行价格优惠政策。采购人发起场内外比价后,供应商响应的所有商品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供应商应上传商品生产厂家的小微企业声明函,电子卖场按照我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自动对该供应商的报价给予规定比例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进行比价结果排名,实际成交价为未扣除价格前的供应商响应报价。(十)场内外比价交易活动不接受联合体

28、参加。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参加电子卖场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对电子卖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电子卖场举报功能向财政部门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电子卖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通过电子卖场举报专栏公开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向电子卖场运营机构举报。由电子卖场运营机构移交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受理,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开。第四十五条省财政厅委托电子卖场运营机构,对每笔订单生成时的参考价格、售价、优惠率、价格参考依据等信息进行截图并存储备查。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委托电子卖场运营机构根据管理职责对厂商新增品牌、供应商商品信息发布、商品上下架、场内外比价结果、价格凭证、优质地产品等信息

29、进行审核。第四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参加电子卖场政府采购的行为开展监督和检查,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扣分表(试行)(附件5),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予以扣分,对所有扣分详情进行公示。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取消电子卖场供应商资格半年;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40分的,取消电子卖场供应商资格1年;违反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按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情况表(附件6)相关内容给予相应处理处罚并向社会公开,并将其清理出电子卖场,在期满前不得重新申请入驻。第四十八条被取消电子卖场资格的供应商,可在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

30、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申请恢复电子卖场资格。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重新入驻。第四十九条采购人、供应商之间的电子卖场采购行为及履约(履约验收)行为评价情况、财政部门对电子卖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人信用评价表(附件7)、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评价表(附件8)中指标内容实施,财政部门根据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人、供应商的信用评价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结果应用。第五十条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参加电子卖场活动的采购人进行监督和检查,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扣分表(试行)(附件9)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

31、人予以扣分,对所有扣分详情进行公示,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通报采购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按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情况表(附件10)相关内容给予相应处理处罚,并予通报。第五十一条电子卖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管行为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供应商、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二条采购人之外的单位、企业和个人通过电子卖场购买货物及其配套服务,

32、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通过“场内反拍”和“团购”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确认及公示采购结果办理时限比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优化政府采购程序的通知(黑财规(2023)5号)中电子卖场项目“场内比价”方式执行;通过“场内外比价”的,以上流程的办理时限比照黑财规(2023)5号文件中电子卖场项目“场内外询价”方式执行。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试行)(黑财规审12022

33、)28号)同时废止。附件: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场内供应商承诺书2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场外供应商承诺书3 .生产厂家自产自销商品证明4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人承诺书5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扣分表(试行)6 .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情况表7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人信用评价表8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评价表9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扣分表(试行)10 .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情况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起

34、草背景为规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交易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制定及修订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三、主要内容(一)明确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电子卖场采购货物及其安装等必要的配套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以及通过电子卖场销售货物及提供与其配套的安装等必要服务的供应商,通过电子卖场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二)明确了电子卖场开展采购活动的原则。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遵循“优质优价、诚实守信、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三)明确了财政部门职责。黑龙江省财政厅及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同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及当事人进行监管,对电子卖场供应商、采购人开展监督检查,协调处理交易纠纷,督促履约,查处供应商、采购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电子卖场管理制度,协调和指导全省电子卖场采购工作,监督管理供应商库及商品库,建立价格监控和信用评价机制等。(四)明确了电子卖场交易方式。电子卖场交易方式分为场内直购、场内反拍、团购、场内外比价四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