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附加》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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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法规,陈战利,Construction Code,几种基本的法律制度,一、诉讼时效制度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的法律制度。,2、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的消灭”注:(1)消灭胜诉权,不消灭起诉权。(2)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具体表现: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满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权利人接受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区别于除斥期间:某种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则该权利归于消灭。如合同法中所涉及的一些期间。,3、诉讼时效期

2、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民事权利均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和4年。针对一些特殊的民事权利。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4年:国际货物的买卖合同或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 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4、计算起算: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甲借乙1万元,约定2000年1月1日还。到2003年2月,尚未归还,乙向甲讨要,甲不还,乙起诉。最长期限限制: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5、诉讼时效期间的、

3、中断和延长 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延长: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中止,终止,6、仲裁时效 仲裁法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设定诉讼时效的原因:这一方面是为了催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以避免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因时间过长造成搜集证据的困难和影响法院的

4、正确处理。避免人民法院,当事人,证人等重复劳动,贯彻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 比如便于取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改变重刑轻民的观念,其全部目的是为贯彻法治精神,在科学的方法下有效地实施贯彻实体法,而非改变实体法的内容。,二、代理制度1、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第三人(相对人),三方主体,2、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区别于行纪和居间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表现自己的意志;(不必请示被代理人)(4)

5、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行纪与局间,从法律上说,以自己的名义替委托人从事贸易服务的,叫做行纪;向委托人报告商业机会、提供订立和约的媒介服务的,叫做居间。这两种活动都是为委托人服务、都要从委托人那里获得报酬、都要对委托人履行忠诚义务。但两者之间至少存在着以下不同:,第一,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可以从事行纪活动的范围有法律限制,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居间业务范围就比较广泛,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均可进行居间服务。其实婚姻中介就是一种最典型的居间活动。第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同。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是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行纪人是在为委托人做成买卖;居间人

6、只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或者中介服务,买卖能否做成,在委托人和第三方决定,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并不具备法律意义。,第三,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行纪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再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行纪人在这个买卖行为中享受权利承担后果。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由行纪人承受,如行纪人不能对此不利后果及时弥补而最终给委托人带来损害的,委托人有权依据与行纪人之间的合同向行纪人索赔。在居间活动中,无论是报告居间还是媒介居间,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既不为交易的当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

7、居间人的意见。,第四,取得报酬的时间不同。行纪活动中,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并得到履行,行纪人完成了委托,有权要求委托人依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给付报酬。居间活动中,报告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有权向委托人主张报酬,媒介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的报酬应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负担,居间人取得报酬的时间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并不要求合同得到了履行。,第五,必要费用的负担不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合同法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商业机会有限,多数居间人不可能经常促成合同的成立,为了促进居间业的发展

8、,虽然居间未取得成果,受托人不能得到报酬,但是在从事居间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有个北京的文艺表演团体攒了台节目,想到外地演出挣钱,可是两眼一抹黑,于是找到演出经纪公司,委托这家公司安排,喊出了价码一场十万。演出公司找到了保定某剧场,签订了又一份合同,谈定的价码不低于十万。演出结束,剧场按照约定把演出款交给经纪公司,经纪公司把十万块钱交给文艺团体,于是文艺团体要按照委托合同中的约定支付给经纪公司报酬。在这个过程中经纪公司如果和剧场谈判一场卖到了十二万,那么它仍然只交给院团十万;院团拉到保定演出,结果剧场赖帐,经纪公司还要包赔院团损失;项目最终没运作成功,经纪公司张张罗罗的费用

9、要自己承担。这个过程叫做行纪。,还是院团攒了台节目要到外地演出挣钱,找到了某个体演出经纪人,喊出了一场十万。个体经纪人打听到保定某剧场愿意,回来报信。院团的团长到保定,或者保定的经理到北京,个体经纪人把他们拢到一块儿,谈判就是人家的事儿。谈判成功,合同签订,双方或者单方支付报酬;谈判双方一个十万,一个八万,个体经纪人撮合撮合,九万弄成,也算功德圆满。至于院团与剧场合同签订以后是否合作愉快,就不关个体经纪人的事儿了。如果双方差距太大,买卖不成,个体经纪人也可以要求院团给报销个车票旅店钱。这个过程叫做居间。,3、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书面或口头)而产生的代理。建设工程活动中

10、最常见的一种代理关系,如:招标代理关系、委托监理关系、项目经理与单位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系等。(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3)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3、几种不当代理行为(1)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代理权):代理人应当诚实有信,行使代理权应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的几种情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2)无权代理: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 代理权终止而为代理行为 法律后果:是否一定无效?,或然状态,被代理人追认:有效,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效

11、,(3)表见代理:指本身没有代理权,但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行为。构成要件(缺一不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相对人(第三人)主观上善意;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代理权人有代理权的情形。常见情形:表见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法律后果:与无权代理截然不同,对被代理人而言:产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后果。对相对人而言:,既可主张为一般的无权代理,也可主张为表见代理,三、债权制度债的分类,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主债,从债,1、按主体双方人数,2、按债与债关系,连带之债:对债务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债务

12、对于其他债务人同样会发生效力。,甲,乙,丙,丁,四、担保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5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合同法对合同的担保也作了类似规定。1、保证 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担保。即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代其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关系人,被保证人(债权人),保证人,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只承担担保上的责任而不承担主债务履行责任的保证。主债务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指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履行承

13、担连带责任。当主合同债务没有按约定履行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履行债务。保证人不能拒绝。注意:在订立保证时,要约定保证方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默认为连带保证。,两种方式,连带保证,一般保证,2、抵押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关于抵押登记:担保法规定,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乡镇企业的厂房、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的,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否则,抵押合同无效。(其他财产抵押当事人自愿登记)注意:抵押物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关系人,抵押权人(债权人

14、),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

15、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质押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主要有:票据: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质押关系人,质权人(债权人),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4、定金 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返还或抵作价款。1、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

16、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作为履行合同担保)2、定金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同样适用定金罚则。3、定金数额限制: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有担保作用,适用定金罚则。,订金:没有担保作用,相当于一笔预付款。,5、留置 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分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构成要件:债务清偿期限已到;债权人合法占有;债权与财产的占有存在牵连关系。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可以使用留置。,建设工程

17、施工合同实际上是一类特殊的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时,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工程由承包方负责看管,从法律上看,承包方也是事先合法掌握了发包方的财产,但由于建设工程对社会影响巨大,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并未认可承包方的留置权,留置的概念中也明确限定了留置的范围为动产,排除了不动产。新的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实质上是肯定了建设工程承包方的留置权。,建设工程中的

18、“留置”问题,五、物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费的征收标准问题 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问题 建筑物附属车库、停车位权属确定问题 宅基地转让问题 征地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 拾得人报酬问题 相邻关系处理问题 征收征用中得公共利益问题 物权法对于建设活动、房产开发活动中的物权保护意义重大。,1、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2、民法规定的物权体系(种类):(1)所有权: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并可排除他人对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

19、权。(2)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如: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3)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六、工程保险风险:不利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导致后果不确定。保险:风险转移(风险处理的一种方式)。工程项目保险:业主或承包商向专门的保险机构(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基金,一旦发生所投保的风险事件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用保险基金予以补偿的一种制度。,强制保险:工程所在国政府以法规明文规定业 主或承包商必须办理的保险。,自愿保险:业主或承

20、包商根据自身利益需要,自愿购买的保险。,案例分析一,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了一份商品买卖合同,规定:甲于1997年6月10日前交货,乙验货后于6月15日付清全部货款60万元。此后,甲按时发货,但乙接货后只付了45万元,并在6月15日要求对剩余的15万元宽限一段时间。甲不同意,回电要求立即支付,乙接电后未予理睬。此间,甲负责该业务的人员离职,换人,管理较乱。到2000年7月2日,甲在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尚未支付上述15万元。于是向乙追偿15万元欠款及利息。,(1)乙拒绝支付,甲向人民法院起诉。(2)乙同意支付并于8月5日支付了15万元及利息。8月底,乙又告诉甲已过诉讼时效,要求甲退回该笔钱,甲不同意,乙

21、向人民法院起诉。(3)若甲在1999年3月发现并催款,乙仍然没有支付。2000年8月诉至法院。(4)乙同意2个月内付清,并进行了书面确认。但是没果几天,乙又称已过诉讼时效,他们已无义务支付该款,拒绝支付。甲向人民法院起诉。问:上述情况,法院会支持吗?,(1)不予支持。超过诉讼时效(2年)。(2)不予支持。义务人在届满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接受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不消灭实体权利)(3)支持。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4)支持

22、。高法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1.29):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案例分析(二),孙某原是甲厂的一名业务员,现已被开除。孙某对甲厂怀恨在心。某天,孙某在外地遇见乙公司经理,便以甲厂名义与乙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到期前,乙厂电话询问履行合同事宜。(1)甲厂称不知道孙某的行为,拒绝履行合同。乙厂诉至法院,要求追究甲厂的违约责任。(2)甲厂称不知道孙某的行为,乙厂把情况说明后,甲厂认为有利可图,便答应按期交货,结果因当年原材料供应紧张,生产成本上涨等问题,甲厂拒绝交货。乙诉至法院,要求追究甲厂的违约责任。甲则称孙某的代理行为无效。问:法院会支持哪一方?若孙某是持有甲厂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结果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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