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场建筑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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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1 总则 1.0.1 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卫生及舞台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不适用于观众厅面积不超过200m2 或观众容量不足300 座的剧场建筑。 1.0.3 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可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剧场为多功能时,其技术规定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1.0.4 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 1601 座以上; 大 型 12011600 座; 中 型 8011200 座; 小 型 300800 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

2、200 座。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 座。 1.0.5 剧场建筑的等级可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100 年以上,乙等51100 年,丙等2550 年; 2 耐火等级:甲、乙、丙等剧场均不应低于二级; 3 室内环境标准及舞台工艺设备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相应规定。 1.0.6 剧场设计应进行舞台工艺设计;建筑设计与舞台工艺设计应紧密配合,互提设计参数。 1.0.7 剧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剧场 theater 设有演出舞台

3、、观看表演的观众席及演员、观众用房的文娱建筑。 2.0.2 观众厅 auditorium 设有固定座席的为观看演出用的空间。 2.0.3 池座 stalls 与舞台同层的观众席。 2.0.4 楼座 balcony 池座上的楼层观众席。 2.0.5 包厢 box(in the auditorium) 沿观众厅侧墙或后墙隔成小间的观众席。 2.0.6 舞台 stage 剧场演出部分总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乐池、台唇、耳台、台口、台 仓、台塔。 2.0.7 台塔 fly tower 主台以上至栅顶的空间。它是舞台表演和机械运作的基本空间。 2.0.8 台仓 understage 舞台台面以下的

4、空间。 2.0.9 镜框式舞台 proscenium stage 在观众厅和舞台之间设有台口分隔的舞台,是我国现有剧场舞台的基本形式。 2.0.10 台口 proscenium opening 舞台向观众厅的开口。 2.0.11 台唇 apron stage 台口线以外伸向观众席的台面。 2.0.12 乐池 orchestra pit 为歌剧舞剧表演配乐的乐队使用的空间,一般设在台唇的前面和下面。 2.0.13 主台 main stage 台口线以内的主要表演空间。 2.0.14 侧台 bay area 设在主台两侧,为迁换布景、演员候场、临时存放道具景片及车台的辅助区域。 2.0.15 后舞

5、台 back stage 设在主台后面,可增加表演区纵深方向的舞台。 2.0.16 开敞式舞台 open stage 舞台表演区和观众席在一个空间内的舞台形式,包括伸出式舞台、岛式舞台、尽端式舞台。 2.0.17 伸出式舞台 thrust stage 舞台向观众厅伸出,主要表演区在观众席内,观众席三面环绕舞台。 2.0.18 岛式舞台 arena stage 舞台设在观众厅内,观众席四面环绕舞台。 2.0.19 台口墙轴线 axis of proscenium wall 土建设计图上标注的台口承重墙结构定位轴线。 2.0.20 台口线 curtain line 台口构造内侧边线在舞台面上的投影

6、线,舞台机械定位以此为基准。 2.0.21 栅顶 grid;gridiron 俗称葡萄架,舞台上部为安装悬吊设备的专用工作层。 2.0.22 天桥 fly gallery 沿主台的侧墙、后墙墙身上部一定高度设置的工作走廊。一般舞台均设有多层天桥。 2.0.23 假台口 (或活动台口) movable pretendnd stage door 安装舞台灯具的主要设施,也能将演出台口尺寸作适当调整以适应各种表演。 2.0.24 灯光渡桥 lighting bridge 与吊杆平行设置,可升降,安装、检修灯光用,在演出中能上人操作的桥式刚架。 2.0.25 渡桥码头 portal bridge 由天

7、桥上伸出的平台或吊板。由此通往灯光渡桥或假台口上框。 2.0.26 大幕 proscenium curtain 分隔舞台与观众厅的软幕。其开启方式又分对开式、提升式、串叠式蝴蝶式等。 2.0.27 檐幕 transverse curtain 主台上部的横条幕。 2.0.28 边幕 wings 主台两侧的边条幕。 2.0.29 前檐幕 fore-Proscenium curtain 大幕前面的檐幕。 2.0.30 纱幕 veil curtain 网眼纱制作的无缝幕,挂在台口的叫台口纱幕,挂在天幕灯区前的叫远景纱幕,也可以折叠成装饰衬幕。 2.0.31 防火幕 fire curtain 安装在台口

8、处,当发生火灾时,可立刻下降将舞台与观众厅分隔开,防止火灾漫延的设施。 2.0.32 车台 stage wagon 在主台、侧台、后舞台之间,沿导轨前后左右行走的机械舞台;也有无导轨自由移动的小车台。 2.0.33 升降台 elevating stage 在舞台上可以升降台面的舞台机械。 2.0.34 转台 revolving stage 主要表演区能旋转的舞台机械。 2.0.35 升降乐池 orchestra lift 乐池地面可升降,增加舞台使用功能的乐池。 2.0.36 吊杆 batten 舞台上空悬吊幕布、景物、演出器材的杆状升降机械设备,有手动、电动、液压等多种传动方式。 2.0.3

9、7 吊点 point hoist 舞台上空悬吊演出器材或景物的升降点状机械设施。 2.0.38 天幕 cyclorama 悬挂在舞台远景区,表现天空景色的幕布。 2.0.39 面光桥 fore stage lighting gallery 在观众厅顶部安装灯具向舞台投射灯光的天桥。 2.0.40 耳光室 fore stage side 1ighting 在观众厅两侧安装灯具向舞台投射灯光的房间。 2.0.41 台口柱光架 lighting tower 在舞台口内两侧安装灯具的竖向刚架。 2.0.42 灯光吊笼 lighting (cable) basket 在舞台两侧上空设置的安装灯具的笼状吊

10、架,可以升降或前后左右移动。 2.0.43 天桥侧光 fly gallery lighting 在舞台侧天桥上安装的灯光。 2.0.44 流动灯光 movable lighting 在舞台台面安装在灯架上可移动的灯光。 2.0.45 灯控室 lighting control room 控制舞台灯光的操作用房。 2.0.46 声控室 sound control room 控制电声系统的操作用房。 2.0.47 舞台监督指挥系统 Stage manager control system 舞台监督指挥演出的各种信号和双向对讲系统等。 2.0.48 舞台监视系统 stage monitoring (d

11、isp1ay) System 观察舞台演职员演出实况的电视监视系统。 3 基地和总平面 3.0.1 剧场基地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合理布点。 3.0.2 剧场基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镇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 临接的城 市道路可通行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800 座及以下,不应小于8m; 2 8011200 座,不应小于12m; 3 1201 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3.0.3 剧场主要入口前的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不小于0.20m2/座留出集散空地; 2 当剧场前的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

12、前面疏散口的宽度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0m。 3.0.4 剧场基地临接两条道路或位于交叉路口时,除主要临接道路应符合本规范第3.0.2 条的规定且剧场基地前集散空地应符合第3.0.3 条1 款规定外,尚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且主要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应符合城市交通规划要求。 3.0.5 剧场基地应设置停车场,或由城镇规划统一设置。 3.0.6 剧场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人流与车流交叉。布景运输车辆应能直接到达景物出入口。 3.0.7 剧场总平面设计应为消防

13、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及回车场地,并应设置照明。内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3.5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00m。 3.0.8 环境设计及绿化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应充分进行绿化,创造良好的环境。 3.0.9 设备用房应防止对观众厅、舞台及周围环境的噪声干扰。 3.0.10 演员宿舍、餐厅、厨房等附建于剧场主体建筑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有单独的疏散通道及出入口。 3.0.11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 的有关规定。 4 前厅和休息厅 4.0.1 前厅面积,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30m2/座,乙等剧场

14、不应小于0.20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18m2/座。 4.0.2 休息厅面积,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30m2/座,乙等不应小于0.20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18m2/座。 当附设小卖部或冷饮部时,不应小于0.04m2/座。 4.0.3 前厅与休息厅合一时,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50m2/座,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30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25m2/座。 4.0.4 衣物存放面积不应小于0.04m2/座。 4.0.5 剧场设吸烟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池座和楼座时应分层设置。 2 室内装修天棚应为A 级材料,墙面和地面不得低于B1 级材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4.1 条的

15、规定。 4.0.6 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男女厕所厕位数比率为1:1,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男厕:应按每100 座设一个大便器,每40 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0m 长小便槽,每150 座设一个洗手盆; 2 女厕:应按每25 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50 座设一个洗手盆; 3 男女厕均应设残疾人专用蹲位。 5 观 众 厅 5.1 视 线 设 计 5.1.1 视线设计应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当受条件限制时,也应使视觉质量不良的座席的观众能看到80%表演区。 5.1.2 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镜框式台口剧场宜选在舞台面台口线中心台面处; 2

16、 大台唇式、伸出式舞台剧场应按实际需要,将设计视点相应适当外移; 3 岛式舞台视点应选在表演区的边缘; 4 当受条件限制时,设计视点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舞台面0.30m;向大幕投影线或表演区边缘后移,不应大于1.00m。 5.1.3 视线升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线升高差“c”值应取0.12m; 2 隔排计算视线升高值时,座席排列应错排布置,保证视线直接看到视点; 3 儿童剧场、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露天剧场视线升高值可提高一些要求; 4 为满足较高音质要求,视线升高值设计宜采用较高要求。 5.1.4 舞台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镜框式舞台面,不应小于0.60m,

17、且不应大于1.10m; 2 伸出式舞台面,宜为0.300.60m,附有镜框式舞台的突出式舞台,可与主台齐平。 3 岛式舞台台面,不宜高于0.30m,可与观众席地面齐平。 5.1.5 观众席对视点的最远视距,歌舞剧场不宜大于33m;话剧和戏曲剧场不宜大于28m;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宜大于20m。 5.1.6 镜框式舞台观众视线最大俯角,楼座后排不宜大于20;靠近舞台的包厢或边楼座不宜大于35。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俯角不宜大于30。 5.2 座 席 5.2.1 观众厅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80m2/座; 2 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70m2/座; 3 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60

18、m2/座。 注:大台唇式、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计舞台面积。 5.2.2 剧场均应设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小包厢座位不超过12 个时可设活动座椅。 5.2.3 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50m;软椅不应小于0.55m。 5.2.4 座席排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80m,软椅不应小于0.9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0m; 2 长排法:硬椅不应小于1.00m;软椅不应小于1.1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0m; 3 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楼座及池座最后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大

19、0.12m。 5.2.5 每排座位排列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2 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11 座;超过限额时,每增加一座位,排距增大25mm; 2 长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50 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5 座。 5.2.6 观众席应预留残疾人轮椅座席,座席深应为1.10m,宽为0.80m,位置应方便残疾人入席及疏散,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5.3 走 道 5.3.1 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5.3.2 池座首排座位排距以外与舞台前沿净距不应小于1.50m,与乐池栏杆净距不应小于1m;当池

20、座首排设置残疾人席时,应再增加不小于0.50m 的距离。 5.3.3 两条横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 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走道与后墙之间座位不宜超过10 排。 5.3.4 走道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0.80m,纵走道不应小于1.00m,横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 2 长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1.20m。 5.3.5 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10 时应做防滑处理,铺设的地毯等应为B1 级材料,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1:6 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 的台阶。 5.3.6 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 时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

21、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杆,栏杆应坚固,不应遮挡视线。 5.3.7 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不应大于0.85m,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 5.4 其 他 5.4.1 剧场观众厅兼放电影时,放映光学设计及放映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 的规定。 6 舞 台 6.1 一 般 规 定 6.1.1 镜框台口箱型舞台的台口宽度、高度和主台宽度、进深、净高均应与演出剧种、观众厅容量、舞台设备、使用功能及建筑等级相适应。宜符合表6.1.1 的规定。 台口和主台尺度 表6.1.1 6.1.2 台唇和耳台最窄处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22、。 6.1.3 主台和台唇、耳台的台面应做木地板,台面应平整防滑。 6.1.4 主台上空应设栅顶和安装各种滑轮的专用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栅顶标高至主台台面的垂直距离(主台净高): 甲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5 倍;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 倍加4.0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 倍加2.00m; 2 栅顶构造要便于检修舞台悬吊设备,栅顶的缝隙除满足悬吊钢丝绳通行外,不应大于30mm; 3 各种滑轮梁的标高,应使站在栅顶的工作人员便于安装、检修舞台悬吊设备; 4 由主台台面去栅顶的爬梯如超过2.00m 以上,不得采用垂直铁爬梯。甲、乙等剧场上栅顶的楼梯不得少于2 个,有条件

23、的宜设工作电梯,电梯可由台仓通往各层天桥直达栅顶; 5 丙等剧场如不设栅顶,宜设工作桥,工作桥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1.80m,位置应满足工作人员安装、检修舞台悬吊设备的需要。 6.1.5 主台天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桥应沿主台侧墙和后墙三面布置,边沿应有0.10m 高的护板。甲等剧场不得少于3 层。乙、丙等剧场不得少于2 层; 2 第一层侧天桥标高,应使侧光射向表演区有良好的角度,还应保证主台与侧台间的洞口高度不妨碍布景通行; 3 第一层侧天桥栏杆应满足安装灯具的技术要求; 4 各层侧天桥除满足设备安装所占用的空间外,其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后天桥通行净宽宜为0.6

24、0m。 6.1.6 舞台面至第一层天桥有配重块升降的部位应设护网,护网构件不得影响配重块升降,护网应设检修门。 6.1.7 主台应分别设上场门和下场门,门的位置应使演员上下场和跑场方便,但应避免在天幕后墙开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5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6.1.8 侧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台两侧均应布置侧台,位置应靠近主台前部,便于演员和景物通向表演区。 两个侧台的总面积:甲等剧场不得小于主台面积的1/2;乙等剧场不得小于主台面积的 1/3;丙等剧场不得小于主台面积的1/4。当丙等剧场受条件限制时可设一个侧台; 2 设有车台的侧台,其面积除满足车台停放外,还应有存放和迁换景物的工

25、作面积,其面积不宜小于车台面积的1/3; 3 侧台与主台间的洞口净宽:甲等剧场不应小于8.00m;乙等剧场不应小于6.0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5.00m; 侧台与主台间的洞口净高:甲等剧场不应小于7.00m;乙等剧场不应小于6.00m; 丙等剧场不应小于5.00m; 4 设有车台的侧台洞口净宽,除满足车台通行宽度外,两边最少各加0.60m; 5 侧台进出景物的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净高不应低于3.60m,门应隔声、不漏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侧台外门应设保温门斗,门外应设装卸平台和雨篷;当条件允许时,门外宜做成坡道; 6 甲等剧场的侧台与主台之间的洞口宜设防火幕。 6.1.9 后舞台面积和使

26、用高度,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舞台与主台之间的洞口宜设防火隔音幕; 2 设有车载转台的后舞台洞口净宽,除满足车载转台通行外,两边最少各加0.60m。洞口净高应与台口高度相适应; 3 没有车载转台的后舞台,其面积除满足车载转台停放外,还应有存放和迁换景物的工作面积,其面积不宜小于车载转台面积的1/3; 4 后舞台应设吊杆和灯光等设备。 6.1.10 甲、乙等剧场应设台仓,台仓的面积、层高、层数应根据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仓通往舞台和后台的门、楼梯要顺畅,并不得少于2 个,应设明显的疏散标志和照明,便于演员上下场和工作人员通行; 2 台仓里为机械舞台而

27、设的机坑、平台、通道和检修空间,必须设固定的工作梯和坚固连续的栏杆。 6.1.11 伸出式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在镜框式舞台的伸出式舞台除镜框台口外,在台口两边还应增设演员上下场口; 2 台面技术要求与镜框式舞台的主台同; 3 台面上空应设吊点,位置、数量应按舞台工艺设计确定; 4 表演区除顶光和脚光外,还应有来自三个方位的面光。 6.1.12 岛式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技术要求应与镜框式舞台的主台相同; 2 台面上空应设吊点,位置、数量应按舞台工艺设计确定; 3 表演区除顶光和脚光外,还应有来自四个方位的面光; 4 表演区上下场通道不得少于2 条。 6.2 乐 池 6.2.1

28、歌舞剧场舞台必须设乐池,其他剧场可视需要而定。乐池面积按容纳乐队人数计算,演奏员平均每人不应小于1.00m2,伴唱每人不应小于0.25m2。 甲等剧场乐池面积不应小于80.00m2;乙等剧场乐池面积不应小于65.00m2;丙等剧场乐池面积不应小于48.00m2。 6.2.2 乐池开口进深不应小于乐池进深的2/3。 6.2.3 乐池进深与宽度之比不应小于1:3。 6.2.4 乐池地面至舞台面的高度,在开口位置不应大于2.20m,台唇下净高不宜低于1.85m。 6.2.5 乐池两侧都应设通往主台和台仓的通道,通道口的净宽不宜小于1.20m,净高不宜小于2.00m。 6.2.6 乐池可做成升降乐池。

29、 6.3 舞台机械 6.3.1 舞台工艺设计应向土建设计提供舞台机械的种类、位置、尺寸、数量、台上和台下机械布置所需的空间尺度、设备荷载、内力分析、预埋件、用电负荷及控制台位置等要求。土建设计应满足舞台机械安装、检修、运行和操作等使用要求。 6.3.2 舞台机械的设计、安装和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舞台机械运行必须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安全运行,在运行全过程中应有相应的声、光警示信号,但不得影响演出效果; 2 舞台机械可动台面与不动台面的缝隙不得大于5mm;高差不得大于3mm; 3 舞台机械台面的水平摆动间隙不应大于5mm;倾斜高差不应大于3mm。 6.3.3 舞台上部悬吊机械设备运行,除行程开

30、关外,必须安装电源主回路的保护开关,确保安全。 6.3.4 台口内两侧,应留出存放对开大幕的空间位置。 6.3.5 土建设计应为防火幕和假台口预留运行空间,应为各种导轨设置预埋件,在配重通过的各层天桥处应留洞,并为防火幕和假台口的卷扬机设置机座平台。 6.3.6 安装吊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不得妨碍舞台任何悬吊设备的排列、安装和运行; 2 景物吊杆间距宜为0.200.30m; 3 灯光吊杆前后与相邻吊杆的间距不应小于0.50m; 4 吊杆钢丝绳的吊点间距不应大于5.00m; 5 吊杆的长度和吊点的数量及间距与台口和主台的宽度相适应; 6 吊杆的运行应有确保安全的保护装置,避免机械或电

31、气损坏失灵、坠杆伤人。 6.3.7 装有假台口和灯光渡桥的舞台,天桥必须设置相应的码头与假台口或灯光渡桥相通。 6.3.8 乐池、伸出式舞台及岛式舞台的上空,应设相应数量的吊点,土建设计应为吊点的安装提供条件。 6.4 舞台灯光 6.4.1 面光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光轴射到台口线与台面的夹角为4550; 2 第二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光轴射到大台唇边沿或升降乐池前边沿与台面的夹角为4550; 3 面光桥除灯具所占用的空间外,其通行和工作宽度: 甲等剧场不得小于1.20m;乙、丙等剧场不得小于1.00m; 4 面光桥的通行高度,不应低于1.80m; 5 面光桥的长度不应

32、小于台口宽度,下部应设50mm 高的挡板,灯具的射光口净高不应小于0.80m,也不得大于1.00m; 6 射光口必须设金属护网,固定护网的构件不得遮挡光柱射向表演区;护网孔径宜为3545mm,铅丝直径不应大于1.0mm; 7 面光桥挂灯杆的净高宜为1.00m。两排挂灯杆的位置由舞台工艺确定; 8 甲等剧场可根据需要设第三道或第四道面光桥,乙、丙等剧场,如未设升降乐池,面光桥可只设1 道。 6.4.2 耳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道耳光室位置应使灯具光轴经台口边沿,射向表演区的水平投影与舞台中轴线所形成的水平夹角不应大于45,并应使边座观众能看到台口侧边框,不影响台口扬声器传声; 2 耳光室

33、宜分层设置,第一层底部应高出舞台面2.50m; 3 耳光室每层净高不应低于2.10m,射光口净宽:甲、乙等剧场不应小于1.20m, 丙等剧场不应小于1.00m; 4 射光口应设金属护网及应符合本规范第6.4.1 条第6 款规定; 5 甲等剧场可根据表演区前移的需要,设2 道或3 道耳光室;乙、丙等剧场当未设升降乐池时,可只设1 道耳光室。 6.4.3 追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追光室应设在楼座观众厅的后部,左右各1 个,面积不宜小于8.00m2,进深和宽度均不得小于2.50m; 2 追光室射光口的宽度、高度及下沿距地面距离应根据选用灯型进行计算; 3 追光室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20m,室内

34、应设置机械排风; 4 甲等剧场应设追光室;乙、丙等剧场当不设追光室时,可在楼座观众厅后部或其他合适的位置预留追光电源,容量不得小于30A。 6.4.4 调光柜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光柜室应靠近舞台,其面积应与舞台调光回路数量相适应,甲等剧场不得小于30m2;乙等剧场不得小于25m2;丙等剧场不得小于20m2; 2 调光柜室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50m,室内要有良好的通风。 6.4.5 调光回路应根据剧场类型和舞台大小配置。甲等歌舞剧场不应小于480 回路;甲等话剧院不应小于360 回路;甲等戏曲剧场不应小于240 回路。 除可调回路外,各灯区宜配置13 路直通电源。甲等以上的剧场,每回路容量

35、不得小于30A,乙等及以下剧场不得小于20A。 6.4.6 灯光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不宜采用多回路共用零线方式。当采用多回路共用零线方式时,则零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 2 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线路应远离电声、电视及通讯等线路。当两种线路必须平行敷设时,其间距应大于1.00m,当垂直交叉时,其间距应大于0.50m,并应采用屏蔽措施。 6.4.7 天幕地排灯区应设置相应调光回路,同时应设零线截面积不小于相线截面积的三相回路专用电源。其电源容量为:甲等剧场不得小于150A,乙等剧场不得小于100A,丙等剧场不得小于75A。 6.4.8 主台两侧的

36、流动灯电源插座应分前、中、后设置在台板下带盖的专用电源盒内,盒内应按流动灯数量设置调光回路。 6.4.9 舞台侧光可安装在一层侧天桥上,舞台宽度在24m 以上的甲、乙等剧场,可设置灯光吊笼或纵向灯光吊杆,数量和尺度应按舞台工艺确定。 6.4.10 不设假台口的丙等剧场应在台口两侧设置柱光架。 6.5 舞台通讯与监督 6.5.1 舞台监督主控台应设置在舞台内侧上场口。 6.5.2 灯控室、声控室、舞台机械操作台、演员化妆休息室、候场室、服装室、乐池、追光灯室、面光桥、前厅、贵宾室等位置应设置舞台监督对讲终端器。 6.5.3 舞台监督系统的摄像机应在舞台演员下场口上方和观众席挑台(或后墙)同时设置

37、,舞台内摄像机应配置云台。 6.5.4 灯控室、声控室、舞台监督主控台、演员休息室、贵宾室、前厅、观众休息厅等位置应设置监视器。凡为观众设置的监视器不得送入演职员监视专用的舞台内信号。 6.5.5 甲等剧场可设有红外舞台监视系统等。 6.6 演出技术用房 6.6.1 灯控室、声控室均应设在观众厅后部,通过监视窗口应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全部,面积不应小于12m2;窗口宽度不应小于1.20m,窗口净高不应小于0.60m,声控室应能听到直达声。 6.6.2 同声翻译室的位置,宜设在观众厅周边,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应有合适的监视窗口,每间面积不应小于5m2。 6.6.3 功放室应远离调光柜室,宜设在靠近主扬

38、声器组的位置,甲等剧场面积不应小于12m2,乙等不应小于10m2,丙等不应小于8m2。功放室与声控室之间应敷设相应的控制管线。功放室应设有通风及空调装置。 6.6.4 台上机械控制室宜设在二层天桥中部,或在一层天桥上部设置专用的台上机械控制室;控制室应有三面玻璃窗,密闭防尘,操作时并能直接看到舞台全部台上机械的升降过程。面积按舞台工艺设计要求确定。 6.6.5 台下机械控制室,可设在电动吊杆控制室相对应的位置,应能直接看到舞台机械运行状况,其他技术要求同台上机械控制室,面积视舞台工艺需要而定。 6.6.6 各种舞台机械电源柜的数量、重量、使用面积和安装位置,按舞台工艺要求而定。 6.7 舞台结

39、构荷载 6.7.1 舞台结构荷载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对频遇值和准永久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 的有关规定采用。 6.7.2 作用在主台和台唇台面上的结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活荷载不应小于4.0kN/m2; 2 当有两层台仓时,在底层的楼板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m2; 3 舞台面上设置的固定设施,应按实际荷载取用; 4 主台面上有车载转台等移动设施时,应按实际荷载计算。 6.7.3 升降乐池台面板的活荷载取值:不动时,不应小于4.0kN/m2;可动时,不应小于2.0kN/m2; 6.7.4 各种机械舞台台面的活荷载取值应按舞台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取用,不动时均不

40、得小于4.0kN/m2,可动时不得小于2.0kN/m2。 6.7.5 假台口每层搁板的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m2。 6.7.6 作用于栏杆的水平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假台口上的栏杆不应小于1.0kN/m; 2 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 及座席侧面紧邻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所设置的栏杆不应小于1.0kN/m。 6.7.7 主台上部栅顶或工作桥的活荷载按舞台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取用,但最低不应小于2.0kN/m2。栅顶应与舞台结构部分牢固连接,保证在水平荷载作用下的稳定性。 6.7.8 天桥的活荷载及垂直向上、向下荷载,均应根据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计算,但安装吊杆卷扬机或放置平衡重的天桥活荷载

41、不应小于4.0kN/m2;其他不安装卷扬机或放置平衡重的各层天桥不应小于2.0kN/m2;仅作通行使用的后天桥其活荷载不应小于1.5kN/m2。 6.7.9 舞台面至第一层天桥,凡有配重块升降的部位,均应设护网,护网承受的水平荷载不应小于0.5kN/m2。 6.7.10 布景吊杆应有4 个或4 个以上的悬挂点,吊杆可按1.5kN 集中力作用于跨中点验算。 6.7.11 每根景物吊杆的活荷载应按不同台口宽度取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台口宽度在12.00m 以下的吊杆不得小于3.5kN; 台口宽度在12.0014.00m 的吊杆不得小于4.0kN; 台口宽度在14.0016.00m 的吊杆不得小于

42、5.0kN; 台口宽度在16.0018.00m 的吊杆不得小于6.0kN; 台口宽度在18.00m 以上的按实际荷载值取用。 6.7.12 每根灯光吊杆的活荷载按不同台口宽度取用: 台口宽度在12.00m 以下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5.0kN; 台口宽度在12.0014.00m 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6.0kN; 台口宽度在14.0016.00m 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8.0kN; 台口宽度在16.0018.00m 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10.0kN; 台口宽度在18.00m 以上及安装特殊灯具时应按实际荷载值取用。 6.7.13 面光桥的活荷载不应小于2.5kN/m2,灯架活荷载不应小于1.0kN/m。 6

43、.7.14 主台上部为安装各种悬吊设备的梁、牛腿、平台的荷载,应按舞台工艺设计所提供的实际荷载取用。 7 后 台 7.1 演出用房 7.1.1 化妆室应靠近舞台布置,主要化妆室应与舞台同层。当在其他层设化妆室时,楼梯应靠近出场口,甲、乙等剧场有条件的应设置电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2 人的小化妆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46 人的中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4.0 m2;10 人以上的大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2.5 m2。 甲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4 间,总面积不宜少于200 m2。 乙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3 间,总面积不宜少于160 m2。 丙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2 间,总面积不宜少于110 m2。 2 采光窗应设遮光设备。 3 化妆室应设洗脸盆,小化妆室每室1 个,中化妆室每室不应少于1 个,大化妆室每室不应少于2 个。 4 甲、乙等剧场供主要演员使用的小化妆室应附设卫生间。 5 甲、乙等剧场的化妆室应设独立的空调系统或分体式空调装置。 7.1.2 服装室应按男、女分别设置。甲等剧场不应少于4 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60 m2;乙等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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