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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目录页号1. 总体说明及要求1.1 总则SP/31.2 项目概况SP/31.3 工程范围SP/31.4 工期要求SP/41.5 施工前提SP/41.6 施工依据SP/41.7 技术及质量标准SP/41.8 验收标准SP/52. 深化设计及工程管理规定2.1 履行深化设计责任SP/62.2 项目经理部及人员管理SP/72.3 放线SP/82.4 样本及其呈审SP/92.5 施工技术方案及进度计划SP/92.6 报表及照片SP/102.7 施工时间及其限制SP/112.8 示范单元SP/112.9 测试SP/123. 工地管理3.1 接受工地实况SP/123.2 提供名板SP/1
2、23.3 围板、隔墙及走道等SP/133.4 在工地范围内执行工程SP/133.5 来访者及工地出入口管理SP/143.6 工人住宿工地SP/153.7 保护现有设施SP/15目录页号3. 工地管理(续)3.8 提供及维护工地道路SP/163.9 提供临时厕所SP/173.10 提供临时排水设备SP/173.11 工地保安与保卫SP/173.12 防火SP/173.13 机械、工具SP/173.14 脚手架SP/183.15 储存仓、加工车间及办公室SP/183.16 工地布置SP/193.17 临时支撑SP/193.18 工程用水SP/193.19 临时照明及电力SP/203.20 其它临时
3、工程SP/213.21 工程和物料的保护SP/213.22 在雨季、严寒和酷热天气下执行工程SP/233.23 清除垃圾SP/243.24 临时建筑物SP/243.25 临时工程的布置及拆除后修复SP/243.26 竣工清洁SP/254. 其他条款4.1 减低工程干扰SP/254.2 防止蚊虫滋生及老鼠生长SP/264.3 防止传染病传播SP/264.4 对临近物业及其它工种的损坏SP/274.5 保护和修复邻近物业、车路、行人道、市政单位设备等SP/274.6 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SP/284.7 广告限制SP/29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1. 总体说明及要求1.1 总则1.1.1 本工程规范和技术
4、说明是“龙湖沈阳道义项目一期四组团建筑安装工程*标段施工”总承包工程(“本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旨在进一步说明本工程所应遵循的规范、标准及相关工程管理要求,供承包人施工时注意及遵循。1.1.2 本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不应视为完整详尽的技术标准要求,本工程还应满足虽然未在本文件内特别说明、但却属于保证完成建设的本工程达到正常有效使用所需的其他一切要求。1.1.3 本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不可视为孤立存在的文件,而是需与其它合同文件如图纸、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等说明的本工程相互联系及互为作用。承包人须一并参阅上述文件,以完整、准确的了解本工程的各项要求和所需达到的技术和工程管理标
5、准。1.2 项目概况1.2.1 本项目位于沈北新区蒲河大道北侧E地块。1.2.2 本项目为框架结构。1.3 工程范围1.3.1 承包人并需负责管理、组织、协调及配合所有专业分包独立承包工程的完成,和负责协调及配合总承包工程工期内进行之所有独立工程的完成。1.3.2 关于承包人负责施工的工程与其他分包工程的施工界面划分,见附件一。1.4 工期要求1.4.1 关于本工程工期的其他规定,参见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1.5 施工前提1.5.1 工地临电临水接入点已安装到位:参见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承包人须在执行工地勘察时详细了解上述设施的具体位置。1.5.2 本项目的临电供给:参见本合同专用条
6、款及通用条款。1.5.3 发包人不负责保障所提供的地下管线探测成果图及坐标高程控制点可全部准确适用于整个工程。承包人须在正式施工前仔细核对无误,包括人工探明其准确位置后方可执行工程,并须保障发包人对承包人施工造成的任何相关损坏和损失免负任何责任及费用承担。1.6 施工依据本工程的施工依据如下:(a) 发包人认可的施工图;(b) 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洽商单及发包人的其它书面要求等;(c) 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单位深化图纸;(d) 国家相关法律、规范、规程、规定等;(e) 发包人交底的其他资料和内容。1.7 技术及质量要求1.7.1 本工程须接受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及发包人委托之工程监理的监督,监督依
7、据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7.2 承包人须在工程实施中和竣工前组织设计单位、地勘单位、分包单位、工程监理等对本工程的各个环节执行验收,验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第1.8条所述内容。1.7.3 承包人必须获得发包人及工程监理事先确认后,方可实施所需的冬雨季施工措施于本工程。1.7.4 本工程的建筑及安装质量除需达到国家现行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外,还应达到附件三内之交房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表的各项要求。1.7.5 承包人须严格遵循附件三内之停止点检查管理规定和安全文明管理规定的要求而执行及完成本工程。1.8 验收标准1.8.1 本工程的整体工程质量须符合项目附件
8、四-建造标准及参考技术标准及沈阳龙湖工程项目分户验收管理办法之规定,并须在存有任何标准要求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的要求执行。1.8.2 本工程的单位工程质量须符合以下规定:(1) 所有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必须完整。(3) 所有分部工程涉及的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必须完整。(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相关的要求。2. 深化设计及工程管理规定2.1 履行深化设计责任2.1.1 设计单位及发包人所提供图纸内的部分内容可能未能达到施工图深度。承包人被视为已对图纸设计及工程规范作出深刻了解,并须负责按照工程规范及其它要求而
9、编制及深化该等未达到施工图深度的图纸,包括制作相关详图。2.1.2 若施工前及施工中发现上述图纸内存在设计错误、严重不合理或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等,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协调设计单位作出复核。若前述错误属于按承包人的专业经验和水平所应能提出而没有提出的,则承包人须承担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包括且不限于:(a) 机电/市政管线之路由及标高之间的交叉与重合所导致的拆改;(b) 后续工程与已施工的工程存有矛盾、但未及时修正所导致的拆改;(c) 施工图纸的内容不满足国家规范及本项目所在地市主管部门书面要求之行业规范规定所导致的拆改。2.1.3 承包人须在上述图纸基础上提供用以显示详细
10、尺寸及位置的附加详图供工人使用,需完成的施工详图包括但不限于:(a) 抗倾覆、抗渗流及整体稳定之计算明细;(b) 临时排水系统;(c) 支撑细节;(d) 门窗安装节点大样图;(e) 模板及其支撑详图;(f) 施工缝位置及详图;(g) 瓦、文化石大样及其安装详图;(h) 预制土建构件装配图;(i) 土建/机电综合协调施工图(图纸需显示与各机电系统相关之土建工程细节,如预留洞、套管、设备底座,支撑等)、机电综合管线图、机电综合留洞图;(j) 工程监理及发包人认为有需要提供的其他详图。2.1.4 设计单位/发包人/工程监理可驳回、批准或要求承包人修订此等设计及施工详图。若该等施工详图被驳回,承包人须
11、按要求完成修改及再提交给设计单位审批。设计单位/发包人/工程监理对所述图纸作出的批准不会免除承包人承担的深化设计责任,承包人以设计单位/发包人/工程监理不同意或要求修订前述设计资料而提出的索赔和工期延长,一概不获接纳。2.1.5 承包人须协调专业分包单位、独立承包单位绘制和报批必要的施工图和大样图,并履行关于总体工程的相关配合及协调责任。为保证总承包工程与各专业分包工程及独立工程的交圈,承包人应制作必要的协调配合图,并在相关工程开始前的充裕时间呈报给设计单位及发包人审批。2.1.6 绘制和报批施工图、大样图、协调配合图及其他必要补充、辅助资料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2 项目
12、经理部及人员管理2.2.1 承包人项目经理均应具有国家认可之“二级项目经理”或“二级建造师”专业资质,并均应具有在近六年作为项目经理而完成不少于两个五万平方米规模工程或具有 项目施工管理丰富经验的工程业绩。从工程开工至完成竣工备案(或交房)期间必须常驻现场。2.2.2 生产经理要求土建及机电各一人。具有8年以上施工管理经验及3个以上项目管理经验。要求常驻现场。2.2.3 承包人的上述拟派项目经理必须参与本工程的全部投标活动。承包人上述的项目经理必须在本合同履行全过程常驻工地执行工作,不能同时兼任其他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2.2.4 承包人的上述拟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须按要求接受发包人的定标前
13、考察及面试。前述项目管理人员一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在未获得发包人的许可下自行作出更改。2.2.5 承包人须配备专门的临时用水、临时施工用电管理人员。2.2.6 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项目管理部的有关人员不称职或不能配合本工程的进行,承包人必须无延误的遵循发包人的指示而安排称职或能够配合本工程进行的人员代替执行工作。2.2.7 本项目要求承包人配备足够的劳务人员。承包人之劳动力队伍的最终确定,须获得发包人的预先考察及书面认可。2.2.8 承包人须在合同签订后尽快提交项目部施工组织资料给发包人及工程监理审批,其中需显示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协助人员等的数目、职位及管理程序。当项目部施工组织结构因资源
14、分配安排而需变动时,承包人须适时告知发包人及工程监理,并将修订后的施工组织资料及时提交给发包人及工程监理。发包人及工程监理对上述方案之审批及认可,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合同及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而执行施工的责任,发包人也不会接受由此带来的任何变更或索赔。2.3 放线2.3.1 承包人须自行检定图纸所示的所有标高,包括但不限于从最临近的政府基准线引出测量导线,和设定一个临时基准点以确定此等标高。承包人须通知发包人及工程监理此等用途之基准点的详细资料。2.3.2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核实所有尺寸和地面标高,并自费聘用独立的专业测绘单位完成建筑物及一切道路的放线,及免费提供给发包人
15、及工程监理实施标高及放线复核所需的一切设备及劳务。发包人及工程监理进行的任何放线或标高复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对此等项目之准确程度所承担的责任2.3.3 当实际尺寸或标高与图纸所示不一致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由发包人作出澄清。2.3.4 若任何工程偏离正确位置的程度超过技术规范允许的可接受范围,承包人须负责自费纠正及修复,工期不予延长。2.4 样本及其呈审2.4.1 承包人必须在订购物料前至少14天的时间向发包人呈交有关的物料样本,并附有拟订购物料的说明书、原产地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供发包人审批。2.4.2 获批准的所有样本须保留在发包人管理的样本房内。
16、除非发包人另有指示,永久工程使用的物料,必须与获批准的样本相符合。2.5 施工技术方案及进度计划2.5.1 承包人须在签署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提交一份施工技术方案予发包人及工程监理审批,该技术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a) 临时工程及其拆卸所拟用方案;(b) 永久工程各部分拟用施工方案的简略说明;(c) 施工工地内采用的垂吊及运输设备;(d) 临时通道及工作空间要求;(e) 建议的施工工地分布图,须显示施工工地办公室、贮物棚及工作室的位置及分布;(f) 施工机械用表,须显示各机械的操作位置、型号、功率及最高使用数目;(g) 建议采用的任何专利建设系统方案的说明书或目录册。2.5.2 承包人应在发包
17、人提出要求后的2天内提交一份实际可行的详细施工计划,并须在其中详列各专业分包单位的进场时间安排、各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安排、所对应的劳动力计划、执行施工的阶段和次序安排,以及所需的时间,并应在其中显示下列日期:(a) 订购物料和设备之日期;(b) 物料和设备运抵施工工地的日期;(c) 需临时及永久电力供应之日期;(d) 测试日期;(e) 要求政府或有关当局验收所需文件之呈交日期(若有);(f) 预计获得政府或有关当局批准发放证书之日期(若有);(g) 竣工日期。2.5.3 为了实施合同的目的,发包人有权在施工中多次指示承包人重新编制上述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须无延误的按发包人要求予以执行。2.6
18、 报表及照片2.6.1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编制日报表,其中需包括施工情况、位置、人员及机械数量等,并应每星期提交该份报告给工程监理及发包人。2.6.2 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每月提交“每月报告”,其中应反映施工情况、施工进度、完成有关施工的部分、照片、月内发生之一切特别情况(包括意外事件)、估计的下月工程进度表等。承包人需提交一式3份的每月报告给工程监理及发包人。2.7 施工时间限制2.7.1 承包人须严格遵守现有法例规定和发包人规定而执行工程,并负责提供执行夜间施工及超时工作的一切所需劳力和人工照明。一切以不理解有关限制或不理解发包人关于施工噪音及时间限制的理由,皆不会获得接纳。
19、2.7.2 承包人应遵守地方当局及发包人颁布的建筑施工规定如物料运送工地时限、通道限制、工作时间限制、灯光及噪音限制等规定等而执行工程,并随时保持整个工地整洁,不可允许任何污水从工地流走,不可允许废物积贮于工地范围内。未取得发包人及相关地方管理机构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任何污水引入任何公用排污管、排水管或任何水道或河道内,也不可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进行任何带有噪音的工作。2.7.3 承包人必须在施工期间严格控制噪音及市容环境污染指标,以防发生邻近商户/屋宇使用者对环境/噪音提出的投诉;并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尽量减低噪音、空气污染及施工引致的其它干扰对本项目邻近商业楼宇及住宅的影响。2.7.4
20、工程监理有权限制或禁止承包人进行可能导致扰民的任何加班工作。除非合同文件内另有约定,发包人不负责受理与此类限制或禁止相关的任何费用索赔或工期延长索赔。2.8 示范单元2.8.1 承包人须在执行任何工程前按发包人指示而在作为示范单元的地方预先完成示范单元制作。承包人完成的相关工程不得低于获工程监理及发包人认可之示范单元的工艺质量标准。2.8.2 若发包人有要求,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指示开放此等示范单元给发包人批准的来访者参观。2.9 测试2.9.1 承包人须负责完成按照地方当局或市政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切规定和国家规范及本技术规范对工程物料及完成项目的要求而所需完成的所有测试。2.9.2 所有测
21、试均应根据地方当局及本合同的要求,并遵循发包人的指示而进行。3. 工地管理3.1 接受工地实况3.1.1 承包人必须在投标前详细踏勘工地以准确了解工地地理位置、通道、通信设备、现有管线、土壤性质、工地内可用作物料贮存和施工用途的工作区、一切地面及地下设备和建筑物,从而取得可能影响本工程施工及本合同承包价格的一切所需资料,并将清理、平整工地等预备费用完全包括在投标总价内。3.1.2 承包人须接受踏勘工地时的工地实况,并负责自费清除前工地占用者可能遗留的任何垃圾。承包人日后不得以不清楚工地情况为藉口而要求任何相关索赔或工期延长。3.1.3 承包人应了解施工中可能遇上不能预计的混凝土底板、沟渠、旧桩
22、头、桩基、地下管道设施、古物、人防或其它地下建筑物、废置管道、大石块、树根及其它人为产物等地下障碍物。若此等障碍物确非承包人投标时所合理预见,且经发包人审核后的造价增加超过30000元人民币,则承包人须在发现所述障碍物前预先通知发包人办理工地签证,相关的费用亦按工地签证确认的内容及合同文件规定而由发包人额外补偿给承包人,但工期不予顺延。除非承包人遵循上述条款的规定而事先通知了发包人履行工地签证手续,否则承包人日后对地下障碍物再提出的费用补偿,一概不获接纳。3.2 提供名板承包人负责于工地现场提供及架设发包人认可之合理数量的名板,上书工程名称及发包人、工程顾问、各有关单位的名称,并须由优等标志绘
23、制人员书写其上的文字。承包人须在工程进行期间不时重新油漆及书写前述的名板。3.3 围板、隔墙及走道等3.3.1 承包人须按工程需要及遵从工程监理及发包人的指示而接管任何现存围墙、围板、看更亭、闸口及有盖走道等,并负责修复一切损坏还按发包人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而迁移、改造、维修及拆除现有围墙及围板,及负责此等临时设施的日常维护,包括根据工程进度而完成所需的所有必要改造。3.3.2 承包人须按工程需要并在工程监理及发包人满意下提供、架设、在需要时改动及维修一切必需的围板、屏网、闸门、廊道、人行道、过道、篷盖、临时围墙和栏栅等,以保护本工程及公众的安全。3.3.3 承包人须为任何
24、新建和现有的围墙/围板重新涂上油漆(不超过一次重新髹油),采用的油漆颜色及图案须获得发包人的认可,并负责完成围墙和大门等的表面维护包括定期进行修补和刷漆。承包人应随时清除上述临时设施上存在的任何乱涂乱画或广告招贴。3.3.4 承包人应为临时围墙和出入口大门提供必要的照明,提供的照明系统应满足工地安全保卫及美观要求。3.3.5 承包人应在实际竣工时全面拆除工地现有的或由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前述临时设施及其基础并恢复地表原状,拆除时间应遵照发包人的指令。3.3.6 施工围挡具体要求见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3.4 在工地范围内执行工程3.4.1 除非另有特别规定,承包人须限制其自身和分包单位的工人在工
25、地界限内执行工程。3.4.2 承包人仅能为实施本工程的目的而使用工地,不得将工地使用于非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目的。3.4.3 若因工地狭少而需在工地界限外使用工作用地,承包人须自费提供该等用地之所有额外工作、存货用地及设施,并负责向有关当局申请及获得有关管理机构或用地拥有者的许可,和负责承担一切所需之费用。3.5 来访者及工地出入口管理3.5.1 若因施工需要而需在工地开口,承包人须获得发包人的同意。施工中为配合工程施工程序及进度需要而需对出入口大小及位置等作出的所有改动、开口手续办理及相关费用的交纳,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3.5.2 承包人须在出入口塔设洗车台,并负责清洗包括分包单位的车
26、辆及机械在内之所有开离工地的车辆及机械,以确保不会将泥土、泥浆、垃圾等遗洒于路上。3.5.3 承包人须确保包括分包单位之车辆及机械在内的所有开离工地的车辆及机械都是安全荷载及加盖,并负责于工地出入口搭设架子,以供承包人自身及各分包单位拍实车辆装载之外运渣土,以免在运载时溢出或掉失任何材料。3.5.4 承包人不得允许未获得发包人同意的任何参观人员或来访者进入工地。3.5.5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工地出入管理制度,并呈报所述管理制度给发包人及工程监理审批。车辆出入须遵守出入审批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承包人应为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人员包括工人准备每人1张出入证,出入证的印制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
27、执行,并至少应包括工程名称、证号、持有人姓名、性别、职务、所属公司和持有人照片等,及应加盖印章和做塑封,以防止伪造。3.5.6 承包人须按合理标准向分包单位收取工地出入证、安全帽、着装等的费用;若由承包人直接提供工地临时办公室予分包单位,则该临时办公室的租赁费标准需获得发包人认可。3.5.7 承包人对专业分包单位及独立施工单位管理保证金的收取,必须获得发包人的同意。3.5.8 承包人应免费提供足够数量的带有明显标志的安全帽,供来访者使用;并须在出入口保存一部来访者登记簿,以记录来访者的姓名、所属公司、时间、来访目的、来访时间等;及应在其上附有说明承包人及发包人将不受理任何未经批准人士进入工地后
28、受到伤亡的赔偿申请的清楚警告。承包人应确保每一来访者均能了解和遵守工地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确保所有获得发包人批准的来访者的人身安全。3.6 工人住宿工地3.6.1 承包人可经发包人认可后可免费使用工地内不影响施工之区域安排人员住宿,若所述区域不满足需要,承包人须在工地外自费提供一切所需住宿设施,并应尽可能在毗邻工地处租赁适用的建筑物以解决住宿事项,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政府收费和租地费视为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3.6.2 除合理数目的保安人员及正常安排的夜间施工人员外,承包人不能在除本合同特别允许区域外之其他所有工地区域内为其人员提供永久住宿设施及批准工人留宿工地。3.6.3 承包人应在住宿区内为
29、其雇用的外地施工人员设立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文件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卫生标准等要求,并须负责完成对此等设施的日常维护。3.6.4 承包人须监管其工人不得在未获得其他人士许可下进入不属于工地及住宿区范围的其他地方。3.7 保护现有设施3.7.1 承包人应在工程进行期间妥善保护工地内的任何现有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临电变压器、电缆管线、电讯管、上、下水管、煤气管道,及途经工地而通往邻近房产或建筑物的水管沟渠等。3.8 提供及维护工地道路3.8.1 承包人须构筑和维持工程进行期间进入工地和在工地内使用的所有临时通道,并负责维修一切必需的临时道路、走道及加固路面,以便为工
30、地内外的出入提供适用于支承机械的通道,及确保所有通道适用于整个施工期间;并须在工程完成后修复被损坏或受影响的地方至发包人及工程监理的满意。3.8.2 承包人应负责完成施工区域之所有主要交通道路及材料堆场的硬化处理、施工区域之次要道路的级配石硬铺处理、裸露土方的绿网覆盖处理。办公、生活临设区域须全面硬化不留死角,道路具体要求见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承包人并须在移交市政承包人执行施工前或在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时间适时拆除前述所有硬化道路处理,以及自费拆除其工程范围内由发包人负责支付费用的其他所有临时道路。3.8.3 承包人须在开工前提交临时道路、走道及硬化道路的规划图纸给发包人及工程监理认可。发包人
31、及工程监理可发出规划和构筑临时道路的指示,承包人须遵循此等指示,且不得收取额外的费用。3.8.4 承包人应负责维护所有工地临时道路,并按工程需要而完成所需的任何改动。承包人应确保其已向有关部门申请而获得了因施工用途而需越过行人道、道路及其它工地以外范围的批准。3.8.5 承包人须保证通往工地及其周围之车路及行人道随时免于施工产生的障碍物、泥土、垃圾或岩石的阻塞。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的车辆、工人、脚手架、施工机械及材料均不能对交通或其它人造成不便或阻碍。承包人并须立即清除堆存在公用车路、行人道等上的任何挖出土石或其它物料等。3.8.6 承包人须自费实时修复或更换对公用车路、街道装置等造成的任何损
32、坏至有关地方当局满意为止。惟若有关管理机构认为所述损坏需由其特许之承包人进行修补,则承包人须负责承担所发生的全部修补费用。3.9 提供临时厕所承包人须在本工程全过程提供和维修供男女工人使用的一切所需临时卫生厕所及有效卫生设施,以保障整个工地和建筑物的清洁卫生,及符合发包人及有关政府单位的要求,并须在不再需要时全面清除。3.10 提供临时排水设备承包人必须负责提供及维护为从工程工地及生活区排除雨水、污水而需铺设的一切所需临时渠道及临时排水工程,并须至少自行完成一个化粪池,包括负责定期抽粪。3.11 工地保安与保卫3.11.1 承包人须在整个工程期间为工地提供24小时保安保卫服务,包括配备足够的保
33、安人员和保安设备,禁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员进入工地,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工地材料、设备或其它任何物品(包括承包人、专业分包单位及其它分包单位的物料/设备等)的被盗或被窃或被破坏、禁止任何工地内发生的打架斗殴事件等。3.11.2 承包人须对工地的工程、物料、施工机械承担免遭损失或破坏的整体性保安责任。3.12 防火承包人须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火灾发生的危险。3.13 机械、工具3.13.1 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满意下提供、架设和维修工程施工及保护所需的机械装置、设备、工具、器械、梯子、防水油布及其它物品,并负责在不需要时拆除。机械的架设方法、位置须符合发包人的要求。3.13.
34、2 承包人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执行机械维修,包括提供足够数量的各类备用机械,以保证工程不会因机械故障而中断。3.13.3 未获得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移走任何脚手架及施工用升降设备。3.14 脚手架3.14.1 承包人须提供、架设并在有需要时改动及维修一切必需的现场脚手架,并负责在不再需要时全部拆除。3.14.2 承包人搭设的外墙脚手架必须满足本项目铝窗及玻璃幕墙分包单位(如有)、石材幕墙分包单位(如有)、外墙砖分包单位(如有)的使用要求,及须充分考虑到为室外景观工程和小市政工程的尽早插入施工而提供所需的便利条件。3.14.3 承包人不能将窗户用作脚手架支撑点,所搭设的外墙脚手架必须整齐美观,
35、其突出部分必须整齐划一,外架围网必须清洁整齐。所搭设脚手架的稳定方法必须获得工程监理及发包人的认可。3.14.4 承包人须架设并维修所有适当的安全梯和跳板,以使发包人、其项目工程师、其工程顾问可绝对安全的彻底检查本工程的任何部分。3.15 储存仓、加工车间及办公室3.15.1 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满意情况下提供、架设和维修一切必需的加工车间、食堂、办公室和物料储存仓,并负责在不再需要时全部拆除。3.15.2 承包人必须在工地内或建造中的建筑物内提供合理的空间,供专业分包单位及独立施工单位设置工地办公室及材料、机械、仪器等的储存仓。3.15.3 只要负载不超过设计负载力,且不会妨碍工程进展及进入工程
36、已完成部分,承包人也可贮存物料于已完工程内。3.15.4 承包人必须整齐存放所有的工地上或建筑物内的物料,并必须分别建造易燃物品贮藏库于发包人许可的区域。油漆、煤油、稀释剂、硝化纤维、清漆、沥青或沥青类产品等易燃物品,一概不许贮藏在建筑物内。3.16 工地布置所有工地办公室、临时厕所、仓库、起重机等的位置,必须获得发包人的认可。3.17 临时支撑3.17.1 承包人须提供一切所需的斜撑、顶撑及支撑,以用于支持挖土、进行中工程或现有建筑物及斜坡。3.17.2 所有斜撑、顶撑及支撑等须由承包人设计及提交给发包人及有关单位认可。发包人可发出图纸说明其要求,而承包人须按该等图纸架设斜撑、顶撑及支撑等,
37、且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承包人须负责整个工程之中上述设施的安全,发包人的认可不会免除承包人的责任。3.18 工程用水3.18.1 承包人须提供一切必需之工程用水供自身和分包单位使用,包括负责架设及在不再需要时拆除临时供水及储水设施,并支付所有的费用。3.18.2 工程所需的临时用水水源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至本项目建筑红线,红线内的管线及储水设施则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负责协调专业分包单位和独立施工单位的临时用水位置及需要,并负责提供该等临时用水装置供此等分包单位使用,和负责在不再需要时拆除。包括专业分包工程和独立工程在内的施工期间发生之所有工程用水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承担和支付,相关的费用均应已包括在本工
38、程的合同总价内,承包人不可在施工中向专业分包单位令行收取相关的费用。3.18.3 承包人须在每幢楼座的地面层免费提供临时用水装置的接驳点供各分包单位使用,并负责在不再需要时拆除。各分包单位负责自行提供与临时用水接驳点相连的管线,并负责提供由此等接驳点再接出的所有临时用水系统,包括在不再需要后全面拆除。3.18.4 承包人须检查发包人之供水量是否足够工地使用,若有需要,承包人须向供水单位申请增加供量。工期不会因任何增加供水量及供水延误问题而获得延长。3.18.5 施工期间如遇停水,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工期亦不会因停水事件的发生而做出延长。3.18.6 承包人需在竣工及发包人同意后,负责完成所有临时
39、用水水源的切断及搬运工作,包括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及承担所有有关的费用,工期亦需包括此等工作。3.19 临时照明及电力3.19.1 承包人须提供一切必需之工程临时照明及电力供自身和分包单位使用,包括试验所有装置,提供及安装一切临时电线、附件及在不再需要时拆除一切临时装置,并负责支付所有费用。3.19.2 临时用电电源由发包人负责提供,位置详见附件场地各阶段平面布置总图,从提供位置往内再连接的所有管线及动力、照明设施则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负责协调专业分包单位和独立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位置及需要,并提供该等临时用电装置供此等分包单位使用,及负责在不再需要时拆除。包括专业分包工程和合同通用条款
40、及专用条款约定自行承担电费的独立分包工程以外的独立工程在内的施工期间电力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承担和支付,相关的费用均应已包括在本工程的合同总价内,承包人不可在施工中向专业分包单位令行收取相关的费用。3.19.3 承包人须在每幢楼座的每两层间提供临时配电箱供各分包单位使用,并负责在不再需要时拆除。各分包单位须自行提供与前述配电箱相连的电线,并负责提供由配电箱再接出的所有临时用电系统,包括在不再需要后全面拆除。3.19.4 发包人不负责保障现有设备的适用及供电量能否符合承包人的需求。承包人须在接收工地时全面检查有关设备及其用电量,并负责在需要时更换有关设备及/或向供电单位申请临时供电增容。工期不会因
41、任何设备的更换和/或供电增容延误而获得延长。3.19.5 施工期间如遇停电,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工期亦不会因停电事件的发生而做出延长。3.19.6 施工期间,如若永久供电系统已接通而承包人激活永久供电系统做工程临时供电使用,则永久供电与临时供电的电费差额由承包人承担。3.19.7 承包人需在竣工及发包人同意后负责完成所有临时用电电源的切断及搬运工作,包括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及承担所有有关的费用,工期亦需包括此等工作。3.20 其它临时工程承包人须提供按合同完成本工程所需但未特别提及之其他所有必需的临时工程,包括提供冬雨季施工临时设施,以保证工程按期完成。3.21 工程和物料的保护3.21
42、.1 承包人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包括提供必须的装箱或覆盖,以妥善保护所有工程及物料免受意外损毁或恶劣天气影响。任何因上述影响而产生的损坏,均由承包人自费修复。3.21.2 承包人须负责运至工地的任何物料的安全保管,并负责自费补充安装时或拆卸及重新安装时由于承包人人员的疏忽处理、贮存或不当工艺操作所损坏的任何物料,和自费补充丢失或被盗的任何物料。3.21.3 特别说明,承包人按合同须负责的工地保安、工程和物料保护的责任乃包括专业分包工程及独立工程的工程及物料在内;承包人并须负责所有指定供应单位运送至工地现场承包人指定地点并已获得承包人检验接收之设备/材料的储贮及保管。若因承包人的保安及保护措施不
43、充分或不适当而导致任何损坏,承包人须承担一切有关之修复费用,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及独立施工单位的修复费用在内。3.21.4 承包人必须覆盖好穿过地板的所有贯穿物以避免水渗入或漏入下一层,并须对所有管道、管件、立管、污水管执行同样的保护,和对所有孔洞加设坚牢的栏栅连挡板,直至获得发包人的满意。3.21.5 承包人应制定及实施合理妥善的成品保护管理措施,并提供和维持满足正确履行成品保护责任所需的必要人员、材料和设备。3.21.6 承包人须正确协调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程序协调、工作面协调、工程进度协调等,并对专业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履行管理及监督权责,及对由于承包人协调不果所引致专业
44、分包工程的返工和成品保护问题承担全部责任。3.21.7 承包人须正确协调各独立施工单位进行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程序的协调、工作面的协调、工程进度的协调等,和对发包人适时履行的汇报职责,并对由于承包人未正确履行前述的协调责任所引致独立工程的返工承担相关的全部责任。惟若承包人已正确履行了前述协调及汇报责任,但由于独立施工单位的原因仍然发生了相关的返工,则承包人并不承担有关的责任。3.21.8 精装修分包单位接管各楼座前,所有区域的成品保护均由承包人总负责;精装修分包单位接管各楼座后,非精装公共区域(包括地下室)的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楼座内的成品保护(包括楼电梯间)由精装分包负责。3.21.9
45、 除非另有特别指明,承包人应负责就整体总承包工程进行所需的所有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并已由承包人接收之专业分包工程和独立工程的保护,以防止任何已完成的工程受到损坏或破坏,及负责在发生损坏或破坏下予以自费修复。3.21.10 承包人须妥善保护工地内的施工机械、工具、未安装物料及成品,以免受到污染、损坏、遗失或被盗。若发生所述事件,承包人应负责查处及追究责任方,由责任方赔偿相应损失。在承包人查不出责任方时,承包人须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发包人将不受理此类索赔。3.21.11 承包人须自费修复由于本工程的进行而对其它分包工程造成的任何结构上或表面上的损坏,并应遵循工程监理随时提出的要求而完成修复,以配合其它工程的进行。若修复工作属于专业技术,则发包人有权指示其它专业单位完成修复,并向承包人索还实际发生的所有费用。3.21.12 若承包人的工程已完成并通过发包人及工程监理的中间验收及发包人已同意接收,则此等已完成工程则由发包人负责临时保管及承担因人为破坏等而引致的修复责任及费用。3.22 在雨季、严寒和酷热天气下执行工程3.22.1 承包人须提供满足不同气候施工所需的一切临时设备/措施,包括保障所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