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法律法规》PPT课件.ppt

上传人:牧羊曲112 文档编号:5515347 上传时间:2023-07-15 格式:PPT 页数:50 大小:48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护理法律法规》PPT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50页
《护理法律法规》PPT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50页
《护理法律法规》PPT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50页
《护理法律法规》PPT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50页
《护理法律法规》PPT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5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护理法律法规》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护理法律法规》PPT课件.ppt(5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1,护理与法律,武威市人民医院 张延丽,2,3,1,4,5,6,7,患者的权利和义务,8,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患者的保密隐私权,患者的权利,基本的医疗护理权,患者的自主权,9,生命权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健康权公民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10,公民患病或受到其它损伤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基本的医疗护理权,“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11,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不能因年龄

2、、病种、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受歧视或不公正待遇。,基本的医疗护理权,病情所需的,尊重人的,负担得起的,公正的,12,传统的“家长主义”容易出现为了病人的利益而忽视其愿望的现象。如,安乐死,患者的自主权,自主权,一个人就有关自己的问题作出决定的权利。,13,丧失/不具备行为能力的患者-家属或监护人代理同意。自主权不是绝对的-对自己或他人有害的决定;家长主义干涉。,患者的自主权,14,正式承认了在医患关系的主要形式从“医生决定”的家长主义变为“医生建议,患者决定”。,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知情的要素:1)信息的揭示 2)信息的理解同意的要素:1)自愿的同意 2)同意的能力,15,患者的保密权和隐私

3、权,保密权:控制一个人有关自己的信息的权利侵权:医务人员有意无意地泄露患者的秘密,或外部的压力迫使医生泄露患者的秘密,隐私:不容许他人随意入侵的领域。有时也指患者患有某种特殊疾病或精神、心理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不宜或不能向外界透露,16,隐私权:人们对自己身体和精神独处的享有权隐私通常直接关系着患者的社会地位和尊严,一旦将患者的隐私泄露,可能为患者带来巨大的精神和生活压力,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17,患者的义务,18,患者应向医生真实地提供病史患者不应要求医生签发不真实的:收据;诊断和治疗证明书;病假证明在疾病确诊后,患者应遵医嘱,在与医生共同制定的目标上进行合作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避免使自己成为一个

4、患者患者有义务尊重医务人员以及医务人员的劳动,患者的义务,19,20,、,21,22,23,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及法律责任,24,(一)侵权行为与犯罪(过失)侵权行为一般指对某人或许多人的人身权利不应有的侵犯。民事责任;如,病人的知情权 犯罪则指一切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刑事责任 犯罪分故意和过失。护理工作中最为严重的是过失。分清犯罪与侵权行为的关键是对护理行为的目的和后果的正确鉴定。,25,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6,例:沈某,男,59岁,胸闷4h余,急诊,心率102次min,无其他体征。医生疑为冠心病,

5、即给予5%葡萄糖250ml加复方丹参16ml静滴,并嘱做心电图检查。1h输液完毕后,患者自述胸闷无好转,护士未予理会,也未查心电图,让患者回家,次日晨患者因心肌梗死死于家中。,犯罪;依法惩处刑事责任;客观:不作为(应及时报告医生),主观:疏忽大意如,护士未认真听,引起患者不满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侵权;赔礼、道歉解决。,27,(二)疏忽大意与渎职罪 疏忽大意是指不专心致志的履行职责,因一时粗心或遗忘而造成客观上的过失行为,过失可导致两种后果:、疏忽大意的错误仅损害了被护理者的心理满足、生活利益或恢复健康的进程。侵权行为、因失职而致残、致死。渎职罪,28,护士责任心不强、不遵守查对制度 而导致差

6、错过失,这种过失给患者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和痛苦、引起护理纠纷时,从法律上它属于失职但未构成犯罪,构成侵权,如给药、输液错误,热水袋烫伤,躁动患者未给予保护而坠床,护理记录中的错误等。但当疏忽大意导致患者残废或死亡时,从法律性质上就可能构成了玩忽职守(渎职罪),属于犯罪。,29,如护士因疏忽大意而错给一位未做过青霉素皮试的患者注射了青霉素,若该患者对青霉素过敏,引起过敏性休克导致死亡,则需追究该护士法律责任,即构成犯罪,应承担法律责任。,30,医疗纠纷和法律上的责任,A 民事责任-赔偿 B 刑事责任-判刑 C 行政处分-警告、停业、吊销执照等,31,(三)临床护理记录的法律意识 在法律上有其重要

7、的意义。客观、及时、准确无误,完整的护理记录是举证的法律依据。不能丢失、涂改、隐匿、伪造或销毁,32,案例-1,患者,男婴,1岁,因面色苍白,发热、呕吐5天,以营养不良性贫血入院。入院后医嘱:10%氯化钾10ml加入10%葡萄糖液500ml静脉点滴。值班护士没有认真阅读医嘱,将10%氯化钾10ml直接静脉推注。注射完毕发现患儿昏迷、抽搐、心脏骤停。立即组织抢救,行人工呼吸、心脏按压,注射钙剂、脱水剂等。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33,问题思考:,1值班护士在治疗护理活动中违法了吗?2违法行为如何确定?3医院及护士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4,35,某产妇于某日上午9时许,在某市中心医院妇产科产房顺产

8、一足月男婴,经该院医生检查新生儿一切正常,按新生儿临床评分标准被定为满分。产妇连续两天见到新生儿并以母乳喂养,但产后第三天早晨5时30分突然发现该男婴已死亡于新生儿室。产妇及家属向院方控告该院当班护士失职致其婴儿死亡,护士矢口否认自己有责任,双方遂引发医疗纠纷。,案例:,36,新生儿室护士报告新生儿死亡前后的护理情况:(1)前日晚10时到次日10时,巡视该新生儿一切正常。(2)1时15分,排便后喂牛奶30毫升后,右侧卧位,未见异常。(3)3时30分,护士巡视病房,更换尿布,一切正常。(4)4时30分,护士巡视,该新生儿正常。(5)5时,护士巡视、换尿布,仍右侧卧位,一切正常。(6)5时30分,

9、护士巡视发现该新生儿面部、口唇青紫色,右半身青紫,呼吸、心跳已停止,经值班医师检查确认其已死亡。检查发现,尸斑已形成,以头面部、右侧半身前胸部为主。该护士主张此男婴系新生儿猝死综合症死亡。,37,尸检:窒息固定尸斑的出现:死亡后四个小时由此可见护士的护理情况报告是虚构的,案例评析,38,本案中主要涉及二个法律问题,(1)当班护士在本案中是否有责任?(2)该护士在事故发生前后的行为应如何认定?,39,在新生儿病房中,一般规定护士应30-60分钟巡视病房一次,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该护士的不作为行为已构成了一种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事故发生前的不作为行为是一种过失行为,40,处理医疗纠纷的归责

10、原则基本是单一归责原则说。即过错责任是侵权行为的唯一归责原则,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41,过错的形式主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有害后果,仍然放任有害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到(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心理状态。,42,对于该护士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呢?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七条的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医疗事故

11、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 各种原始资料,这是因为原始资料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是认证医疗过失的重要 依据”。本案中该护士构成了一种故意的行为,因而也将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43,(四)执行医嘱的合法性,随意签改医嘱或无故不执行医嘱违法行为护理人员若发现医嘱有明显的错误,则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在护理人员提出明确申辩后,医师仍强制要求其执行,她将不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负任何法律责任。,44,若明知该医嘱可能造成对患者的法律性损害,却听之任之,若酿成严重后果,将共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对医嘱产生疑问,核对后再执行口头医嘱病情变化,及时通知医生,医生根据病情更改

12、医嘱后再执行,注意,45,(五)病房药材及物品管理应有严格管理制度,定时清点,防止个别护士因工作之便挪用,犯盗窃药品及器材、物资罪。对麻醉药品的保管应重视,防止个别护士因工作之便自己用麻醉药成隐而犯吸毒罪。(六)护生的法律身份护生是正在学习护士专业的学生。按法律的含义,只能在职业护士的严密监督和指导下,按照严格的护士操作规程去工作,否则她的工作将被认为是侵犯行为。,46,(七)护理活动与职责范围的法律问题,由于超出职责范围的护理活动给病人造成伤害的,护士负有法律责任。如急救插管,47,发生事故的根源:,48,49,忠告:任何护理操作中都应尽到注意义务。保护病人的权益就是保护我们自己。,50,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