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概述》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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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概述,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问题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物或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限制物权。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问题,(二)特征:1、以担保债的实现为目的。(1)被担保的债权必须特定。不得为将来可能发生之债设定担保物权。(2)例外:如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担保额度内,为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关系引起的债权设立的抵押或质押。,2、以债务

2、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为标的而设定的物权(1)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既存、特定的。不能泛泛地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现在所有的或将来可能取得的财产设定担保物权。(2)例外:浮动抵押。第181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讨论:,可否以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

3、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3、是限制物权。即限制债务人对担保物的处分权。(1)事实状态的限制:即转移占有,如质权(2)法律状态的限制:即登记,如抵押登记。,4、担保物的可交换性。5、优先受偿权:即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于无担保债权受偿。,二、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一)从属性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即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因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讨论:,根据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债权无效,担保物权是否也无效?第172条设立担保物权

4、,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二)不可分性

5、。即被担保的债权分割、转让或部分清偿,担保物的分割或部分灭失,不影响担保的效力。,(三)物上代位性。即担保物因毁损、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应该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对其行使担保物权。第174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共性:均为限制物权、支配权、绝对权区别:(一)基本属性不同:担保物权以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是价值权;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实体权。(二)内容不同: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为内容;用益

6、物权以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三)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客体主要为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权利。(四)独立程度不同:两者随都是独立物权,但独立程度不同。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五)实现时间不同:用益物权一旦取得即实现;而担保物权只有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能实现。,四、担保物权产生的原因及社会功能(自学),五、担保物权的类型,(一)根据担保物权发生原因不同1、约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2、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划分意义:法定担保优于约定担保。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案例:宋某借款音响担保案,(二)根据

7、担保物权的效力不同1、留置性担保物权:债权人留置担保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留置权。2、优先性担保物权:以拍卖、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质权介于两者之间。,(三)根据是否转移担保物的占有不同1、占有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2、非占有担保物权:抵押权。,(四)根据担保制度是否为民法所类型化1、典型担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2、非典型担保:所有权保留、优先权、让与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担保的目的,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于债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予返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的就该标的物受偿的非典型担保。,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一、担保物权的设立(见物权法第十五章一般规定)(一

8、)设立条件:第171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二)担保合同:第172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的形式:1、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2、单独订立的书面担保合同3、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保函),(三)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见二、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一)从属性,(四)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见物权法171条,二、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一)担保物权的一般效力范围担保范围第17

9、3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1、全部担保: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2、部分担保: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讨论:当事人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的,按照全部担保还是部分担保处理?,(二)担保财产的代位物: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代位物。第174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三)债务转让中担保物权的效力第175条

10、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讨论:债权转让对担保物权有什么影响?,(四)不同担保形式之间的关系人的担保(保证)与物的担保的关系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第17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如担保物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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