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与质量》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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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14号文规定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一、招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4号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中国的FIDIC条款”;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其他(评标、监督等),二、角色,1、项

2、目法人(业主、发包人、招标人);2、承包商(施工企业、承包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中标人);3、监理人(国外工程师);4、监督人(政府官员持稽查证、纪委人员);5、招标代理机构(咨询机构),三、原则,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什么情况不公开,1、资格预审(短名单)2、标底(保密)3、评标委员会(开标截止日期前48小时确定名单,从专家库随机抽取,2/3以上是专业、经济方面专家;人数5人以上奇数(招投标法规定);7人以上奇数(14号文);4、评标过程,(有限公开),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发布招标通告媒体包括:中国日报、中国建设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邀请招标)邀请书二中格式(预

3、审、后申)GF-2000-0208;专利技术、工程技术复杂可采用邀请招标,例如穿黄工程。,课本P151实例,五、招投标程序时间节点,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5个工作日),至少20日,投标截止日期,(与开标同时可不同地点),15日,案例,(可修改、澄清招标文件【书面形式】),统一组织现场勘察,中标,(发通知书【中、不中】),签合同,30日,返还投标保证金,5工作日,投标有效期,公告发布,10日,不能限制,六、评标,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最低合理价法;两阶段评审法;综合评议法。,有标底无标底,商务标技术标,评标计算案例,七、示范文本构成GF-2000-0208,通用条款(全文引用),八、投标文

4、件,两个文件第一: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技术文件);第二:报价书按工程量清单计算,报价与标底的区别,工程款支付工程款=预付款支付+阶段(月、中期、临时)支付工程款+计日工支付+变更支付-保留金扣留-预付款扣还+价格调整+索赔支付+保留金返还,一、支付内容预付款支付与(GF-2000-0208).扣还阶段(中期、临时)支付保留金扣留与支付计日工支付暂定金额支付变更支付索赔支付价格调整,二、工程款支付条件质量合格(合同规定的标准)变更程序完善符合合同文件规定月付款应大于合同规定的最低限额各项检查签证认证文件齐全,(一)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1)支付:按合同规定。(2)扣还:按合同规定。水利水电土建工

5、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用下面公式计算累计扣还工程预付款:,2.材料预付款(1)支付材料预付款按合同规定,一般以材料发票值的百分比,在当月的月进度款中支付。()扣还按合同规定。(一般均分),(二)保留金扣留与退还扣留:从阶段付款中扣留应付款(除工程预付款和价格调整之外的款项)一定比例(5%-15%)的金额。累计扣款达到合同规定的限额(合同价格的5%-10%)为止。退还:完工移交证书颁发,退还相应部分保留金余额的一半;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后退还剩余的保留金。,(三)暂定金额|由业主在招标时将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的一笔金额列入工程量清单项目下,以备项目实施过程发生不可预见因素所需费用。支付:监理工程师指示,由

6、业主批准才可以支付。(四)计日工 合同规定的项目之外、随时可能发生的一些不可预见的辅助性工作。合同中有计日工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的单价。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数量和合同中的计日工单价支付。,(五)合同价格调整1.调价的原因(1)工程变更(2)不利的自然条件使施工难度增加(3)工期调整(4)物价上涨(5)后续立法的变更(6)业主风险及特殊风险,例:某堤防工程,合同条件采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如下表所示:合同规定:项目中的工程量增减变化超过20%时,属于变更。承包商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计量工程量为:土方填筑实际完成工程量180万m3;砌石护坡实际完成14万m3。经合同双

7、方协商,对超过合同规定百分比的工程量按照调整后的单价结算。计算土方填筑和砌石护坡项目的结算工程款。,解:1.土方填筑项目的结算款:10元/m3 180万m3=1800(万元)2.砌石护坡项目的结算款:50元/m3 12万m3+48元/m3 2万m3=696(万元)注:先算出按原单价结算的工程量。,2.物价变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1年以内的工程可以不考虑1)公式法2)文件凭据法价格调整差额公式:,注:公式中括号内称为价格调整差额系数,物价波动的价格调整公式,式中:P调整后的价格 P0合同价格 a 固定权重b、c、d 变值权重B、C、D变值因素,括号中,系数之和等于1。括号里全部叫价格调整系数,例某

8、工程某月实际完成的按原合同价格计算的工程进度款为100万元,调值公式中的固定系数为 0.2,该月各参加调值的因素除钢材价格指数上升了10%外,都未发生变化,钢材费占合同调值部分的50%。按调值公式计算该月实际应结算的工程进度款。解P=1000.2+(0.850%1.1+0.8 50%)=104(万元),例 某水电站工程承包合同采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合同规定,价格调整采用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调价公式。定值权重A=0.15,可调值因子的变值权重、投标截止日前42天的可调值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如下表所示。可调值因子的变值权重、基本价格指数表,某月结算,完成工程量价款,按BOQ中单价计,金额为

9、100万元;完成工程变更5万元(现价);该月应支付材料预付款10万元;应扣保留金5万元。无其他应扣或应支付款项。该月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为多少?,价格调整差额:,P=100(0.15+0.45120/100+0.25168/150+0.15156/1301),=15万元,该月应支付的工程款:100+15+10+55=125万元,七、工程变更费用控制,工程变更也就是施工承包合同内容的变更,既合同变更。设计变更是工程变更的一部分,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一)工程变更的内容: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2.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3.取消合同中任

10、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5.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6.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7.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二)变更的原因施工现场条件设计变更(修改)业主对项目功能和标准的修改,诸如增加项目,提高标准。(应以概算批准的功能和标准建设)施工外部环境或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变更,诸如资金筹集、图纸和设备供应、征地移民滞后。,(三)变更费用确定原则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合同工程量清单相同项目的单价;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

11、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1.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的管理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单位签章变更图纸和文件监理机构审核、签发承包人实施,2.业主提出的变更的管理 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监理机构,由监理机构组织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业主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业主提出-监理机构

12、审核-设计单位设计-监理机构签发-承包人实施。,3.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的管理承包人提出或提出并设计监理机构审核设计单位设计或核准监理机构签发承包人实施。4.施工现场条件改变导致的变更的管理四方协商确定方案设计单位设计监理机构签发承包人实施。,八、索赔管理 索赔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并非自己的原因或对方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其义务,而使自己遭受损失或损害,受损失或损害的一方向合同的另一方所提出的给予补偿或赔偿的要求。索赔仅仅是承包人对其实际损失或额外支出所要求的补偿,而并非是对项目业主(项目法人)的任何惩罚,同时索赔也不应使承包人得到额外的利益。,1.造成承包人施工索赔的原因业主(项

13、目法人)方违约;合同缺陷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异常恶劣的天气条件;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第三方的影响工程变更处理,2.索赔的提出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机构,并抄送发包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机构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机构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机构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

14、赔申请报告,同时抄送发包人。,5.索赔的处理程序(1)监理机构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指示承包人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2)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在承包人提交上述报告后的42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机构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机构。若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监理机构的决定,则双方可按合同规定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4)若承包人未遵守以上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机构依据当时记录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评审组按合同规定提出

15、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3.可以索赔的费用业主违约造成损失的索赔: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一般不包括额外成本的相应利润,仅对实际损失或额外费用给予补偿。由于合同变更引起的额外工程按变更处理。包括利润。具体费用:人工、材料、设备、管理费、利润等。不可以索赔的费用索赔准备费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扩大工程保险费(单列的可以,综合单价中的在现场管理费中,不可以单独索赔)索赔处理期间的利息计划调整、分包合同修改费用,4.索赔费用的计算(1)实际费用法:额外费用(2)总费用法(总成本)实际费用投标报价(3)修正总费用法:受事件影响费用未受事件影响费用(4)生产率降低计价方法,9.常见的索赔内容(承包商向业主

16、的索赔)(1)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到的不利的自然条件。导致承包商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赔要求。例 某工程项目合同工期为3个月,施工过程中由于连续降雨累计1个月导致实际施工4个月完成,其中半个月的日降雨量超过当地30年气象资料记载的最大强度。(此种情况,承包商可以得到半个月的工期顺延)。客观障碍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地下文物或地下构筑物,招标文件内业主提供的资料中并未说明,处理这些障碍导致工程费用增加,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赔要求。,例1:某地基

17、强夯处理工程,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有两项原因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在工程地质勘探中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15天正常季节小雨,由于雨后土壤含水量过大不能立即进行强夯施工,从而耽误了部分工期。对处理孤石引起的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这是无法预先估计到的情况,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赔。由于阴雨天气造成的延期和窝工费用,这是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应该估计到的因素,承包商不能提索赔。,例2:某工程外部通道中有一段1公里左右的土路,业主旱季组织投标人去现场勘察时道路畅通。某承包商中标后,按监理工程师开工令进场,时逢雨季,不断的阴雨使该段土路很难通行,承包商不得

18、不修路后再进场。承包商提出索赔。进场发生困难,道路条件并无变化,是由于雨季阴雨引起的,这种一般天气条件,承包商应能预见得到,不属于业主风险,故承包商的索赔不成立。,例3:某承包商投标获得一项铺设管道工程。根据标书中介绍的情况算标。工程开工后,当挖掘深7.5米的坑时,遇到了严重的地下渗水,不得不安装抽水系统,并开动了达35日之久,承包商对不可预见的额外成本要求索赔。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商投标时已考察过现场并了解地表、地下条件和水文条件,认为安装抽水机是承包商自己的事,拒绝补偿任何费用。承包商认为这是业主提供的地质资料不实造成的。监理工程师则解释为,地质资料是真实的,钻探是在5月中旬进行的,这意味着

19、是在旱季季尾。而承包商的挖掘工程是在雨季中期进行的,承包商应预先考虑到会有较高的水位,这种风险不是不可预见的,因此,拒绝索赔。,(2)工期延期的费用索赔 工期延期的费用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商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制。因为工期和费用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例如:由于特殊恶劣气候等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长工期,但不能要求费用补偿;也有些延误时间并不影响关键路线的施工,承包商可能得不到延长工期的承诺。但可能有权获得因延期造成的损失的补偿。,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通常是由于下述原因:合同文件的内容出错

20、或互相矛盾;监理工程师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曾发出承包商要求的图纸和指示;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不利的自然条件;在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额外的样品与试验;监理工程师命令暂停工程;业主未能按时提供现场;业主风险;不可抗力。,延期产生的费用索赔:以上提出的工期索赔中,凡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属于业主也无法预见到的情况,承包商可得到延长工期,但得不到费用补偿。凡纯属业主方面的原因造成拖期,不仅给承包商延长工期,还应给予费用补偿。,3.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 由于物价上涨,使人工费和材料费不断增长,引起工程成本的增加,处理物价上涨引起合同价调整问题,常用的办法有以下三种:(1)对固定总价合同不

21、予调整。(2)按价差调整合同价。在工程结算时,对人工费及材料费的价(即现行价格与基础价格的差值),由业主向承包商补偿。即:1)材料费调整数=(现行价基础价)材料数量2)人工费调整数=(现时工资基础工资)(实际工作小时数+加班工作小时数加班工资增加率)3)对管理费及利润不进行调整。(3)采用调价公式,4.法律、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1)法律改变引起的索赔 如果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由于业主国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或规章发生了变更,导致了承包商成本增加。对承包商由此增加的开支,业主应予补偿。(2)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 如果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工程施工所在

22、国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对支付合同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货币限制或货币汇兑限制,则业主应补偿承包商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合同规定将全部或部分款额以一种或几种外币支付给承包商,则这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化的影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注:1、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其余两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2、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第九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

23、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水利部。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第十一条 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第九条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空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

24、部门及负责人电话;,(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四)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六)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第十四条 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五条 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

25、、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第十六条 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第十七条 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第十八条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二)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三)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四)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五)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条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

26、各有关单位和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费用暂由项目法人垫付,待查清责任后,由责任方负担。,第二十六条 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第二十七条 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第二十八条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

27、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第二十九条 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工程处理,第二十三条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第二十四条 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第二十六条 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

28、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第二十七条 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第二十八条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第二十九条 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事故处罚,第三十条 对工程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流域机构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权限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特大质量事故和降低或吊销有关设计、

29、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的处罚,由水利部或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 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批评、调整项目法人;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 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水利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监理从业资格、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 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

30、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 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并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 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 对监督不到位或只收费不监督的质量监

31、督单位处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重新组建质量监督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质量监督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七条 对隐情不报或阻碍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八条 对不按本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九条 因设备质量引发的质量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一章 总 则,

32、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第三条(验收分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第四条(验收时间和效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

33、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第五条(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第六条(验收组织机构)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

34、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第七条(争议问题处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第八条(不合格处理)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第九条(提交资料的责任)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第十条(监督管理)水利部负

35、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第十二条(法人验收内容)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

36、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第十三条(验收计划)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第十四条(验收程序启动)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第十五条(验收主体)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

37、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职责)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第十七条(验收成果)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第十八条(工程交接和保修期)单位工程投入使用

38、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政府验收验收主持单位,第十九条(验收主持单位)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

39、下原则确定:(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专项验收,

40、第二十一条(专项验收范围)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第二十二条(专项验收成果)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阶段验收,第二十三条(阶段验收内容)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

41、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第二十四条(验收主体)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第二十五条(验收程序)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第二十六条(蓄水安全鉴定)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第二十七条(验收成果)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

42、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竣工验收,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基本要求)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第二十九条(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条(验收申请)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

43、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单元)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二条(验收程序)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

44、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第三十三条(技术鉴定)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第三十四条(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45、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第三十六条(质量检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第三十七条(参建各方的职责)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第三十八条(验收成果和发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第五节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第三十九条(

46、遗留问题和尾工)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第四十条(竣工验收证书)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第四十一条(验收后移交)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

47、门承接相关的责任。,3 项目划分,3.1 项目名称3.1.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应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3.1.2 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划分和确定项目名称。,3.2 项目划分原则3.2.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3.2.2 单位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2

48、 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3 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4 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3.2.3 分部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2 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3 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长度划分。大、中型建筑物按工程结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4 除险加固工程,

49、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5 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3.2.4 单元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SDJ249.16-88、SL38-92及SL239-1999)(以下简称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划分。2 河(渠)道开挖、填筑及衬砌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长度一般不大于100m。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3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工程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按层、块、段进行划分。,5

50、施工质量评定,本章修订变动较大,主要是质量等级上的规定,明确优良标准为创优而设置,不作验收标准,并另设一节进行条文编写。5.1 合格标准 5.1.1 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不合格工程必须进行处理且达到合格标准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有:1 国家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2 单元工程评定标准;3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修改通知书、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4 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标准;5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的试验和观测分析成果。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应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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