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理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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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规,重要知识点,一、教育法规的内涵,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教育法规的功能: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保障作用,二、教育法规渊源的内涵,教育法规的渊源,即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教育法规必须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为具体形式的法律规范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一)宪法 由全国人大制定(二)教育法律-教育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

2、其常委会制定(三)教育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由国务院制定(四)教育行政规章-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有权制定规章的地方政府制定(五)地方性教育法规 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1980年2月12日,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为改革开放以来由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制定的第一部专项教育法规。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实施教师资格条例,1996年5月15日,八

3、届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02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6年6月29日,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正案,一部新的义务教育法予以颁布,并予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免费教育”。义务教育法是将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基本主张和基本原则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它表明义务教育的性质,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年限及学制,义务教育的经费和办学形式,义务教育的师资来源等等,其目的是保证适龄少年儿童在国家、社会、家庭的

4、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约束下受到一定的国民教育。,一、世界范围内义务教育的历史发展16世纪,欧洲产生了普及义务教育的思想,如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莫尔(1448-1553)提出,所有儿童都要受到良好的教育。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1594-1670)提出,儿童不分贫富贵贱、男孩女孩,都应进学校。但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是德国。德国在1619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项义务教育法令,距今已有390多年历史。,日本发展历史经验: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欧美工业国,在经济比较困难的条件下,他们于1872年颁布了第一个新学制,开始普及义务教育,近100年来,国家的教育一直走在经济发展的前面。即使第二次世界大战结

5、束后,日本在经济处于全面崩溃的年月,也没有忽视教育优先的问题。如今,日本后来居上,经济实力仅次于美国。从20世纪初到70年代,就工业生产的增长而言,美国、意大利分别增长了14倍和17倍,而日本则超过了150倍。日本经济的“起飞期”是在本世纪50年代末,而日本教育的“飞跃期”是却在18851897年间,早于经济起飞70多年。,我国在1906年颁布强迫教育章程。解放前旧中国也颁布过义务教育法令,但收效甚微。1985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有步骤地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是其中重大决策之一。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于当年7月1日起施行,200

6、6年6月修订。该法的颁布和实施,确定了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制度,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义务教育具有全民性、平等性、基础性、义务性、强制性的特点。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1)实施义务教育,是强国富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2)实施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3)实施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二、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一)义务教育的目的和目标目的: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目标: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

7、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第三条)。,(二)义务教育的步骤“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三)义务教育的制度1年限:“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二条)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第七条)学制:“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四)义务教育的保障“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8、的权利。”(第四条)1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第八条)2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第九条)3.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实行助学金制度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十条),4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第十二条)5义务教育的师资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

9、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6家庭、社会对实施义务教育的保障和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湖北省荆门市某镇,朱某、

10、唐某夫妇的12岁的女儿和10岁的儿子分别上小学六年级和三年级。1998年3月,朱家夫妇认为子女都“不是读书的料”,而让孩子辍学回家干活。朱家姐弟上学的小学及镇政府在对其父母进行说服和批评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想到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学生失学的问题。1998年4月,镇政府及学校校长以朱某夫妇侵犯子女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区人民法院于5月5日开庭,公开审理这起侵犯子女受义务教育权利案,并很快作出判决,要求朱某夫妇将子女送回学校上学。但朱家夫妇继续拖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判决生效后,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并对态度特别恶劣的唐某司法拘留十五天,她也由此成为全国第一个因子女辍学而坐牢的学生

11、家长。由此可以看出义务教育的全民性、权利性和国家强制性。,教师法,一、教师法的制定过程、立法宗旨和意义制定过程:教师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规范教师工作的专门法律。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重要意义:第一、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对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第三、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第四、有利于使教师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

12、轨道。第五、有利于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法律意识。第六、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二、教师法的性质和特点性质:教师法是一部集教师的行业管理和教师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专门法律。特点:开创性,导向性,系统性,针对性。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为教师制定的教育法律,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作用、培养和培训、工资、住房、医疗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也有学者将它分为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逻辑结构上有“如果则否则”

13、):法定条件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行为准则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法律后果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做出或没有做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何种处置。,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涵及分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内涵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公民和组织(法人)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少数情况下至少也应具备权利能

14、力。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A、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C、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教育法律关系的客

15、体指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物分动产与不动产行为指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精神财富是指智力创造性活动的结晶,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精神产品和智力成果,各种教案、教法、教具的发明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力与义务。,四、教育执法制度,(一)教育法规的效力教育法规的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即法律规范在时间、地域、对象等方面的效力问题。我国教育法规适用于全体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没有溯及力。,(二)教育执法的原则,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3.

16、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五、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政策主体对不同的教育利益关系进行价值选择、调整的过程。随着近代国家公共教育制度的确立,国家管理教育实质上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教育政策来实现的,它是国家教育意志的充分表达,是国家教育职能的直接体现,是国家统治教育的有力工具。教育政策的特点:目的性与可行性;稳定性与可变性;权威性与实用性;系统性与多功能性。,教育政策的功能:导向功能;协调功能;控制功能。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教育体制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人事政策、课程与教学政策、学制政策。我国教育政策的机关是: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

17、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与区别,六、学校,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中小学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一)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漏洞,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

18、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19、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具有危险性,但未教学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二)学校免责的情况1.意外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2.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包括: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

20、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七、教师,在我国,教师作为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作为干部序列来定位。但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条例,已经明确规定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教师法明确界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一法律地位及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而是一种专业人员,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教书育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校办产业公司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后勤总务服务人员等,不能认为是教师,而把它们分为教育职员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主

21、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对等的。教育行政机关代表着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来行使管理职权的,居于主导地位。当教师认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侵犯其权利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任命制、聘任制等形式。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教学科研、职务聘任、民主管理、考核奖惩等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教师的基本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守法义务)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书义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

22、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育人义务)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爱生义务)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护生义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提高义务),教师资格条件:1.必须是中国公民2.必须热爱教育事业3.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4.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5.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丧失和撤销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

23、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的法律责任: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教师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

24、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受教育者,受教育者是指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人。受教育者主要是学生,但受教育者却不一定就是学生。学生一般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自然人。受教育权是公民根据宪法规定而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一)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1.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5、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专有的权利:第一,免试入学权第二,就近入学权第三,不交学费权,(三)学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逃学、辍学行为-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2.考试舞弊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3.扰乱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4.因故或不慎造成同学伤害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四)家庭对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1监护和抚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八条)2接受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

26、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九条),3心身健康“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第十条)4婚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十一条)5法律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杨某的父母平时白天经商,晚上打牌,对杨某缺少管教,致使杨某染有不良行为,初二期终考试成绩列年级最后一名,其父母认为杨某没出息,更加不管,不

27、让杨某回家,杨某父母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不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五)学校对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三条)2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四条),3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五条)4学校不得使未成

28、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十六条)5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十七条),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十八条)7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十九条),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老师也不能随便让学生退学

29、。某校的一学期末考试前,初二2班班主任罗某把该学校黄某请到学校,指出学生黄某期中考试有五科不及格,平时成绩也不好,她一个人就把全班成绩往下拉了好几分,这次期末考试成绩也不好,还要影响班级成绩,如果考试仍然有四五科不及格的话将退到初一去。家长问:“那怎么办?”罗老师说:“黄某已15岁多了,您给她找个临时工先做,等到够17岁时我让学校再给她办退学手续。”自此学生未到校上课,其家长给黄某找了份卖菜的工作。,校长知道此事后,作出如下决定:1、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报告,某菜店雇用童工。2、找班主任谈话进行批评教育,指出他的做法是错误的、违法的,令其再深刻学习一遍义务教育法,写出书面检讨。3、责成教导主任向家

30、长宣传义务教育法,检讨学校的错误,并指出家长应负的责任,如不送学生到校上课,学校将把情况报告街道办事处,通过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街道办事处很快通知学校,以对菜店负责人赵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赵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作了书面检查,黄某已由家长领回。,(六)司法保护: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三十八条)2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三十九条)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

31、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第四十条),4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第四十二条)我国实行“少年法庭”专审制。,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九、教育

32、法律救济,其特征如下: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有:诉讼渠道、行政渠道(受教育者申诉、教师申诉)、其他渠道(校内调解)。,(一)教育申诉制度我国的教育申诉制度主要有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1.教师申诉制度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2.教师申诉的范围包括:(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的,可

33、以提起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不能是当地人民政府)侵犯其根据教师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教师申诉程序包括提出申诉、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符合法定申诉范围;(2)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3)以法定形式提出。教师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3.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申诉的范围为:对学校给予的处

34、分不服(受教育权);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起申诉(民事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逾期未做处理或者久拖不复的,若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二)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复议: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复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处。,复议

35、的机关:做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在我国管理教育实践中,学校对教师的行政处分决定以及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作为教师或学生不服的,只能依法通过教育申诉途径来获得救济,而无法通过教育行政复议途径获得救济。,(三)教育行政诉讼教育行政诉讼: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并有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1)诉讼专属于管理相对人(2)主管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3)标的恒定为具体教育行政行为(4)被告负有举证责任(5)结案方式不适用调解。,(四)教育行政赔偿教育行政赔偿制度,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给予的赔偿的法律救济制度。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存在;(2)职务行为主体确定;(3)职务行为违法;(4)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教育行政赔偿的范围:1.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2.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4.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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