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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向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如下:1.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2、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2 .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如下现行的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XX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XX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范(DB35/T1367-2013)养老机构老年人分级护理服务规范(DB35/T1702-2017)等。3 .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4 .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XX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5 .收费管理应当符合XX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XX价服(2016)345号)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备案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