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非法偷采河沙及矿产资源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5524645 上传时间:2023-07-18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6.7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非法偷采河沙及矿产资源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非法偷采河沙及矿产资源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非法偷采河沙及矿产资源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非法偷采河沙及矿产资源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非法偷采河沙及矿产资源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非法偷采河沙及矿产资源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非法偷采河沙及矿产资源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非法偷采河沙及矿产资源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偷采河砂及矿产资源的行为,切实加强综合执法力度,保障河道防洪安全、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县范围内发生非法偷采河砂及矿产资源行为的举报。第二章举报内容第三条对因对非法偷采河砂及矿产资源行为履职不力,导致在矿产资源保护、执法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举报。,第四条对非

2、法偷采河砂及矿产资源等涉及采砂或是矿产资源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举报信息之一作为举报材料:(一)非法偷采河砂及矿产资源的主体;(二)非法偷采河砂及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内容等;(三)举报非法偷采河砂及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或者线索材料(图片、影像)等。第三章举报方式第五条电话举报和网络举报。一是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110、县执法局0898-63822091进行举报,如实描述事件发生地点、行为特征等举报内容。二是通过12345进行网络举报,如实描述事件发生地点、行为特征等举报内容,也可以结合拍照或视频进行举报。第四章举报处理第六条通过政府服

3、务热线电话12345、0898-63822091、“12345”公众号举报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政府服务热线根据热线投诉处理规程进行派单处理。第七条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一大队办公室负责每月统计12345热线电话以及微信公众号有效案件。第五章举报奖励第八条举报经核实属实,由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相关程序以奖金或者其他等价物品作为奖励。有效举报根据事实查证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并分别给予举报人奖励奖金,具体标准如下:(一)接到举报后,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查实属于违法装运河砂、矿产资源行为,并暂扣违法采砂、矿产资源作业工具的,给以立案处罚或扣押到现场作案车辆等工具的,给予举报人

4、奖励100元。(二)接到举报后,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制止并暂扣违法采砂、矿产资源作业工具,达到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0元。接到举报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一大队应予如实登记,无人机大队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将举报和查处情况反馈到一大队进行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一大队或者无人机大队应组织人员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查处;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应及时将举报内容移送有管辖权的相关职能部门;跟踪查处情况并及时反馈举报人。第九条下列情形不能属于或者领取举报奖励范围:(一)举报人举报证据不属实;(二)举报人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导致执法人员现场无法暂扣违法采砂、矿产资

5、源作业工具或者不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的;(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的职务行为。第十条下列情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人多次举报同一有效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二)同一问题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的举报人;(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问题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四)以单位或团体名义举报的,举报奖励给予举报的单位或团体。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进行奖励,举报人或者其他举报人有不同意见的,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向其做好解释工作。经解释仍持不同意见的,举报人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第六章举报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举报人举报内容应客观真

6、实,不得捏造事实。对以举报之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举报非法偷采河砂及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严重扰乱非法偷采河砂及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等个人相关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举报人举报的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不作有奖举报登记:(一)举报人不

7、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二)举报事实不清,对象不明,举报人不协助调查取证或提供不出举报查处所需真实信息,仅反映非法偷采河砂及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现象的;(三)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经相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或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四)举报时间已超过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或违法证据已经灭失无法查证的;(五)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范围的;(六)举报人自愿放弃获得奖励的。不作有奖举报登记的案件,应注明不予登记理由,并反馈举报人。第十四条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布处罚结果,并在公布之日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以话费形式发放奖金。因举报人更改联系方式,在规定日期内联系不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兑现。第十五条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第十六条为保障有奖举报工作正常开展,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员编制、执法车辆、奖励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解决。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