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领域失信惩戒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领域失信惩戒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领域失信惩戒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对适用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的市场主体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对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约束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取消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等六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负责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事项备案具体办理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行业适用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的市场主体实施信用监管,对其严重失信行为实施约束惩戒。
2、第三条适用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的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事项备案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经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二)市场主体办理备案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经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三)市场主体开展投资经营活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被处以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四)市场主体因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被处以刑事处罚或免于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五)其他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依照法律、法规
3、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列入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第四条因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被处以刑事处罚或免于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司法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抄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有关主管部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确定的标准,将相关市场主体列入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决定书应当载明列入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
4、程序应当参照行政处罚程序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做出将相关市场主体列入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书面抄告同级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失信自然人所在单位、有关金融机构和企业。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领域严重失信主体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在记录该信用主体严重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注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有关主管部门抄告的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通过信用中国(海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5、公示系统(海南)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三年。第六条对列入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内对其实施以下约束惩戒措施:(一)约谈其主要负责人;(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提高随机抽检比例和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五)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六)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七)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
6、;(八)依照国家纳税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税收管控;(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七条对被列入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内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一)不得担任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其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时作为重点信用监管对象;(三)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四)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五)法律、法规规
7、定的其他措施。第八条征信机构可以依法采集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领域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和交易佣金,或者依法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保荐、承销等服务。第九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决定,于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第十条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部门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领域失信信息归集、共享、公开等工作,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