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贷款质押合同(简单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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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贷款质押合同(简单版)质权人:(以下称甲方)出质人:(以下称乙方)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正文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手写或涂改或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另经双方确认,否则不产生约束力。甲、乙双方承诺不将在本合同项下的合作价格、合作条件及履行本合同所获取的对方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商业计划、客户信息、各类数据等)以泄露、转让、有偿或无偿地以任何形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否则,应承担泄露此等信息给对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鉴于:甲方委托一分行(以下简称“受托人向借款人_(以下简称乙方”)发放委托贷款。甲方和受托人签署了编号为号委托贷款委托

2、合同,乙方和受托人签署了编号为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受托人向乙方发放人民币万元的委托贷款。第1条乙方用于质押的质物1.1 名称:公司100%股权(出质股权数额为人民币万元);1.2 数量:公司100%股权(出质股权数额为人民币万元);1.3 价值及折扣率:人民币元整,100%;1.4 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1.5 权属来源:1.6 权属编号:第2条质押担保的方式2.1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受托人向借款人提供而未获偿还的贷款由乙方以质物在本合同第3条确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在委

3、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如受托人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借款人追索,乙方亦以质物承担担保责任。第3条质押担保的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具体包括:第4条质物的移交与交付4.1本合同项下质物为动产的,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将质物移交甲方占有。若质物存放于乙方以外的第三方处,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该第三方发出出质通知,质物自出质通知送达第三方时视为移交甲方占有。乙方以保证金提供质押的,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在甲方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约定的资金,乙方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资金的行为视同将资金以

4、保证金的形式特定化并移交甲方占有,作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第5条出质登记5.1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质权方能设立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间内,配合甲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第6条质押期间质押期间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期间。第7条质物的保管及责任甲方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8条保险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险别,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将质物向/保险公司办理足额的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

5、第9条质物的孳息收取权甲方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此项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费用。第10条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公证、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11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担保,乙方未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提前偿还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费用,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第12条本合同项下质物为权利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票据、债券、存单、仓单、提单)的,如该权利凭证到期日早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甲方有权于该权利凭证到期时兑现或提货变现,并以所收回的款项提前清偿借款人在委托贷款

6、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或直接将有关款项全额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该等资金自进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视为特定化及移交甲方占有,继续作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或与乙方协商提取权利凭证项下货物并办理提存,乙方对此无异议,并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第14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乙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甲方有权提前处分其质押财产。第15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依法处分质物:15.1 借款人发生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15.2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15.

7、3 乙方以动产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担保的,抵押期间抵押物市值下降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的120%以下的;第16条本合同是独立的及无条件的,其有效性不受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也不受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乙方的欺诈、重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等各种变化而发生任何改变。即使在甲方债权同时另有抵、质押担保或保证人的情况下甲方放弃或解除其他抵、质押担保或解除保证人保证责任,乙方依然依本质押合同规定内容对甲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第17条质权的实现17.1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或之前,受托方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向借款人(或乙方)提供的借款/

8、贴现本息及费用获得足额的清偿,或受托方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所承兑的汇票票款到期获得足额清偿的,甲方应当返还质物或代表出质权利凭证。第18条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第19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方式19.1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9.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第20条甲方及乙方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第21条本合同所使用术语,除另有明确说明外,均具有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相同的含义。第22条质押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当乙方为自然人时本合同自甲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及乙方签字后生效),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第23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有一份,乙方及各执一份。第24条其他约定事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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