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合伙经营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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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业合伙经营合同书甲方:合同编号:身份证号码:签订地址: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合同:第一条合伙宗旨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合伙经营的饭店名为:经营场所位于:法人: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烟酒销售、棋牌等。第四条合伙期限本次合伙由合伙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伙,视为终止。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圆整),占总股份的%;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

2、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圆整),占总股份的%;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圆整),占总股份的%。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一年一月一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签字同意。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一元(人民币大写圆整)。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合同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

3、,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第七条合伙人签单事项合伙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伙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第八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一)入资1、新合伙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合同;3、除入资合同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伙人对入资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资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资:合伙合同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资;发生合

4、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O合伙人擅自退资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2、当然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3、除名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

5、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资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合同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

6、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退资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禁止行为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3、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1、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

7、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

8、或合伙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

9、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合同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5、合伙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10、,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三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三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六条通知与送达1 .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 .

11、前款中的“送达”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七条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三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本合同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全体合伙人签章处:甲方(签章):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日期:乙方(签章):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日期:乙方(签章):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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