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里的民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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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里的,民法知识,目 录,民法的简单介绍校园内学生的民事权利学校事故的责任承担幼儿园事故的责任承担,第一部分 民法的简单介绍,一、民法是保护私权的法律二、民法保护的权利有财产权和人身权三、民法保护的主体是平等的四、民法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 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人财物管理,第二部分 校园内学生的民事权利,案例一:肖像权2012年10月12日,成都某高校的女大学生刘某为庆祝自己的生日,邀请同学和朋友在酒吧举行生日Party。席间,刘某上台表演人体彩绘艺术。她的同学黄某给她拍摄了很多照片。后来,成都某高校举办摄影展,刘某为展现自己的青春风采,就将自己人体彩绘的照片交给校方进行展览。此后不久,刘某

2、发现自己的照片被刊登在海天公司主办的杂志上。原来,成都某高校将刘某照片交给海天公司制作广告宣传样本,并获取利益。刘某遂起诉成都某高校侵犯自己的肖像权,称学校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案例解析,此案涉及到肖像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的面部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成都某高校未经学生刘某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构成对刘某肖像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成都某高校向刘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扩展说明:1、肖像:一定能清晰展现人的

3、面部特征。2、营利: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如新闻报道、政府执行公务、公益活动等,不侵犯肖像权。,案例二:名誉权,云南昆明某高校大学二年级学生李某因多次违反校规校纪,被全校师生“公决”开除。据校方介绍,李某于2013年9月考入该校制药工艺专业,入学不久,就喝酒闹事,受到警告处分;后又多次无故殴打同学,甚至在一次考试中殴打监考教师,被带到院长办公室后又冲撞院长,并将院长办公室的办公设备打烂。同时,李某旷课次数达到了96节。为了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做出给予李某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为了教育其他学生,该校于2014年12月30日在全校大会上举行全校师生“公决”,90%以上的师生赞成

4、学校的决定。而且,该校经常举行这样的公决。李某向法院起诉,称昆明某高校侵犯其名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例解析,此案涉及到名誉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名誉权也是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学校处分违反纪律的学生是正确的,但是,学校在处分学生后,应直接向被处分学生送达、宣告,不能将被处分学生的事实进行宣扬,“全校公决”的方式显然侵犯了李某的名誉、人格尊严。法院判决:该校领导向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精神损害赔偿2

5、000元。,案例三:隐私权,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很多学校在学生宿舍楼内安装摄像头,如昆明某高校花10万元在宿舍安装了68个摄像头,北京某高校在宿舍楼的每层楼道都安装摄像头。学校安装摄像头的目的是保证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尤其是防止盗窃案件的发生。但是,同学们感觉不舒服,尤其是女生宿舍,晚上的管理人员多是男性,通过摄像头就可以看到学生在走廊里的情况,夏天衣服穿的少,一不小心就被窥探到不雅的一面。因此,有些学生认为,学校侵犯了学生们的隐私权,应该停止侵害。,案例解析,此案涉及到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隐私权也是一种人格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我国关于

6、公民隐私权的法律规定非常欠缺。大学生享有的的隐私权包括:1.姓名、肖像、电话、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等秘密不被刺探、公开或传播的权利。2.私人生活不受他人监视、监听、窥探、调查或者公开的权利。3.宿舍不被非法侵入、窥视、骚扰或者搜查的权利。4.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者公开的权利。5.学习成绩、奖惩结果不被非法公开或者扩大知晓范围的权利。6.私人信息不受非法搜集、公开、传播和利用的权利。,本案的焦点:高校在学生宿舍走廊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了学生们的隐私权?,分析:需要从高校安装摄像头的目的和范围来确定。目的:学校安装摄像头的目的是保障全体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范和威慑犯罪分子,而不是为了偷窥学

7、生的隐私,即学校没有侵犯学生隐私权的故意。范围:摄像头安装在走廊两侧及楼梯口的位置,没有拍摄到宿舍的内部,就没有侵犯到学生的私人空间。因此,高校没有侵犯学生们的隐私权,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三部分 学校事故的责任承担,案例一:学生宿舍发生火灾导致学生伤残陈某和周某是广州某大学西语系2011级的学生。2012年7月4日晚,周某为了准备第二天的期末考试,在宿舍熄灯后仍未休息,而是点了蜡烛继续学习。等到7月5日凌晨1点多的时候,周某没有熄灭蜡烛睡着,蜡烛倾倒后烧着了周某的蚊帐,火苗迅速蔓延,也烧到了陈某的蚊帐和其他物品,陈某也被严重烧伤,经法医鉴定,陈某身体烧伤70%,面部重度毁容,上下肢关节功能

8、性障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属于伤残一级。周某和其他同学逃出未受伤,但宿舍内财物都被烧毁。陈某被送到医院治疗,广州某大学支付医疗费14万元,周某的父亲拿来1万元。2014年3月22日,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和广州某大学另外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50万元。,案例解析,本案中,火灾的发生是周某点蜡烛造成,周某是直接责任人,需要承担对陈某的赔偿责任。而争议的焦点是:广州某大学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从民法学的知识来讲,广州某大学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否有过错?从侵权行为角度来看,广州某大学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学校早在2001年就颁布了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不允许熄灯后在床上

9、点蜡烛看书”,并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学校已经履行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从过错角度来看,火灾发生后,学校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并立即将陈某送往医院救治,支付医疗费,因此,学校不存在主观的过错。,法院判决结果,被告周某对原告陈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广州某大学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二:学生患疾病参加体育测试死亡,吴霞(女)于2014年9月考入杭州某大学旅游管理专业,在入学体检时查出其患有“心前区二级杂音”。吴霞的父母带她到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复查,确诊此病,不宜参加剧烈运动。医院开具了诊断书。吴霞将诊断书交给体育教研室,体育教研室也开具了体育锻炼联系单,载明“

10、吴霞患心脏病,不能参加剧烈运动”。2015年5月15日,该校组织学生进行“1000米”跑步测试,吴霞被要求参加测试。然而,吴霞跑出300米后就晕倒在跑道上,救护车赶到时,吴霞的心脏已经停止跳动,后经医院诊断死亡原因是心搏骤停。吴霞的父母认为,学校体育老师明知吴霞患有心脏病,仍然要求其参加1000米测试,显然未尽保护职责,遂向杭州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杭州市某大学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65万元。,案例解析,本案中,杭州市某大学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其是否履行了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职责?从高校开设体育课程的目的来看,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3条的规定,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因此,学校开设体育课要以安

11、全为第一。本案中的体育老师明显没有关注学生的身体健康及安全问题,有主观的过错。从学生有疾病的角度来看,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学生有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注意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体育老师知道吴霞患病情况仍要求其参加剧烈运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判决结果,杭州某大学没有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责任,构成对吴霞的侵权,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共计120万元。这个案例的启示:对学生而言,如果有特殊疾病不能参加体育锻炼,要及时就医,开具诊断书,并与学校相关部门联系,说明情况。对学校而言,对那些患有特殊疾病的学

12、生要特殊对待,不能强迫参加剧烈运动。,案例三:大学生在学校自杀,2013年1月10日,北京某高校进行期末考试。女学生李某因偷看随身携带的资料被监考的王老师发现,王老师遂按照学校规定在试卷上写下“作弊”二字,并责令其离开考场。李某哭着跑出考场,并不断重复喊着“我不活了!”跑回宿舍后,该生在一张纸上写下“再见了,同学们,我无脸见人了”后,爬到宿舍楼顶层跳楼身亡。2014年9月15日,陕西某大学三年级学生赵某在宿舍内上吊自杀。据调查,赵某因多门功课不及格,学院通知其留级。该生压力很大,愧对父母,遂自杀。以上两位学生的家长都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对学生的疏导工作不到位,导致学生自杀,应承担

13、相应的法律责任。,案例解析,大学生自杀的事件非常普遍,原因也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失恋,有的是因为找不到工作,有的是因为毕业论文写不完在学生自杀的案件中,往往涉及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问题关键的问题是:学校与学生自杀事件有无因果关系以上两起案件,学生自杀都与学校的管理行为有关。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其他学生一般不会选择自杀。李某和赵某选择自杀是由于他们抑郁悲观的心理情绪、消极狭隘的价值观念造成的。而两所高校的管理行为本身并没有不当之处,没有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学生自杀、自伤事故,学校已经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

14、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案例四:学校电梯事故造成学生死亡,2014年9月14日,华侨大学厦门校区的综合教学楼机电与自动化学院内的C4电梯夹死了一名男生。事发当时,电梯门开了,但轿厢没有停止,一名男生一脚踏进电梯后迅速被卡住,造成肺部爆裂死亡。事发后,华侨大学对全校50多部电梯进行停用检修排查工作。华侨大学校方表示,电梯属于特种设备,需要专门的维保单位来进行安全排查,确保每一部电梯都没有问题后,将重新启用。据介绍,华大厦门校区共有50多部电梯,委托物业管理,由具有资质的维保方进行维护,定期维保,每年年检。事故电梯于2013年12月年检,下次年检时间为2014年12月。一位在厦门某电梯安装、维

15、护公司工作的业内人士称,华大电梯出现的这种门还未关上,电梯就继续上升的情况,业内俗称“溜梯”,比较少见。出现这种事故,可能是电梯设计存在缺陷,或保养缺失。,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因电梯事故导致学生死亡,涉及三个主体,其一是华侨大学,其二是电梯的生产商,其三是维护电梯的维保公司。那么,应由哪个主体对学生的死亡负责赔偿?其一:华侨大学是使用电梯的一方。其义务是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电梯定期维修和保养。本案中,华侨大学尽到了义务,因此,不承担赔偿的责任。其二:电梯的生产商(目前不知道是谁,媒体没有披露)。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三,如

16、果查明,维保公司的维修和保养存在问题,维保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五:学校设施不符合要求导致学生伤亡,新疆某大学学生黄某在半夜十二点多去厕所,因卫生间的照明灯损坏没有及时修理导致黄某摔伤,送到医院诊治,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为一级伤残。四川成都某大学学生在宿舍阳台打电话,不慎从阳台坠下死亡。该宿舍楼建于1987年,阳台高度为0.99米,低于国家标准(1.05米或者1.10米),且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上海某大学学生谢某骑自行车从16号家属楼过道出来,在向左转弯时与迎面驶来的山地自行车相撞,骑山地自行车的钱某也是本校学生。谢某摔倒后造成急性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地点竖着一块高2米、宽6米的

17、木质板报栏,与南端的一棵大槐树相接,正好遮挡行人视线而导致二人相撞。,案例解析,以上三个案例属于同一类型,都是因为学校的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导致学生伤残或者死亡,学校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部分 幼儿园事故处理的特殊事项,幼儿园的特殊性幼儿园的事故处理比其他学校(小学、中学及大学)具有一些特殊性,因为幼儿园的孩子多是3周岁到5周岁的儿童,自理能力较弱,因此,幼儿园及其教师的责任更重一些。,案例一,崔某,女,2010年出生,在被告王某开办的幼

18、儿园上学,2014年8月12日下午放学后6点多,由于没有人看护,原告崔某在幼儿园内游乐设施上玩耍时跌倒,左眼眉中间磕伤了近四公分,一公分深的伤口。后及时送到医院包扎。现崔某父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营养费4359元、美容费20000元、误工费12000元、治疗费340元、精神损失费80000元,以上合计116699元。,案情分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崔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有对其进行教育管理看护的职责,现原告在幼儿园

19、内游乐设施上玩耍时受伤,被告王某作为该幼儿园的负责人,对原告崔某所遭受的合理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二,一天下午。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待两

20、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案情分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

21、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情况,本案中,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凶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

22、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这起幼儿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幼儿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案例三,2015年7月12日山东一名3岁女童小诺被幼儿园长遗忘车内9小时死亡。这名女童所在幼儿园没有校车,幼儿园园长收取家长费用,用自己的私家车接送儿童。这天,园长将小诺接到幼儿园后没有将其带下车而是反锁车内近9个小时。幼儿园发现小诺未到幼儿园也没有与家长取得联系。因为天气炎热,车内温度高达七八十度,小诺被发现时,尸体有臭味,像被蒸熟了一样。此幼儿园园长不但要承担民事的赔偿责任,还因为过失致人死亡被警方刑拘,等待

23、刑法的制裁。同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在学校就读期间,学校负有保护他们人身不受伤害的义务。而园方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在孩子没有到园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通知家长,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案例四,2014年12月日下午,5岁女孩丽丽的母亲像往常一样,在点左右到广州某幼儿园接女儿,一问却被告知丽丽已被领走,心急如焚的母亲刘某立即打电话报警。原来,丽丽在幼儿园放学期间被陌生人冒领,遭受摧残后被抛弃在马路边。身心受重创的丽丽长期处在惊恐之中,经常在梦中尖叫。丽丽的父母认为由于幼儿园的失职致使自己女儿不幸受伤,将该幼儿园告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案情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儿童被冒领受残害的案例。根据中小学

24、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本案中,幼儿园教师没有认真核对接幼儿的家长是否正确而将幼儿交给陌生人,造成幼儿的伤害,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例五,2014年6月5日,甘肃省某幼儿园内,一名送水工张某给幼儿园送完水打算离开时,中班4岁的小明往张某身上泼洒了水,张某一时性急,打了小明一巴掌。小明受伤被送往医院,医院诊断为左耳失聪。小明的父母认为幼儿园及张某都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明所受到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呢?,案情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幼

25、儿伤害的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对小明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送水工张某,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在看管幼儿时也有疏忽大意的情节,承担补充责任,即在张某不能完全进行赔偿时再赔偿其余部分。,总结,发生学校事故,学校该不该承担责任,不在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关键看学校在工作中有无过错,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我的期望和祝愿,通过以上讲解,期望大家对民法的知识能有初步的了解,期望各位同学在大学学习期间能够遵守校规校纪,珍爱生命,珍惜友情。最后祝愿各位同学能够顺利、平安地度过自己的大学时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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