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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工资集体合同企业工资集体合同1甲方:乙方: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经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与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企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的特点,与乙方协商确定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1、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O2、企业内部工资标准:O3、企业工资分配形式:o二、甲、乙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今年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货币工资收人应达到一元,比上年增(减)元,同比增(减)%o三、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的设置和发放1
2、、企业内部各项奖金设置和发放:O2、企业内部各项津贴的设置和发放:03、企业内部各项补贴的设置和发放:。四、企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和计算方法1、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O2、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1)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加班工资;(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加班工资;(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加班工资。3、按上述第二款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是另外增发的,不含支付给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五、甲、乙双方商定,企业每月至少给职工发放工资一
3、次,并于每月日以货币形式予以支付,如遇休息日应提前进行发放。企业不得拖欠职工工资性收入;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给职工工资性收人。如工资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视为拖欠。无故拖欠,应按有关规定,给劳动者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六、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七、职工保险福利待遇1、甲、乙双方商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按以下办法为职工办理各类补充社会保险:02、其他保险福利待遇:0八、甲、乙双方商定,本企业内部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不低于政府
4、公布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本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是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元确定。九、双方认为需要协商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事项:十、对本合同未予明确的其它事项,双方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未予明确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十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协议的,双方可协商修改协议,但一般每年一次。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商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内容。十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终止、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十三、本合同经企业职工(
5、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生效。十四、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十五、本合同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一份。甲方:乙方:年月曰年月日企业工资集体合同2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特点和实际,经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分配向关键性管理、技术、生产岗位和重要人才短缺岗位倾斜,实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第二条企业实行以岗位工资制(或岗位技能工资制、结构工
6、资制、等级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标准、形式和办法为:第三条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经济效益增长、以及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提高等相关因素合理增长。经过对企业生产经营与经济效益状况进行分析和测算,并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等其他相关因素,确定在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为%(因种种原因还难以明确规定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的,也可做原则性确定)。第四条企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元(该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规定执行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五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
7、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工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具体计发基数和办法为:第六条企业每月至少对职工支付一次工资,并于每月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如遇节假日则相应提前。企业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第七条协商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工资分配问题和事项(如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带薪年休假;违约责任等等):第八条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内容,不得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未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条本协议签订前须经职
8、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按规定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第十一条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须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协商双方建立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工资集体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商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二条本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双方可按规定程序协商修改、变更或解除协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更改本协议内容。第十三条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第十四条本协议有效期为
9、年,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并于期满前B内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份,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一份,同时报送当地总工会份,企业和企业工会各保留份。企业(盖章):企业工会(盖章):企业首席代表(签字):职工首席代表(签字):一年月日年月日企业工资集体合同3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企业登记注册地:邮编:企业实际经营地:邮编:经济类型:职工总数:甲方(企业行政方)乙方(工会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首席协商代表:首席代表职务:首席代表职务:代表人数:代表人数: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10、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参照集体合同(格式文本),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分别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第三条按照政府工资分配政策,根据单位生产和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参考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经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工资增(减)、工资分配、工资支付方案。一、工资水平增(减)幅度:
11、根据政府发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劳动生产率、单位经营状况,协商确定本年度工资总额不低于万元,比上年增(减)幅%0职工平均工资不低于元,比上年增(减)幅%o其中,普通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减)幅%o二、工资分配办法修订内容:三、工资支付办法修订内容:第四条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内容:第五条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一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第六条本合同及附件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每年协商一次。第七
12、条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年月日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由甲方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自通过合法性审查之日起生效。送达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第九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以下形式向职工公布: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内,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提议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己经修改或废止;二、不可抗力;三
13、、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变更或解除后的十日内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第十四条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第十五条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根据责任大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在合同期内至少检
14、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共同研究,采取妥善方式、协商处理。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第十八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第二十条本合同附件包括:协商代表名单、协商代表的产生、平等协商过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情况(附有关会议记录复印
15、件)及其它。甲方首席协商代表:乙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录关于工资集体合同协商签订相关情况(一)协商代表名单:O(二)协商代表的产生:_0(三)平等协商过程:O(四)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情况:O(五)其它:O企业工资集体合同4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经行政方代表和员工方代表集体谈判,取得一致协议,签订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第一条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有关员工劳动报酬事宜商定如下:1、基本工资制度:2、工资标准:3、工资分配形式:根据各类人员的工作岗位性质不同,工资分配形式的具体内容为:4、员工工资目标为:5、工资支付办法
16、:6、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办法:7、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工资。8、员工在停工学习、下岗放假、病假、事假期间以及工伤医疗期满后的工资支付办法为:9、新进、转岗员工、内退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为:10、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形式为:11、各项福利待遇及补充保险的办法和标准:12、员工工资不得随便克扣和无故拖欠发放,确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员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乐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17、准400元。13、由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按员工本人履行正常劳动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执行。由于员工本人原因中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不发经济补偿金。若在公司工作期间使用过培训教育费,则按5年服务年限平均,赔偿未到服务期期间的培训教育费。第二条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经双方代表谈判,商定如下:(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可以制定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2、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和奖惩。3、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与员工代表集体协商,科学合理制定生产(工作)定额标准。4、根据对员工工作的考核
18、情况,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或降低员工工资待遇。5、公司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时,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可以调整员工工资发放标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但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1、员工方集体谈判代表有权参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充分反映员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2、员工应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3、努力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产品质量,促进公司发展。4、公司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员工应积极配合,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5、做到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责任事故。
19、第三条除本合同外,双方认为需要谈判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它内容,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达成的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第四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停产、转产、兼并、出现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商定,并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在合同变更解除后应于七日内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和变更(解除)说明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第五条违约责任处理:1、由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的,由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给一方造成
20、损害的,无过错方可不承担法律责任。3、因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违约方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六条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在十一月份要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约兑现情况,要定期向职代会和股东大会汇报,确保合同全面履行。第七条双方因发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集体谈判解决;集体谈判不能解决的,按集体争议的有关处理规定办理。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首席代表各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公司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上级工会各一份。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以上条款经集体谈判双方确认无误。企业方首席代表
21、签名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名企业盖章工会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企业工资集体合同5企业:企业工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特点和实际,经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分配向关键性管理、技术、生产岗位和重要人才短缺岗位倾斜,实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第二条企业实行以岗位工资制(或岗位技能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等级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标准、形式和办法为:第三条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经济效益增长、以及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提高等相关因素合理增长
22、。经过对企业生产经营与经济效益状况进行分析和测算,并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等其他相关因素,确定在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为%(因种种原因还难以明确规定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的,也可做原则性确定)。第四条企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元(该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规定执行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五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工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具体计发基数和办法为:第六条企业每月至少对职工支付一次工资,并于每月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如遇节假日则相
23、应提前。企业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第七条协商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工资分配问题和事项(如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带薪年休假;违约责任等等):第八条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内容,不得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未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条本协议签订前第十一条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须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协商双方建立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工资集体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商解决执行中
24、出现的问题。第十二条本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双方可按规定程序协商修改、变更或解除协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更改本协议内容。第十三条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第十四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年,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并于期满前日内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份,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份,同时报送当地总工会份,企业和企业工会各保留份。企业(盖章):职工首席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一月 日企业工会(盖章):企业首席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企业工资集体合同6甲方:乙方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维护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第三条本合同适用于(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用人单位。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与单位有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女性职工。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
26、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第五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第七条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用人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第八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
27、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妇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十一条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第十二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第十三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女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
28、险,并按规定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同时,单位依法代扣缴女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按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单位按照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三章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第十七条女职工经期保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
29、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十八条女职工孕期保护(一)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在产前检查期间不能按病、事假、旷工处理。第十九条女职工产假保护(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
30、儿,增加产假15天。(二)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可休产假15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可休产假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可休产假42天;满7个月(含7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对待。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第二十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一)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
31、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三)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疗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第二十二条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第四章女职工民主管理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
32、(女会员)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单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本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并有权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同双方每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职工(代表)工会报告检查情况。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本合同(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或废止的。(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第二十七条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第二十八条在下列
33、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一)合同期满。(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对合同文本有关条款提出修改和改动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补充、变更,经变更、补充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末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修改、解除本合同。第六章合同的争议及处理第三十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末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
34、成的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在七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工会(职工代表)应当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上一级地方工会。本合同生后,用人单位应在15口内公告本单位全体职工。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也可作为集体合同附件,一并报送审查。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以内网、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第三十六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于年月日终止,履行期为年。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工会负责解释。甲方:乙方:年月_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