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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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应急规(2023)1号各市、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海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南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5月14日海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油气长输管道、非煤矿

2、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标准化二级、三级的申请、评审、定级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可以依据本实施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为我省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各市县(不含市下设的区,下同)应急管理部门为本辖区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各级定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组织复核标准化企业、考核管理

3、评审单位、动态管理和培训教育评审人员、管理评审单位业绩档案和企业评审档案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位名单。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作为负责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名单。企业应按照行业分别执行应急管理部制定的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开展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建设工作。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参照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第五条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由各级定级部门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组织单位除了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

4、备以下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二)具有与其开展定级组织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及技术条件;(三)具有较为健全的定级组织管理体系、定级组织评审程序文件、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并有效运行;(四)具有满足标准化定级组织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并具备与其承担定级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第七条评审单位除了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一)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二)具有与其开展评审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及技术条件;(三)具有健全的现场评审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程序文件和质量

5、控制体系等相关工作制度;(四)具有满足标准化评审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第八条评审单位应选择符合专业要求的评审人员组成现场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评审人员应符合以下的基本条件:(一)海南省应急管理专家库的人员;(二)不属于海南省应急管理专家库人员但评审确有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承认与评审范围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二级及以上安全评价师、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资格之一且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满5年;(三)参加过省级以上的标准化相关培训,或者经国家指定专业机构培训;(四)评审人员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审核、评审、公

6、示、公告的程序进行。全流程通过应急管理部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做到网上申报、受理及动态管理,实现材料“无纸化和过程“零跑腿。(一)自评。企业应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隐患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二)申请。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

7、性负责。企业申请除符合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第八条的共性条件外,还应符合:申请标准化二级定级的企业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事故起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指标逐年下降或者连续持平,曾被定级为标准化三级及以上等级并有效运行3年及以上;行业领先的新设立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有效运行3年以上,可直接申请标准化二级定级。申请标准化三级定级的企业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事故起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指标逐年下降或者连续持平。申请定级的企业,须向组织单位提交下列材料: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申请;2 .自评报告(格

8、式见附件1);3 .主要负责人对申请条件做出的符合性、真实性承诺;4 .出具无生产安全事故证明;5 .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等相关证书。原则上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提出定级申请并提交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特殊情况也可向组织单位直接递交纸质申请材料。(三)审核。组织单位收到企业提交的自评报告等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存在问题或有异议的,可组织人员进行核查确认,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 .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2 .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

9、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格式见附件2)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格式见附件3);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四)评审。定级部门接到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后进行审查,并根据企业自评和事故情况、组织单位审核意见、定级单位年度计划和工作经费情况等方面,确认拟开展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评审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评审单位接受评审工作任务后,应当根据申请企业所属行业、企业规模、生产工艺等因素,成立现场

10、评审组,指定评审组组长。每家企业的现场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低风险的小微企业可不少于3人),其中评审组组长和至少应有2人具备与所评审企业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等相关的专业背景,评审组组长由省应急管理专家库人员担任。现场评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工作日(低风险的小微企业可不少于1个工作日)。评审单位应当确定评审方案后按照评审程序开展工作,同时将评审方案报送组织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规模以上及三大专项领域(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的现场评审,组织单位应当派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后,现场评审组应将现场评审情况、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4

11、),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报经组织单位同意,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现场评审组应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形成现场评审结果经组长签字后提交评审单位,由评审单位书面告知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应将审核盖章后的现场评审报告、整改情况及评审结果一并报送组织单位。(五)公示。组织单位应当对评审单位

12、报送的评审结果复核后,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建议意见及其现场评审报告,报送相应定级部门。定级部门接收组织单位报送的评审结果后,按程序予以审定确认。确定拟定级企业名单后,标准化二级企业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标准化三级企业在各市县政府网站或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So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各级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六)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各级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

13、的金融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各级定级部门分别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经公告的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由相应的组织单位对其颁发相应等级的证书(式样见附件5),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第十条申请定级的企业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四)申请定级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

14、失信惩戒名单;(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第十一条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在定级有效期内,企业应当每年进行1次自评,如评审标准已经更新,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并提交至应急管理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二条已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再次申请定级。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15、(一)按照标准化体系运行并持续改进,每年开展自评并按规定提交自评报告;(二)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未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3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四)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六)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从标准化三级提高到标准化二级的,可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向省级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定级;从标准化二级提高到标准化一级的,按照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执行。第十三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

16、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金融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17、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第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原则上对二级及以上等级企业,以执法抽查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二)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措施的,原则上标准化二级以上等级企业不纳入范围;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按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企业顺序进行复产验收。(三)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四)标

18、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五)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六)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七)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第十五条企业自主开展标准化创建,不得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包办,确需技术支持的可聘请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为企业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企业应将标准化建设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机结合并有效运行,现场

19、评审时应结合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各级定级部门和组织单位应当每年按一定比例对辖区内标准化企业的持续运行情况进行抽查,保证标准化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标准化等级。第十六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技术服务、咨询等相关工作,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手段损害被评审企业利益,不得出具不实或虚假审核意见和评审报告。第十七条现场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并对做出的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严格遵守保密承诺和回避制度,不得泄露被评审

20、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对技术服务过的企业,主动提出回避;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条件来承揽业务、牟取利益而宽松审查、弄虚作假,甚至隐瞒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具备标准化评审工作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并接受相关教育培训。定级部门或组织单位发现现场评审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视情况不再使用。第十八条各级定级部门应加强对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每年对标准化建设及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含企业标准化创建质量、现场评审管理、评审人员管理、评审报告案卷等方面,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重大明显错误等问题的,有偿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一年内发生1次的,予以警告并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累计2次及以上的,取消评审资格并全省通报。同时,要畅通社会监督、投诉举报方式,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截止至2026年6月14日。以往标准化相关要求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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