薯类酒精沼渣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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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薯类酒精沼渣技术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作为有机基质、土壤调理剂、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等产品原料的薯类酒精沼渣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木薯、甘薯等薯类为原料,经生物发酵法生产酒精产生的沼渣。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和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576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真空烘箱法GB18877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19524.

2、1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GB/T19524.2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NY/T525有机肥料NY/T1978肥料汞、碑、镉、铅、铭含量的测定NY/T2118蔬菜育苗基质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薯类酒精沼渣tubersethanolproductionresidue以木薯、甘薯等薯类为原料,通过生物发酵法生产酒精过程中产生的酒糟,经厌氧发酵、好氧曝气和压榨脱水而形成的固态有机物料。3.2基质media能够代替土壤,为栽培作物提供适宜养分和pH,具备良好的保水、保肥、通气性能和根系固着力的混合轻质材料,组分包括草炭、蛭石、珍珠岩、木屑、作物秸秆、畜禽粪便、树皮和菌渣等。3.

3、3土壤调理剂soilamendment加入土壤中用于改善土壤的物理和/或化学性质,及/或其生物活性的物料。4. 4有机月巴料organicfertilizer主要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过发酵腐熟的含碳有机物,其功能是改善土壤肥力、提供植物营养、提高作物品质。4要求5. 1外观棕褐色或黑色,粉状或块状。5.2 技术指标薯类酒精沼渣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产品技术指标要求项目技术指标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30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2.O酸碱度(pH)5.5-9.0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75电导率(EC),mS/c25.3 限量指标薯类

4、酒精沼渣的限量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限量指标要求项目指标总碑(As)(以烘干基计),mg/kg12总汞(Hg)(以烘干基计),mg/kg1.5总铅(Pb)(以烘干基计),mg/kg45总镉(Cd)(以烘干基计),mg/kg2总倍(Cr)(以烘干基计),mg/kg120粪大肠菌群数,个/g100蛔虫卵死亡率,%95T5试验方法6. 1外观检验目视测定。5.2理化指标的测定理化指标的测定按表3的要求执行。表3理化指标检测分析方法项目检测方法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按照NY525附录C的规定执行,以烘干基计。总养分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按照NY525附录D的规定执行,以烘干基计。酸碱度(

5、PH)按照NY525附录E的规定执行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按照GB/T8576的规定执行总碑(As)(以烘干基计)按照NY/T1978的规定执行(以“原子荧光光谱法”为仲裁法),以烘干基计。总汞(Hg)(以烘干基计)按照NY/T1978的规定执行(以“原子荧光光谱法”为仲裁法),以烘干基计。总铅(Pb)(以烘干基计)按照NY/T1978的规定执行(以“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为仲裁法),以烘干基计。总镉(Cd)(以烘干基计)按照NY/T1978的规定执行(以“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为仲裁法),以烘干基计。总铭(Cr)(以烘干基计)按照NY/T1978的规定执行(以“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为仲裁法),以

6、烘干基计。粪大肠菌群数按照GB/T19524.1的规定执行蛔虫卵死亡率按照GB/T19524.2的规定执行电导率(EC)按照NY/T2118附录D的规定执行总氮(以烘干基计)按照NY5252021附录D的规定执行,以烘干基计。总磷(以烘干基计)按照NY525附录D的规定执行(以“分光光度法”为仲裁法),以烘干基计。总钾(以烘干基计)按照NY525附录D的规定执行(以“火焰光度法”为仲裁法),以烘干基计。6检验规则1.1 结果判定本文件中质量指标合格判断,采用GB/T8170中的“修约值比较法”。1.2 检验类别及检验项目6. 2.1出厂检验按4.1和4.2规定的项目要求进行检验。7. 2.2型

7、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4章的全部项目。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a)正式生产时,原料、工艺发生变化;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C)停产再复产时;d)国家质量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现重大争议或双方认为有必要进行检验时。6.3组批按批检验,按同产地和同一原料采购批确定为一批。6.4采样6.4.1采样方法6.4.1.1袋装产品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产品总袋数与最少采样袋数要求见表4。将抽出的样品袋平放,每袋从最长对角线插入取样器,从包装物的表面、中间和底部3个水平取样,每袋取出不少于200g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样品总量不少于4000g0或拆包用取样铲或勺取样。总袋数超

8、过512袋时,最少采样袋数(n)按公式(1)计算。如遇小数,则进为整数。(1)n=33式中:N-每批采样总袋数。表4产品最小采样袋数要求总袋数最少采样袋数总袋数最少采样袋数110全部袋数18221618114911217254195064122552962065-81132973432182-101143443942210212515395450231261511645151224152181176.4.1.2散装产品从堆状等散装样品中采样时,从同一批次的样品堆中用勺、铲或取样器采集适量的样品混合均匀,随机选取的采集点不少于7个,从样品堆的表面及内部抽取的样品总量不少于4000go6. 4.2

9、样品缩分采样完成后应尽快处理,以免产生质量变化或被影响。样品的缩分可以采取四分法将所取样品缩分至2000g,分装于3个洁净、干燥的聚乙烯瓶或玻璃材质的广口瓶中,密封并做好标记,每份样不少于600go两份样品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用。7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7. 1包装产品用覆膜编织袋或塑料编织袋衬聚乙烯内袋包装。产品包装规格(如散装)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按双方合同规定执行。7. 2标识产品包装袋或质量证明书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商标(可选)、有机质的质量分数、总养分的质量分数、包装规格(散装产品无)、净含量、批号或生产日期、标准号、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7. 3运输运输过程中应做好防雨、防晒、防洒落措施。7.4贮存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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